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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定义有什么?(重婚罪的定义有什么?)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14 2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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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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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婚?重婚罪又是怎么处罚的?

在刑法中,有重婚罪这个罪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于重婚的认识不明确,容易将重婚、出轨、婚外情等行为混淆。


那么重婚是什么意思呢?重婚罪又是怎么处罚的?今天为大家来讲讲这方面的知识。



第一点:重婚的概念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时亦指因上述行为而形成的违法婚姻。


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重婚有两种情形: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第二点: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


按照《婚姻法》上的定义,事实婚姻是指男女违反结婚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的。


也就是说,事实婚姻的成立有三个构成要件:


1、以夫妻名义;关于第一个要件,双方须以夫妻相称,这一点可以根据同居双方的供述认定。


2、公开同居生活;对于第二个要件"公开同居生活",首先,这种同居必须是公开的,即双方对此是毫不掩饰的,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须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具有对外的公示性


3、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


第三点、重婚罪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同居的界限。


3、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


根据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



法律解说:明明没有结婚,为什么也能构成“重婚罪”?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物质财富也富足了,但是感情生活却未必能得到满足。


现如今有许多优质单身青年,在经济独立甚至经济条件优渥的情况下,很难找到合适的另一半,有些人好不容易遇到一个觉得合适的便不愿意放手。


但感情生活当中同样需要谨慎对待,即使对方很让你如意,也有许多我们需要去注意的地方。


否则的话,一不小心就会使自己的人生道路偏移,不仅可能伤害别人,还有可能让自己也受到伤害,甚至走上违反法律的道路上去。


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单身男女的问题,有时候单身也能构成“重婚罪”?这话从何说起呢?


一、单身怎么会犯重婚罪?1.王某婚内出轨

看到这个问题,相信大多数人都会疑惑不解,既然是单身的情况,那就代表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没有结婚又怎么会构成“重婚罪”呢?但现实的确存在这个问题。


王某(男)与李某(女)是一对夫妻,两个人在2007年进行登记结婚,是一对合法夫妻。


2008年双方育有了一子,孩子出生以后,李某原本会过上一家三口的幸福生活平淡却安稳,可是郑某(女)的出现,却打破了一家三口的平静生活。


原来,2011年王某与郑某相识,并且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谈起了恋爱开始交往。甚至在2013年,郑某和王某还生育了一女,婚内出轨有了实锤。


2.未婚郑某犯了重婚罪

但是这还不够,从2014年开始王某在没有与李某办理离婚的情况下,一直与郑某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且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原本以为郑某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受到了王某的哄骗或者蒙蔽,但殊不知郑某是在明知王某有配偶,并且还未离婚的情况下,仍然与王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也就是说这两个人是同一类人,才会一起做出这样离谱的事情。看到这里,基本上可以确定王某的所作所为构成了“重婚罪”,那么郑某的行为又该如何处理呢?她可以逃避法律的惩罚吗?


在庭审过程当中,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我们可以明确,郑某虽然没有结婚,并且是单身的状况下与王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她的所作所为依然是不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一、婚姻的约束力1.什么是重婚罪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此条法律法规,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配偶,每个人都须要遵循一夫一妻制度。一夫一妻制对全社会的婚姻家庭行为和婚姻家庭关系,具有普遍的强制性约束力。


上述的案件当中,王某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仍然与郑某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还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女儿,毫无疑问是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付出代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重婚罪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案件当中,王某属于有配偶而重婚,在与李某进行结婚登记之后,还长期与郑某保持不正当的“夫妻”关系,很明显他犯了“重婚罪”。


而郑某则属于该条法律当中,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同样犯了“重婚罪”。


根据案情可知,郑某并不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王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她明知道王某有配偶还这样做,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郑某是在被王某哄骗、蒙蔽而不知情的状况下与王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则另当别论,不仅不会以重婚罪被判罚,甚至还有可能获得一定的赔偿。


2.夫妻之间应忠于彼此,个人应对自己负责

了解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可能还会有人心里迷惑,大多数人认为“重婚罪”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未与对方办理离婚手续,就和另外的人再次登记结合,这样的情况下才属于重婚罪。


如果是这样才构成犯罪的话,那些非法同居、与小三共同生活的人,又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其实小三属于第三者插足,与重婚罪是两个概念。


在“重婚罪”的相关解释当中,与他人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进行登记结婚,也包括虽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情况。


如果双方都有想与对方共同生活的意愿,想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并且又这么做了,一方在有配偶的情况下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也就是触犯了重婚罪。


重婚的前提是存在“夫妻名义”亦或者说以结婚为目的,大部分小三与一方在一起并不是以结婚为目的,所以小三只是触犯道德上的行为,但却可以告配偶一方并获得相应的补偿。


现在婚内出轨的现象已经不再是个例,在新闻中经常会看到出轨的相关事件,这种行为最少也牵扯到三个人的感情纠纷,不仅对自己不负责,也让别人受到了伤害。


三、夫妻之间彼此应该忠诚

在婚姻存续期间,两个人既然选择结婚就应该彼此忠诚,不应该做对不起对方的事情。


如果真的出现感情问题,也应该及时沟通交流;如果自己对另一方的感情有变,也应该以一种合理的方式来结束这段婚姻关系,而不要去做出伤害对方的行为。


这种行为无论是对婚姻当中的另一半,还是对第三人都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


作为单身的一方,在发现或者知道对方已经结婚并且还未离婚时,就不应该再把这段关系继续下去,不要为了一时的欢乐做出让自己后悔甚至违反法律的行为。


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人生负责,在任何时候都不要去触碰法律这条底线。总的来说,“重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应该被法律制裁。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民法典规定:法律上的重婚罪该如何认定?

