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初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要求重新分割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是如果有新的证据证明当时的调解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或者新的证据证明财产分割有错误的,可以要求重新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
对于一方放弃财产分割合法性的问题,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性质。如果只是双方口头的约定,并没有任何实际证据的情况下另一方依旧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如果双方都协商同意,并且签订了相关约定,那么另一方就无权要求再次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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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背着妻子贷款炒股亏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一起来看民法典的规定!案例一
“分居期间,丈夫恶意转移共同财产给其朋友的个人卡,备注服务费,其朋友为法定代表人的单位也出具发票,实际是虚开、虚假服务。我该怎么办?”
如果情况属实,你可以收集证据直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其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根据描述,如果你的丈夫与其朋友虚构交易,以支付服务费的名义恶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到朋友账户,且公司为其开具服务费发票,那么在具体解决该问题时,你可以选择与丈夫协议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针对你丈夫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你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主张对其不分或少分财产。
离婚诉讼中,经法院审查,如果你丈夫和其朋友的公司之间确实没有真实业务往来,你可以依照法院认定的事实向税务机关举报你丈夫朋友的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税务举报本身并不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税务机关也不对此问题进行调查。
案例二
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银行贷款去炒股,并设置女方为紧急联系人。现在男方炒股亏空没有钱还银行,这个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根据描述,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视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炒股,并且为了炒股在银行贷款,这一系列行为产生的债务一般可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这部分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旦被认定为男方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要求男方个人进行偿还,人民法院也只能强制执行男方的个人财产。
男方在银行将女方设置为紧急联系人,并留女方联系方式的情况,是男方个人的意思表示,并未经过女方的同意,不能视为女方对债务的追认,不能作为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法院诉讼离婚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受市场影响,房地产价值不断增加,使房地产分割成为离婚纠纷争议的焦点之一。那么,如何在离婚纠纷中分割财产呢?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离婚房产分割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在离婚纠纷中,应具体分析房产的分割情况,如:
1.婚前一人出资买房,产权以对方名义登记。无特殊情况的,一般视为婚姻赠与,产权归登记人所有。
因投资者不具备购房条件等特殊原因以对方名义购房的,产权属于夫妻双方,而非产权登记人。
2.结婚前,一方支付房屋首付,并向银行贷款。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房屋产权一般归登记方所有。但对于婚后房屋的增值部分,产权登记方必须赔偿非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3.父母一方全资购买。房屋以投资者子女名义登记——无论财产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产权均属于投资者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
房屋登记在对方子女或双方名下——不属于登记方个人所有,除非有书面协议或声明证明该投资是赠与子女一方,否则视为赠与夫妻双方,属于夫妻双方。
4.父母双方都出资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财产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不能简单理解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但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财产分割按分享而非共同所有。
徐宝同律师建议,如何处理双方纠纷的关键是如何证明房屋的性质。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重要作用,因为所有权证书作为一种宣传方式,具有很强的可信度,但这种可信度是外部的,对于内部物权关系,不能作为确定物权的唯一依据。
主要依据以下证据:
(1)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属于房地产,所有权取得时间以登记为准,而不是合同签订日期。
(2)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
(3)银行明细单。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法院诉讼离婚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受市场影响,房地产价值不断增加,使房地产分割成为离婚纠纷争议的焦点之一。那么,如何在离婚纠纷中分割财产呢?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离婚房产分割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在离婚纠纷中,应具体分析房产的分割情况,如:
1.婚前一人出资买房,产权以对方名义登记。无特殊情况的,一般视为婚姻赠与,产权归登记人所有。
因投资者不具备购房条件等特殊原因以对方名义购房的,产权属于夫妻双方,而非产权登记人。
2.结婚前,一方支付房屋首付,并向银行贷款。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房屋产权一般归登记方所有。但对于婚后房屋的增值部分,产权登记方必须赔偿非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3.父母一方全资购买。房屋以投资者子女名义登记——无论财产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产权均属于投资者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
房屋登记在对方子女或双方名下——不属于登记方个人所有,除非有书面协议或声明证明该投资是赠与子女一方,否则视为赠与夫妻双方,属于夫妻双方。
4.父母双方都出资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财产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不能简单理解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但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财产分割按分享而非共同所有。
徐宝同律师建议,如何处理双方纠纷的关键是如何证明房屋的性质。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重要作用,因为所有权证书作为一种宣传方式,具有很强的可信度,但这种可信度是外部的,对于内部物权关系,不能作为确定物权的唯一依据。
主要依据以下证据:
(1)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属于房地产,所有权取得时间以登记为准,而不是合同签订日期。
(2)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
(3)银行明细单。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离婚前我老婆想把我贷款车当黑车卖(闹离婚老婆把车私自卖了犯法吗)
1460/结婚前女方父母向男方父母借钱(结婚前女方父母向男方父母借钱怎么办)
1460/男朋友借钱没能力还家人不管(男朋友借钱还不上)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离婚财产分割时一方没有钱怎么办理(夫妻一方拒绝还贷离婚怎么分割)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08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