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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构成要件有哪些方面(信用卡诈骗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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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5 18: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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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用卡诈骗罪-正确使用信用卡,别自己触犯了法律还不知道。

#大有学问#


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而不是犯罪对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行为表现,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它用户的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另外,还有一些行为也属于伪造信用卡,如在原有信用卡上涂改、变造等。行为人必须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才构成本罪。


所谓“使用”,是指利用信用卡的法定功能进行支付、消费、结算等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可以是行为人自己伪造后使用,也可以是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如果行为人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或者单纯伪造信用卡而没有使用的,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理。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信用卡章程,可以导致信用卡作废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1)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2)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交回原发卡银行而失效;(3)因信用卡挂失而失效;无论是持卡人还是非持卡人,明知是上述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均以本罪论处。


使用涂改卡是不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涂改卡按照有关规定,当然归于无效,但涂改是在作废的真实信用卡上涂改有关信息的伪造行为,是信用卡绝对无效的原因。而作废信用卡是真实信用卡因为法定原因归于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所以,使用涂改卡应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信用卡管理的国际性规则,根据这项规则,信用卡的使用权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不得转借或转让。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将与借用亲属、朋友的信用卡等形式上的冒用行为区别开来。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而冒用的,应属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行为。


冒用信用卡不仅限于“持卡”冒用,也可以无卡冒用。如有的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置了信用卡网上帐户,信用卡用户可以进行电子商务并网上支付,网络金融结算系统为了保护用户信用卡信息的安全,给每一位用户的信用卡设置了特殊的密码,以防止信用卡信息被他人恶意窃取和使用。这种措施虽然增强了用户信用卡信息的保密性,但密码本身也可能被冒用或者被破译,行为人通过破解的密码,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而占有他人财产,本质是冒充他人身份的诈骗行为。因此,冒用用户密码进行网上信用卡支付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也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4、恶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立案标准

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如果数额不大,即使有上述行为,也属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如何从法律层面解读信用卡诈骗罪的含义

在《刑法》中,信用卡诈骗罪的含义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规定了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恶意透支。二是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盗刷他人信用卡等手段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者。其中使用伪造信用卡和冒用他人信用卡都是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因此对于恶意透支行为进行界定要结合具体情形予以具体分析。而使用非善意透支则是由于行为人恶意透支使用之后无法按期归还所致。


一、何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其定罪量刑标准较为严格,但是却较为宽泛。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来看,恶意透支应当同时具备“透支数额较大”“逾期不还”两个条件。


如果不具备“透支数额较大”这一条件就不能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透支”应具体分析,不能仅仅从行为主体和主观目的来判断是否属于恶意透支性质。就主观目的而言,恶意透支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主观上则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以获取个人私利为目的从事活动,而不是为了透支或者只进行基本生活需要所透支,目的是使自己能够更好地生活而进行透支和不归还透支所进行透支行为,进而通过上述恶意透支行为获得非法利益而非法占有他人所产生的全部资金。就主观目的而言,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才能被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而恶意透支其本身即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资金行为。


二、什么时候开始使用“善意透支”也属于“恶意透支”


所谓非善意透支,是指行为人恶意透支使用之后,不能及时归还所致,这里的非善意一般指的是,不具有还款能力的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银行办理的透支信用卡的行为。


在银行办理透支信用卡前,行为人有可能对信用卡有一定依赖,但是这种依赖并非必须基于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恶意透支”行为,例如正常上班期间临时用卡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要不具有还款能力甚至已经完全不具备还款能力就应当认定为“非善意透支”。所谓善意透支:是指即使信用卡已经逾期但是该信用卡并没有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恶意诈骗犯罪行为时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该信用卡并且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因为如果行为人在一开始使用恶意透支,即便此时已经归还了透支款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行为人在使用非善意透支之前已经具有一定还款能力或者有一定恶意透支行为时依然可以被认定为“非善意透支”。


三、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行为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和是否具有偿还能力等诸多方面进行分析认定,以保证其定罪量刑结果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关于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诈骗罪能否直接适用刑法中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定罪量刑问题,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发卡银行是否存在恶意透支以及如何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衡量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


但是如果发卡银行存在善意透支行为的,应当优先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或者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情形;如果持卡人恶意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话,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对于具有信用卡诈骗犯罪故意的行为人而言,在确定其刑罚时应当重点考虑其恶意透支行为是否具有归还能力以及其透支后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以及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是否符合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等要素进行认定。


