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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离婚后六岁孩子抚养权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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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5 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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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四)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20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四)——赵某某诉董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在处理抚养问题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基本案情


赵某某向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董某某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于2011年8月生育女孩董某甲,于2013年9月生育男孩董某乙。2019年4月10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孩董某甲、男孩董某乙均由被告抚养。原告目前有稳定的收入,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以及学习。原告在与孩子沟通交流时,曾询问过女儿董某甲想法,董某甲也非常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故原告请求变更女儿董某甲的抚养权。


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被告董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1年8月生育女孩董某甲,于2013年9月生育男孩董某乙。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9年4月10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男孩董某乙、女孩董某甲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两孩子抚养费1000元。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儿董某甲在被告处生活,由被告及其父母照顾,被告母亲现已去世。后原告在与女儿董某甲微信聊天时,董某甲多次向原告表达想念妈妈及想跟着妈妈生活的意思。2020年10月26日,原告将女儿董某甲从某小学接走,并将其转至鄄城县某学校读书,自此女孩开始随原告生活,未再返回被告处。


现原告赵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婚生女孩董某甲由原告抚养。原告系初中文化,从事人发加工工作多年,自述月收入五、六千元。被告称其可以同意女儿董某甲跟随原告生活,但不同意变更抚养权。法院先后两次征求董某甲的意见,董某甲均明确表示其愿意随原告生活,不愿意再返回被告处生活,其不想再与被告见面。董某甲称跟着妈妈生活特别开心,转到某学校后学习成绩有所提高。对于董某甲陈述的意见,被告未提异议。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裁判结果


鄄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董某甲变更由原告赵某某直接抚养。宣判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案例解读


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父或母抚养,是父母双方意思自治下对子女抚养权问题作出的处理,应依法认可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轻易变更子女抚养权。如果离婚后,子女生活状况发生改变,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双方可协议变更,如果协议不成,可依法提起诉讼。


出现特殊情况,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应贯彻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如原来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因患病或伤残等原因,无力继续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抚养权变更。(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出现上述情况,无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抚养权变更。(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判断能力,抚养权归属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尊重其意愿,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但并不是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一般在父母双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如原抚养方失业、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无抚养权一方移居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等。


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协议约定董某甲由父亲抚养,后来董某甲转为随母亲生活,董某甲的生活状况发生变化,双方协议变更不成,属于出现了特殊情况。董某甲在随父亲生活期间曾多次表达想念妈妈及想跟随妈妈生活的意愿。现董某甲已被母亲接走,且已满九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不愿意再返回父亲处生活,这是女孩董某甲本人真实意愿,应当尊重其真实意见。如强行违背女孩董某甲意愿,显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原告赵某某作为女孩董某甲的母亲,具有抚养能力,又不存在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形。同时考虑女孩董某甲随父亲生活期间多是跟随其爷爷、奶奶生活,现奶奶已经去世,随着女孩董某甲的成长,由母亲抚养更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加之董某甲的弟弟董某乙现在由父亲董某某抚养,父亲董某某抚养孩子的精力有限。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及尊重孩子真实意愿出发,兼顾父母双方抚养孩子的精力和能力,女孩董某甲应变更为由母亲赵某某直接抚养为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官简介


郭利荣,鄄城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多次获得鄄城县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表彰奖励,被鄄城县人民法院评为司法公开促进年先进个人、司法行为规范年先进个人,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17年1月荣立菏泽法院个人三等功,2018年3月获得鄄城县人民法院嘉奖,在2020年度菏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和优秀案例评选中均获得二等奖。


一审独任审判员:郭利荣书记员:石梦姣


编写人:鄄城县人民法院 郭利荣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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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志国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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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谁?听法院怎么说

“六一”国际儿童节马上就要到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成为近期热点话题。温馨的家庭氛围、良好的家庭风气、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儿童茁壮成长的重要条件。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离婚率逐年攀升,产生了大量的单亲家庭。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导致对孩子的共同抚养无法继续,抚养权的归属往往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之一。


经济基础是否直接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为争夺抚养权隐匿孩子有何后果?父母都主张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法院会如何判决?北京二中院、北京西城区法院分别发布典型案例,回应这些常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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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主张抚养权时,子女的年龄成为法院判案的基本原则


