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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自动放弃婚前财产可以吗怎么办(离婚后婚前财产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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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7 1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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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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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夫妻离婚时不用再争夺房产,2021年起统统这样处理

根据数据显示,在2018年时,我国成年单身群体数量已经达到了2.4亿,其中处于独居状态的有7700万人,而且预计在今年将会达到9200万人。对于这些成年单身群体来说,没有选择结婚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说房子、彩礼的压力,家庭生活开销、孩子的生育等等,都是压在人们头上的一座大山,使得很多人不愿意结婚。


简单点来说,对于现在的单身女性来说,没有选择结婚的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一个人生活开支较小,自己每个月的收入足够自己开销,生活比较自由。其二:结婚后肯定会面临生育孩子的问题,然而从怀孕到育儿,需要不短的时间,这就使得很多女性怀孕后,都选择辞掉了自己的工作,在家养育孩子,两三年的时间无法工作。这就使得与社会有了很大的脱节,以后想要找工作也比较困难。对于现在的女性来说,大多数都比较独立,如果为了结婚而失去自己的工作的话,很多女性也是不愿意的。




而对于单身男性来说,没有结婚的主要原因,还是房子和彩礼的压力。毕竟现在的房价是非常高昂的,使得很多人想要买一套房子也非常困难,单单是首付就掏空了家庭的积蓄,更何况还要还三十年的房贷。对此而言,生活压力无疑是非常大的,而且彩礼方面也不是一个小数目,房子的首付加上彩礼,就算是一个小城市,都需要几十万。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很少有人能够拿出几十万的现金,因此对于这些男性单身群体来说,都想要多积攒几年积蓄,晚几年再结婚。甚至有些单身群体不愿意背负房贷的压力,所以宁愿不结婚,也不愿意买房,这就使得现在我国晚婚甚至是不婚的群体越来越多。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现在单身群体数量越来越多的现状,也是有着不得已的原因。但对于现在来说,房子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人们结婚时必要的商品,可以说是人们踏入婚姻殿堂的“叩门砖”。这就使得房子在人们的家庭当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可以说是一个家庭当中最重要的商品。根据央行给出的数据显示,现在我国城镇居民家庭财富的70%以上都是房子,这也就意味着房子是人们家庭当中最重要的财富。


这就使得现在很多打算离婚的家庭,在分割家产的时候,都不愿意舍弃房子。这就使得这些夫妻为了争夺房子,可以说是撕破脸皮,甚至是大打出手。可以说为了房子,这些曾经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也是不择手段,都想将房子留到自己的手中。而对于今年来说《民法典》已经正式开始实施,其中也有关于离婚分割财产的规定,尤其是对于房子而言,也是有着明确规定,夫妻离婚时不用再争夺财产了,从2021年起统统这样处理。




第一:属于婚前的房产,离婚后不得分割

对于婚前房产来说,明显就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买的房子,属于婚前房产。对于婚前房产来说,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其一就是婚前全款买房,比如说小李在结婚前全款买了一套房子,对于这个房子来说,就是小李的婚前财产,如果离婚的话,房子是归小李所有的。当然了,如果小李结婚后将自己妻子的名字也写到房产证上,就意味着赠予妻子一半的房屋产权,那么对于这个房子来说,在离婚的时候,就需要平均分割。


还有一种类型就是婚前首付买房,对于这种购房方式来说,如果离婚的话,首付和婚前还房贷部分是属于个人所有的,婚后的还房贷部分,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比如说小李付首付买了一套房子,如果以后离婚的话,房子还是属于小李的,只不过要赔偿妻子婚后还房贷部分的一半。




第二:属于婚后的房产,离婚后平均分割

对于婚后房产来说,更是非常简单,就是夫妻婚姻续存期间买的房子,是属于婚后财产,对于这个房子来说是属于夫妻共有的。即使一方出钱较多,而另一方出钱较少,在离婚的时候也是会平均分割的。毕竟对于夫妻而言,一个收入较高,而另一个收入较低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这就使得一些人心里感觉不平衡,觉得房子应该是属于自己的。


我们来打个比方,比如说小李收入较高,结婚后房子的首付部分就是小李出钱,而且每个月的房贷也是小李在还,而小李妻子的收入都用于日常开销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小李想要将房子独自占有,这样的想法可能实现吗?当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在婚姻续存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都是属于婚后财产,无论是用谁的收入买房,这套房子都是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离婚时需要平均分割。


当然了,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我们来举例说明一下。比如说小李婚前全款买了一套房子,在结婚后小李觉得这套房子比较小,居住起来不舒适,所以就将这套房子卖掉了,购买了一套面积更大的房子居住。对于这个面积更大的房子来说,就不属于婚前财产了,而是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也就是说,如果要离婚的话,这套房子是需要平均分割的,这点大家需要留意。


