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就要协商财产分割的问题,协商一致的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后按协议要求分割财产,那么离婚后分割财产男方不给钱该如何处理?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离婚后分割财产男方不给钱该怎么处理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后对财产进行分割时男方不给钱,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八条 【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夫妻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民法典》(2021.1.1生效)关于离婚的新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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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以对具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几种情况向过错方要求离婚并索要赔偿,但是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五万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杭州离婚律师:离婚协议约定了男方支付女方比较高的经济补偿金,离婚后,男方不履行的话,女方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支持离婚后的经济补偿金吗?
我们都知道,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必须材料,是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自行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的协议书。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一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却无故反悔,不依约履行协议的情形。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协议一旦签订,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不能随意反悔。
李晓娟律师今天讲的这个案子,是北京海淀区法院在今年一月份判下来的。
杭州离婚律师 李晓娟
小红与小明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0年2月21日办理离婚手续并达成离婚协议书,约定: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双方无子女。
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公司股份:现有在女方名下的A公司的股权,全部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股权补偿金40万元整,于2011年1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3年年12月31日前分期支付。
……
五、经济补偿:男方同意离婚后每月以现金向女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期限为20年:自离婚后的第一个五年每月为3000元,第二个五年每月为4000元,第三个五年为5000元,第四个五年每月为6000元,男方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现金汇入女方提供的账号内。
……
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照协议进行履行,小明给付了12万元股权补偿金,后于2014年1月14日书写欠款声明,记载:由于本人的个人原因,未能按离婚协议规定的时间偿还相关的款项给当事人小红,经双方协商后,特写此欠条。本人小明现欠小红人民币33万元整,在未来三至五年内还清,特立此声明,声明人小明。
于2019年3月28日书写欠条记载:根据小红和小明的离婚协议相关内容,小明尚欠小红33万元未结清,原定2018年底前后付清,现经双方协商,推迟至2020年12月前结清。特立此欠条为据。
小红当庭陈述,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及小明给付情况,小明所欠股权补偿金为28万元,欠款声明及欠条中的33万元为笔误,且本案中只主张28万元。
另,小明自2020年11月起未再给付离婚协议书中第五条约定的按月给付补偿金。
婚姻律师李晓娟
法院认为:
小红与小明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愿体现,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小红要求按照该协议主张股权补偿金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小明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股权补偿金,现小明延迟支付,小红对未支付款项主张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小明在欠款声明及欠条中载明欠付小红款项33万元,小红当庭表示系笔误所致,实际系欠付28万元,本院不持异议。
小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一、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小红股权补偿金28万元及利息;
二、小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小红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经济补偿金6万元。
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总结: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后,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包括离婚经济补偿金。
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
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您可以找李晓娟律师,杭州专业离婚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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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必须材料,是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自行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的协议书。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一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却无故反悔,不依约履行协议的情形。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协议一旦签订,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不能随意反悔。
李晓娟律师今天讲的这个案子,是北京海淀区法院在今年一月份判下来的。
杭州离婚律师 李晓娟
小红与小明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20年2月21日办理离婚手续并达成离婚协议书,约定: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双方无子女。
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公司股份:现有在女方名下的A公司的股权,全部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股权补偿金40万元整,于2011年1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3年年12月31日前分期支付。
……
五、经济补偿:男方同意离婚后每月以现金向女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期限为20年:自离婚后的第一个五年每月为3000元,第二个五年每月为4000元,第三个五年为5000元,第四个五年每月为6000元,男方应当于每月20日前将现金汇入女方提供的账号内。
……
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照协议进行履行,小明给付了12万元股权补偿金,后于2014年1月14日书写欠款声明,记载:由于本人的个人原因,未能按离婚协议规定的时间偿还相关的款项给当事人小红,经双方协商后,特写此欠条。本人小明现欠小红人民币33万元整,在未来三至五年内还清,特立此声明,声明人小明。
于2019年3月28日书写欠条记载:根据小红和小明的离婚协议相关内容,小明尚欠小红33万元未结清,原定2018年底前后付清,现经双方协商,推迟至2020年12月前结清。特立此欠条为据。
小红当庭陈述,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及小明给付情况,小明所欠股权补偿金为28万元,欠款声明及欠条中的33万元为笔误,且本案中只主张28万元。
另,小明自2020年11月起未再给付离婚协议书中第五条约定的按月给付补偿金。
婚姻律师李晓娟
法院认为:
小红与小明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愿体现,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小红要求按照该协议主张股权补偿金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小明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股权补偿金,现小明延迟支付,小红对未支付款项主张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小明在欠款声明及欠条中载明欠付小红款项33万元,小红当庭表示系笔误所致,实际系欠付28万元,本院不持异议。
小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一、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小红股权补偿金28万元及利息;
二、小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小红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经济补偿金6万元。
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总结: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后,双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包括离婚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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