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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的证据材料(其他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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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7 2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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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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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以及证据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顾名思义就是双方就离婚、财产分配、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协商一致然后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就是双方对上述问题没有协商好,一方以离婚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什么呢?我国民法典做出了相应的规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同时相关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上面是判决离婚标准,那这些标准需要哪些证据证明呢,或者说可以提交哪些材料呢?


1、重婚,说到重婚,这里要说两个概念: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情况;法律婚姻是指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婚姻。


在实践中,两个法律婚、一个法律婚一个事实婚都可以构成重婚罪。


如果两个都是法律婚姻,可以提供的证据有:对方与第三人的《结婚证》或《婚姻登记证明》


如果对方与他人同居,构成事实婚姻,可以提供的证据有:对方与第三人举行结婚仪式的录像照片、交左邻右舍出具的有关对方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相称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人证言、如果对方有子女,就可以提交出生证明等医院证明。


2、与他人同居:可以提供左邻右舍的证人证言、对方与第三人的租房合同房东的证人证言、对方出具的保证书、悔过书、对方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等。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以提供:可以提交110的《出警记录》、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验伤通知》《司法鉴定书》、左邻右舍或亲朋好友出具的关于对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人证言、门诊和住院病历、伤情照片或录音录像等。


4、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可以提供:《治安管理处罚书》《刑事判决书》等载明对方因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行为接受过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证据、对方书写的《悔过书》《保证书》等。


5、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请求离婚的,可以提供:分居协议,对方或者自己的租房合同,房东的证言、聊天记录等。


家暴证据固定方式及求助途径(附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典型案例)

2023年3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七周年。法律实施七年来,对施暴者起到了重要的震慑作用,也令越来越多的家暴受害人有勇气反对家庭暴力。但是许多的家暴受害人因为缺少保存和收集证明家暴证据的意识,导致很难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哪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家暴事实?如何去搜集这些证据?


一、请记住这五种有效固定家暴证据的方式


(1)报警记录是关键


遭遇家暴,请选择第一时间报警。因为及时报警不仅能及时制止侵害行为,最重要的是能有效固定与侵害行为相关的证据。


公安的出警过程及在警情处理过程中按规定制作的书面材料均可以作为证明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具体包括: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报警回执,接警过程中对加害人制作的讯问笔录、对被害人制作的询问记录,伤情鉴定意见书,家暴告诫书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等。


(2)就医记录要保留


受害人在遭受家暴后应当积极去医院就诊,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等。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在医生问诊时,应如实告知受伤的原因,不要因家丑不可外扬而谎报、瞒报病情,就诊时应明确说明受伤的时间、地点,受伤的经过,加害人的姓名及与加害人之间的关系,以便于医生对患者的病情完成准确记录。


如果造成伤残的,应当及时完成伤残等级鉴定,制作伤残鉴定意见书。


(3)立字为据有保障


在发生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家暴后,多半会后悔,这也是多数受害人在遭受家暴后选择原谅的原因之一。但无论是选择原谅,还是选择离开,受害人都可以趁加害人在施暴后感到歉疚时,要求其写下悔过书。悔过书可以明确写明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家暴的事实,也可以将受害人因家暴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及责任承担等内容一并清晰记录。此外,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通讯信息记录的内容,无论是加害人的恐吓威胁还是诚恳致歉,都要好好保管。


(4)求助记录可利用


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在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寻求帮助时,相关单位接收求助、投诉会留存记录。上述单位接到求助后,往往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调解过程的书面记录或视频、音频记录均可作为证明,在未来诉讼中可以申请调取。


此外,在家暴发生时,如果邻居、亲友等人劝架时目睹家暴发生,他们的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5)拍照录像莫慌张


家暴发生时,受害人尽可能对家暴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者在家暴发生时逃往有监控摄像头的公共场所。如果在事发时无法及时录音录像,事发后应及时将伤情拍照录像。不仅要拍到受伤的部位,还要拍到受害人的面部,以证明受害人受伤的事实。如果受害人经常遭受家暴,建议在家中安装监控设备。当存在严重威胁生命安全的现实危险时,安装监控设备进行记录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家暴你还应该知道这些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关于家庭暴力的行为种类,《规定》进一步作出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二)遭受家暴有哪些求助途径?


