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收入水平提高,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越来越受到夫妻间的重视,该制度在我国婚姻家庭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约定财产制是我国对于夫妻双方确定共同财产的一项规章制度,夫妻财产制的一种类型,它具有优先于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是一种婚姻中贯彻自治原则的契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该约定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一、关于对内效力
只要不存在胁迫、欺诈等不法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约定一经作出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该约定可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实现婚姻家庭内部的自治。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夫妻财产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故物权变动应以书面协议的订立时间或协议约定的生效时间为准。若夫妻财产约定是在婚前订立,因其对夫妻人身关系的从属性,故只能于缔结婚姻关系后发生效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执行财产约定,不得随意变更、撤销。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形式约定。且如原约定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亦要经过公证机构公证才能变更、撤销。但夫妻财产约定并不以公证为生效要件,只要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无论该书面协议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约定证明力更高一些。
二、关于对外效力
非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知,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已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以负债的夫妻一方财产清偿。反之,若第三人不知道夫妻双方已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则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民法典对取得夫妻财产的第三人不仅要求须为善意,且其标准亦高于一般情况下的善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时,第三人只有在主观上是不知情且善意、在客观上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才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如果该房屋是家庭唯一住房,笔者认为则应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若允许家庭唯一住房被他人善意取得,将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也违背了法律利益权衡的目的。而对动产的善意取得,则没有不动产的要求严格。
笔者认为,夫妻财产的约定是夫妻双方对财产自由处分的结果,是意思自治在夫妻财产上的表达,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和公序良俗的情形,法律就应当予以认可。
导读: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对签约的双方都有约束力。 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签订,也可以将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进行公证。
一、婚内财产协议有什么法律效力
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对签约的双方都有约束力。 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签订,也可以将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进行公证。
关于对夫妻双方的法律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其他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约定财产制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只要夫婚内财产协议成立并生效,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即应按照约定处理,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销。
二、夫婚内财产协议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关于夫婚内财产协议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婚内财产协议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条件有三个:
一是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当然这种约定应当是在夫妻一方欠债之前;
第二,债务是夫妻一方所负担的;
第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为条件,关于第三人如何知道该约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告知,也可以为第三人曾经是夫婚内财产协议时的见证人或知情人。所谓知道是指不但知道该约定,而且知道该约定的具体内容。夫妻一方或双方对此有告知义务。如何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负有举证责任,夫妻应当证明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第三人确已知道该约定。
三、婚内财产协议生效的条件
1、协议双方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也就是双方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
3、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指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约定处理其他家庭成员或第三人的财产的归属;(比如不能约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费,生女就离婚等);
4、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若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则不适用此协议;
5、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证本协议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更强,通常我们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本协议时做好公证,这样内容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将不会产生新的争议而导致该协议无效。
综上所述,婚内财产协议必须要同时符合上述五种条件的时候,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文由律图为您提供,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分配方式。
我国法定的婚姻财产制度是夫妻共有制度。但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夫妻双方也可以约定某些财产为共同财产,某些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在夫妻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对婚内财产的约定不需要公证就有效。
当然,李晓娟律师这里要强调一下,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有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1、对内效力。
夫妻财产协议的对内效力表现为签订有效,不需要公证,双方必须依约履行,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2、对外效力。
对外效力表现为,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的,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该财产约定不对抗第三人。
比如,如果婚后财产,如果你们约定为女方个人财产,但登记还是两个人的名字,那么男方的债权人有权利申请执行这套房子,这就是不对抗第三人的意思。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分配方式。
我国法定的婚姻财产制度是夫妻共有制度。但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夫妻双方也可以约定某些财产为共同财产,某些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在夫妻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对婚内财产的约定不需要公证就有效。
当然,李晓娟律师这里要强调一下,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有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1、对内效力。
夫妻财产协议的对内效力表现为签订有效,不需要公证,双方必须依约履行,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2、对外效力。
对外效力表现为,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的,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该财产约定不对抗第三人。
比如,如果婚后财产,如果你们约定为女方个人财产,但登记还是两个人的名字,那么男方的债权人有权利申请执行这套房子,这就是不对抗第三人的意思。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 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 法律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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