婚姻是人生大事,坚贞不渝则是婚姻中的大事,可惜的是嘴上说真诚的人多,践行真诚的人少,好好的婚姻最后往往变成了互相猜忌和互相隐瞒的戏码,有的甚至闹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


当一方出轨,另一方将其抓现行,这样的事件被发到网上往往会引起热议,在众多评论中,声音最大的无疑就是“告他们重婚罪!”“让他们付出代价!”但是法律中的“重婚”并不是简单地与他人有染,有一个严格的概念。


那么在《民法典》中,重婚罪该如何认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和制度,从表现形式上来看,构成“重婚”,首先要“已婚”。


在1994年2月1号之前,“事实婚姻”和“法定婚姻”两者共存,事实婚姻就是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没有去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书,在他人的认知中已经属于夫妻;法定夫妻就是按照程序进行了婚姻登记的夫妻。


由于事实婚姻没有证书作证,在有些权益上难以获得保障,所以1994年2月1号民政部门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从那一天起所有想要结婚的男女都要进行结婚登记,之前已有事实婚姻但是没有登记的,需要补办结婚证,没有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如今我们提到的“已婚”,通常就是指已经在民政部门系统中有过婚姻登记,在这种前提下还与他人结婚或者同居,就会破坏自己原有的婚姻,是对婚姻制度的不尊重,应当受到惩罚。




关于重婚的典型案例有很多,在此举一例说明。重庆彭水县的余万琼和黄其兵两人在1997年通过媒人介绍认识,于同年年底前往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期在家中置办了酒席,邀请亲朋好友见证婚姻,酒席举办完毕之后,他们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在亲友眼中都已经是一对夫妻,婚姻关系已经建立。


婚后余万琼产下一子,等到孩子长大一点之后,夫妻两人一同前往浙江务工,孩子就在家中由老人抚养。2005年,由于黄其兵的父亲身体抱恙,他只得回去照顾老人,期间在彭水县一家工厂找了一份工作,余万琼则继续留在外省务工。


就是在彭水县工作的时候,黄其兵认识了陈琼,他们两人彼此体恤,感觉对方才是自己的灵魂伴侣,不久之后就坠入爱河,黄其兵更是承诺要与陈琼结婚。在明知他已经有了家庭的情况下,陈琼还愿意与他继续交往,并且在2007年将他带回家置办了结婚酒席,周边的所有村民都认为他们俩是一对合法夫妻。




酒席置办完毕,但是黄其兵并没有与她结婚领证,两人就这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余万琼则在外省对此并不知情。在这几年期间,他对于家庭处于不管不问的状态,偶尔与黄其兵有联系,但是让她回家照顾老人她并不愿意,这就使得这种畸形的三人关系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


2008年,余万琼回家的时候发现了不对劲,这时候才得知自己的丈夫已经娶了别人作为妻子,并且他的家人也全部接受了这一事实,大家共同对她进行隐瞒,让她感觉十分愤怒,直接将黄其兵和陈琼告上法庭。


黄其兵与陈琼两人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书,但是在大家眼中已经是夫妻,他们俩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酒席、以夫妻名义同居、陈琼已经怀孕,种种行为都表明黄其兵这就是开始了“第二段婚姻”,所以构成重婚罪。




他们两人明知这是在一段婚姻之外再次结合,都属于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犯罪事实清晰,证据充足,法院在审理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黄其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陈琼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后的判决结果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形来决定。


黄其兵与陈琼两人不仅以夫妻名义同居,甚至大张旗鼓地置办酒席,公然挑衅与余万琼的婚姻,这种行为性质本身较为恶劣,但是最后他们两人都获得了缓刑,原因就在于余万琼本身在自己的婚姻中存在过错。


在黄其兵回彭县期间曾多次央求余万琼回家一起工作和照顾家人,均遭到了她的拒绝,在他回家那段时间,余万琼一直都没有尽到一位妻子应尽的共同承担家庭责任、赡养老人、抚养小孩的义务,不愿意回家也不愿意承担义务,导致黄其兵一个人承担家庭重担,最后与陈琼结合。




从法律上来说,余万琼一开始的行为也违背了婚姻宗旨,但是没有犯罪,而黄其兵最后与陈琼两人已经到了犯罪的地步,所以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在缓刑前,黄其兵需要与余万琼将婚姻关系处理好,婚姻关系没有处理好之前若再与陈琼继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属于再犯,缓刑也会被取消,直接服刑。


