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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轨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一方出轨离婚后可以主张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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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9 0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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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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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配偶因另一方“出轨”要求赔偿,法院如何判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


1.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吴某诉赵某离婚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长期同居,不承担家庭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具有法定事由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无过错方向婚外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存在严重通奸行为对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的,可以参照“同居的情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金——陈春林诉安荣英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性行为且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其不正当行为被另一方当场拿获的,严重伤害了其夫妻感情,违背了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法定夫妻义务,对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虽然通奸行为不符合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赔偿要件,但应对法律规定做放宽性理解,通奸可以参照“同居的情形”处理,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审理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3.夫妻一方有婚外性行为但未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黄利诉黄华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存在过错,法院可判决过错方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请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因过错方只实施了通奸行为而未与他人同居,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观点


1.一方的行为不构成重婚及与他人婚外同居,但与他人通奸并生育子女的证据是充分的,能否据此判决通奸一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倾向性观点认为,既然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仅凭通奸并生育子女的事实是不能支持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因为,法律的侧重点在于制裁重婚及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即制裁的是挑战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而界定与他人婚外同居行为的客观标准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既要求共同居住的证据,还要求时间上的持续、稳定。就通奸行为而言,通奸一次也有可能生育子女,不能因为生育了子女就把通奸行为硬性认定为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行为,这里有尺度和界限的问题。【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典》,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2.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关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在2001年4月28日修订后的《婚姻法》出台之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一般都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但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过错”的认定进行了具体规定,即何为“过错”是法定的,也就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要不具备以上四种过错情形,就可以认定为无过错方。


《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了离婚时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原则,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有种观点认为,《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于举证困难,实际上形同虚设。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是夫妻一方与他人的婚外性关系,尚不足以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如果可以举证证明一方的通奸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另一方予以照顾,起码是比较公平的。


但我们认为,过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中“无过错方”的含义是不明确的,法官可以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修订后的《婚姻法》实施后,“过错”是法定的,没有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而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也是明确的,即“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显然,这里的无过错方是指对造成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没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既然《婚姻法》对夫妻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原则均作了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不应与《婚姻法》的规定相抵触,故在适用新的《婚姻法》后,处理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不能再沿用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离婚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性质属于债权;共同财产分割是夫妻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性质属于物权的变更,分割时一般按照均等的原则,同时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过错方对财产的所有权不能因为其存在过错而丧失。离婚损害赔偿,应该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后再赔偿,赔偿的部分作为债权,判令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典》,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


3.建立侵害配偶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及责任构成


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既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又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还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社会上“包二奶”的现象较为严重,家庭暴力亦呈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多数起因于家庭暴力和夫妻一方与人有婚外情,或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而导致的离婚。许多无过错的离婚当事人因另一方的侵权违法行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却得不到法律救济。


《婚姻法》规定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就可以有效地运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并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对受害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有效保障婚姻家庭关系及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确认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是违法行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护法律的行为。


二是损害事实。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


三是侵害配偶权违法行为与配偶身份利益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是主观过错,即侵害配偶权的故意。


具备以上4个要件,即构成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


民法典正式施行:遭遇婚内出轨,离婚时可要求赔偿!不尽孝者少分或不分遗产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1月1日消息,2021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正式施行。
7编1260条,几乎囊括人一生中所有的民事行为。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它的影响将贯穿中国人的一生,事关每个人的生老病死、所虑所求。
民法典时代,我们的生活将发生哪些变化?


资料图:杭州一小区内“防高空抛物监控”静静守护着居民安全。书童 摄 图片


高空抛物谁来担责?民法典明确了


近年来,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屡屡出现的高空抛物事件,导致不少悲剧发生。而且,这类事件发生后,可能还会遇到追责难、取证难的问题。谁来担责,侵权责任该如何厘清,成了此类案件的焦点。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资料图:赵宇案当事人赵宇获“福州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光荣称号。郑江洛 摄


该出手时就出手!民法典为见义勇为者“撑腰”


见义勇为的人往往被当做平凡生活中的英雄。但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甚至救人不成反成被告,这样的事件难免让英雄寒心。“扶不扶”“救不救”甚至一度引起大众热议。
民法典的实施,将给见义勇为者送上“护身符”,以后,该出手时就出手!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也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资料图:2018年7月,武汉警方破获特大网络诈骗案。图为抓捕现场 刘万鹏 摄


斩断“校园贷”、“网贷”的暴利“黑手”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互联网借款中的高利贷、暴力催收等乱象频发,借贷宣传的背后却是重重套路,不少人深陷其中。
民法典的实施将斩断这只暴利的“黑手”。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资料图。中新社 牛镜 摄


“AI”换脸换声或侵犯肖像权


P图、换脸、换声音,这在当下热传的表情包和短视频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
殊不知,这些行为可能已经侵害了他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此外,民法典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资料图:某款视频类APP显示有“监听电话”的权限。中新网 吴涛 摄


手机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怎么办?


关不掉的强制弹窗广告、莫名其妙的骚扰电话、被手机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这些让人不胜其烦的“小事情”可能已经侵犯了你的隐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此外,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资料图:北京地铁四惠交通枢纽场站开展防止性骚扰宣传活动。北京市妇联供图


职场性骚扰,单位要担责吗?