1、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


2、拨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


3、拨打12338妇联在线咨询、求助


4、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5、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保证诉讼程序正常进行,人民法院依申请,结合申请人可能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作出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民事裁定,即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由受害人本人提出,但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也可由受害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人民法院在受理后七十二小时内即应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内容包括: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5)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6)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被申请人如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被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加大了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四)家暴加害人可能受到哪些处罚?


1、 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准许离婚条件之一。同时,鉴于家庭暴力加害人存在过错,受害人可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向加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家庭暴力行为,或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3 、对被继承人实施遗弃或者虐待,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


4、 实施殴打、故意伤害、虐待等行为,将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个人婚姻和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注重“优良家风“建设到加大权利保护力度,《民法典》和《反家暴法》一直注重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充分保障鼓励当事人勇敢店家暴说"不”。


三、适用民法典审理涉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典型案例


(一)康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


(1)基本案情


康某(女)与王某(男)于2004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康某诉称,王某婚后不久便从公司离职无工作,一直由康某负担全部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自2015年起,王某常因家庭琐事对康某进行殴打,2015年6月8日晚21时,王某与康某发生争执,王某将康某头部用钝器砸伤,康某报警并做了伤情鉴定。康某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本案系第一次起诉离婚,康某不够冷静过于草率,王某愿意改正过错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案例解析


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近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环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即便施暴方表示坚决悔改,不同意离婚,若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张某诉焦某离婚纠纷案——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1)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焦某(男)于2014年3月5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双方感情不合,焦某酒后经常当着孩子的面对张某进行谩骂、殴打,孩子因受到惊吓常常放学后在街上游荡不敢回家。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其抚养,焦某辩称张某是家庭妇女,没有工作收入,没能力抚养孩子。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定焦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从最有利于末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孩子判归张某直接抚养。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由此,在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审判实践中,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但并不影响其对孩了的感情,此时是否会导致其丧失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呢?我们认为,家暴行为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在涉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存在大量未成年子女亲眼看见其父母之间发生家暴行为的案件。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心理创伤,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三)郎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


(1)基本案情


郎某(女)与李某(男)于2017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日渐疏离,郎某便搬到单位宿舍居住。李某多次到郎某宿舍吵闹、威胁,并将宿舍门锁的锁眼堵死,在楼道里摔东西、门前烧香、祭拜、墙上涂写等等。其后,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财产。李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向郎某连续发送微信百余条,内容均涉及恐吓威胁。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李某构成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上依据照顾女方原则和无过错方原则,判决李某少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案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漫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祖等得害行为。"可见,我国立法充分保护公民的精袖利参,在家庭暴力的认定上,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实践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施暴者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鬼、恐惧、售惠、抑郁等心理以及精神方面的伤害。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郎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但其对受害方的伤害却不亚于身体暴力。因此,应据弃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暴的错误观念,对于精神暴力也要勇敢说不,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利益。


(四)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一方遭遇家暴离婚可请求施暴方进行损害赔偿


(1)基本案情


唐某(女)与刘某(男)于2015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二人年龄相差较大,刘某又生性多疑,其常在唐某下班途中跟踪监视唐某。回到家中刘某反复盘问唐某是否与异性往来,一目发现有异性给唐某发送微信或打电话,就对唐某恶语相加并让唐某下跪自扇耳光,导致唐某右耳穿孔,白天常产生幻听。其后,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根据在案证据认定刘某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支持唐某要求刘某支付10万损害赔偿金的请求。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亩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案例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家暴行为不仅会给受害方的人身造成损害,还会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创伤和消极影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第一款规定: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 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一文讲清人身安全保护令(附典型案例)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长沙离婚律师:为何法院不轻易判离?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第一次起诉离婚没离成,必须一年后才能再次起诉吗?##长沙离婚律师##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婚姻是大事,也是要事。