2015年至今,北京二中院共审结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案件307件,“闪婚闪离”引发的纠纷增多、短期内反复诉讼现象突出、多与子女探望问题交织、高额教育费诉求案件增多、抚养条件评估判断困难等特点突出,而北京西城区法院近两年审理的一审案件达200多件。西城法院新闻发言人魏立新直言,子女抚养是处理好离婚纠纷中颇为棘手的问题。


魏立新:“子女究竟跟随哪一方生活、抚养费如何计算给付,这往往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焦点,特别是在独生子女家庭中,此类矛盾显得更加突出、尖锐。”


双方均主张抚养权时,法院判案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法官杨桂林告诉中国之声记者,子女的年龄因素是一个重要的阶段要素:


杨桂林:“两周岁以内处于哺乳期的孩子以归母亲抚养为原则,有特殊原因无法随母亲生活为例外。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归属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处理。”


经济基础不能直接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


典型案例显示,刘女士和赵先生是大学同学,两人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女儿八岁的时候,夫妻二人因聚少离多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对女儿的抚养权产生了争执。赵先生说自己博士毕业后开有手机软件公司,身价上亿,月薪丰厚,能够给与女儿更好的生活,刘女士说自己是名教师,虽然没有赵先生赚钱多,但基本的生活保障没有问题,还有足够的时间陪伴女儿。法院关注到哪些细节呢?


杨桂林:“赵先生平时工作繁忙,经常出差,虽在经济上给予了女儿最大的付出,但很少具体照顾女儿的生活起居,对女儿的陪伴也很少。刘女士的工作时间较为固定,强度也不算大,又有寒暑假,业余时间基本都在陪伴女儿。”


最终法院判决女儿由刘女士抚养。很多离婚案件会出现男方以自己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或者是子女入学等方面条件好为由,主张孩子的抚养权,但物质条件不是特别重要的因素。


杨桂林:“法院在子女抚养这个问题上,还是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比如日常的陪伴、对孩子的照顾、跟孩子的沟通交流这都是我们综合考虑的因素。”


如果父母双方均主张抚养权无法协商,能不能判定轮流抚养?北京西城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张爽告诉中国之声记者,虽然司法解释认可父母双方可以通过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方式,但需要注意前提条件是保护子女利益。


张爽:“因为孩子年龄比较小,如果轮换周期较短,轮换频繁,孩子的成长环境、生活环境总在不断变化,他是很难适应的。对孩子的学习、成长、身心健康可能是不利的。”


张爽说,除非是父母协商解决离婚抚养纠纷,法院判决是不会支持轮流抚养方式的。法官对协商解决抚养纠纷的父母进一步建议:


张爽:“父母在考虑轮流抚养的时候一定要把各种细节沟通好,达成协议,保证对孩子身心健康没有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再进行操作。”


为争夺抚养权隐匿孩子会失去子女抚养权


据中国之声记者了解,依据法律规定,子女随父母生活时间长短是处分抚养权的重要因素,生活中出现了一些夫妻一方在准备离婚前将子女带回老家或隐匿起来,拒绝另一方看望,事实上造成子女随自己生活较长的事实。但是典型案例却显示这样做显然是不明智的,反而会失去抚养权。


杨桂林:“恶意隐匿子女造成子女随一方生活,不顾子女的身心健康,既损害子女的利益也侵害了对方的监护和探望权益。


父母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怎么办?这种情形对孩子的伤害可想而知,生而不养在离婚案件中并不少见。典型案例显示,小李、小陈均是95后,职中毕业后就结婚生子,没有稳定职业,孩子由双方父母轮流照顾,孩子3岁时两人离婚,都主张自己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法院会如何判决?法官杨桂林说:


杨桂林:“这是一种法定的义务。如果经过调解双方还是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话,法院是要依职权来判定子女的抚养。一般重点考虑父母抚养的能力和条件以及孩子达到一定的年龄以后,会征求孩子的意愿。判完之后我们对这种极端的情况也一般会予以跟踪,看看判定抚养的这一方是否实际承担起了抚养的义务。“


法官呼吁所有的父母,在遇到情感变故和感情危机时,妥善化解矛盾,理性协商处理,将婚姻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最大化保护子女权益。


央广记者:孙莹


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到底归谁?


