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限购”政策,导致许多夫妻为买上二套房,铤而走险去民政局办“假离婚”。“假离婚”买 房虽然不遵守政策,但是假离婚虽然表面是假,但是你拿着结婚证去民政部门办离婚,出来时 拿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证。因此,假离婚其实会产生较重的法律后果。
假离婚贷款买房犯法吗?
事实上,假离婚贷款买房并不犯法。就是你们夫妻双方是所谓的“假离婚”,但在法律上你 们就是真离了,夫妻财产、孩子抚养等都会被分割。
所以,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禁止假离婚贷款买房的行为,假离婚贷款买房犯法不 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就向前面所说的,“假离婚”在法律上是真离婚,你们领了那张离婚证, 就证明你们现在不再是合法夫妻了,只能在复婚才属于合法夫妻。
不过,就算你们可以在复婚,继续做合法夫妻,但被“假离婚”一搞,你们之间的房产、债 款等都因此发生变化。所以,要打算走这一步的,可以看下假离婚之后的法律后果:
1、财产丧失风险。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登 记手续,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
此时,假离婚双方都成为了独立的个人,若一方买房后,双方再复婚,甚至复婚后再离 婚,房子均归其个人所有。因而,假离婚的另一方,就存在了丧失财产的风险。
2、人财揭失。婚姻关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而进行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如已经办理离婚 登记,没有法定证据支持撤销登记,或者又一方不愿意复婚的,则婚姻关系不能恢复。
因此,为了买房而自愿假离婚的另一方,就面临人财揭失的巨大风险。
假离婚买房有什么法律后果? 按规定,要结成婚姻关系,首先就得上民政部门办结婚证。而在离婚的时候,也还是要去 民政部门办离婚证。不过,在离婚的时候你们还得进行财产分割,确定子女的抚养权等。所 以,即使你们是假离婚的,因为走过民政部门,即使你们同意是假的,但是拿到法律上去,因 为都是按正常流程办的离婚手续,所以你还是得承担离婚了的法律后果。
实际中,假离婚了,还去买房的,可能需要面临“财产丧失”风险,甚至“人财揭失”的法律 后果。
1、财产丧失风险。在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办理了离婚 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就会被宣告解除,所以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在这 种时候,假离婚双方都成为了独立的个人,若是一方去买房,然后双方再复婚,甚至复婚后再 离婚,房子均归其个人所有。因而,假离婚的另一方,就存在了丧失财产的风险。
注意,假离婚将会承担财产丧失风险,这是存在的事实,不是说你们最后有没有复婚的问 题。因为在假离婚之后复婚之前个人买的房产,一般是认定为个人房产的,即使你们之后在结 合婚姻,也不能改变房子个人所有变夫妻共同财产。
2、人财揭失的风险。婚姻关系必须是基于双方自愿而进行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如果已 经办理离婚登记,就没有法定证据支持撤销登记,或者又一方不愿意复婚的,则婚姻关系就不 能再恢复。因此,为了买房而自愿假离婚的另一方,就面临人财揭失的巨大风险。关于婚姻纠纷的事情就分享到这里,还有问题,可以关注法鸷咨询公众号,底部留言或者私信咨询。
【案件回放】
原告陈某,被告张某于2008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小某,2014年11月2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作出明确约定。2015年1月15日双方复婚;2017年7月中旬, 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
现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处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张某辩称双方系因购房办理假离婚,《离婚协议书》的财产分割内容是双方串通的虚假意思表示,应属无效,要求重新分割。
另查,2014年11月3日,陈某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303号房屋。当日,陈某支付购房定金、居间费和保障服务费;2015年1月12日陈某申请贷款支付房款160万元。后303号房屋登记于陈某名下。
【汉济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结合303号房屋购买时间、购买主体、购房款组成和产权登记等事实,法院确认房屋归陈某所有,陈某应当对复婚后张某参与共同还贷及房屋对应增值部分,向张某进行补偿,具体数额法院结合双方确定的房屋市场价值、查明和确定的共同还贷时间进行核算,为628620元;张某要求平均分割该房屋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汉济律师提醒】
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并未签订其他协议,且在协议中亦存在“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的内容,前述事实均与张某主张双方系假离婚存在相悖之处。故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定2014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应为有效。
现实中,有些夫妻为了各种原因采取“假离婚”的方式,如获得购房资格、逃避夫妻债务或者追求其他利益等,待达到一定的目的后再“复婚”。然而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的通谋离婚很可能演变为因一方拒绝复婚导致最终彻底分手。
