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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律师:
我和前夫结婚5年,偶然得知他竟然外面有私生子了,我无法忍受,于是在去年仓促办理了协议离婚。经过一年调整,我现在平静多了,但还是觉得他对我伤害太大。请问,我还能再主张损害赔偿吗?
北京读者卢女士
卢女士:
您好!您所说的赔偿是指“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下面为您解答。
●是否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该规定比原《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多了一个兜底条款,就是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您的介绍,您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子,这应属于“重大过错”,您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比较《婚姻法》司法解释和《民法典》司法解释可以发现:(一)如果您在协议离婚时明确放弃了损害赔偿的请求,则无法再继续主张该请求;(二)如果协议离婚时没有放弃该请求,《婚姻法》司法解释要求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但《民法典》司法解释却删除了“一年”的时间限制,应该适用哪个规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我认为,在您陈述的案件中,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有利于树立优良家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关于损害赔偿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须以离婚为前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当是无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无过错一方的配偶,而非其他人。如果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诉讼离婚中,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告,若被告同意离婚,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若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法院判决离婚后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此外,如果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在一审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依然可以提出,对此法院一般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另行起诉。若双方都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则二审法院可以在处理离婚诉讼时一并裁判。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红志)
编辑同志:吴某在他人介绍下认识了男子周某,两人只谈了三个月就闪电结婚了,婚后不久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后来,吴某发现周某竟然还与另一名女子同居,无奈,吴某决定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生效没多久,吴某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给付自己5万元损害赔偿。吴某可以提起这样的诉讼请求吗?
读者:何燕
何燕读者:为了保护婚姻生活中的弱势群体,我国相关法律作出了特别规定,即使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的,无过错的一方仍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中吴某的丈夫周某在结婚后仍与他人同居,周某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由此可知,吴某在协议离婚后,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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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位已经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的当事人找到我,诉说了他们的婚姻状况以及离婚的缘由。虽然双方和平分手,但是当事人心里多少存在不甘和委屈,毕竟,导致这段十年夫妻感情破裂的真实原因是因为对方对婚姻不忠,违背夫妻忠诚,第三者的插足致使妻离子散。当事人声泪俱下的回忆起婚姻的种种委屈,不禁让人同情。因此,当事人兢兢业业经营家庭却仍被伤害,不愿就此忍气吞声,想让对方得到应有的惩罚,遂前来咨询救济途径。
首先,我仔细观看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发现协议并未约定离婚补偿金,当事人也未在协议中有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意思表示。
其次,当事人手上有能证明对方具有过错情节的完整证据链。
最后,我留意到他们离婚的日期,距咨询当日才过了一个月,还未超过一年。(注意:协议离婚后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适用一年时效,该一年期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实际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我明确跟当事人说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虽然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会太高,但是当事人本意并不是说想再次从对方身上获取更多财产,赔偿金额不论大小,在法律上制裁和教育对方,告诫其并不是做了错事就能免于惩罚。当事人只不过想通过法律途径让对方意识到自身错误的行为并为其买单,以弥补当事人的内心伤害。
离婚损害赔偿,是民法典增加的一个新规定,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具有制裁和预防婚姻过程中一方发生违背夫妻忠诚行为的功能,亦是保护离婚中无过错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近期,一位已经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的当事人找到我,诉说了他们的婚姻状况以及离婚的缘由。虽然双方和平分手,但是当事人心里多少存在不甘和委屈,毕竟,导致这段十年夫妻感情破裂的真实原因是因为对方对婚姻不忠,违背夫妻忠诚,第三者的插足致使妻离子散。当事人声泪俱下的回忆起婚姻的种种委屈,不禁让人同情。因此,当事人兢兢业业经营家庭却仍被伤害,不愿就此忍气吞声,想让对方得到应有的惩罚,遂前来咨询救济途径。
首先,我仔细观看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发现协议并未约定离婚补偿金,当事人也未在协议中有明确放弃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意思表示。
其次,当事人手上有能证明对方具有过错情节的完整证据链。
最后,我留意到他们离婚的日期,距咨询当日才过了一个月,还未超过一年。(注意:协议离婚后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适用一年时效,该一年期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实际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我明确跟当事人说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虽然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金额一般不会太高,但是当事人本意并不是说想再次从对方身上获取更多财产,赔偿金额不论大小,在法律上制裁和教育对方,告诫其并不是做了错事就能免于惩罚。当事人只不过想通过法律途径让对方意识到自身错误的行为并为其买单,以弥补当事人的内心伤害。
离婚损害赔偿,是民法典增加的一个新规定,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具有制裁和预防婚姻过程中一方发生违背夫妻忠诚行为的功能,亦是保护离婚中无过错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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