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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可以进行财产公证吗(婚后可以做财产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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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30 17: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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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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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可以确认为一方个人财产

被继承人郑某丽于2021年8月9日因病去世,闻某某系被继承人的丈夫,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两被告系被继承人的父母,被继承人生前未育有子女。被继承人郑某丽生前遗留私有房产一处,该房产坐落于城西区解放路182栋3层88号,建筑面积为78.76平方米,该房产登记为被继承人郑某丽单独所有。2021年7月15日,被继承人郑某丽立公证遗嘱一份,该《遗嘱》的内容为:“一、我自愿将我本人所有坐落在城西区解放路88号建筑面积78.76平方米的私有房屋,在我去之后遗留给我的母亲赵某一人继承,作为其个人财产而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我保证上述房屋权属完整。二、我的全部银行存款、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理赔款和现金,在我去世之后遗留给我的母亲赵某一人继承,作为其个人财产而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公证处于同日出具(2021)第5340号《公证书》一份,内容为:“兹证明郑某丽于二O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在城西区府西街3栋1单元2层6号,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张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郑某丽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案涉房产现由郑某、赵某居住使用。


闻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郑某丽的房产(暂定为10万元);2.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郑某丽的遗产家具和家电(以上遗产数额暂定为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郑某、赵某提供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能够证明,案涉房产:坐落于城西区解放路182栋3层88号,建筑面积为78.76平方米的房产登记为被继承人郑某丽单独所有,因此,案涉房产因为被继承人郑某丽单独所有,故对于闻某某关于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房产的诉讼主张,该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郑某、赵某提供的被继承人郑某丽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能够证明,被继承人郑某丽已将案涉房产遗留给其母赵某,因此,对于闻某某关于继承案涉房产的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闻某某关于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郑某丽的遗留的家具和家电的诉讼主张,因闻某某未能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郑某、赵某予以否认,故对于闻某某的该项诉讼主张,该院依法不予支持。虽然郑某、赵某在庭审中自认有冰箱及洗衣机的存在,但对于冰箱和洗衣机的品牌,闻某某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在该家电品牌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本案不宜对此予以处理。对于闻某某关于要求郑某、赵某将案涉房屋的钥匙交付闻某某的诉讼主张,因案涉房屋无闻某某主张的份额,故对于闻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闻某某关于要求郑某、赵某给付其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件的诉讼主张,因该请求无法律法律依据,该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闻某某关于郑某、赵某两被告配合其拿走个人物品(瑞士军刀双肩包、戴尔笔记本电脑、尼康相机、飞利浦剃须刀各一个,护照一本)的诉讼请求,因郑某、赵某否认上述物品存在,且闻某某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闻某某的该项诉讼主张,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闻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闻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案涉房屋是否为闻某某与被继承人郑某丽婚后共有财产;2.闻某某要求分割其主张的与被继承人郑某丽婚后购置的家具家电具及返还其个人物品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房屋虽为闻某某与被继承人郑某丽婚后购买,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郑某丽名下,明确登记为被继承人郑某丽单独所有,且案涉房屋由郑某、赵某居住,一审法院根据案涉房屋产权权属登记情况,依法认定案涉房屋为郑某丽单独所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中就该项争议因闻某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郑某、赵某予以否认,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对郑某、赵某自认的冰箱、洗衣机因闻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未予处理,并无不当。对闻某某要求分割与被继承人郑某丽婚后的家具、家电问题,经二审组织,双方就家具、家电争议事项达成调解,郑某、赵某当庭一次性支付闻某某5000元,此项争议双方一次性解决,二审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那么点财产 做啥婚前财产公证了

有位小姐姐准备结婚,但最近遇到让自己拿不定主意又不爽的事。


因为男票要求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


小姐姐的意见是婚都还没结就要先搞财产公证,这算盘的声音打的太响了吧。


男方有套房目前价值600万(目前是按揭款100万没还),女方有套价值300万的老破小学区房。


双方的意思是现在先住男方婚前房,学区房出租,租金用于日常生活。


以后有小孩,考虑到有父母过来帮忙带,就把男方这套房卖掉再买一套大的住,有没有学位也不紧要。


女方父母倒是没意见,说谁家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六个钱包都掏空连犄角旮旯里的钢镚儿都算上了,做就做吧。


女方的闺蜜、同学的观点是,男方说做就做呀,欺负人,搞得女方好像求着他结婚一样,再说女人结婚生小孩,这些隐形成本不是成本?


其实,在谢律师看来,不懂为啥婚前财产要做婚前财产公证?


