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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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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7 2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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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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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这种情况可以在原告居住地法院起诉



案例:张三在A县居住,因涉嫌运输违禁品,被B市公安局关押2天、物品也被当场扣押。张三获得自由后,到自己居住地A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张三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经审查作出二审裁定书,指令A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


焦点:张三对B市公安局作出限制其人身自由以及扣押物品的强制措施,能否到自己居住地的A县法院起诉。


答案:本案张三有权在A县法院提起诉讼,A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权亦有义务进行审理。


理由: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一般情况下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原告除了可以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外,也可以到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据此,张三在自己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提示:


1、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而对当事人采取预防或制止的手段。行政处罚则是对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后,对当事人作出的制裁后果。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可见《行政强制法》第9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可见《行政处罚法》第9条。譬如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决定,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制止当事人作出违法行为的强制措施。


2、只有在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原告才具有管辖法院的选择权。同时原告在起诉的同时,应当尽到举证义务,即应当有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否则,就会面临不予立案或者被驳回起诉的风险。


3、因同一事实,当事人被某行政机关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还有其他行政机关参与,对其作出了其他的强制措施或处罚,则当事人对在该同一事实基础上而作出的多个行政行为,都可以在选择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譬如张三因运输违禁品,被B地公安机关采取了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同时又被B地市场监督机关扣押了货物。则张三对上述两单位分别作出的行政行为,都可以选择在原告所在地即A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负担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具有主动性、负担性、最终性、一次性。主动性,是指行政处罚的启动方式是依职权,和行政许可的依申请相区别,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主动干预,否则就会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处罚的负担性,体现为惩戒性,惩戒包括惩罚和警戒两个方面,惩罚就是“惩前”,警戒就是“毖后”,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制裁功能和教育功能;最终性,表明行政处罚是对实体法律问题作出的最终处理结果,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临时性相区别;一次性,意味着对同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已经依法作出了处罚,就此结束,不得进行重复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可概括为申诫罚、名誉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人身罚等。申诫罚就是警告,这是一种具有心理强制作用的处罚方式,它是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作出的批评、警示、告诫。名誉罚,就是通报批评,通报批评是一种公开的警告,不但会对被处罚人形成心理强制,还会减损其名誉。财产罚就是罚没一定财物,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资格罚就是限制、减损、剥夺某种资格,包括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行为罚就是限制、剥夺从事某种经营行为,包括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人身罚就是行政拘留,特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人作出的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因此也叫治安拘留。以上这些是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列举的处罚种类,除此之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创设行政处罚的新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解决的是处罚的方式问题,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对行为人施以何种处罚以及谁有权作出规定,这涉及到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规章只能设定警告、通报批评、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如果上位法只规定了什么行为构成违法,但没有规定如何处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了实施上位法,可以补充设定罚则,但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报送备案时也需要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如果上位法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了处罚规定,那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都有权在上位法已经设定好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除了行政机关,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的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一般地,行政机关应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但是在一定条件下,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一般地,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如果是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行政处罚的作出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外,适用普通程序,对违法行为在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的基础上,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一般要求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听证不是独立的处罚程序,而是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增加的内容,在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非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涉及相对人重大利益的处罚决定作出前,赋予其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另外,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还特意强调,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防止行政处罚权的不当行使。


一般地,行政处罚案件的追究时效是2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5年。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发现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过来,已经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司法机关认为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应该是谁

什么是人身自由?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的侵犯。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4、包括了人格尊严权,既人格尊严具有神圣性,排除任何形式的限制和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又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5、包括了住宅权,既公民住所、生活以及保存私人财产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6、包括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既除非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并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检查外,不得侵犯。而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什么情况下可以限制人身自由?