【基本案情】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04年在深圳经同事介绍认识并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1月6日在兴业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4月18日生育儿子李某乙,现于兴业县沙塘镇中心小学读一年级。原、被告于2014年至2017年8月一直在无锡工作,并共同租房居住生活。由于婚后双方缺乏交流沟通,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日趋淡漠。2017年8月双方因小孩教育问题产生矛盾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庭审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因对小孩抚养产生分歧,原、被告双方均坚持要求抚养小孩,案经调解未果。


原告主张其有固定的收入,且孩子一直由原告悉心照顾,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原告的妈妈及在无锡定居多年的姐姐能给予原告极大的支持。被告辩称,其同意离婚,但是双方的儿子应跟随被告生活,儿子与被告感情深厚,被告一直伴其成长,对儿子的生活各方面无微不至,同时儿子也表示愿意跟随被告一起生活。儿子目前在兴业县沙塘镇中心小学就读,已经能够适应学校环境,与老师、同学相处较好,如儿子跟随原告回无锡生活,改变其生活、学习的环境,对其成长极为不利。被告的经济能力较好,且有稳定的工作。儿子居住在沙塘镇,消费水平较低,被告能够给小孩提供较好的物质生活条件。而原告的工资在无锡当地而言并不是很高,还是在外地打工,如将孩子及原告的父母接到无锡生活,以无锡的消费水平及原告的经济能力,根本无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各方面开支。被告的父母对儿子十分疼爱,均表示愿意帮忙抚养儿子,儿子与被告的父母感情也很好,且被告父母身体健朗,居住在沙塘中心小学附近,便于接送儿子上下学。


【裁判结果】


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虽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的,但婚后双方缺乏交流沟通,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日趋淡漠。2017年8月双方因小孩教育问题产生矛盾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且庭审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被告双方的儿子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的抚养条件及抚养能力基本相当,鉴于儿子已入读其户籍所在地的兴业县沙塘镇中心小学,从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及稳定孩子的生活、教育环境的角度考虑,本院确定原、被告双方的儿子跟随被告李某甲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对儿子有探望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个人素养、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是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焦点是婚生儿子应当由谁抚养的问题。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婚姻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原则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子女抚养权主要考虑几方面的要素:子女的年龄、父母经济条件、子女随父或母一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父或母一方的身体健康状况、性格特征、是否有其他子女、父母是否有恶习等。



【基本案情】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04年在深圳经同事介绍认识并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1月6日在兴业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4月18日生育儿子李某乙,现于兴业县沙塘镇中心小学读一年级。原、被告于2014年至2017年8月一直在无锡工作,并共同租房居住生活。由于婚后双方缺乏交流沟通,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日趋淡漠。2017年8月双方因小孩教育问题产生矛盾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庭审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因对小孩抚养产生分歧,原、被告双方均坚持要求抚养小孩,案经调解未果。


原告主张其有固定的收入,且孩子一直由原告悉心照顾,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原告的妈妈及在无锡定居多年的姐姐能给予原告极大的支持。被告辩称,其同意离婚,但是双方的儿子应跟随被告生活,儿子与被告感情深厚,被告一直伴其成长,对儿子的生活各方面无微不至,同时儿子也表示愿意跟随被告一起生活。儿子目前在兴业县沙塘镇中心小学就读,已经能够适应学校环境,与老师、同学相处较好,如儿子跟随原告回无锡生活,改变其生活、学习的环境,对其成长极为不利。被告的经济能力较好,且有稳定的工作。儿子居住在沙塘镇,消费水平较低,被告能够给小孩提供较好的物质生活条件。而原告的工资在无锡当地而言并不是很高,还是在外地打工,如将孩子及原告的父母接到无锡生活,以无锡的消费水平及原告的经济能力,根本无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各方面开支。被告的父母对儿子十分疼爱,均表示愿意帮忙抚养儿子,儿子与被告的父母感情也很好,且被告父母身体健朗,居住在沙塘中心小学附近,便于接送儿子上下学。


【裁判结果】


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虽是建立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的,但婚后双方缺乏交流沟通,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日趋淡漠。2017年8月双方因小孩教育问题产生矛盾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且庭审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被告双方的儿子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的抚养条件及抚养能力基本相当,鉴于儿子已入读其户籍所在地的兴业县沙塘镇中心小学,从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及稳定孩子的生活、教育环境的角度考虑,本院确定原、被告双方的儿子跟随被告李某甲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对儿子有探望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从有利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个人素养、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是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焦点是婚生儿子应当由谁抚养的问题。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婚姻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原则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子女抚养权主要考虑几方面的要素:子女的年龄、父母经济条件、子女随父或母一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父或母一方的身体健康状况、性格特征、是否有其他子女、父母是否有恶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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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7月3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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