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快报》报道
在离婚一年多后
广州的小丽起诉前夫阿满
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阿满在与小丽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生儿育女,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诚的法定义务,影响到家庭的稳定与和睦,破坏夫妻感情,导致二人的婚姻关系破裂。阿满在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其行为对小丽造成了伤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判决阿满赔偿小丽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今天,小编就离婚诉讼中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为读者提供以下案例和观点
本文共计 4591 字 丨 预计阅读时间 3 分钟
法信·裁判规则
1.离婚案件中法院应根据实施家暴的过错方的综合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子女抚养权等问题——李金(KIM LEE LI)诉李阳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和同居关系中,只要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殴打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施暴方是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家庭暴力列为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宣判的同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案号:(2012)朝民初字第0304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因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给对方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而定——李安英诉方浩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违背了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给对方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等情节酌情判定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
案号:(2007)—中民终字第1412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夫妻一方隐瞒事实侵害了另一方亲权、人身权等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据过错程度及其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沈某1与杨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未将婚前与他人行为受孕的事实告知另一方,导致另一方误认为孩子是亲生子女抚养多年,其基于父亲身份所享有的亲权、人身权等权益受到了侵害。该侵权行为虽然不属于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但依社会公众的一般性判断,已对被侵权一方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人民法院结合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侵权行为人应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
案号:(2017)苏0621民初290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法信·相关观点
一
离婚诉讼中,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
关于精神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在实践中,我们还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过错方实施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持续时间。如过错方除了与他人同居外,是否还对无过错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在后面的情况下,应当给予无过错方较多的精神赔偿费。
(2)无过错方对离婚是否有可归责的过错。前文所述过错,是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而言。而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如果无过错方具有其他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但是又不构成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时,应当考虑适当减少对其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例如本案中乙沉溺于麻将牌之中,对丈夫和老人不闻不问的行为就属于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的一个因素。
(3)过错方的经济支付能力。如果无过错方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会导致过错方背负非常沉重的经济负担而导致严重地大幅度地降低其生活水平,则应不予支持或者适当减少。
(4)性别因素。一般而言,离婚会对婚姻关系的双方都造成精神损害,但由于男女社会角色的不同,男性在承受精神痛苦的能力方面比女性更强一些,所以当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女性一方时,应根据其性别给予更多数额的赔偿,以体现对女性的特别保护。
(5)婚姻持续时间。婚姻关系越长,双方对婚姻家庭投入的就越多因而无过错方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应该是越大的。
(摘自《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诉讼指引》,孙国鸣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311页)
二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考虑的因素
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精神损害赔偿本质上与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要件并无不同。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自然应遵循这一归责原则。所谓主观过错,是关于侵权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的描述。
过错一般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将要产生的后果,希望这种后果发生或者听任这种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了但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换句话说,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是对法定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致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过错程度是否严重,是故意还是过失,应该成为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要求。
将这一原则应用到审判实践中,就是要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做到:
1.侵权人没有过错的,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在侵权后果大致相同的情况下,故意侵权致人损害的当事人较之过失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当事人责任要重,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相对要多一些;
3.对于过失致人精神损害的当事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相比较,前者支付的精神赔偿金数额要高一些。这是《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第一层涵义。
侵权人的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需要结合起来考虑的问题。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本质上不可用金钱计量,金钱也并不能像填补物质损害一样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起到填平损害的作用。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主要是基于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的可归责性及道德上的可谴责性作出的主观评价。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兼具抚慰、惩罚和调整功能。精神损害的性质决定了损害后果是由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单纯考虑某一种因素所得出的结果并不科学。例如:精神损害后果的严重与否,与受害人的主观状态,特别是其心理承受能力有密切的关系。同样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当事人身上,可引起不同的后果。例如,同样受到侮辱,有的人可能感到无法容忍而自杀或精神分裂,另一个人则可能只是感到愤怒。
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时候,不仅仅要看到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后果,还要结合侵害人的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侵权情节加以考虑。一般说来,审判实践中结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侵权人的侵害手段、侵权场合、行为方式考虑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时应注意:
1.从损害后果上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较造成受害人一般精神痛苦的,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要重;
2.从侵权行为的道德可谴责性看,在公众场合,公然侮辱、诽谤他人,采取恶劣手段侮辱妇女,造成重大影响的,较一般后果、影响不大的侵权行为,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要重。也就是说,从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看,侵权行为的道德可谴责性越大,侵权人所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就相应地应该加重。
