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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要求赔偿青春费是合理的吗?(离婚时女方要求赔偿青春费是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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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13 0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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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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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以提出青春损失费赔偿吗?

婚姻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维护,但不是每一段婚姻都能美满。很多时候因为蹉跎了岁月,年华已不再,因此在离婚的时候,有当事人会提出“青春损失费”,那么法律对于“青春损失费”是如何规定的呢?


小花与小伟两人因在一次旅游中相识,相互添加联系方式后,两人越聊越投机,于是便定立了恋爱关系。一年以后,两人登记结婚。


小花和小伟婚后生活十分幸福,两人对于小孩都非常喜爱,但是尝试了很多次都无法怀上属于自己的孩子,虽然尝试去做过试管婴儿,但也一直希望渺茫。


自此以后,两人开始不断发生矛盾。直至小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小伟赔偿“青春损失费”。


那么,小花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离婚时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1、一方与他人重婚,包括有结婚证的重婚以及以夫妻名义存在事实婚姻的重婚;


2、一方与他人同居;


3、一方有家暴行为;


4、一方有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是有具体条件的,有且仅有符合条件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但是在上述规定中,并未有“青春损失费”的相关规定。


“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法律中并未规定此类赔偿项目。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经以达到分手或者离婚的目的,法律并不禁止,也并不干涉。


因此关于“青春损失费”赔偿问题,如果因为感情破裂,一方自愿给予经济补偿或者赔偿,法律不会干涉;如果一方提出“青春损失费”的赔偿要求,但另一方并不同意,那么此赔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头条创作挑战赛#


婚外生子还要老公给青春损失费的女子



一个女子,她与家人贪图高彩礼,嫁给了一个脚有些残疾的男子。婚后不久,女子说要出去打工,男方劝不听。女子在火车上,就邂逅了一个男人,两人竟然成为了露水夫妻,同居了。同居半年之后,女子怀孕了,当女子把这个好消息告诉男人之后,男人竟然跑路了,从此人间蒸发了。十月怀胎,女子在出租屋里生下了一个女儿。到女儿一岁的时候,女子再也撑不下去了,连吃饭的钱都没有了。于是,女子要求老公家给钱,却被公公和婆婆赶了出来。


女子还不死心,找到了节目组,一行人来到了老公家。不知道算不算也是她的家,因为她和老公并没有离婚的。对着记者与女子,她公公婆婆说,回来可以,但以后就不要出去打工了,不愿意接纳女子的非婚生女儿,她老公也说,会把女子的女儿当成亲生女儿对待和爱护。好大度的一家人。在结婚难的当下,很多男人和他们的父母,为了能够娶到媳妇,都能够忍辱负重,做忍者神龟。


本来,记者以为自己成功劝和了一对夫妻,功德无量。但万万没想到,女子竟然说,不愿意与老公一起过,要离婚,要老公赔偿青春损失费,至少10万。太厉害了。


或许吧,他们都是法盲。其实,男方可以起诉女子重婚罪,这个证据确凿,已经是坐实了的,牢饭是免不了的,并且,还可以起诉要精神损失费,甚至可以要回一部分彩礼。


调解失败,节目组的人失望而去。也不知道后续如何了。这世间很多乱象,看看就好。


我国法律承认“青春费”损失吗?

英子:之前你跟我说,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一个女孩和男朋友谈恋爱多年,最后男朋友却娶了别人,对女孩来说是非常吃亏的。女孩可以要求男友在分手时支付“青春费”损失吗?


谭律师:“青春损失费”只是通俗的说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英子:我有个邻居的亲戚叫小美(化名),长得非常漂亮。小美从18岁开始就和她的老板谈恋爱,而这个老板已经有妻子了。他们在同居期间,男方承诺将来一定会离婚娶她,并且写下欠条,明确表示如果以后分手,愿意支付青春损失费20万元。他们同居5年后,老板另寻新欢,抛弃了小美。小美可以拿欠条到法院起诉吗?


