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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案件怎么判决书(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案件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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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1 15: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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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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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一方想用不正当手段达到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目的,法院这么判

法院判决孩子归母亲直接抚养


父亲却将孩子留在自己身边


一个月后居然另行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对此,法院将如何判决


快来跟随小编一起看看这起案件吧


基本案情


甲男与乙女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2013年3月生育一子小丙,2021年2月两人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考虑到乙女为某学校在职在编教师,收入稳定,工作时间较为固定,年满45周岁且无其他子女,而甲男经营音响店,工作时间较不规律,与乙女婚前另育有一女,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判决婚生子小丙由乙女直接抚养。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甲男并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没有将小丙交给乙女抚养。乙女依法申请执行后,甲男仍然抗拒执行,导致小丙长期不能与母亲共同生活,人为割裂了孩子与母亲的联系。2021年4月,小丙八岁一个月时,甲男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正上小学的小丙向一审法院表示,愿意跟随甲男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2021年2月经长沙中院终审判决小丙由乙女抚养,但自2019年上半年起,小丙实际跟随甲男共同生活至今。现小丙已年满8周岁,亦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甲男共同生活。结合甲男的抚养能力、小丙的生活现状及意愿,对甲男主张变更小丙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在甲男和乙女的离婚纠纷中,长沙中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婚生子小丙由乙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上述判决生效后,甲男并未将小丙交由乙女直接抚养,不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反而在离婚判决生效仅一个多月时,又向法院另行起诉变更抚养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规定变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抚养关系需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目的是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所谓真实意愿,应指未成年人在不受外界或第三人干扰情况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甲男无视法院生效判决,导致乙女无法依生效判决直接抚养小丙,阻断了孩子与母亲正常的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干扰了年龄尚幼、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思想。


二审法院认为小丙的表述是在长期无法与母亲相处、亲近的情况下作出,小丙对母亲处于不正常、不充分的认知中不足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唯一依据,且这种不充分认知状态,完全是因甲男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造成,因此甲男不应从其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中获益。甲男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本案具备符合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故二审法院对甲男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法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男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常晓华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应当予以尊重。但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尚不成熟,很多时候对自己的选择缺乏正确认识,所以他们的陈述并不是决定其由谁直接抚养的唯一因素,该“尊重”仍然需要建立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之上。


离婚一方在法院已经判决将小孩归另一方直接抚养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采取恶意抢夺、隐匿等非法手段拒不将小孩交给直接抚养人,抗拒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己方长期接触小孩的优势影响和改变未成年子女的想法,并造成孩子随己方长期生活的既成事实。随后又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及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为由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此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基本案情、离婚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变更事由等因素,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判断,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随意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更不能纵容变相对抗法院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文化修养等方面进行培育、引导和影响。本案中甲男不遵守法院生效判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很明显在“立德树人”方面给孩子做了很坏的示范。本案判决正是通过对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从真正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探寻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从而确定未成年人由谁直接抚养。同时,倡导天下父母通过言传身教给孩子做个好的榜样,并向全社会传递尚法崇德、明理增信的法治理念和正确价值导向。


转自:长沙中院



男子离婚后以不正当手段争夺孩子抚养权,法院这样判


离婚时法院判决孩子归母亲抚养,


父亲却一直强行将孩子留在自己身边。


几个月后,


父亲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8岁的孩子也“选择”跟着父亲。


这是孩子的真实意思表示吗?


法院将如何判决?


来和小编一起看看这起案件吧。


基本案情


张山(化名)是长沙一家音响店老板,2011年11月,他与某学校在编教师李诗(化名)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3月生育一子张小小。婚后一段时间,两人感情不和分居,自2019年上半年两人分居开始,张山开始人为地阻隔母子见面。


2021年2月,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考虑到女方工作时间固定,更有精力抚养孩子,法院判决张小小由李诗抚养。判决生效后,张山却不履行,一直将儿子带在自己身边。2021年4月,张小小满8岁,张山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孩子也表示愿意跟父亲共同生活。


