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与女子张某经媒人介绍,二人交往了一段时间便领了结婚证。王某曾经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而张某是初婚。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二人婚后没几天,张某就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来二人自相识到结婚,只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
王某本来是同意协议离婚的,但王某要求张某必须将彩礼返还。除此之外,王某还要求张某返还1万元改口费,同时王某为了结婚向好友潘某借了5万元的外债,也要求张某一起承担。
张某觉得王某就是个无赖,拒绝了王某的所有要求。
这个王某确实有点奇葩,难道张某不好看吗?居然从相识到结婚连从相识到二人结婚,都没碰过张某,难不成这妻子是娶来是装饰用的?
我们先不管王某到底是什么想法,现就王某提出的这些要求,我们来看看是否合理。想必很多男性朋友都想知道吧。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
所以,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登记后并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可以主张返还。
本案中,王某虽与张某共同生活了几天,但由于生活时间较短,并未形成正常,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所以对于王某返还彩礼的主张,我认为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其实这个案件是比较特殊的。在司法实践中,像这种才结婚几天就要求离婚的,一般第一次很难判决离婚的。
法院最终判决了准予二人离婚,也支持了王某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也不得不说王某的运气真好。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诉讼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肯定是得不到支持的。王某要求返还的彩礼就包含了这5万元的外债,既然法院都判决张某返还彩礼了,那王某的诉求肯定是得不到支持的。
很多男性朋友们因为彩礼对婚姻望而却步,觉得万一给了钱,女方突然跑了,岂不是人财两空。
确实,从裁判文书网上统计的骗婚案来看,这类事件不在少数。不过还是请男性朋友们放心,法律是决不允许那些利用婚姻来骗钱的人钻空子的。一旦发现有骗婚的情形,请及时报警。
当然,在结婚之前,所有的给付金钱的行为最好能拍照或者拍视频留作证据,如果有转账记录那是最好的。
最后,我们希望所有人对待婚姻的态度都因以感情为前提,而不是用金钱去衡量。用钱买来的爱情,保鲜时间远没有真心相爱的婚姻来得长久。请珍惜那些肯为你付出的眼前人吧。
转自:天津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支持负担家庭较多义务一方享有离婚经济补偿——胡某艳诉陈某高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艳与被告陈某高自由恋爱,于199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于1998年2月15日生育大儿子胡某志(已年满十八周岁);于2010年12月11日生育小儿子胡某勇(已年满八周岁)。婚后二人居住在原告父母名下的自建房屋内,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婚后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长期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9年6月10日起诉过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也未有效沟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再次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某艳与被告陈某高分居生活已满两年以上,被告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分居期间,婚生子胡某勇随原告生活,且自愿与原告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小孩成长考虑出发,不改变小孩生活现状由原告抚养为宜。因被告在与原告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对家庭负担了较多的义务,故原告应对被告给予一定的补偿。法院判决准许原告胡某艳与被告陈某高离婚;婚生小孩胡某勇由原告胡某艳抚养,抚养费用自理;原告胡某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告陈某高补偿款50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判决女方向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男方给予经济补偿,一方面突破了原婚姻法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限制,从法律层面肯定了家务劳动等隐形付出的价值,为被告请求离婚经济补偿提供了法律基础,保障了承担家庭义务较多一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突破了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从公平角度,树立起家庭共同体理念,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并不单指女性,男性同样存在不可量化的付出,在该种付出不能直接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到该种隐形付出给另一方或者整个家庭带来的隐形财富。本案男方长期照顾家庭,离婚时理应得到女方的经济补偿,这样更能体现夫妻双方之间的平等与公平。
结婚35年,分居8年,后男子起诉离婚,对家庭付出较多的女方获赔家务补偿款2万元。
刘先生与许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现均已成年。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共同抚育子女,建设家庭。随着子女陆续成年,双方因性格差异、家庭生活琐事时有争吵,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4年起双方分居至今。
2022年1月,刘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许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近年来关系有所缓和,因此不同意离婚。此外,婚后共同生活三十余年,自己对家庭付出较多,一直以来照顾家人生活起居、经管家中事务,且身患严重皮肤病一直靠自己出钱治,生活较困难,如必须离婚,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经济补偿款3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依据。刘先生曾四次起诉离婚,且自2014年起双方分居至今,加上相互怀疑以及交流沟通渐少,双方感情已出现无法弥合的裂痕。虽许女士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刘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院落和其他家电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对于许女士要求的经济补偿款30万元的主张,因许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付出了辛劳,作出了贡献且许女士现今患有疾病,生活较为困难,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刘某的经济给付能力,酌情判决刘先生给付许女士家务补偿款2万元。
北京密云法院巨各庄人民法庭法官助理王瑾卿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予以明确规定,不仅是从金钱上对一方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而且也从法律层面肯定一方对家庭付出的独立价值。利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平衡夫妻双方离婚后的利益状态,也从实质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和公平原则,充分保障弱势方的合法权益,促使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共同享有权利。
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因家庭内部的隐私性和特殊性,主张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可能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导致主张难以被支持。同时补偿数额因为案件的差异性,难以制定统一标准,需要法官结合夫妻双方经济条件、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予以酌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结婚35年,分居8年,后男子起诉离婚,对家庭付出较多的女方获赔家务补偿款2万元。
刘先生与许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现均已成年。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共同抚育子女,建设家庭。随着子女陆续成年,双方因性格差异、家庭生活琐事时有争吵,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4年起双方分居至今。
2022年1月,刘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许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近年来关系有所缓和,因此不同意离婚。此外,婚后共同生活三十余年,自己对家庭付出较多,一直以来照顾家人生活起居、经管家中事务,且身患严重皮肤病一直靠自己出钱治,生活较困难,如必须离婚,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经济补偿款3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依据。刘先生曾四次起诉离婚,且自2014年起双方分居至今,加上相互怀疑以及交流沟通渐少,双方感情已出现无法弥合的裂痕。虽许女士不同意离婚,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刘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院落和其他家电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对于许女士要求的经济补偿款30万元的主张,因许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付出了辛劳,作出了贡献且许女士现今患有疾病,生活较为困难,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刘某的经济给付能力,酌情判决刘先生给付许女士家务补偿款2万元。
北京密云法院巨各庄人民法庭法官助理王瑾卿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予以明确规定,不仅是从金钱上对一方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而且也从法律层面肯定一方对家庭付出的独立价值。利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平衡夫妻双方离婚后的利益状态,也从实质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和公平原则,充分保障弱势方的合法权益,促使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共同享有权利。
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因家庭内部的隐私性和特殊性,主张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可能面临着举证难的问题,导致主张难以被支持。同时补偿数额因为案件的差异性,难以制定统一标准,需要法官结合夫妻双方经济条件、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予以酌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分居两年可以离婚吗?本文为你详细解答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结婚两年离婚女方有赔偿吗怎么算(结婚两年离婚女方有赔偿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99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