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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由谁偿还最新规定(婚前有共同债务离婚后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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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5 0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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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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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负债多,全部都需要一起承担吗?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整体呈现出不断上升趋势,随着这一现象的出现,离婚带来的问题也更加引起大众的关注,其中财产分配的相关问题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许多夫妻在离婚时为了财产分配而闹得不可开交,也有些夫妻是在大量负债的情况下因为债务分配问题而闹上法庭,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更何况离婚的夫妻。


本来就已经做好了各自飞的准备,在面临大量债务时双方都想要为自己多争取一下,以此来减轻自己的压力。那么,离婚时负债多,这些债务全部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吗?


今天,咱们就来分析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一、离婚时,天降巨额债务

据了解乔女士与赵某在2008年5月结婚,但让乔女士没想到的是,这场原以为会很幸福的婚姻,却差点让她背负了巨额债务。


1.婚姻的背叛

婚后三年两人的儿子出生了,似乎一切都在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可长时间的婚姻生活并没有让彼此的感情更加紧密,儿子的出生也无法维持两个人关系的纽带。


2014年5月,二人因感情破裂而选择分居,次年2月赵某向法院提出与乔女士离婚的诉请,双方都不再留恋这段感情决定离婚。


然而,乔女士却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得知自己可能要背负1000万元的债务,这对乔女士无疑是个巨大的打击,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借款金额达2000万元,他在法院上提出该债务是在离婚前产生,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理所应当应该一人一半。


看到这里,相信很多人都会感叹赵某的脸皮之厚,瞒着妻子借债离婚时却要求妻子还一半,真是让人羞愧。但话又说回来,赵某的请求是否合法呢?法院又该如何做出判决?


2.女方的权益得到维护

经过调查,赵某所持的借款合同当中明确显示该款项用于投资,也就是说这笔钱并没有花在妻子、家庭身上,并且合同上只有赵某的签字,而乔女士对此一概不知。


根据这样一种事实情况,法院判决乔女士和赵某离婚,对于赵某共同举债的请求予以驳回。


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认为夫妻债务的认定应该以“共债共签”为标准,显然乔女士和赵某的情况并非如此,故不应该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审维持原判。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含义1.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它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教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判定的标准是什么呢

一般情况来说,夫妻二人的债务理应共同偿还,如若出现不清楚或者一方要求对方偿还出现争议时,就需要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若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上述案例当中赵某借款不是用于投资,而是用在了夫妻二人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经营当中,就会被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了也应该由夫妻一起偿还。


此案当中,赵某和乔女士既不是共同在借款上签字,事后乔女士也没有追认该借款。最重要的是,这笔借款并没有用于二人的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当然不会被判决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三、理清思路,才能更好地解决纠纷

相信很多人会把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殊不知夫妻债务的划分也需要这么严谨,这也更加说明法律公平公正的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1.夫妻之间要了解的知识

那么在离婚案件当中,什么样的债务更容易出现纷争呢?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其一、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


这是在结婚之前,个人产生的债务,应该由个人承担,但如若能够证明该款用于婚姻生活的情况除外。


其二、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在夫妻双方约定好由一方承担债务时,则这笔钱由一方来还。




其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如果其中一方在对方没有允许的情况下,借钱去帮助亲朋好友,这笔钱由借款一方承担。


其四、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又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这种情况下,一方并不知情或者没有同意,另一方就借钱投资经营,且所获得的收入没有用在共同生活方面,这笔钱也不能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其五、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其六、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由个人的不良习惯导致的负债,由一方来承担,而一些“其它债务”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2.不要让对方我自己的错误而买单

两个人在无缘以夫妻的身份共同生活下去时,涉及到现实利益方面的相关问题,就应该更加谨慎的去对待。


对于债务问题,双方都需要清楚这笔钱花在了什么地方,是不是共同借款,不要为了自己的错误去让对方买单。


如果确是共同债务理所应当一共同去偿还,毕竟夫妻一场,即使婚姻生活走到了尽头但情谊还在,最起码法律会保障奉公守法之人的权益。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裁判?规则来了!