我们把限制人身自由细分为两个方面:在刑事事件中和在行政权利中。


1、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中,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只有在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情况下,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经院长批准才会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2、在我们生活中可能接触最多的是行政机关依职权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


一、这里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叫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去实现某些行政管理目的。限制人身自由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而行政强制措施本身并不是一种处罚,而是行政机关在某个行业管理过程中,为了实现后续的管理目的而进行的一种约束。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的种类,我们这里主要讨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也就是只有法律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比如,当你要知道你做的这个事情会不会被该行业的法律限制人身自由,那么你可以了解这个行业的法律有没有设定该强制措施,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该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机关是谁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机关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来实施,并且禁止委托实施。必须要有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证件。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留置盘问 2、行政传唤 3、管束或约束身体 4、扣留 5、强制隔离戒毒 6、收容教育 7、强制收治、医学留观与强制隔离。前面6项都是由公安机关决定,第7项主要针对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疫情控制的规定。该部法律将传染病分为了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对于病人的疾病进行检测,对于甲类传染病应当及时采取隔离和治疗措施,对于乙类和丙类传染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对于已发生的甲类传染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确实有必要时,上一级人民政府才能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限制或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根据该部法律我们看出,对于不同程度的传染病所采取的措施是不一样的,对于需要限制人群聚集和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隔离措施其实是有严格的要求和程序的。


行政强制行为的救济。


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出行政复议,可以提起国家赔偿。


二、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指的是行政主体对于实施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剥夺或限制其一定权利,加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主要就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决定和执行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拘留的执行为拘留所,单个拘留最长期限为15日,公民犯两种以上应受拘留的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分别决定处罚但可以合并执行,合并执行但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20日。


当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时的救济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我们国家在努力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的法治强国,作为有着几千年文化的国家,我们的人民也深爱我们脚下的这片土地。党的二十大明确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孟德斯鸠说过“权力应该被用来限制权力”,但是也有人说过“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可是金子可以拉着它的鼻子走”。所以,法治国家的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这个过程中,相信我们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明天一定会更好。






--以上内容仅作为本文章对特定问题的讨论和参考,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不代表本律师和本律师事务所的正式法律意见,如有问题请联系相关律师,或者给我们留言-


















什么是人身自由?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的侵犯。2、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3、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4、包括了人格尊严权,既人格尊严具有神圣性,排除任何形式的限制和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又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5、包括了住宅权,既公民住所、生活以及保存私人财产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6、包括了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既除非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并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检查外,不得侵犯。而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什么情况下可以限制人身自由?


我们把限制人身自由细分为两个方面:在刑事事件中和在行政权利中。


1、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中,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只有在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情况下,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经院长批准才会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2、在我们生活中可能接触最多的是行政机关依职权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


一、这里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叫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去实现某些行政管理目的。限制人身自由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而行政强制措施本身并不是一种处罚,而是行政机关在某个行业管理过程中,为了实现后续的管理目的而进行的一种约束。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的种类,我们这里主要讨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也就是只有法律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比如,当你要知道你做的这个事情会不会被该行业的法律限制人身自由,那么你可以了解这个行业的法律有没有设定该强制措施,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该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机关是谁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机关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来实施,并且禁止委托实施。必须要有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证件。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留置盘问 2、行政传唤 3、管束或约束身体 4、扣留 5、强制隔离戒毒 6、收容教育 7、强制收治、医学留观与强制隔离。前面6项都是由公安机关决定,第7项主要针对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疫情控制的规定。该部法律将传染病分为了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对于病人的疾病进行检测,对于甲类传染病应当及时采取隔离和治疗措施,对于乙类和丙类传染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对于已发生的甲类传染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确实有必要时,上一级人民政府才能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限制或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根据该部法律我们看出,对于不同程度的传染病所采取的措施是不一样的,对于需要限制人群聚集和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隔离措施其实是有严格的要求和程序的。


行政强制行为的救济。


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出行政复议,可以提起国家赔偿。


二、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指的是行政主体对于实施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剥夺或限制其一定权利,加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主要就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决定和执行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拘留的执行为拘留所,单个拘留最长期限为15日,公民犯两种以上应受拘留的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分别决定处罚但可以合并执行,合并执行但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20日。


当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时的救济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我们国家在努力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的法治强国,作为有着几千年文化的国家,我们的人民也深爱我们脚下的这片土地。党的二十大明确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孟德斯鸠说过“权力应该被用来限制权力”,但是也有人说过“虽然权力是一头固执的熊,可是金子可以拉着它的鼻子走”。所以,法治国家的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这个过程中,相信我们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明天一定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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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18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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