第三:被赠予或者是继承的房子,根据情况而定

对于现在来说,相信很多人都面临着父母帮忙买房的局面。对于一些家庭来说,父母更是直接赠予一套房子。在婚姻续存期间,如果被赠予一套房子的话,除非赠予人明确表示,这个房子就赠予给他一个人,否则的话这套房子就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我们来举个例子,比如说小李的父亲赠予了小李一套房子,并且明确表示这套房子属于小李自己所有,那么这套房子在离婚的时候就不会被分割,而是属于小李独有。要是小李的父母没有明确说明这套房子就给小李一人,那么这套房子就是属于小李夫妻双方的,在离婚的时候,需要平均分割。


还有就是继承的房子,对于继承的房子来说,和被赠予的房子来说,性质是一样的。除非在遗嘱中明确说明只继承给小李一人,属于小李的私人财产。否则的话,这套房子也是属于夫妻共有的。在离婚的时候,也是需要平均分割的。


对于离婚时分割房产而言,你有何看法呢?


最高法民一庭:婚前、婚内、离婚后,对夫妻一方撤销房产赠与的不同处理意见

编者按:婚前、婚内、离婚后,对夫妻一方撤销房产赠与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法院民一庭在其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及《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分别阐明了观点,本文分两节,分别予以介绍。文中“本节小结”部分的内容,旨在梳理、归纳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方便读者理解、记忆,仅为本文编辑个人意见,如与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有出入,请以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为准。




第一节 对夫妻一方在婚前、婚内撤销房产赠与的处理意见




一、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适用条件




适用本条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夫妻双方已经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也是设立赠与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尚未有效成立,就不存在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基础。




2.赠与的标的物是房产




如果赠与的是动产,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动产的物权变动原则上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因此,只要交付了标的物,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上述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也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仅是对抗要件。因此,对该类特殊动产,在已经交付的情况下,不应以未办理转移登记为由,支持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3.房产尚未进行转移登记或“加名”的变更登记,赠与人仍是赠与房产的所有权人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即使一方实际占有另一方的不动产,如果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加名”的变更登记,应当认定为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除非经过公证,否则,赠与人依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659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一方的财产往往只是名分的不同,实际上大多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和使用。因此,即使另一方一直合法占有使用该房产,也不能认定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赠与人仍可以撤销赠与。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房产所有权才合法转移给受赠人,同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也归于消灭。根据对本条的上述理解,夫妻一方就赠与另一方房产的约定行使任意撤销权,如果赠与房产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或者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办理公证手续的,对受赠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登记后赠与房产的已变更为受赠人,不再受本条解释调整。




4.赠与人行使的是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而非法定撤销权




一是两者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在是《民法典》第658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对法定撤销权作了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二是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由于行使法定撤销权前,赠与物的权利往往已经发生转移,此时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三、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夫妻赠与房产已部分履行,对未履行部分是否可以撤销赠与的问题




实践中遇到一种情况,即夫妻一方将其所有的两处以上房产赠与另一方,部分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提出对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对于这类纠纷,应认定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尚未履行的部分,应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公证手续,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对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2.关于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的效力




为防止赠与人反悔,夫妻在赠与房产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此种约定是否有效?是否能够阻止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任意撤销权是对整个有效赠与合同的否定,其中包括放弃任意撤销权情况,该条款当然也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是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前述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签约前赠与人对此条款进行了慎重的考虑,其作为权利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房屋产权,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规定,故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




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符合法律规定精神,赠与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受到一定限制,故应认定夫妻房产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有效。受赠人据此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即使赠与房产未经公证,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3.关于因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夫妻赠与房产造成损失的,赠与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实践中曾发生过一种情况,即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赠与房产,给受赠人造成一定损失,受赠人请求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并赔偿损失。对此,应分别以不同情况对待。如果符合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赠与人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房产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那么,人民法院应判令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前两种情形下受赠人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理由是:赠与合同是单方无偿合同,赠与人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因此双方的利益是不对等的。如果判令赠与人赔偿因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赠与标的物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无疑会扩大这种利益的不平衡。




四、关于对夫妻间赠与房产公证异议的救济途径问题




如果赠与房产已经过公证,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赠与人因此丧失任意撤销权。诉讼中,如果赠与人以公证有明显错误作为抗辩事由,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赠与人的理由充分的,可以不采信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支持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




五、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夫妻间房产受赠人资格的问题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来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如果夫妻一方婚后因疾病或受伤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痴呆人、植物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有行为能力人的夫妻一方向对方赠与房产,对方是否有权接受赠与房产?根据《民法典》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受赠人的资格。因为赠与合同是单方行为,只要赠与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配偶为第一顺序监护人,此时,存在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法定代理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从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可以认定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经代理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了赠与,赠与合同成立




