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
再审的特点是: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我国刑事诉讼中再审期限一般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满足特定条件(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之后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因为审判监督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
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
一、就民事诉讼来言,再审的提起有以下三种方式 :
(1)当事人提起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申诉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检察监督,提起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一条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二、民事案件再审事由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一般情况下民事再审要多久结案——提出再审后的三个月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四、民事案件中,申请再审的期限并非一律全是六个月,也有不同情况
1、一般情况下的判决、裁决、调解书,是再发生法律效力后的6个月内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特殊情况下,在发生如下情况,判决、裁决可以突破文书生效后六个月的时间限制。但应当自知道下述情况或者应当知道下述情况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③、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④、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行政再审立案事由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行政再审审理期限
对生效行政诉讼判决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自立案后,要在6个月内审查作出裁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行政再审审理期限是如果再审的案件继续按照第一审的程序处理,审理的期限是六个月;如果再审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的程序处理,审理的期限是三个月。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三、申请再审的期限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一项重要原则,也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优越性的重要体现。设立再审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正错案,实现案件的实体公正。那么,什么是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刑事诉讼再审的条件和申请期限是什么呢?
一、刑事案件申诉的提起
刑事再审程序,又称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但也有另外,对于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原审被告人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即使超过两年,也可以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刑事案件启动再审的条件
各级法院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及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对于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检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当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刑事申诉时效是多长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四、刑事追诉时效是多长
1、追诉时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规定,追诉是时效按照不同的情况有四种:
①五年。法定刑≤五年;
②十年。五年≤法定刑≤十年;
③十五年。十年≤法定刑≤十五年;
④二十年。法定刑是无期徒刑、死刑。