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罪,与他人直接领证结婚也会构成重婚罪;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还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领证结婚的,也属于重婚罪,若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则不属于共犯,属于受害者。


希望所有人都能成为婚姻中的幸福人士,不要成为受害者,也不要成为加害者。


婚姻是人生大事,坚贞不渝则是婚姻中的大事,可惜的是嘴上说真诚的人多,践行真诚的人少,好好的婚姻最后往往变成了互相猜忌和互相隐瞒的戏码,有的甚至闹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


当一方出轨,另一方将其抓现行,这样的事件被发到网上往往会引起热议,在众多评论中,声音最大的无疑就是“告他们重婚罪!”“让他们付出代价!”但是法律中的“重婚”并不是简单地与他人有染,有一个严格的概念。


那么在《民法典》中,重婚罪该如何认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和制度,从表现形式上来看,构成“重婚”,首先要“已婚”。


在1994年2月1号之前,“事实婚姻”和“法定婚姻”两者共存,事实婚姻就是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没有去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书,在他人的认知中已经属于夫妻;法定夫妻就是按照程序进行了婚姻登记的夫妻。


由于事实婚姻没有证书作证,在有些权益上难以获得保障,所以1994年2月1号民政部门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从那一天起所有想要结婚的男女都要进行结婚登记,之前已有事实婚姻但是没有登记的,需要补办结婚证,没有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如今我们提到的“已婚”,通常就是指已经在民政部门系统中有过婚姻登记,在这种前提下还与他人结婚或者同居,就会破坏自己原有的婚姻,是对婚姻制度的不尊重,应当受到惩罚。




关于重婚的典型案例有很多,在此举一例说明。重庆彭水县的余万琼和黄其兵两人在1997年通过媒人介绍认识,于同年年底前往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期在家中置办了酒席,邀请亲朋好友见证婚姻,酒席举办完毕之后,他们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在亲友眼中都已经是一对夫妻,婚姻关系已经建立。


婚后余万琼产下一子,等到孩子长大一点之后,夫妻两人一同前往浙江务工,孩子就在家中由老人抚养。2005年,由于黄其兵的父亲身体抱恙,他只得回去照顾老人,期间在彭水县一家工厂找了一份工作,余万琼则继续留在外省务工。


就是在彭水县工作的时候,黄其兵认识了陈琼,他们两人彼此体恤,感觉对方才是自己的灵魂伴侣,不久之后就坠入爱河,黄其兵更是承诺要与陈琼结婚。在明知他已经有了家庭的情况下,陈琼还愿意与他继续交往,并且在2007年将他带回家置办了结婚酒席,周边的所有村民都认为他们俩是一对合法夫妻。




酒席置办完毕,但是黄其兵并没有与她结婚领证,两人就这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余万琼则在外省对此并不知情。在这几年期间,他对于家庭处于不管不问的状态,偶尔与黄其兵有联系,但是让她回家照顾老人她并不愿意,这就使得这种畸形的三人关系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


2008年,余万琼回家的时候发现了不对劲,这时候才得知自己的丈夫已经娶了别人作为妻子,并且他的家人也全部接受了这一事实,大家共同对她进行隐瞒,让她感觉十分愤怒,直接将黄其兵和陈琼告上法庭。


黄其兵与陈琼两人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书,但是在大家眼中已经是夫妻,他们俩按照农村风俗举办了酒席、以夫妻名义同居、陈琼已经怀孕,种种行为都表明黄其兵这就是开始了“第二段婚姻”,所以构成重婚罪。




他们两人明知这是在一段婚姻之外再次结合,都属于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犯罪事实清晰,证据充足,法院在审理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黄其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陈琼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后的判决结果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形来决定。


黄其兵与陈琼两人不仅以夫妻名义同居,甚至大张旗鼓地置办酒席,公然挑衅与余万琼的婚姻,这种行为性质本身较为恶劣,但是最后他们两人都获得了缓刑,原因就在于余万琼本身在自己的婚姻中存在过错。


在黄其兵回彭县期间曾多次央求余万琼回家一起工作和照顾家人,均遭到了她的拒绝,在他回家那段时间,余万琼一直都没有尽到一位妻子应尽的共同承担家庭责任、赡养老人、抚养小孩的义务,不愿意回家也不愿意承担义务,导致黄其兵一个人承担家庭重担,最后与陈琼结合。




从法律上来说,余万琼一开始的行为也违背了婚姻宗旨,但是没有犯罪,而黄其兵最后与陈琼两人已经到了犯罪的地步,所以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在缓刑前,黄其兵需要与余万琼将婚姻关系处理好,婚姻关系没有处理好之前若再与陈琼继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属于再犯,缓刑也会被取消,直接服刑。


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罪,与他人直接领证结婚也会构成重婚罪;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还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领证结婚的,也属于重婚罪,若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结婚,则不属于共犯,属于受害者。


希望所有人都能成为婚姻中的幸福人士,不要成为受害者,也不要成为加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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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1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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