六、关于法定撤销权的问题




本条规范的是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的情况,如果赠与房产已经变更登记,则原则上,赠与人不能再撤销赠与。但是,实践中,也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适用法定撤销权,以平衡双方的合法权益,比如,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第663条规定,支持赠与人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如果双方在赠与合同中约定了受赠人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也可以援引法定撤销权予以撤销,但要注意,基于双方为夫妻的特定身份关系,所附义务如果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有违公序良俗的,则不应当支持其相应的请求。




本节小结




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本文编辑作如下小结,仅供读者朋友参考:




1.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之间赠与房产时,既未约定放弃撤销权,赠与合同亦未经过公证的情形下,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放弃撤销权,或者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则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2.当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者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均可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




第二节 对夫妻一方在离婚后撤销房产赠与的处理意见




上节是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对赠与房产行使撤销权的处理意见,如果当事人通过离婚协议赠与房产在离婚后主张撤销权或者不履行离婚协议又该如何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问: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答: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赠与方的观点是不对的。




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那么从法律角度,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如何评价呢?




我们认为,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第2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没有打算履行,特别是对那些将签订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却动辄反悔,根本没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绝不能予以支持。




本节小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上述《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的观点,本文编辑作如下小结,仅供读者朋友参考:




1.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相对方,离婚后,赠与方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任意撤销权的,不予支持。




2.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而是赠与人为换取相对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




3.如果离婚协议中房屋受赠人不是离婚协议相对方的情形下(比如系子女或他人),因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故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




4.无论离婚协议中房产受赠人是离婚协议的相对方,还是子女或他人,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房屋的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5.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69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1087条和第1089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第1076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文章



【以案说法】离婚后损害一方婚前财产,罚!

  近日,点军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2018年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对对方存有怨气,且一直存在金钱债务纠纷。2021年5月22日凌晨,王某某因看到其继母张某与前妻胡某某的聊天转账记录后怒火中烧,便来到胡某某父母家门口,要求与胡某某商谈解决。胡某某因害怕未开门,王某某便随手捡起门口道场一洗衣棒捶打胡某某家大门及其停放在道场的白色“宝马”牌X3型轿车,后又捡起一砖头对该车辆实施打砸,其行为导致胡某某家大门玻璃、车辆引擎盖、前后挡风玻璃、前后大灯及部分车门等多处受损。2021年6月25日,经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受损部分总价值为人民币61492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被损车辆属于婚前女方陪嫁财产,双方协议离婚时,该车也已明确约定归女方所有。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书面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官提醒】


  婚前财产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或解除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其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陪嫁的车辆或其他在结婚登记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或父母出资为个人购买的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


  法律赋予公民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自由,选择结束婚姻也是放弃曾经迎接新生活的开始,一方无论是情谊难舍,还是存在财产、子女抚养等纠葛,都应当用理智的态度、通过法律手段冷静解决,这不仅是对过往感情的尊重,也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体现和法律道德规范的要求。结束婚姻过程中一个幼稚的想法、一时酣畅淋漓的街头打砸,并不能摆脱离婚带来的烦恼和矛盾,反而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从失败的婚姻中吸取教训,冷静地处理好已经丢失的情感、协商好财产债务等问题,换个身份以父母的名义共同抚养好子女成长,才是对曾经美好感情的交代,对彼此最大的成全,对子女最好的呵护!



  近日,点军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2018年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双方仍对对方存有怨气,且一直存在金钱债务纠纷。2021年5月22日凌晨,王某某因看到其继母张某与前妻胡某某的聊天转账记录后怒火中烧,便来到胡某某父母家门口,要求与胡某某商谈解决。胡某某因害怕未开门,王某某便随手捡起门口道场一洗衣棒捶打胡某某家大门及其停放在道场的白色“宝马”牌X3型轿车,后又捡起一砖头对该车辆实施打砸,其行为导致胡某某家大门玻璃、车辆引擎盖、前后挡风玻璃、前后大灯及部分车门等多处受损。2021年6月25日,经宜昌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受损部分总价值为人民币61492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被损车辆属于婚前女方陪嫁财产,双方协议离婚时,该车也已明确约定归女方所有。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书面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官提醒】


  婚前财产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或解除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其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陪嫁的车辆或其他在结婚登记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或父母出资为个人购买的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


  法律赋予公民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自由,选择结束婚姻也是放弃曾经迎接新生活的开始,一方无论是情谊难舍,还是存在财产、子女抚养等纠葛,都应当用理智的态度、通过法律手段冷静解决,这不仅是对过往感情的尊重,也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体现和法律道德规范的要求。结束婚姻过程中一个幼稚的想法、一时酣畅淋漓的街头打砸,并不能摆脱离婚带来的烦恼和矛盾,反而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从失败的婚姻中吸取教训,冷静地处理好已经丢失的情感、协商好财产债务等问题,换个身份以父母的名义共同抚养好子女成长,才是对曾经美好感情的交代,对彼此最大的成全,对子女最好的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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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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