是否应当将侵权人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考虑,是《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过程中引起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
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将侵权人的经济承担能力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依据,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实施同样侵权行为的人,有钱的就多赔,无钱的就少赔;对于受害者来说,受到有钱的行为人侵害,就可以多获赔偿,受到没有钱的行为人的侵害,就要少得赔偿或得不到赔偿,这种做法直接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民法的一项基本功能就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其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就是在特定情况下,授权法官基于公平的考虑,斟酌侵权人与受害人双方的经济情况,判令侵权人赔偿受害人一部或全部损失的一项法律规定,目的是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失去的利益平衡得到恢复。
精神损害赔偿有着许多不同于财产损害的特点:一是精神损害是无形的,其本身无法以金钱数额的多少进行计量,因此,不能单纯以给付数量的多少体现判决是否公平;二是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功能上看,受害人是否从精神上得到满足,往往也不是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绝对数额决定的,只要能够给侵权人以惩罚,就能够起到安抚受害人的作用。如果受害人看到侵权人因为他的侵权行为而承担的责任对于其经济状况来说已经属于一种惩罚,常常能够感到一种安慰从而接受这样的裁决。
相反,如果法院判决加害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远远超过其支付能力而使受害人得不到实际的赔偿,则不利于起到安抚受害人的作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另一个功能是调整作用。目的是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如果法官在作出裁决时不考虑侵权人的责任承担能力,使判决的结果在当事人之间造成新的重大的利益失衡,会使判决的执行变为不可能,从而使人民法院裁决的公平性、公正性受损。
处理侵权赔偿纠纷案一般要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侵权行为地又可以分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人可以选择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行为结果地提起民事诉讼。又由于侵权人和受害人可能分属两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所以,受诉法院常常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就参考哪一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而发生分歧。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财产损害赔偿,不需要针对受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的大小作出准确的裁决,本着诉讼经济的原则,为了免去法官在就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作出裁决时考察受害人或侵权人住所地平均生活水平的麻烦,《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可以只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作为考虑因素。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唐德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63~66页)
法信·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转自:江西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忠诚是婚姻关系的底线
婚内禁不住诱惑
做出不道德之事后
还想全身而退?
除了离婚外
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件详情
王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育有两个女儿,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王某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两个女儿的抚养权。
刘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两个女儿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理由是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多次出轨,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刘某向法庭提交了王某与第三者大量过于亲密的照片、视频等证据,庭审过程中,王某最终承认了其婚内多次出轨的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期间,多次出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给刘某造成了精神损害,在判决王某与刘某离婚的同时,赔偿刘某精神损失5万元。
法官说法
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诚,不仅破坏夫妻关系,拆散家庭,也伤及无辜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一方发现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的,首先要保存好对方出轨的证据,让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无过错方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当作为被告时可以在同意离婚的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要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要从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等等来确定。具体内容请认真阅读本文。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财产上的损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
网友提问:男方家庭暴力离婚赔偿
有2套房产,有2个小孩子,一个9岁儿子,一个12岁女孩,男方有家庭暴力史,现在男方想离婚。请问女方如何保障自己权益。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王远义律师解答:
女方可以主张孩子抚养权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男方暴力行为造成女方人身损害的,女方可以在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能较好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王远义律师解析:
一、要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话,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加害人过错程度。
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过错严重的,给受害人造成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利益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轻。
第二,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
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第三,具体的侵权情节。
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第四,其他相关因素。
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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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王远义律师总结:
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财产赔偿责任,指的是在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时,以金钱的形式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三种责任,他们在本质上都是财产赔偿责任,不能将财产赔偿责任与财产损害赔偿予以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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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远义律师解析:
一、要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话,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加害人过错程度。
可以作为对加害人制裁轻重的指标。过错严重的,给受害人造成情绪伤害,造成受害方严重精神利益损害的,应酌情增加抚慰金的数额;如果加害人只有轻微过失,抚慰金数额也可相应减轻。
第二,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
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等情绪障碍;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响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第三,具体的侵权情节。
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第四,其他相关因素。
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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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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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王远义律师总结:
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财产赔偿责任,指的是在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时,以金钱的形式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三种责任,他们在本质上都是财产赔偿责任,不能将财产赔偿责任与财产损害赔偿予以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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