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是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有些人在协议离婚时不同意抚养孩子,后来又想要抚养,那么离婚后小孩的抚养权能不能变更呢?
2018年10月
郑先生与余女士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8年10月协议离婚。未成年子女小郑由余女士直接抚养,郑先生每月应支付抚养费1500元。
2021年9月
郑先生以儿子小郑逐渐长大,余女士不便抚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郑由郑先生直接抚养。
余女士:离婚后,孩子都是随我生活,离婚时虽然约定孩子爸爸要每月支付抚养费,但他未给付过抚养费,他爸爸没有抚养的能力,其要求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裁判结果
泰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应从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
本案郑先生与余女士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小郑一直随余女士生活,由其抚养教育,小郑之前的生活环境具有稳定性、便利性。且余女士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并未降低,而郑先生目前无固定职业,经济收入不稳定,若变更由其抚养,小郑的生活环境发生变化,可能会对小郑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郑先生提出小郑逐渐长大、余女士不便抚养的意见,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子女抚养关系不能轻易改变
稳定的抚养关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母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关系,没有特殊情况,不宜轻易改变。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时,双方应从如何更加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来确定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切不可意气用事,影响到孩子及己方的未来生活。
No.1
什么情况下
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
离婚时一旦确定了抚养权,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要求变更抚养权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有下列几种情形:
一是父母双方自行协商;
二是抚养孩子一方有对孩子成长不利的行为、严重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等;
三是由于其他原因,孩子随原直接抚养人生活确实对孩子成长不利。
No.2
离婚时,如何考量确定
子女抚养关系的因素?
(一)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但如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情形的除外。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有下列因素,可优先考虑为直接抚养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三)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但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是衡量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
(四)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转自:法务之家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子女是上天对父母的恩赐,是上天给予这份婚姻最美好的馈赠。即便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父母分开生活,子女通常由一方抚养。
那么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就无法变更了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这则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与被告陆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生一女孩徐某某。2014年双方感情破裂,婚姻走到尽头,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徐某某由被告陆某抚养。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陆某抚养了徐某某一段时间后,就将徐某某送至原告处交由原告抚养,被告不再抚养小孩。为便于小孩今后生活,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徐某某的抚养关系。
法院审理: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归属,可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依法予以确定。
本案中被告仅抚养了徐某某较短的时间,就将小孩交由原告抚养,被告对其并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会结合父母双方对于抚养孩子的意愿、各自经济能力、双方身体状况、照顾孩子的时间以及孩子本身的意愿综合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最主要目的是为了找到更加适合孩子成长的环境,尽力保护孩子健康成长。
当然,从更有利于孩子的角度来说,婚姻美满的家庭能给孩子带来更好的成长环境。我们还是衷心希望夫妻家庭以和为贵,也只有相互尊重和理解才能保持婚姻长久。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处理了一起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本案中,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内生育一女。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争吵,于2021年3月2日在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的未成年女儿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自2021年3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现原告认为被告无经济能力抚养孩子,特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
庭审中,被告认为自己多年来,一直抚养孩子,虽然现在自己暂时经济困难,但仍愿意继续抚养孩子。办案法官积极与被告沟通,了解到被告因生意经营出现问题导致经济困难,法官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与被告进行沟通,最终被告同意变更孩子抚养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近年来,离婚案件呈增长趋势,离婚案件中多数伴随着孩子抚养权的处理问题。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各方当事人经济情况时常发生变化,导致孩子抚养环境、孩子意愿等问题与离婚时出现变化,故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类案件也大幅增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在实务审判中,均会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宗旨,依法处理。
【法官提醒】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者母亲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处理了一起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本案中,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内生育一女。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争吵,于2021年3月2日在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的未成年女儿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自2021年3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现原告认为被告无经济能力抚养孩子,特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
庭审中,被告认为自己多年来,一直抚养孩子,虽然现在自己暂时经济困难,但仍愿意继续抚养孩子。办案法官积极与被告沟通,了解到被告因生意经营出现问题导致经济困难,法官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与被告进行沟通,最终被告同意变更孩子抚养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近年来,离婚案件呈增长趋势,离婚案件中多数伴随着孩子抚养权的处理问题。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各方当事人经济情况时常发生变化,导致孩子抚养环境、孩子意愿等问题与离婚时出现变化,故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类案件也大幅增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在实务审判中,均会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宗旨,依法处理。
【法官提醒】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者母亲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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