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夫妻感情良好或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而是因为工作、医疗、子女就学、培训等客观事由引起的夫妻两地分居,在此期间为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对于夫妻因为感情恶化或者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可以慎重考虑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网友咨询:
借款十万借条上没有注明借款用处(因为这个人名声很好,个人很相信她主观认为她是用来做生意的)借款人只有债务人一人手印,债务人老公现在主张夫妻分居债务没有用在共同生活,我做为一个外人不可能得到她家庭生活开支资料,我怎么去收集相关证据?
广东逸生律师事务所王昆华律师解答:
您好,建议委托律师处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由对方举证。
一、分居期间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王昆华律师普法:
两个人,结为夫妻,不关是感情的结合,还有更多经济的结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其他收益和继承、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权利共享、债务共担,这是作为一个共同体应当承担的责任。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债权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这一条款确定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即如果夫妻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债务不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哪些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王昆华律师普法: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1、个人负债务的认定标准
(1)婚前所负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并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继承遗产、接受遗赠所应承担的被继承人、遗赠人的债务;
(7)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因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8)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等。
2、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怎么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个人的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偿还债务的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财产通常呈现三种形态:
1)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2)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
3)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结合《婚姻法》、《物权法》等,可知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其与被执行人配偶协商,且须申请执行人认可;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措施。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个人负债有的时候也是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的,这需要结合个人负债的原因进行分析,例如,如果不是因为给配偶的父母看病可能就不会欠下这笔钱,作为配偶而言,离婚的时候总不能说钱是另一半借的,自己就拒绝偿还。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
1、个人负债务的认定标准
(1)婚前所负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并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继承遗产、接受遗赠所应承担的被继承人、遗赠人的债务;
(7)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因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8)夫妻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等。
2、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怎么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个人的债务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偿还债务的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财产通常呈现三种形态:
1)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2)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
3)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结合《婚姻法》、《物权法》等,可知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其与被执行人配偶协商,且须申请执行人认可;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措施。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个人负债有的时候也是可以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的,这需要结合个人负债的原因进行分析,例如,如果不是因为给配偶的父母看病可能就不会欠下这笔钱,作为配偶而言,离婚的时候总不能说钱是另一半借的,自己就拒绝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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