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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是否必须拥有继子女的抚养权呢(继父母是否必须拥有继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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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21 04: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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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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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更抚养权孩子能上学吗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抚养权主要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那么不变更抚养权孩子能上学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不变更抚养权孩子能上学吗


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抚养权一旦确实后,想要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是有一定难度的,除非出现了法定情形。


二、抚养权归属


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三、继父母的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案例研究」离婚后继父母可以继续抚养继子女

陕西西安临潼法院判决姚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生父母拒绝抚养而继父母请求或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法院可予准许。



案情




2007年10月10日,姚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姚某再婚前无子女,与杨某再婚后亦未生育子女,双方与杨某所带前夫之女姚女女(2002年11月6日出生)、杨某婚后所生的前夫之子姚小子(2008年2月14日出生)及姚某父亲共同生活。2014年前,杨某离家出走,与他人在外以夫妻名义生活。2014年6月姚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后撤诉。撤诉后杨某继续在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并与姚某及孩子断绝联系。2018年,姚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杨某离婚。庭审中,姚女女、姚小子主动到庭,表示继父对他们很好,养育了他们很多年,其生母已离家出走五、六年,没管过他们,要求在父母离婚后继续与继父生活。姚某表示,同意继续尽力抚养两个孩子,使孩子健康成长。




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之母承认其女杨某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故可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两个孩子虽不属于婚生子女,但一直随姚某生活,而杨某离家出走五、六年未尽抚养义务,现孩子请求继续与姚某生活,姚某亦同意继续尽抚养义务,故为孩子健康成长,应准许姚某抚养两个孩子。杨某不因此免除抚养义务,应支付相应抚养费。判决:一、准予姚某与杨某离婚;二、姚女女、姚小子由姚某直接抚养,杨某自2018年7月起每月支付姚女女、姚小子抚养费各4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



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1.婚姻法准许“抚养型”继父母在离婚后继续抚养继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我国婚姻法承认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并受到婚姻法相关规定的保护。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按照该规定,已经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直接终止。但就继父母而言,是否也属于该条规范的对象,由于其与继子女之间并无血缘关系,发生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该批复意见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自然终止,反面解释而言,则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在依据法定方式解除前,仍可保留父母子女关系。就此而论,继父主张对继子女的抚养权,只要是具有抚养教育关系,已经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酌情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了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由生父母抚养。但显然没有对生父母不同意抚养而继父母同意抚养的情形予以否定,继父母提出对继子女进行抚养不违反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








2.继父母抚养继子女应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由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缺乏血缘关系,对于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的,容易产生是否会对未成年人进行侵害、歧视等隐忧。因此,在一般情形下,生父母在离婚后通常应优先抚养未成年子女。这也是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生父母应当抚养的立法本意。但完全排除继父母抚养的可能性也将产生不利的社会影响。在生父母拒绝或者放弃抚养的情形下,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持消极乃至坚决反对态度,由其抚养可能产生不履行法院裁判义务、遗弃未成年人等危险,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继父母主张抚养权的,如否定其抚养愿望,而生父母又拒绝抚养,如何确定抚养人将成为难题。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经过长期共同生活已经形成深厚的父母子女感情,且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对于未成年子女并无侵害行为的,可以根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原则裁量由继父母抚养,以符人伦亲情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提出由继父母抚养的,法院应审查其是否出于自愿等,作出认定。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感情确实融洽,并无损害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危险的,法院应可裁量由其抚养。


本案案号:


(2018)陕0115民初1129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与生母离婚时,能否争取到继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继父母子女关系会因离婚而终止吗?继父对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女,是否具有抚养权利?能否争取到继女的抚养权?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继子女抚养的离婚纠纷案件,请看本期案例!


案情简介


大志与大美系二婚,大美于2007年5月9日生育女儿小花。大志与大美于2013年前后自由恋爱,并自愿于2015年7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大美将小花的姓改为随大志姓。2015年7月9日,大美与小花的户口迁入湖南省新晃县,与大志及其母亲在一个户口。2016年8月24日,大美生育与大志的婚生女小佳。大美生育小佳一年后与大志外出务工,两个女儿平时由奶奶照顾。大美与大志在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两年来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22年8月,大美与大志再次发生争吵后,大美离家出走,未再与大志一起生活。2022年11月,大志诉至法院,要求与大美离婚,并争取两个女儿的抚养权。


另查明,小花5岁多时跟随大美、大志在上海生活,在6岁后便由大志的母亲照顾,在新晃县就读小学、初中。小佳也在一岁后由奶奶照顾。大美、大志只在逢年过节回家探望,由大志主要负责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大美父母身体状况不好,一直由大美弟弟照顾,大美主要在外打零工,居无定所,每月工资4000元左右。大志目前在上海务工,工作较稳定,每月工资约10 000元。


大美表示,愿意离婚,但其经济状况不好,居无定所,不适宜带孩子,且小花已经15岁,由她自己选择随父还是随母。


庭后,经征求小花意见,其明确表示继父大志对其较好,愿意跟随大志一起生活;大志也表示愿意继续抚养小花,但大美应承担抚养费。


调解结果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受理该案后,认为本案系家事纠纷,且涉及到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法院若单纯地一判了事,易造成案结事不了的情况。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又因目前疫情情况的影响,法官只能通过电话、微信的方式多次联系原、被告,从情、理、法三方面做当事人工作,终于促成了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大志与大美离婚;2、离婚后,继女小花及婚生女儿小佳由大志直接抚养,大美从2023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每个小孩1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一、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继父母子女关系会因离婚而终止吗?继父母还能否主张继子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一定会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而终止,要结合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是否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来分情况判断。1、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实际没有进行抚养、教育或者承担的抚养、教育义务很少,时间很短,则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当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消灭,继父母也无权要求对继子女进行抚养。2、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且时间较长,则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此时,若继父母明确表示在离婚后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则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若继父母明确表示在离婚后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则双方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未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此时,继父母是可以主张继子女的抚养权的。


本案中,大志从小花5岁多开始便对小花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时间已长达10年,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现大志明确表示在与大美离婚后,仍愿意继续抚养小花,大志与小花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为大志与大美的离婚而消除,大志可以主张对小花的抚养权。


二、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哪些情形下,继子女应归生父母抚养?什么情形下,继子女可以归继父母抚养?


