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的刑事抗诉书三日能送达,这个再审刑事抗诉书是由检察机关把文书交给法院,然后具体的是由法院来进行一个送达。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对此作出了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法院所作出的裁判或判决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错误,可以提出抗诉。
再审的刑事抗诉书三日能送达,一般在检方把文书给法院后由法院送,
刑事抗诉书是在三天左右的时间内送达,控诉提出后,人民法院就要根据抗诉书,对全案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因此,抗诉书是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职权的重要工具,对于纠正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时限内,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通常被称为第二审程序的控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通常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不论是按哪种程序提出抗诉,都必须制作抗诉书,送达人民法院。制作刑事抗诉书,是引起人民法院第二审或再审的法定程序之一。控诉提出后,人民法院就要根据抗诉书,对全案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因此,抗诉书是检察机关行使审判监督职权的重要工具,对于纠正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简介
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一定方式,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付给应当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讼文书,或者当事人相互间交付诉讼文书,不称送达。
法律文书的送达通常情况下是由法院来送达的,比如说刑事再审的抗诉书虽然是由检察机关作出,但是送达的话还是由法院来送达。时间的话一般都会很快的,最长的话也不会超过7天,而在没有耽误的通常情况下,三天左右的时间就可以送达到当事人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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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分为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和第二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发现第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也应当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第二审刑事判决为终审判决,但二审判决确有错误的,被告人可依法申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依法提起抗诉。
一、刑事判决书送给哪些人?
按照法律规定,刑事判决书应当送达给下列人员(单位):
1、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人民检察院。为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3、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的人。
4、法定代理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是其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或者被告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为其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5、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这是判决生效后的送达对象,如果被告人为个人,判决书可以选择送达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如果是单位犯罪,判决书只能送达被告单位注册登记机关。
6被告人的近亲属。对于近亲属是可以送达,也可以不送达,是否送达由人民法院掌握,近亲属不是必须送达。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刑事判决书怎么送达?
刑事判决书送达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 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最普遍的方式,一般就是当面送给当事人,由其签收了就可以了。有些时候法院送达文书时,当事人并不在家里的,也可以直接交给其一起住着的成年家属签收,这种情况下同样具有效力。 但是,在一些离婚诉讼中,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家的,就不能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为双方都有利害关系。 另外,签收文书的必须是成年人,如果是未成年人的一般是不允许的。
2. 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法院在送达文书时,对方不肯接收的,送达人会采用让见证人见证、拍照记录等方式确定送达。
3. 委托送达。如果直接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由于地域问题,直接送达文书至当事人手中确已困难的,就会采用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方式。 受委托的法院送达文书时,会出具相应的委托函。
4. 邮寄送达。当事人住所离法院路途较远,人民法院会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政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
5.转交送达。(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文章背景:
昨天本人在头条号写了一篇题为《民事案件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具体时限》的文章。其实我在文章的标题,以及内容中再三强调,该文章是针对民事诉讼案件。且给出非常详细的法规依据。但是,神奇的网友们还是给我提出新的问题,具体问题如下:
在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是不是也没有时限规定?
今天特意写这篇文章,针对在刑事案件中,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时限的问题,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大家一定要记住,在刑事案件中,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程序以及时限规定与民事诉讼是不一样的。
首先,我再次重申一点,在民事案件纠纷中。【如果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且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案件,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不得以超过申请监督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其次,在刑事案件诉讼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案件需要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有权向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但是,关于提出抗诉的具体时限,是有严格的法律依据的,这一点与民事诉讼案件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规定,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根据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中也只是规定了被害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提出抗诉的时限,以及被告人不服判决而提出上诉和抗诉的时限。那么, 是不是过了以上法条规定的时限, 案件的结果就定下来无法改变了,即使错案也无法改变了?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下面,我就针对不同的情形,给出具体的解答。
1,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法律人都知道,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只有人民检察院,那么如果不服这个决定的,也是有期限规定的。
①,当事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
②,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2,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也有以下两种时限约束。
①,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
②,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3,不服以下情形的申诉,没有时限规定。
①,关于当事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②,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③,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
④,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文章写到这里,大家可能已经看到文章中措词的变化。已经由申请抗诉变化为“申诉”。那么,有人肯定会问,这与文章的主题有“申请抗诉”什么关系呢?
大家在看看下面的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抗诉的,应当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五十三条规定,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方式纠正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可以提出意见,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未被人民法院采纳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不论是否决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立案复查的人民检察院均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
根据以上法条就非常清晰的看到,所谓的抗诉可以是被害人(代理人),被告人(代理人,家属)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核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错误,主动提出。那么,只要相关当事人依法启动申诉程序后,人民检察院就会依法审核案件,并决定是否提出意见,或者抗诉。
同时,在这里一定要注意一个最为关键的环节,就是启动申诉程序,没有时限约束。但是,司法机关有权决定是否受理,以及决定是否终结案件。
文章背景:
昨天本人在头条号写了一篇题为《民事案件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具体时限》的文章。其实我在文章的标题,以及内容中再三强调,该文章是针对民事诉讼案件。且给出非常详细的法规依据。但是,神奇的网友们还是给我提出新的问题,具体问题如下:
在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是不是也没有时限规定?
今天特意写这篇文章,针对在刑事案件中,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时限的问题,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大家一定要记住,在刑事案件中,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程序以及时限规定与民事诉讼是不一样的。
首先,我再次重申一点,在民事案件纠纷中。【如果因为当事人申请再审且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案件,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不得以超过申请监督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其次,在刑事案件诉讼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案件需要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有权向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但是,关于提出抗诉的具体时限,是有严格的法律依据的,这一点与民事诉讼案件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规定,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根据以上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中也只是规定了被害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而提出抗诉的时限,以及被告人不服判决而提出上诉和抗诉的时限。那么, 是不是过了以上法条规定的时限, 案件的结果就定下来无法改变了,即使错案也无法改变了?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下面,我就针对不同的情形,给出具体的解答。
1,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法律人都知道,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只有人民检察院,那么如果不服这个决定的,也是有期限规定的。
①,当事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
②,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2,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也有以下两种时限约束。
①,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
②,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3,不服以下情形的申诉,没有时限规定。
①,关于当事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②,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③,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
④,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文章写到这里,大家可能已经看到文章中措词的变化。已经由申请抗诉变化为“申诉”。那么,有人肯定会问,这与文章的主题有“申请抗诉”什么关系呢?
大家在看看下面的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抗诉的,应当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五十三条规定,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方式纠正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可以提出意见,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未被人民法院采纳的,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不论是否决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立案复查的人民检察院均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
根据以上法条就非常清晰的看到,所谓的抗诉可以是被害人(代理人),被告人(代理人,家属)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也可以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核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错误,主动提出。那么,只要相关当事人依法启动申诉程序后,人民检察院就会依法审核案件,并决定是否提出意见,或者抗诉。
同时,在这里一定要注意一个最为关键的环节,就是启动申诉程序,没有时限约束。但是,司法机关有权决定是否受理,以及决定是否终结案件。
婚姻家庭法的对象有哪些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刑事诉讼抗诉书是否送达被告人家庭(刑事诉讼抗诉书是否送达被告人?)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05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