做了没有用呀。


也许男方担心的是婚前房婚后卖,自己如果不是全款再买,就有可能婚前房变成婚后房,吃亏。


这样说也不是没有道理。


可是婚前财产公证只能管当下已经存在的财产,不可能去管当下不存在的财产。


遇到这样的问题怎么解决?


好简单,把规矩或者规则讲好。


比如5年后,男方婚前房产还是价值人民币600万,双方再买房需要1000万,怎么办?


男方婚前房卖掉600万,可以占60%份额,剩下的40%份额双方各占一半。


这样男方占80%的房产份额,女方占男方占20%的房产份额。


当然如果考虑到女方因为生育子女,付出的时间精力甚至职业影响的因素,男方让出10%的份额,也不是不可以。


男方占70%的房产份额,女方占男方占30%的房产份额。


问题是不是就解决了。


婚姻的本质是经济契约,感情是一回事,财产是另一回事,感情好的时候啥都好说,一旦生变各种算计都来,所以做财产公证无可厚非,但是做公证真不如双方写个书面的财产协议书更有效。


婚前、婚后书面财产协议书的内容是受法律保护的。


婚姻这事有的是交心,有的是交配,不管哪样,人生说长不长说短不短,不可能一直都一帆风顺,失业、破产、生病等等都有可能发生,那又该怎么处理呢?


所以,现在结个婚不容易 !


婚前个人财产如何保护

随着离婚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人注重保护自己的个人财产,尤其是再婚人群,他们经历过失败的婚姻后很多便对婚姻失去了信心,不像没经历过婚姻的年轻人还怀揣着对婚姻和爱情的憧憬。


现在我们来说说对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如何保护这一问题吧。


1、在双方都愿意的情况下可以做婚前财产公证或签署婚前财产协议,通过这一行为可以说是最好的能避免婚后财产混同从而产生争议的,但这却也是比较伤害双方感情的,或多或少会让夫妻产生隔阂,毕竟婚姻是需要信任的。


婚前财产公证先由双方达成协议,再向住所地或签订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另外,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哪怕不经过公证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个人名下的房子、车辆、存款等财产的取得日期早于婚姻登记日期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一般都有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如备案的购房合同、房产证、购车协议及车辆行驶证等,即使不做婚前财产公证,也是比较好证明是个人财产的。


3、婚前将财产放置在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名下,但这种也是有一定风险的。


风险1:后期亲属可能会占为己有,这样后期会产生纠纷。


风险2:亲属若为债务人被诉或成为被执行人,其财产则有可能被执行,增加诉讼风险。


风险3:亲属死亡的,其名下财产则作为遗产被继承,也会产生纠纷。


4、若是存款,婚前可将存款单独存储一个银行卡内,不要跟婚后财产混同,若不得已的情况下用于配偶投资经营等,也需让对方签个借条。


5、婚前财产若在婚后处置变现,再用变现财产购买其他财产的整个流程财产流向一定要清晰,将变现金额单独存放,不要和婚后财产混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随着离婚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人注重保护自己的个人财产,尤其是再婚人群,他们经历过失败的婚姻后很多便对婚姻失去了信心,不像没经历过婚姻的年轻人还怀揣着对婚姻和爱情的憧憬。


现在我们来说说对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如何保护这一问题吧。


1、在双方都愿意的情况下可以做婚前财产公证或签署婚前财产协议,通过这一行为可以说是最好的能避免婚后财产混同从而产生争议的,但这却也是比较伤害双方感情的,或多或少会让夫妻产生隔阂,毕竟婚姻是需要信任的。


婚前财产公证先由双方达成协议,再向住所地或签订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另外,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哪怕不经过公证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个人名下的房子、车辆、存款等财产的取得日期早于婚姻登记日期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一般都有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如备案的购房合同、房产证、购车协议及车辆行驶证等,即使不做婚前财产公证,也是比较好证明是个人财产的。


3、婚前将财产放置在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名下,但这种也是有一定风险的。


风险1:后期亲属可能会占为己有,这样后期会产生纠纷。


风险2:亲属若为债务人被诉或成为被执行人,其财产则有可能被执行,增加诉讼风险。


风险3:亲属死亡的,其名下财产则作为遗产被继承,也会产生纠纷。


4、若是存款,婚前可将存款单独存储一个银行卡内,不要跟婚后财产混同,若不得已的情况下用于配偶投资经营等,也需让对方签个借条。


5、婚前财产若在婚后处置变现,再用变现财产购买其他财产的整个流程财产流向一定要清晰,将变现金额单独存放,不要和婚后财产混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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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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