五、时效的计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和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只有依法履行职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合理审判,公正裁决,对错误的判决、裁定,秉持有错必纠的法治精神,不拖延,才是人民法院为人民的真正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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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的办理能力,是诉讼律师终身需学习和提升的必要能力,“应当从哪些方面着手提升该项能力”可能成为我们工作之中的思考或疑问。近期,温度法律圈众多伙伴现身说法,用自身过往诉讼案件办理经历,分享交流了关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和实务建议,以期能对屏幕前的各位小伙伴在实务之中提升办案能力有所裨益。
经过我们筛选、归纳、整理和补充,列举出 32 条诉讼案件办理实务建议,分为「案件立案前」、「案件开庭前」、「案件开庭时」、「案件开庭后」四大阶段实务建议,具体内容详见如下列举,供各位法律同行参考交流:
第一部分:案件立案前
1.现场立案前:需仔细核对立案所需材料清单,最好每次准备立案材料时,根据统一标准的立案清单进行准备,防止因缺失部分材料以致白跑一趟。(附立案清单,供大家参考)
2.立案前需注意事项:①为了避免立案时出现管辖争议,导致准备的起诉材料全部重新推倒重来,建议起诉状、委托书中的抬头某某法院先空着,立案时管辖确定没问题再填写,或者留有备份的空着的材料;②为了避免起诉状需根据立案庭或客户的临时要求进行修改,可以将客户签名页单独成页,避免每次起诉状的修改都导致起诉状重新签署,但这里要注意,更改的起诉状要与客户有往来痕迹,确保客户明确知悉确认。
3.网上立案时:①按照线下立案所需材料清单,分类扫描并将文件标题标注清晰,如“民事起诉状-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案-2022.7.4”;②对于批量案件,可以提前将每一个案件扫描并将文件标题标注清晰。在网上立案平台立案时,可以将相同的案件信息(如被告、部分证据材料等)添加为常用,选择复制立案后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③如果案件相对复杂,可以在法官留言处简要说明:管辖约定、案件核心情况等;④提交立案之前,一定要仔细仔细再仔细,一一核对所有材料及相关信息,防止遗漏或者出错。
4.相关信息核实:①如果是首次前往该法院立案,可以询问同事该法院是否存在立案特别注意事项;②提前一天,电话咨询确认该法院立案庭的准确地址以及核酸要求,部分法院的立案庭与审判庭是分开的;③立案之前,核实确认是否存在特殊管辖情形,如集中管辖、专门管辖等。
5.合理选择立案方式:①一般情况下,线下立案效率相对较高,但部分法院需要提前预约抢号才能线下立案;②很多法院可以进行线上立案,相对线下立案便捷很多,但各个法院网上立案审查速度存在差异;③提交网上立案后,需要跟法院核实是否还需邮寄书面材料,部分法院无需等审核通过即可提交书面材料,部分法院需等法院审核通过后才可提交书面材料,部分法院无需再提交书面材料;④做好当事人的心理预期管理工作,不同的法院、不同的立案方式立案速度不一,不同时间立案速度亦存在差异,如下半年立案难度会高于上半年,月底立案难度会高于月初等,提前向当事人将相关情况沟通清楚,让其对立案进展有初步的了解。
6.其他补充说明:①提交给法官的材料最好是单面,一方面是方便承办法官翻阅查看案件材料,另一方面也是方便法院归档;②与诉请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最好提前标注清楚具体位置、具体内容,最好做到法官可以快速了解己方的依据;③诉请中如果涉及多个金额,最好提前将总额计算清楚,法院需据此来计算诉讼费;④立案时,某些案件如果存在案由竞合时,注意对案由的选择和利用,可以提前检索一下,相关案由在该法院具体是分配到哪一庭来审理,其对类似案件的支持力度如何,进而选择对己方相对更优的案由。
第二部分:案件开庭前
7.提前向法院核实相关信息:①提前两天与承办法官确认是否正常开庭,尤其是外地法院;②如果正常开庭,该法院的核酸要求;③对方是否正常出庭以及其是否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等;④提前确认开庭方式,是线下开庭还是线上开庭。刑事案件如果是线上开庭,是哪种方式,是全部线上,还是法、检、辩护人在线下,被告人通过看守所视频参加庭审,根据开庭的方式要提前与当事人沟通庭审注意事项。
8.提前做好当事人沟通工作:①提醒当事人提前将证据原件按照证据目录顺序准备好;②提醒当事人不要擅自删除微信沟通记录、短信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③如果当事人一同出庭,将法院具体地址、开庭地点、开庭时间(最好提前 20 分钟到法院)、需携带的材料(证据原件、证据存储介质、身份证原件、核酸证明等)提前详细告知。
9.提前做好案件材料整理工作:①案件材料可以按照原告材料、被告材料、法院材料、其他材料等进行分类理顺,亦可按照自己的习惯去整理,整理原则是自己可以快速找到对应的材料;②如果有当庭补充提交的证据材料,务必做到诉讼当事人人手一份,同时提交给法院的材料注意单面复印;③电子档案件材料同步按照顺序整理好,并且注意备份;④可以提前做好一个庭审笔录表格模板,事先填好案件信息(案号、原被告、受理法院、承办法官、开庭时间等),并设置几栏或几页空白区域,便于记录案件争议焦点、需核实信息等,也便于庭后回顾案件和归档。