重点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1064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在原《婚姻法》中并无对应内容,本条规定为新增条文,其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3条修改而来。在内容上,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条内容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大亮点。




影响条文


【影响关系:吸收并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类案裁判规则


1.夫妻一方以证明人身份在配偶所立借据上签字确认,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某韬与李某明、徐某芬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未在负债凭证上借款人处签名,仅以证明人身份在负债凭证上签字,且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足以说明夫妻二人并无共同借款合意,不宜确定为共同债务。


案号:(2018)苏0923民初58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2.夫妻一方非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举债为个人债务——陈某军诉齐某、崔某微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举债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衡量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借款用途,即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涉案借款发生前至离婚时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无共同生活之事实,无证据显示夫妻双方有因共同生活而需共同举债的必要,亦无证据显示其家庭有大额支出,且涉案债务属于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债权人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涉案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回归合同的相对性,由借款人一方承担还款义务。


案号:(2017)京0111民初1220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借款用于投资经营,且所获利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崔某花与杨某义、马某中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虽然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债权人已经证明案涉借款系夫妻一方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利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夫妻名下财产的购买的时间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涉案还款责任,即使是在案涉借款之前购买,亦是案涉借款的责任财产。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63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方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首先应厘清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不能仅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从借款对象、借款时间、借款数额、借款用途等方面进行审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夫妻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锦诉吕某容、郭某英、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数额较大,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放贷,案件审理期间未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活动,或者借款人配偶在事后对该借款行为予以追认。因此,借款人配偶不应基于夫妻关系而承担系争债务。


案号:(2018)沪01民终814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8年4月1日




6.债权人明知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认定借款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福建春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林某、陈某晔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案涉借据仅由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签名,且能够认定债权人明知该借款并非用于借款方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并非是基于其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其关于借款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2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8年9月12日




7.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公司经营,所获利润属于家庭生活收入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借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所需,而借款方为一人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公司经营获得的财产属于家庭生活收入


案例


公布日期:2022年5月24日




司法观点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是夫妻债务制度的核心内容。本条(民法典第1064条)充分吸收了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此即所谓“共债共签”制度,这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理。主要考虑是,在债务形成之时,债权人往往处于优势地位,课以其一定的风险控制义务,并不明显加重其负担;同时,能够在家庭重大财产利益的处分上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尊重其知情权和同意权;亦能够最大限度减少事后纠纷的发生概率。当然,事后追认的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实践中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记载的内容进行判断。




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债务性质的根据。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此问题,很多国家和地区均有规定,此处不再赘述。要特别说明的是,从域外立法例看,对于家事日常生活所负债务问题,也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220条第2款、第3款对日常家事代理所生债务的连带责任有两项除外性规定:(1)视家庭生活状况,所进行的活动是否有益以及缔结合同的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对明显过分的开支,不发生此种连带责任。(2)一方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的购买以及借贷,如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亦不发生连带责任;但如果此种购买与借贷数量较少,属于家庭日常生活之必要,不在此限。这表明,在法国法中,超出日常家事范围的“明显过分开支”和“以分期付款方式进行的购买以及借贷”都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所生之债。它们是举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这对实践中确定日常家事代理范围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要特别说明的是,家事代理责任承担的前提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家事代理制度解决的是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代理与第三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后的责任承担,与夫妻财产制无必然联系。




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日常家事债务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将举证责任课以债权人,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按照本条(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规定要求举债人的配偶一方签字同意,确保债务形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能够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民法典严格限制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精神,应当说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和语境下,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指夫妻作为共同债务人,以全部财产对该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此,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偏严,有利于保护夫妻未举债一方的财产利益。有疑问的是,是否需要将债务性质认定与债务清偿责任分别规定,尤其是在未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情形,责任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在婚姻关系存续和解除婚姻关系两种情况下,处理方式是否存在差异等,都有待实践中继续探索总结。