透支信用卡五万元以上,五种情况,三个判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在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上,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的争议,主要就是恶意透支的认定中,对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不准确,导致信用卡诈骗罪有滥用的倾向,张明楷教授还就针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滥用发表了一篇文章,《现代法学》2019年第2期,张明楷: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处罚条件 —— 《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


本文就根据三个真实判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常见推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和方法进行解读。


在解读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超过五万元以上的。


非法占有为目的通俗的理解就是透支时不想还,想占为自有的目的,由于人的想法存在于其内心,透支人被抓时绝大多数都会说“我是想还的呀”,所以,司法实践中常用推定的方法推定行为人透支时是否想还,《解释》就规定了六种可以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一、利用虚假的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一般会直接认定恶意透支,符合《解释》第二项法院判例

案件编号: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2021)辽108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2011年2月份,刘某某在工行灯塔市佟二堡支行申请了一信用卡,并提供了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资信证明。开始时,刘某某能正常透支使用该信用卡,透支后及时还款,后恶意透支使用信用卡用于日常花费。2019年10月份以后,使用的信用卡逾期,经银行通过电话、短信、上门等方式多次向刘某某催收,其均逃避催收,拒不还款。到2020年9月份止,刘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合计473322.84元。


2020年12月24日,刘某某家属将信用卡所欠本金全部偿还清。


刘某某辩护人吴某辩护意见


刘某某使用信用卡资金本意是为了做皮某生意,由于市场行情下滑导致亏损,造成无力偿还,主观上不是有意进行恶意透支,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为归还信用卡钱将自己房产底价出售,又向亲友借了部分资金,起诉前全部归还了本金,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


刘某某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判决:


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阳光律师认为

利用虚假的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的,一般在实践中会被认为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例如本案被告律师就提出,”刘某某使用信用卡资金本意是为了做皮某生意,由于市场行情下滑导致亏损,造成无力偿还,主观上不是有意进行恶意透支”,这是一个有效的辩护理由,可推翻检方有罪的指控,但是很遗憾,判决书在说理部分未予以回应,在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透支款认定的去向是日常花费,阳光估计辩护律师提出的所谓“皮毛生意”无证据支持。


二、欠大量外债后透支信用卡一般也会认定明知无偿还能力透支信用卡,符合《解释》第一项法院判例

案件编号: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2021)吉072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2011年,沈某某在农行乾安支行办理信用卡,至2018年9月份在外债高达50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没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农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93313元,后经乾安县农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偿还。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全部偿还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93313元。


法院认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93313元,并经信用卡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决: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阳光律师认为

透支人在透支时资不抵债,经营状况恶化,无合理收入等情况都有可能推定为恶意透支。


这时逃避刑罚的唯一的做法就是在公安立案前,将欠银行的本金偿还到小于五万元,由于五万元以上才会立案,公安机关将不会立案。


三、使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透支后无法归还的,一般也认定为恶意透支法院判例

案件编号: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2021)粤0982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2015年12月12日,张某某以自己的身份资料,向农行化州支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在2016年1月30日至2018年8月18日间,通过消费、取现的方式透支信用卡本金90000多元、本息合计10多万元,用于打麻将赌博及日常消费。


同年10月4日该卡出现透支逾期。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张某某在2018年10月4日至2019年10月18日间分多次共计偿还了1596.67元透支款后,还欠持卡行透支本金98320.85元。虽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张某某在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11月,在惠州务工期间所取得的薪酬收入也拒绝归还透支款,并釆取不接听、不回复持卡行拨打的催收电话、发送的催收短信、邮寄的催收挂号信等方法逃避持卡行催收透支款,导致发卡行损失信用卡本金98320.85元。


法院认为


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解释》还规定了两种推定恶意透支的情形

一是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实践中,这种情形一般要结合其他情形综合认定。但是在争议较大的案件中,银行找不到持卡人、持卡人改变联系方式、住址的,很可能会因为这个原因被认定为恶意透支,因此,信用卡透支人逾期后最好不要变更电话、住址,或者变更后告知银行。


二是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对于透支款去向说不清楚,透支款去向不明,将会被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以上五中《解释》规定的推定恶意透支的情形,不能绝对化,有其他事由可以推翻的,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当然,根据司法实践及《解释》规定,是否是恶意透支,要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认定,防止教条和机械化。