当我们步入婚姻的殿堂,我们都渴望婚姻能带来美满的家庭,和未来生活的甜蜜和美好。可在现实生活中,却又有着太多糟糕的婚姻。


爱已不在,婚姻濒临破裂,极度痛苦的双方在不能达成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寻求法律途径,希望给这段失败的感情生活做一个了解,却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为什么?


法院为何不轻易判离婚?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一般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标准,因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


众所周知,我国对于婚姻一直有劝和不劝分的传统。所以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首先会劝双方和好不离婚,不会仅因一方起诉就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尤其是在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时,在不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都不会判离。


因为站在法院的角度来考虑,如果一方坚称夫妻感情尚存,希望能继续好好生活,对于此种情形,法官通常会给被告一个机会,希望双方都能够珍惜眼前,维系夫妻关系,判决驳回起诉。


当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法院也应当准予离婚。


但从某些角度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夫妻之间感情问题,想通过举证证明似乎并不容易。所以到底如何才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以下7种情形,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我们办理大量婚姻家事案件经验总结,围绕这7种情形进行举证,调解无效的,法院一般准予离婚:


1、对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当然,在实践中一个人同时办理两张结婚证的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但对方与第三人办结婚宴的证据、孩子出生证明上父母的名字,或是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对方与第三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是一方写下的保证书、悔过书证明却有婚外情的事实存在,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


2、对方存在家暴、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遭遇家暴后的报警记录、医院的伤残鉴定、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及邻居的证人证言,甚至是施暴者自己写下的承认家暴等恶劣事实的悔过书等等。


3、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证据


参与网络赌博的记录或是线下赌博,购买毒品,家中吸食毒品的物品拍照,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或是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以及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夫妻之间确实因为感情不合而分居,且已经满两年的证据。比较有力的证据是夫妻签订的分居协议和第一次判决不离婚的判决书中已确定的分居事实,其次分居住出来的租房合同、邻居证言、居委会居住证明、暂住证、双方通话聊天内容等都可作为证据。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


比如一方婚外情、一夜情、长期嫖娼等证据,均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类证据不能是人为制造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曾经有一位当事人通过在对方手机里安装窃听器获取了对方与第三人暧昧的谈话内容,这种通过非法手段,或是侵害别人的合法权利而取得的证据,法庭上很可能不被认可。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


这种情况通常需要向法院单独提起,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有可能被法院宣告失踪。如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和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等。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证据。


不知道如何证明感情破裂该怎么办?


也许有朋友会说,以上这些情况过于极端。如果既没有家暴、也没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但确实已经破裂的婚姻折磨得痛苦不堪,也看不到未来,该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该怎么办?


分三步走,一般都可以顺利离婚。


第一,从家里搬出去住。断绝与对方的没必要的往来,确定分居的事实。


第二,马上起诉,记得在庭审中举证你们确实已经分居的事实。即使这次起诉不判离也没有关系。


第三,继续分居满一年后再次起诉。因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已经固定了你们分居的事实,即使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你们夫妻感情破裂,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都会判离婚。


写在最后:


有人说,结婚或许可能一时冲动,但是离婚往往才需要更大的勇气。抛开感情不说,涉及到责任划分、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等重重问题,即使友好体面结束都不那么容易,何况大多数是一场伤筋动骨的拉锯战。


作为一名专业的婚姻律师,我从不鼓励大家一对婚姻不满意就离婚,因为任何一段婚姻都需要用心经营、互相包容,经历过鸡毛蒜皮的磨合,才能拥有细水长流的深厚感情。但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已死”,维系夫妻关系对于彼此便只有痛苦,如此趁早解放彼此,无论是从夫妻双方还是出于避免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成本都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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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大事,也是要事。


当我们步入婚姻的殿堂,我们都渴望婚姻能带来美满的家庭,和未来生活的甜蜜和美好。可在现实生活中,却又有着太多糟糕的婚姻。


爱已不在,婚姻濒临破裂,极度痛苦的双方在不能达成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寻求法律途径,希望给这段失败的感情生活做一个了解,却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为什么?


