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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的方式是在接到判决书的十日内,自行或者委托法定代理人采用书状或者口头的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是需要启动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如果是被告人提起二审,则还要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审流程基本和一审相同,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时,除参照适用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上诉案件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员先宣读抗诉书;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
2、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后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抗诉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
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
对于上诉还有其他问题的可以咨询我们国晖律师,如果想提高改判几率的,建议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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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诉和不上诉有何差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近年来,中国各地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的数量为 167 万左右,一审法院做出判决以后,有的被告人选择上诉,有的选择不上诉;有的虽然感觉冤屈,但还是认了,不上诉了。那对于感觉冤屈的被告人,上诉与不上诉有何区别,或者差异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做出刑事判决后,被告人有权自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以内向原审法院提出上诉,或者直接上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刑事裁定的上诉期为自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五日。
笔者办理的一宗被告人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笔者提出了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同时具备该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不应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笔者对该判决有不同看法,当事人也深感冤屈。
然而,在收到判决书后的上诉期内,当事人及家属虽然也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从一开始到上诉期第九天,一直都坚决决绝地表示要上诉,并请求笔者给当事人撰写上诉状。笔者这段时间处于刚刚“阳康”,身体还需要休息、恢复的状态,也就是在这种状态下,笔者拼尽全力,为当事人写好上诉状。
据当事人家属称,同案的另外几个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都想参考笔者撰写的上诉状。笔者终于在上诉期第七天完成上诉状。
然而,到了第十天,笔者却收到当事人发来的消息,称考虑到律师意见可能还会不被采纳,作为同案被告人的当地律师也“不敢发声”,再加上不想加重女儿和弟弟的经济负担,当事人含泪“逼迫”他们放弃上诉。
笔者这里想谈谈上诉与不上诉有何差异的问题。
如果被告人上诉了,则自然就启动了二审程序,二审法院会审理本案。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二审法院经审理,如果发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者程序违法,或者证据不足等情况,该改判的改判,该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
有上诉,当事人才有可能获得改判的机会;不上诉,则上诉期届满,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取保中的被告人就会被收监羁押,判处的罚金刑也会强制执行。
另一个很重要的影响是:对于一审后不上诉的案件,以后当事人还认为冤屈,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直接不予立案。所以,不上诉的另一个后果是直接封死了当事人申诉的路。再怎么喊冤,也毫无用处。
有蒙冤者就是在不断地申诉中重见天日的。江西省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的张玉环就是这样,蒙冤坐牢 27 年,最终申诉成功,被宣告无罪释放,获得国家赔偿。个人在国家司法机关面前虽然渺小,但不坚持,就只有认了,以后就不要喊冤了。
如果你的案件经专业律师分析,确实存在冤屈(除非当事人向律师隐瞒事实),建议无论如何要上诉;因为,如不上诉,司法机关会认为你服判。
当事人的有罪判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后果很可怕---至少子孙两代人无缘从军、从警和从政,以及敏感部门、重要职位都会让当事人子女丧失机会,因为,这些部门招录人员的时候,会对报名者进行政审,对犯罪人员的子女,会失去很多发展空间。
所以,如果真的有冤屈,一审判决下来,你还会选择不上诉吗?欢迎各位留言讨论。
我是王科栋律师,本篇我们接着分享刑事案件请律师的注意事项,以及诉讼过程中的程与权利。
刑事案件期限有多久?
普通的刑事案件通常会历经三个阶段: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法院的审判阶段。
什么是普通刑事案件,这区别于像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案件来说的,后者针对是国家工作人员。
时间有多久,下面我们说说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的期限。
1、拘留: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逮捕:
批捕期限:已经被拘留的,7日,特殊情况延长1—3天;没有被拘留的,15天
,最长不得超过20天。
3、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逮捕后(2 1 2 2 无期限)=7个月(可更长)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此外,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总的来说,一般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公安拘留到法院一审宣判,短则几个月,长则一年,甚至更长。
我是王科栋律师,对刑事案件请律师和相关诉讼程序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我的新专栏《刑事案件请律师、诉讼程序和权利》。
我是王科栋律师,本篇我们接着分享刑事案件请律师的注意事项,以及诉讼过程中的程与权利。
刑事案件期限有多久?
普通的刑事案件通常会历经三个阶段: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法院的审判阶段。
什么是普通刑事案件,这区别于像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案件来说的,后者针对是国家工作人员。
时间有多久,下面我们说说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的期限。
1、拘留: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逮捕:
批捕期限:已经被拘留的,7日,特殊情况延长1—3天;没有被拘留的,15天
,最长不得超过20天。
3、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逮捕后(2 1 2 2 无期限)=7个月(可更长)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此外,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总的来说,一般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公安拘留到法院一审宣判,短则几个月,长则一年,甚至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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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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