10.提前做好案件检索工作:①提前检索类似案件,法院的关注要点(尤其是高度重复的问题)以及裁判规则,尤其是同一法院;②提前检索类似案件,法院适用的法律法规具体包含哪些;③提前检索清楚类似案件的其他信息,如案由、争议焦点等。
11.提前做好己方观点及依据梳理工作:①原告方的每一项诉请,注意提前梳理清楚该项诉请的事实依据(包含在证据材料的第几页、具体内容是什么等)、法律依据(包含法律名称、法条序号、法条内容等);②如果诉请中存在金额,注意提前梳理清楚该项金额的计算公式、计算过程、计算依据等;③代理被告方时,先考虑程序上答辩意见(如管辖、诉讼时效等),然后考虑实体上答辩意见;④二审案件,在开庭之前需要注意,己方对一审判决的何种内容存在异议。如果对事实认定存在异议,异议内容主要是什么、在判决书第几页第几行;如果对法律适用存在异议,异议观点主要是什么,应适用何种法律法规。
12.提前做好案件事实梳理工作:①站在己方立场上,重点关注与己方观点或意见有关的事实及证据是否全部梳理清楚;②站在对方立场上,预判对方可能的意见,并提前梳理清楚可以对抗对方意见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③站在法官的立场上,预判法官可能会询问什么问题,提前与当事人核实清楚相关事实情况;④如果案件事实仍在持续更新,每次开庭之前注意与当事人核实并更新案件情况;⑤如果当事人一同出庭,注意提前做好当事人沟通工作,何时需要当事人回答、何时由代理人回答、法官可能会询问当事人的问题(但不能教当事人如何回答)等;⑥梳理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要充分做到换位思考、角色来回转化,尤其是如何表达和需提交何种证据材料,能说服法官采信我方的观点。
13.提前做好证据材料梳理工作:①提前将己方已提交的证据及证明内容梳理清楚,能证明己方核心观点的证据注意提前标注清楚,庭审时注意重点阐述提请法官注意;②如果提交了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注意区分清楚哪一部分微信聊天证据证明哪一部分内容;③对方已经提交的证据,注意提前与当事人核实确认己方的质证意见;④对于当事人描述的事实如果没有证据加以支撑或者证明力相对较弱的,一定要提前重点标准清楚,否则在开庭时容易弄混。
14.提前准备好庭审提纲:①庭审提纲的撰写过程中,可以以“流程化、标准化”为原则:流程化要求每一个步骤具体可操作,标准化要求每一个步骤有对应的框架性方案或类似文书模板;②庭审提纲可以按照法官审理案件的主要流程来撰写,如民事案件可以按照原告陈述诉请、事实及理由—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互相发问—法庭询问—原告发表辩论意见—被告发表辩论意见—原告最后陈述—被告最后陈述进行准备;③提前准备好庭审提纲,不是为了在法庭上直接念稿,而是为了提前将相关要点落实到书面上,以防庭审过程中遗漏案件要点;④提前预判并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己方不确定的都可以提前列举出来并想好应如何回答。
15.刑事案件开庭前的当事人及家属沟通工作:①在刑事案件开庭前几天,建议辩护人前往看守所会见一次当事人,提前向当事人阐述案件审理的具体流程,让其对庭审程序有大概的了解,减少其对法庭审理的陌生感;②在与被告人的会见中,要确认被告人是否认罪,以免庭审中出现被告人当庭翻供或其他意外情况;做好庭审中各类可能询问的预案工作,此处注意辩护人不能教被告人如何回答法庭、公诉人的发言,只能对可能出现的发问进行预测;③在刑案开庭前几天,建议与当事人家属见面沟通一次,解答当事人家属关于案件审理的合理问题。
16.刑事案件开庭前的申请工作:①申请庭审直播,除涉及几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外,庭审直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将案外因素的影响降到最低;②申请证人出庭,证人证言作为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较为重要的一个证据种类,由于证人的不出庭,会导致法庭无法完整地查清案件情况;③申请鉴定人出庭,如果案件涉及鉴定问题,坚持要求鉴定人出庭,并对鉴定问题进行发问;④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主要是针对鉴定或涉及专业问题;⑤申请被害人出庭,如果案件存在被害人,应该申请被害人出庭,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⑥申请法院组成五人或者七人合议庭审理案件,对于案件有相当影响力,或者可能存在案外因素影响的情况,可以申请组成多人合议庭,也能帮助法庭减少压力;⑦以上是刑事案件的开庭前,对相关问题向法院提出申请,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7.刑事案件开庭前的质证准备工作:①开庭前与法院、检察院沟通好,根据检察院出示证据的方式(一证一质,分组质证等)进行针对性质证;②可以选择可视化的质证方式,包括制作思维导图、PPT 等,与法庭提前沟通展示设备的问题;③如果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了卷宗没有的证据,此时要格外注意,可以申请质证期限。
18.刑事案件开庭前的发问提纲准备工作:①发问提纲主要是向被告人发问,通过被告人的回答来向法庭展示案件的事实情况;②向证人发问的提纲,要围绕证人证言的证明事项,并提前预判证人的可能回答;③向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结合案件的情况,做好充分准备。