谭律师:这种行为肯定得不到法律支持。 首先,小美与已婚者同居,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受到法律严厉禁止,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重婚犯罪。其次,这种情况下“青春损失费”即使已经支付了,男方的配偶也有权起诉请求小美予以返还,因为该支付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


英子:如果恋爱双方都是单身,男方自愿承诺给“青春损失费”,给了之后,男方又反悔要求返还,法院会支持吗?


谭律师: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男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最关键的一点是该费用已经实际支付,既然已经支付,法律上可以理解为赠与,赠与方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英子:上述单身男女恋爱的案例中,如果男方没有实际支付,而是在同居期间出具了欠条承若分手后给“青春损失费”,这种情况下,女方可以起诉要求男方兑现承诺吗?


谭律师:一般来说,法无禁止则自由。法律并没有禁止恋爱分手时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且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角度来说,既然以欠条形式作出了承诺,男方就应该兑现。但司法实践中,索要“青春损失费”的案件,多数法院会以“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通常我们认为青春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男女双方在恋爱交往过程中是自觉自愿的,如果一旦分手就以浪费青春为由要求金钱补偿和传统道德和善良风俗要冲突,所以司法实践中普遍不承认“青春损失费”。


英子:对方既然已经作出了承诺了,那法院还不支持,这岂不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吗?助长了不良社会风气!这个我还是有点不能理解。


谭律师:其实也好理解,男方以欠条形式承诺给女方“青春损失费”,不管是“分手费”也好,“补偿金”也罢,这笔钱本质上说还是属于金钱赠与。法律是允许赠与方在交付之前撤销的,也就是反悔,但交付之后就不能反悔了。法院这么判决对女性朋友的指引作用是:不要总想着不劳而获,要靠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不要奢望通过恋爱获取金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英子:之前你跟我说,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一个女孩和男朋友谈恋爱多年,最后男朋友却娶了别人,对女孩来说是非常吃亏的。女孩可以要求男友在分手时支付“青春费”损失吗?


谭律师:“青春损失费”只是通俗的说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英子:我有个邻居的亲戚叫小美(化名),长得非常漂亮。小美从18岁开始就和她的老板谈恋爱,而这个老板已经有妻子了。他们在同居期间,男方承诺将来一定会离婚娶她,并且写下欠条,明确表示如果以后分手,愿意支付青春损失费20万元。他们同居5年后,老板另寻新欢,抛弃了小美。小美可以拿欠条到法院起诉吗?


谭律师:这种行为肯定得不到法律支持。 首先,小美与已婚者同居,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受到法律严厉禁止,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重婚犯罪。其次,这种情况下“青春损失费”即使已经支付了,男方的配偶也有权起诉请求小美予以返还,因为该支付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


英子:如果恋爱双方都是单身,男方自愿承诺给“青春损失费”,给了之后,男方又反悔要求返还,法院会支持吗?


谭律师: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男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最关键的一点是该费用已经实际支付,既然已经支付,法律上可以理解为赠与,赠与方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英子:上述单身男女恋爱的案例中,如果男方没有实际支付,而是在同居期间出具了欠条承若分手后给“青春损失费”,这种情况下,女方可以起诉要求男方兑现承诺吗?


谭律师:一般来说,法无禁止则自由。法律并没有禁止恋爱分手时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青春损失费”,且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角度来说,既然以欠条形式作出了承诺,男方就应该兑现。但司法实践中,索要“青春损失费”的案件,多数法院会以“青春损失费”违反公序良俗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通常我们认为青春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男女双方在恋爱交往过程中是自觉自愿的,如果一旦分手就以浪费青春为由要求金钱补偿和传统道德和善良风俗要冲突,所以司法实践中普遍不承认“青春损失费”。


英子:对方既然已经作出了承诺了,那法院还不支持,这岂不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吗?助长了不良社会风气!这个我还是有点不能理解。


谭律师:其实也好理解,男方以欠条形式承诺给女方“青春损失费”,不管是“分手费”也好,“补偿金”也罢,这笔钱本质上说还是属于金钱赠与。法律是允许赠与方在交付之前撤销的,也就是反悔,但交付之后就不能反悔了。法院这么判决对女性朋友的指引作用是:不要总想着不劳而获,要靠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不要奢望通过恋爱获取金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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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4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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