目前实践中一般掌握的是,如果未举债配偶一方已经基于该债务受益,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情况下,基于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似无不妥,但实际上,在夫妻一方对外投资经营的情况下,基于婚后法定共同财产制,另一方受益的情况是常态,而由于生产经营的风险巨大,如果只有较少的受益而负担巨额债务的,亦存在权利义务失衡的质疑。因此,如何合理界定市场经营风险与婚姻家庭稳定之间的界限是一个重大课题。相反的,如果债权人无法举证,也可能存在纵容夫妻双方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因此,应当进一步探索债务的清偿规则。在未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基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负债务的原理,未举债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此承担责任,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后取得的财产以及其他法定个人财产不再作为责任财产范围。从而既能体现婚姻家庭同舟共济、荣辱与共的伦理性特征,又能给未举债的另一方提供一种切割风险、开始新生活的机制,以平衡债权人和未举债配偶一方利益。当然,这有待于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探索和总结。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167~169页。)


司法实践中常见问题汇总


1.该类案件中债权人应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该类案件中,对于原告而言,应当举证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举证原告与夫妻中一方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第二组证据证明被告二人在债权债务形成时存在夫妻关系;第三组证据证明未举债配偶在该笔债务中存在“共债合意”“共享债务利益”等情形。


2.该类案件中,举债配偶通过未举债配偶账户走账是否可以认定夫妻二人具有“共债合意”?


这个问题确属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性问题。其中争议的点在于对债务的知情与“共债合意”二者之间是否可以同等理解。


我们认为,以举债一方通过配偶账户走账等情形推断是否与未举债一方达成“共债合意”,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举债配偶对举债配偶的走账事实知情;二是未举债配偶将已到账的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不具备第二个条件,仅凭未举债配偶知情,不能达到夫妻“共享”这一举证程度,难以认定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中,如举债配偶用未举债一方账户走账,则债权人可以通过银行流水查证收款人的账户信息。从收款人的账户信息查证是否为未举债配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查令或申请调查取证,请求查证该账户自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至申请调查令之日期间的银行流水。因现阶段个人名下账户出现转账情形,皆具有短信等通知业务,另未举债一方花费可能属于之前的账户存款,但在明知举债配偶用其账户走账的情形下仍用该账户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消费,造成款项混同。所以如能查证未举债配偶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例如超市购物、网上购物、特殊关系借款转账等情形,成为认定夫妻二人具有“共债合意”的关键。


3.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配偶一方因此获益的,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则上,婚前一方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应当用个人财产偿还。但要注意的是,如果配偶一方因此获益的(比如该款项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或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小贴士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这三个关键词,模拟了五个场景:




场景一


小明与小丽结婚后,为改善生活质量,两人决定购置新房。两人为了凑够首付向朋友借钱10万元,并约定2年后归还,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


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合意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全体行为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夫妻之间也不例外。因此,夫妻合意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增加财产、负担债务,不受家庭日常生活必要性的限制,应作为夫妻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实践中,合意通常表现为共同参与,共同签字,或一方参与但另一方事后追认等。




场景二


小明的儿子在玩耍时不慎摔倒,造成多处骨折,需要紧急手术、住院治疗。为此,小明向同事小王借款10万元,并约定1个月后归还。1个月后小王联系小明还钱,小明忙于照顾生病的儿子,无暇顾及其他,于是小王联系小丽要求还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为家庭购房、教育、医疗等事项。“日常”二字意味着负债是用于稳定的、长期的、普遍的、大众的家庭生活中可能出现的事宜,比如为子女教育支付培训费用、因家人生病住院向亲友借款、需购置家庭住房向银行申请贷款等都是社会生活中存在于众多家庭中的常见的负债行为。




场景三


婚后,小丽经营一家小型超市,并以此作为家庭主要收入


夫妻一方的经营性负债往往借款数额较大,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对此,应当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的产生系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由于小丽经营小型超市所得系家庭的主要收入