19.其他开庭前需注意事项:①开庭前几天,可以从头到尾再仔细翻阅梳理案卷材料,尤其是自己手里案件比较多的情况下,不仅仅是为了熟悉案件,也是为了核查是否存在遗漏,而且有时可能会有新的办理思路;②对于相对复杂的案件,可以通过可视化的方式呈现,比如制作图表、时间轴、PPT 等,“可视化”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法官快速清楚了解案件事实及己方观点;③如果需要可视化展示的,需提前与法官沟通是否有相应设备予以呈现;④如需申请证人出庭的,注意核实身份、做好谈话笔录,告知前往法院需携带的材料(如身份证原件、核酸材料等) 。
20.实习律师建议学习事项:①在时间及法庭允许的情况下,实习律师尽可能多去开庭,辅助或者旁听都可以,增加对开庭的体验感与熟悉感;②参加庭审过程中,时刻注意留心学习,如庭审流程、双方如何临场发挥和应对、审理法官的关注要点等。
第三部分:案件开庭时
21.庭审表达时:①注意对着屏幕讲话,以便法官、书记员、对方当事人可以清楚听到我方观点和意见;②语速尽量放慢一些,让书记员有充分的时间可以记录下己方陈述内容,否则说得太快了,结果书记员没有记录下来,后续法官阅看庭审笔录、撰写判决书时,可能会漏掉我方意见;③陈述时可以听一下书记员敲打键盘的声音,需要着重让书记员完整记录的,可以提示一下书记员该内容需要一字一句完整记录下来,然后再陈述其他观点;④刑事案件,对于影响当事人量刑部分的辩护意见,一定要着重注意书记员记录;⑤如果庭审笔录有同步的电子屏幕,可以时刻看着屏幕是否准确记录下己方陈述的内容,记录有误的地方提示书记员及时进行调整。
22.对方当事人当庭提交的证据材料:①如果当事人也在庭上,跟事实有关的问题,可以让当事人回答;②如果当事人不在,无法确认新证据材料的详细情况,不要擅作主张去质证,一定要跟当事人核实过再质证。
23.法庭调查时:①快速记录对方对我方证据的质证意见,需要回应的地方,当庭及时回应。无法回答的,可以向法庭申请庭后核实后回应,记录好核实期限,在期限内提交核实结果;②提前预判法官可能会询问的问题,并向当事人提前确认清楚。如果某些问题事先未预料到,一定要全面思考、谨慎回答,法官为何会问这个问题、这个问题会影响案件哪一方面内容等;③法庭辩论时,一定要坚定己方立场和观点,千万不能被对方带偏了。对方没有依据的意见,不用过多回应,否则就跟着对方的思路跑了。
24.刑事案件庭审中,要注意核对公诉人的身份:如果只是检察官助理,而非员额检察官,除了宣读起诉书,并不能发表其他公诉意见。实践中,存在不实际参与业务的员额检察官,带着一个干业务的检察官助理一起出庭,这个时候可以注意一下。
25.刑事案件辩论环节:①辩护意见要结合案件争议焦点,在庭审中注意侧重点,以及举证质证环节的综合情况,切不可照本宣科;②辩护意见不要过于冗长和重复,否则会被审判长制止打断,要讲重点中的重点,能够让合议庭捕捉到的重点;③对于公诉人的当庭公诉意见,要及时给出回应。
26.庭审笔录签字时:①庭审笔录需要仔细核对后再签字,尤其是己方陈述的内容,千万不可因被催促就匆匆签字;②除了需核实己方陈述的内容,同时也需核实案件其他信息是否存在问题,如案号信息、当事人信息、代理人信息等。
第四部分:案件开庭后
27.与当事人沟通相关事项:①要有服务意识,开庭结束后及时向当事人反馈案件开庭情况(口头沟通或者书面报告等方式);②如果存在需要庭后核实及说明的情况,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在法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③综合分析对方在庭审中合理的抗辩性意见及证据材料,尤其是可能会影响案件走向的部分,与当事人及时沟通,结合案件证据材料,采取应对方案(如补充提交证据材料、提交代理意见等)。
28.向法院沟通相关事项:①在法定时限内向法院提交需核实或补充的材料,并询问是否收到;②询问法庭是否需要再次开庭以及后续开庭的大概时间等;③如果已开庭结束,可以每两周向法院询问一下出判决的时间。
29.刑事案件书面辩护意见:①刑事案件在庭审结束后,要结合庭审情况,向法庭提交最终的书面辩护意见;②以目前法院依然重视书面审查材料的现状,最终的辩护意见要全面详实,重点标注清楚;③涉及重大有影响力案件,辩护意见也可以向其他机关同步进行邮寄,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0.刑事案件开庭结束后的沟通工作:①刑事案件开庭结束后,如果时间允许,建议在第一时间会见一次被告人,因为被告人对于庭审的情况以及自己在庭审中的表现会有很多疑问与焦虑,此时会见被告人并给予解答,特别是对庭审情况的复盘很重要;②刑事案件庭审结束后,无论家属是否参与旁听庭审,都要把庭审的情况向家属进行及时的沟通,让家属了解法庭审判的进展,并将会见被告人的相关情况与家属进行沟通,但注意在一审判决正式出来前,依然要保证不能将卷宗情况向家属披露,否则有违律师执业纪律;③根据庭审的情况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在一审判决出来前,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31.收到法院判决后:①拿到判决书后,第一时间扫描并仔细核对检查相关内容是否因笔误存在记载偏差;②第一时间将法院判决提交给当事人,并询问其是否需上诉等;③如需上诉,提示当事人需在法定期限内提起。
32.做好案件总结及归档工作:①案件结案后,可以参考法院的归档形式对案卷材料进行整理归档;②空闲之余,可以对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及办案经验,进行总结复盘、系统全面梳理,形成相应的实务文章 ,后续如遇类似问题,可以快速找到对应答案。
结语