法院为何不轻易判离婚?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一般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标准,因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础。


众所周知,我国对于婚姻一直有劝和不劝分的传统。所以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首先会劝双方和好不离婚,不会仅因一方起诉就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尤其是在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时,在不具备法定离婚情形的离婚诉讼中,法院一般都不会判离。


因为站在法院的角度来考虑,如果一方坚称夫妻感情尚存,希望能继续好好生活,对于此种情形,法官通常会给被告一个机会,希望双方都能够珍惜眼前,维系夫妻关系,判决驳回起诉。


当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已经「名存实亡」,法院也应当准予离婚。


但从某些角度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夫妻之间感情问题,想通过举证证明似乎并不容易。所以到底如何才算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


以下7种情形,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我们办理大量婚姻家事案件经验总结,围绕这7种情形进行举证,调解无效的,法院一般准予离婚:


1、对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当然,在实践中一个人同时办理两张结婚证的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但对方与第三人办结婚宴的证据、孩子出生证明上父母的名字,或是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对方与第三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是一方写下的保证书、悔过书证明却有婚外情的事实存在,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


2、对方存在家暴、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遭遇家暴后的报警记录、医院的伤残鉴定、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及邻居的证人证言,甚至是施暴者自己写下的承认家暴等恶劣事实的悔过书等等。


3、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证据


参与网络赌博的记录或是线下赌博,购买毒品,家中吸食毒品的物品拍照,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或是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以及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夫妻之间确实因为感情不合而分居,且已经满两年的证据。比较有力的证据是夫妻签订的分居协议和第一次判决不离婚的判决书中已确定的分居事实,其次分居住出来的租房合同、邻居证言、居委会居住证明、暂住证、双方通话聊天内容等都可作为证据。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


比如一方婚外情、一夜情、长期嫖娼等证据,均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类证据不能是人为制造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曾经有一位当事人通过在对方手机里安装窃听器获取了对方与第三人暧昧的谈话内容,这种通过非法手段,或是侵害别人的合法权利而取得的证据,法庭上很可能不被认可。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


这种情况通常需要向法院单独提起,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有可能被法院宣告失踪。如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和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等。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证据。


不知道如何证明感情破裂该怎么办?


也许有朋友会说,以上这些情况过于极端。如果既没有家暴、也没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但确实已经破裂的婚姻折磨得痛苦不堪,也看不到未来,该如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该怎么办?


分三步走,一般都可以顺利离婚。


第一,从家里搬出去住。断绝与对方的没必要的往来,确定分居的事实。


第二,马上起诉,记得在庭审中举证你们确实已经分居的事实。即使这次起诉不判离也没有关系。


第三,继续分居满一年后再次起诉。因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已经固定了你们分居的事实,即使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你们夫妻感情破裂,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都会判离婚。


写在最后:


有人说,结婚或许可能一时冲动,但是离婚往往才需要更大的勇气。抛开感情不说,涉及到责任划分、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权等重重问题,即使友好体面结束都不那么容易,何况大多数是一场伤筋动骨的拉锯战。


作为一名专业的婚姻律师,我从不鼓励大家一对婚姻不满意就离婚,因为任何一段婚姻都需要用心经营、互相包容,经历过鸡毛蒜皮的磨合,才能拥有细水长流的深厚感情。但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已死”,维系夫妻关系对于彼此便只有痛苦,如此趁早解放彼此,无论是从夫妻双方还是出于避免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成本都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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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16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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