1、若生父母主张直接抚养子女的,无论继父母是否希望直接抚养子女,通常生父母更适合直接抚养子女。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缺乏血缘关系,若在生父母愿意抚养子女的情况下而判决子女归继父母直接抚养,容易产生对未成年子女的侵害、歧视等隐忧。2、若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无论生父母是否愿意直接抚养子女,则都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在继父母和生父母离婚时,若继父母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继子女,则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此后,继父母对继子女无抚养义务,当然应由生父母抚养。3、生父母不愿意抚养子女,而继父母希望继续抚养继子女,且继子女也愿意随继父母生活的。从前述可知,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若继父母表示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则继父母子女关系并未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是可以主张继子女的抚养权的,法院也可以判决继子女归继父母抚养。上述情形下,若执意判决由生父母抚养子女可能产生判决难以得到执行或者是未成年子女被遗弃的风险,而若是允许继父母直接抚养继子女则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也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案中,大志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抚养小花,而大美明显不太愿意直接抚养小花;小花已满15周岁,其个人意愿是随大志一起生活,故本院在调解过程中,确认小花由大志抚养,由大美负担抚养费,符合当事人的意愿,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继父母子女关系会因离婚而终止吗?继父对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女,是否具有抚养权利?能否争取到继女的抚养权?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继子女抚养的离婚纠纷案件,请看本期案例!


案情简介


大志与大美系二婚,大美于2007年5月9日生育女儿小花。大志与大美于2013年前后自由恋爱,并自愿于2015年7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大美将小花的姓改为随大志姓。2015年7月9日,大美与小花的户口迁入湖南省新晃县,与大志及其母亲在一个户口。2016年8月24日,大美生育与大志的婚生女小佳。大美生育小佳一年后与大志外出务工,两个女儿平时由奶奶照顾。大美与大志在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两年来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22年8月,大美与大志再次发生争吵后,大美离家出走,未再与大志一起生活。2022年11月,大志诉至法院,要求与大美离婚,并争取两个女儿的抚养权。


另查明,小花5岁多时跟随大美、大志在上海生活,在6岁后便由大志的母亲照顾,在新晃县就读小学、初中。小佳也在一岁后由奶奶照顾。大美、大志只在逢年过节回家探望,由大志主要负责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大美父母身体状况不好,一直由大美弟弟照顾,大美主要在外打零工,居无定所,每月工资4000元左右。大志目前在上海务工,工作较稳定,每月工资约10 000元。


大美表示,愿意离婚,但其经济状况不好,居无定所,不适宜带孩子,且小花已经15岁,由她自己选择随父还是随母。


庭后,经征求小花意见,其明确表示继父大志对其较好,愿意跟随大志一起生活;大志也表示愿意继续抚养小花,但大美应承担抚养费。


调解结果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受理该案后,认为本案系家事纠纷,且涉及到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法院若单纯地一判了事,易造成案结事不了的情况。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又因目前疫情情况的影响,法官只能通过电话、微信的方式多次联系原、被告,从情、理、法三方面做当事人工作,终于促成了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大志与大美离婚;2、离婚后,继女小花及婚生女儿小佳由大志直接抚养,大美从2023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每个小孩1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一、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继父母子女关系会因离婚而终止吗?继父母还能否主张继子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一定会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而终止,要结合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是否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来分情况判断。1、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实际没有进行抚养、教育或者承担的抚养、教育义务很少,时间很短,则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当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消灭,继父母也无权要求对继子女进行抚养。2、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且时间较长,则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此时,若继父母明确表示在离婚后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则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若继父母明确表示在离婚后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则双方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未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此时,继父母是可以主张继子女的抚养权的。


本案中,大志从小花5岁多开始便对小花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时间已长达10年,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现大志明确表示在与大美离婚后,仍愿意继续抚养小花,大志与小花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为大志与大美的离婚而消除,大志可以主张对小花的抚养权。


二、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哪些情形下,继子女应归生父母抚养?什么情形下,继子女可以归继父母抚养?


1、若生父母主张直接抚养子女的,无论继父母是否希望直接抚养子女,通常生父母更适合直接抚养子女。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缺乏血缘关系,若在生父母愿意抚养子女的情况下而判决子女归继父母直接抚养,容易产生对未成年子女的侵害、歧视等隐忧。2、若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无论生父母是否愿意直接抚养子女,则都应由生父母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在继父母和生父母离婚时,若继父母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继子女,则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此后,继父母对继子女无抚养义务,当然应由生父母抚养。3、生父母不愿意抚养子女,而继父母希望继续抚养继子女,且继子女也愿意随继父母生活的。从前述可知,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若继父母表示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则继父母子女关系并未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是可以主张继子女的抚养权的,法院也可以判决继子女归继父母抚养。上述情形下,若执意判决由生父母抚养子女可能产生判决难以得到执行或者是未成年子女被遗弃的风险,而若是允许继父母直接抚养继子女则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也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本案中,大志明确表示愿意继续抚养小花,而大美明显不太愿意直接抚养小花;小花已满15周岁,其个人意愿是随大志一起生活,故本院在调解过程中,确认小花由大志抚养,由大美负担抚养费,符合当事人的意愿,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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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07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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