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既然张小小表明了跟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法院会支持张山变更抚养权的诉求吗?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上半年起,张小小实际跟随张山共同生活。张小小年满8周岁,亦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亲共同生活。结合张山的抚养能力、张小小的生活现状及意愿,对其主张变更张小小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此判决,李诗不服,遂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规定了“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规定变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抚养关系需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目的是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所谓真实意愿,应指未成年人在不受外界或第三人干扰情况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中,张山无视法院生效判决,导致孩子母亲无法抚养张小小,阻断了孩子与母亲正常的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干扰了年龄尚幼、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思想。张小小的表述是在长期无法与母亲相处、亲近的情况下作出,张小小对母亲处于不正常、不充分的认知中,不足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唯一依据,且这种不充分认知状态,是因张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造成,因此张山不应从其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中获益。


综上,二审法院对张山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随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的意愿,应当予以尊重。但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理解能力尚不成熟,很多时候对自己的选择缺乏正确认识,所以他们的陈述并不是决定其由谁直接抚养的唯一因素,该“尊重”仍然需要建立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之上。


离婚一方在法院已经判决将小孩归另一方直接抚养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采取恶意抢夺、隐匿等手段拒不将小孩交给直接抚养人,抗拒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己方长期接触小孩的优势影响和改变未成年子女的想法,并造成孩子随己方长期生活的既成事实。随后又以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及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为由主张变更子女抚养权。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基本案情、离婚双方的抚养能力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变更事由等因素,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作出判断,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规定随意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更不能纵容变相对抗法院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文化修养等方面进行培育、引导和影响。本案中张山不遵守法院生效判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立德树人”方面给孩子做了不良的示范。


本案判决正是通过对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从真正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探寻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从而确定未成年人由谁直接抚养。同时,倡导天下父母通过言传身教给孩子做个好的榜样,并向全社会传递尚法崇德、明理增信的法治理念和正确价值导向。



以案说法:离婚后变更小孩抚养权有什么具体要求?

旧时,碍于面子,怕街坊邻居说三道四。人们总认为离婚不是一件好事,哪怕感情再不合,也会选择将就下去。随着时代的变化,如今人们的思想已大为不同,离婚不再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合得来就合,合不来就离,不会再因为所谓的圆满、好名声继续隐忍。


不过随着离婚也会带来不少麻烦,比如说财产分割,又比如说孩子抚养权。今天便来说说抚养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倘若离婚后,抚养一方对孩子不尽责,该如何变更抚养权?


案例分享:上海男子魏某生与妻子尹某莉婚后育有一个儿子魏某强,但两人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哪怕有了儿子也没能缓解夫妻间的矛盾。1996年3月,实在过不下去了的两人前往上海市某区办理手续,当时孩子还比较小。不好离开母亲,因而离婚协议中规定孩子由母亲尹某莉抚养,父亲魏某生按时提供抚养费。


没多久,因为生活窘迫,加上一直单身也不是办法。尹某莉很快于同年跟张某灿结婚,魏某生则于次年跟另一女子代某兰结婚,一开始两个家庭各不相干。可到了2004年4月,魏某生却一纸状书将前妻尹某莉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他的理由是尹某莉夫妇对魏某强不好,魏某生指出,儿子魏某强在生活中与继父相处不睦。


他起初还不知道,只是感觉儿子好像总是不太开心,身上还不时有伤疤。不过他问,孩子也只是说学习有些麻烦,自己摔的。后来还是邻居看不下去了告诉他,张某灿时常有打骂魏某强的行为,这让魏某生揪心不已。


考虑到自己跟代某兰结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代某兰跟魏某强也很合得来,遂以严重影响孩子成长健康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尹某莉不同意,理由是张某灿只是对孩子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了些,但出发和用意是好的。


魏某生只好闹上法庭,那么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会同意魏某生的诉求吗?


法理分析:抚养权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它并不是说只需要给孩子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就行了,还得保证教育、身心健康发展。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父母双方都对未成年子女负有这种责任,哪怕是离婚也不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而在离婚后,夫妻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终止。孩子没法再同时跟父母一同生活,只能跟一方,至于跟哪一方。先是由父母两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时候,再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必须谨慎处理,一般情况下,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应该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则要尊重其真实意愿。


抚养权经判处后并不是完全定死了,根据发生的变化,双方都可以提出变更的要求。同样的,变更抚养权先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时候再由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时,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就此案来说,魏某生变更抚养权是合情合理的,尹某莉的现任丈夫张某灿对孩子有虐待行为。孩子继续跟她共同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会有不利影响,邻居等均能证明。另外证人代某兰提出应当询问一下孩子意见,并保证会对孩子良好照顾,法院询问魏某强后得知这样一个结果:已经十二岁的他愿意跟父亲一起生活。