时光不负有心人,诉讼案件办案能力的提升,需要在具体的案件办理过程中用心体会和观察、不断总结和思考。每一起案件结束后,复盘当中的得与失,虽会花费些许时间与精力,但与此同时带来的内化经验会让我们快速成长。祝愿大家在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如鱼得水、从容自得。
以上所有内容仅为温度法律圈众多伙伴的个人看法,仅供大家交流参考。文中如有不足之处或大家有任何问题,欢迎与笔者一起讨论交流。
1二审判决是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就上诉案件做出的判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也称终审判决,当事人对其不能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可以做出两种类型的判决:维持原判和撤销原判。撤销原判后根据情况直接改判或发回重申。
2再审判决,是指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裁判,既可以采用判决形式,也可以采用裁定形式。再审判决、裁定的效力取决于再审法院按照哪一种程序审理:1}再审法院按照第一程序审理,所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2}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3行政诉讼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执行案件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行政诉讼判决解决的是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行政诉讼裁定解决的是程序问题。行政诉讼裁定的法律效力:1}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一审法院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2}对于除以上三类裁定之外的其他所有裁定,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一经宣布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行政诉讼决定,是指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作出的处理,这些事项往往具有紧迫性,为案件正常审理提供必要条件。在行政诉讼中,无论何种性质的决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关义务。对决定不服的,不得提出上诉,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1二审判决是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就上诉案件做出的判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也称终审判决,当事人对其不能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可以做出两种类型的判决:维持原判和撤销原判。撤销原判后根据情况直接改判或发回重申。
2再审判决,是指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裁判,既可以采用判决形式,也可以采用裁定形式。再审判决、裁定的效力取决于再审法院按照哪一种程序审理:1}再审法院按照第一程序审理,所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2}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3行政诉讼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执行案件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行政诉讼判决解决的是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行政诉讼裁定解决的是程序问题。行政诉讼裁定的法律效力:1}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一审法院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2}对于除以上三类裁定之外的其他所有裁定,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一经宣布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4行政诉讼决定,是指法院为了保证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作出的处理,这些事项往往具有紧迫性,为案件正常审理提供必要条件。在行政诉讼中,无论何种性质的决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关义务。对决定不服的,不得提出上诉,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再婚后夫妻关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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