解释原文:“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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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上,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的争议,主要就是恶意透支的认定中,对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不准确,导致信用卡诈骗罪有滥用的倾向,张明楷教授还就针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滥用发表了一篇文章,《现代法学》2019年第2期,张明楷: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处罚条件 —— 《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


本文就根据三个真实判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常见推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和方法进行解读。


在解读前我们先来回顾一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超过五万元以上的。


非法占有为目的通俗的理解就是透支时不想还,想占为自有的目的,由于人的想法存在于其内心,透支人被抓时绝大多数都会说“我是想还的呀”,所以,司法实践中常用推定的方法推定行为人透支时是否想还,《解释》就规定了六种可以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一、利用虚假的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一般会直接认定恶意透支,符合《解释》第二项法院判例

案件编号: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2021)辽108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2011年2月份,刘某某在工行灯塔市佟二堡支行申请了一信用卡,并提供了虚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资信证明。开始时,刘某某能正常透支使用该信用卡,透支后及时还款,后恶意透支使用信用卡用于日常花费。2019年10月份以后,使用的信用卡逾期,经银行通过电话、短信、上门等方式多次向刘某某催收,其均逃避催收,拒不还款。到2020年9月份止,刘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合计473322.84元。


2020年12月24日,刘某某家属将信用卡所欠本金全部偿还清。


刘某某辩护人吴某辩护意见


刘某某使用信用卡资金本意是为了做皮某生意,由于市场行情下滑导致亏损,造成无力偿还,主观上不是有意进行恶意透支,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为归还信用卡钱将自己房产底价出售,又向亲友借了部分资金,起诉前全部归还了本金,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


刘某某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判决:


刘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阳光律师认为

利用虚假的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的,一般在实践中会被认为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例如本案被告律师就提出,”刘某某使用信用卡资金本意是为了做皮某生意,由于市场行情下滑导致亏损,造成无力偿还,主观上不是有意进行恶意透支”,这是一个有效的辩护理由,可推翻检方有罪的指控,但是很遗憾,判决书在说理部分未予以回应,在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透支款认定的去向是日常花费,阳光估计辩护律师提出的所谓“皮毛生意”无证据支持。


二、欠大量外债后透支信用卡一般也会认定明知无偿还能力透支信用卡,符合《解释》第一项法院判例

案件编号: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2021)吉072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2011年,沈某某在农行乾安支行办理信用卡,至2018年9月份在外债高达50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没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农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93313元,后经乾安县农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偿还。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全部偿还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93313元。


法院认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93313元,并经信用卡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决: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阳光律师认为

透支人在透支时资不抵债,经营状况恶化,无合理收入等情况都有可能推定为恶意透支。


这时逃避刑罚的唯一的做法就是在公安立案前,将欠银行的本金偿还到小于五万元,由于五万元以上才会立案,公安机关将不会立案。


三、使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透支后无法归还的,一般也认定为恶意透支法院判例

案件编号: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2021)粤0982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


案件事实:2015年12月12日,张某某以自己的身份资料,向农行化州支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在2016年1月30日至2018年8月18日间,通过消费、取现的方式透支信用卡本金90000多元、本息合计10多万元,用于打麻将赌博及日常消费。


同年10月4日该卡出现透支逾期。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张某某在2018年10月4日至2019年10月18日间分多次共计偿还了1596.67元透支款后,还欠持卡行透支本金98320.85元。虽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张某某在2019年上半年至2020年11月,在惠州务工期间所取得的薪酬收入也拒绝归还透支款,并釆取不接听、不回复持卡行拨打的催收电话、发送的催收短信、邮寄的催收挂号信等方法逃避持卡行催收透支款,导致发卡行损失信用卡本金98320.85元。


法院认为


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解释》还规定了两种推定恶意透支的情形

一是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实践中,这种情形一般要结合其他情形综合认定。但是在争议较大的案件中,银行找不到持卡人、持卡人改变联系方式、住址的,很可能会因为这个原因被认定为恶意透支,因此,信用卡透支人逾期后最好不要变更电话、住址,或者变更后告知银行。


二是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对于透支款去向说不清楚,透支款去向不明,将会被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以上五中《解释》规定的推定恶意透支的情形,不能绝对化,有其他事由可以推翻的,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当然,根据司法实践及《解释》规定,是否是恶意透支,要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认定,防止教条和机械化。


解释原文:“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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