那么法律所规定的情况,这起案件占了两条,魏某生变更抚养权的要求并无问题。最重要的还有一点,尹某莉与张某灿再婚后又生下一子,而魏某生与代某兰再婚后至案发并未生育子女。相较尹某莉,魏某生显然能给孩子更好的抚养条件,无论从物质条件还是心理方面均是如此。故法院审理后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由魏某生抚养,尹某莉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


综上,要想争取抚养权、变更抚养权,得先证明自己的条件更为优势。比如说工资收入、教育程度、思想品质等,突出自己的有利因素时,同时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不管是什么情况下的抚养权纠纷,只要孩子有一定程度的认知,法官都会考虑将孩子的意见和想法作为判决抚养权归属的心证。


旧时,碍于面子,怕街坊邻居说三道四。人们总认为离婚不是一件好事,哪怕感情再不合,也会选择将就下去。随着时代的变化,如今人们的思想已大为不同,离婚不再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合得来就合,合不来就离,不会再因为所谓的圆满、好名声继续隐忍。


不过随着离婚也会带来不少麻烦,比如说财产分割,又比如说孩子抚养权。今天便来说说抚养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倘若离婚后,抚养一方对孩子不尽责,该如何变更抚养权?


案例分享:上海男子魏某生与妻子尹某莉婚后育有一个儿子魏某强,但两人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哪怕有了儿子也没能缓解夫妻间的矛盾。1996年3月,实在过不下去了的两人前往上海市某区办理手续,当时孩子还比较小。不好离开母亲,因而离婚协议中规定孩子由母亲尹某莉抚养,父亲魏某生按时提供抚养费。


没多久,因为生活窘迫,加上一直单身也不是办法。尹某莉很快于同年跟张某灿结婚,魏某生则于次年跟另一女子代某兰结婚,一开始两个家庭各不相干。可到了2004年4月,魏某生却一纸状书将前妻尹某莉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他的理由是尹某莉夫妇对魏某强不好,魏某生指出,儿子魏某强在生活中与继父相处不睦。


他起初还不知道,只是感觉儿子好像总是不太开心,身上还不时有伤疤。不过他问,孩子也只是说学习有些麻烦,自己摔的。后来还是邻居看不下去了告诉他,张某灿时常有打骂魏某强的行为,这让魏某生揪心不已。


考虑到自己跟代某兰结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代某兰跟魏某强也很合得来,遂以严重影响孩子成长健康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尹某莉不同意,理由是张某灿只是对孩子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了些,但出发和用意是好的。


魏某生只好闹上法庭,那么在这起案件中,法院会同意魏某生的诉求吗?


法理分析:抚养权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它并不是说只需要给孩子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就行了,还得保证教育、身心健康发展。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父母双方都对未成年子女负有这种责任,哪怕是离婚也不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而在离婚后,夫妻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终止。孩子没法再同时跟父母一同生活,只能跟一方,至于跟哪一方。先是由父母两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时候,再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必须谨慎处理,一般情况下,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应该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则要尊重其真实意愿。


抚养权经判处后并不是完全定死了,根据发生的变化,双方都可以提出变更的要求。同样的,变更抚养权先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时候再由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时,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就此案来说,魏某生变更抚养权是合情合理的,尹某莉的现任丈夫张某灿对孩子有虐待行为。孩子继续跟她共同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会有不利影响,邻居等均能证明。另外证人代某兰提出应当询问一下孩子意见,并保证会对孩子良好照顾,法院询问魏某强后得知这样一个结果:已经十二岁的他愿意跟父亲一起生活。


那么法律所规定的情况,这起案件占了两条,魏某生变更抚养权的要求并无问题。最重要的还有一点,尹某莉与张某灿再婚后又生下一子,而魏某生与代某兰再婚后至案发并未生育子女。相较尹某莉,魏某生显然能给孩子更好的抚养条件,无论从物质条件还是心理方面均是如此。故法院审理后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由魏某生抚养,尹某莉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


综上,要想争取抚养权、变更抚养权,得先证明自己的条件更为优势。比如说工资收入、教育程度、思想品质等,突出自己的有利因素时,同时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不管是什么情况下的抚养权纠纷,只要孩子有一定程度的认知,法官都会考虑将孩子的意见和想法作为判决抚养权归属的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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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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