性骚扰在职场中并不鲜见,这类话题也极易引发社会讨论。
民法典人格权编在总结既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资料图:养老院里的老人们载歌载舞庆祝新春的到来。 钟升 摄


不尽孝者少分或不分遗产


没有对父母尽孝,却要参与分遗产,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新闻已是屡见不鲜。
对于如何解决这类矛盾,民法典继承编给出了方案。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此外,最高法在2020年12月30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资料图:穿着婚纱登记结婚的新人 杨季峰 摄


伴侣隐瞒婚前重大病史,可以撤销婚姻?


忠诚、坦白、信任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基石,可如果有一方婚前隐瞒了很严重的家族遗传病史,另一方能申请婚姻无效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就这一点给出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资料图:某地婚姻登记大厅内的真爱宣言墙。崔琳 摄


遭遇婚内出轨,离婚时可要求赔偿!


遭遇婚内出轨,感情受伤的一方离婚时能否获得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太冲动,要不要先冷静一下?


协议离婚,双方都很着急,是不是拿齐手续去趟民政局,就能拿到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后才知道对方婚内出轨,我还可以要求赔偿吗?

明法君提醒:依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忠诚义务,如果出现了婚内出轨等过错,无过错方是可能获得离婚补偿的,一般在离婚时主张。


喵喵离婚后才发现汪汪在婚内出轨,因此能否成功申请离婚补偿还是要看双方的离婚时间离婚方式离婚赔偿等法律规定。


1 离婚方式判断谁有权利


在离婚后提离婚损害赔偿


1、协议离婚的,在以下条件成立时,可以在发现配偶有婚内出轨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1)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当时若明确放弃的,不能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2)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可以再提。


2、诉讼离婚的,在以下条件形成时,可以在发现配偶有婚内出轨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1)自身为无过错方;


(2)只能是离婚诉讼的被告,因为原告在离婚后的任何情况都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只能在离婚诉讼中提。


(3)被告在离婚诉讼时,没有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时间决定能不能


在离婚后再提离婚损害赔偿


一般来说,离婚损害赔偿都是在离婚时才提出来的,但若当时发生了由于被隐瞒没有发现自己配偶有婚内出轨,直至离婚后才知道的,作为婚后还有权提离婚损害赔偿的被告或者协议离婚的无过错者,应该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该请求才具有法律效力。


1、依据规定,被告在离婚诉讼时,没有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2、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协议离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应当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决定可不可以提起赔偿


按规定,离婚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无过错方才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后也是如此,而婚内出轨可以归属为该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但婚内出轨的概念只是包涵但并不等同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如果要看自己可不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还得看自身的具体情况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事实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的,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如下:


1、如果婚内出轨,并跟婚外的第三者同居,属于法定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离婚后的受害一方仍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2、如果出轨了但跟其他人没有同居,离婚后的受害一方原则上不能主张离婚赔偿,但实践中无过错方也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因此,如果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即使是婚后才知晓自己的配偶有婚内出轨,也是可以积极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不过,主张损害赔偿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


图文|高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明法君提醒:依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有忠诚义务,如果出现了婚内出轨等过错,无过错方是可能获得离婚补偿的,一般在离婚时主张。


喵喵离婚后才发现汪汪在婚内出轨,因此能否成功申请离婚补偿还是要看双方的离婚时间离婚方式离婚赔偿等法律规定。


1 离婚方式判断谁有权利


在离婚后提离婚损害赔偿


1、协议离婚的,在以下条件成立时,可以在发现配偶有婚内出轨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1)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当时若明确放弃的,不能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2)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可以再提。


2、诉讼离婚的,在以下条件形成时,可以在发现配偶有婚内出轨后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1)自身为无过错方;


(2)只能是离婚诉讼的被告,因为原告在离婚后的任何情况都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只能在离婚诉讼中提。


(3)被告在离婚诉讼时,没有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时间决定能不能


在离婚后再提离婚损害赔偿


一般来说,离婚损害赔偿都是在离婚时才提出来的,但若当时发生了由于被隐瞒没有发现自己配偶有婚内出轨,直至离婚后才知道的,作为婚后还有权提离婚损害赔偿的被告或者协议离婚的无过错者,应该在法定时间内提出,该请求才具有法律效力。


1、依据规定,被告在离婚诉讼时,没有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2、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协议离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应当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决定可不可以提起赔偿


按规定,离婚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情形,无过错方才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后也是如此,而婚内出轨可以归属为该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但婚内出轨的概念只是包涵但并不等同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如果要看自己可不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还得看自身的具体情况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事实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的,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如下:


1、如果婚内出轨,并跟婚外的第三者同居,属于法定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离婚后的受害一方仍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2、如果出轨了但跟其他人没有同居,离婚后的受害一方原则上不能主张离婚赔偿,但实践中无过错方也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


因此,如果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即使是婚后才知晓自己的配偶有婚内出轨,也是可以积极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不过,主张损害赔偿时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


图文|高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离婚后的户口迁移及相关权益保障

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保障与实施措施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再婚与前婚财产关系梳理:离婚后的经济影响和规划

离婚后债权债务的分配与承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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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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