场景四


小明和小丽结婚后,为了方便上下班买了辆车。因为酷爱跑车,喜欢聆听跑车引擎的轰鸣声,小明打算给爱车加装尾翼、改装排气管等。为此,小明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小李借款30万元,约定1年后归还,并出具借条1份。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处,小明因对爱车改装而负债,只是满足了自己对跑车的爱好,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场景五


小明很喜欢跟朋友打牌、打麻将,婚后也没有改掉此“爱好”,小丽经常劝阻小明,让他少出去打牌、打麻将。面对小丽的劝阻,小明总是说“小赌怡情”。因沉迷赌博,小明向赌友借了不少钱,债主上门索债,家无宁日,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后小明和小丽协议离婚,小明提出其对外所欠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丽承担一半。




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是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等原因产生的债务。赌博系违法行为,明知他人为了筹集赌资而借债,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夫妻一方因此借款产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因夫妻共同生活而负合法债务,当然也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今日说典丨好爱好散——离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如何处理?


转自: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善解人意的张先生


温柔如水的李小姐


正在浪漫的海边餐厅


举办离婚典礼


“现在我宣布”


“两位旧人从此解除夫妻关系”


“劳燕分飞 老死不相往来”


那么问题来了


夫妻间的债务该如何处理呢?


俗话说“亲不过父母,近不过夫妻”


在中国传统道德观念里


夫妻是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


生活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各种债务


是很难厘清的


一言不合就容易对簿公堂


关于夫妻共债


今天的知识点都在下面啦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有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内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看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此外,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还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支出、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支出等事项。




而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就债权人而言,仍然需要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尽到举证责任。如果债权人仅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推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另行举证。非举债配偶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例如证明债务用于购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温馨提示


第一,对于债权人而言,准备出借款项时,不仅要考察债务人个人偿还能力,还应该考察债务人的婚姻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明确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举债人夫妇共债共签是最稳妥的方案。




第二,对于夫妻举债一方而言,为明确债务由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在借款时就应对举债用途和借款流转明细做出详细安排。若个人债务已经形成,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尽快搜集证据,并要求另一方配偶谨慎对待该债务;若为夫妻共同债务,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则可以用书面协议、电话、微信、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将所负债务取得另一方配偶的追认。




第三,对于非举债配偶方来说,对于配偶的借款行为应当谨慎对待,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被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否则无法避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债务形成后也要小心谨慎,避免被债权人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



转自: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善解人意的张先生


温柔如水的李小姐


正在浪漫的海边餐厅


举办离婚典礼


“现在我宣布”


“两位旧人从此解除夫妻关系”


“劳燕分飞 老死不相往来”


那么问题来了


夫妻间的债务该如何处理呢?


俗话说“亲不过父母,近不过夫妻”


在中国传统道德观念里


夫妻是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


生活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各种债务


是很难厘清的


一言不合就容易对簿公堂


关于夫妻共债


今天的知识点都在下面啦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有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内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看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此外,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还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支出、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支出等事项。




而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就债权人而言,仍然需要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尽到举证责任。如果债权人仅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推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另行举证。非举债配偶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例如证明债务用于购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温馨提示


第一,对于债权人而言,准备出借款项时,不仅要考察债务人个人偿还能力,还应该考察债务人的婚姻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明确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举债人夫妇共债共签是最稳妥的方案。




第二,对于夫妻举债一方而言,为明确债务由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在借款时就应对举债用途和借款流转明细做出详细安排。若个人债务已经形成,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尽快搜集证据,并要求另一方配偶谨慎对待该债务;若为夫妻共同债务,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则可以用书面协议、电话、微信、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将所负债务取得另一方配偶的追认。




第三,对于非举债配偶方来说,对于配偶的借款行为应当谨慎对待,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被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否则无法避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债务形成后也要小心谨慎,避免被债权人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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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2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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