武鸣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一对夫妻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依然共同生活。男方要求复婚,女方拒绝后男方认为当时是为了避免自己的债务影响家庭所作的“假离婚”,财产分配不符合本人意愿且不公平合理,请求法院重新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据了解,李明与潘芳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协议离婚,并将夫妻名下所有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潘芳认为,男方多年来一直赌博,婚内财产多用来偿还赌债,其心灰意冷后决定离婚,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的签字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假离婚”而作的虚假陈述。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进行了约定:(1)2009年购入的A房产首付3万元,系男方支付且登记在男方名下,月供、装修等为双方共同支付。一次性清偿抵押贷款后,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一切手续。(2)2016年购入的B房产,首付系女方自行借亲戚15万元支付,房产归女方所有,所有欠款为女方自行偿还。(3)2017年购入的C铺面,首付10万元系女方借钱支付,还有13万元欠款未支付给原房主,房产归女方所有,所有欠款为女方自行偿还。协议附男方声明“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另查明,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分割的D车库,原告请求判决该车库归被告,并支付给原告3万元现金,被告对此表示无异议。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中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债权债务等做了明确约定,特别是对几处房产作了详细表述并确认产权归被告所有,原告亲笔写下“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无其它不同意见”的说明。故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予恪守。现原告提出“该协议中对房产的约定显失公平,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条款”因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将原告李明与被告潘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分割的D车库判决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3万元现金,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相关离婚手续,那么离婚就是真实的,不存在“假离婚”之说。
因此,“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中包括了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假离婚”前提下的身份关系的协议内容是有效的,无法再进行撤销或者修改;另外,在财产关系上,若一方当事人主张财产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法院对财产进行重新分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本案中,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财产分割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认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有效。
现实中,“假离婚”的夫妻们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对财产的处理、子女的抚养等方面若有明确约定,日后拥有财产的一方拒绝复婚或将财产出卖,另一方将无法要求偿还、索赔,陷入“人财两失”的尴尬境地。因此,婚姻不是儿戏,离婚程序不可逆转,切不可用离婚考验人性、规避法律。
现实中,有些夫妻为了各种原因采取“假离婚”的方式,如获得购房资格、逃避夫妻债务或者追求其他利益等,待达到一定的目的后再“复婚”。然而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的通谋离婚很可能演变为因一方拒绝复婚导致最终彻底分手。
武鸣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一对夫妻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依然共同生活。男方要求复婚,女方拒绝后男方认为当时是为了避免自己的债务影响家庭所作的“假离婚”,财产分配不符合本人意愿且不公平合理,请求法院重新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据了解,李明与潘芳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协议离婚,并将夫妻名下所有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潘芳认为,男方多年来一直赌博,婚内财产多用来偿还赌债,其心灰意冷后决定离婚,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的签字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假离婚”而作的虚假陈述。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进行了约定:(1)2009年购入的A房产首付3万元,系男方支付且登记在男方名下,月供、装修等为双方共同支付。一次性清偿抵押贷款后,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一切手续。(2)2016年购入的B房产,首付系女方自行借亲戚15万元支付,房产归女方所有,所有欠款为女方自行偿还。(3)2017年购入的C铺面,首付10万元系女方借钱支付,还有13万元欠款未支付给原房主,房产归女方所有,所有欠款为女方自行偿还。协议附男方声明“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另查明,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分割的D车库,原告请求判决该车库归被告,并支付给原告3万元现金,被告对此表示无异议。
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中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债权债务等做了明确约定,特别是对几处房产作了详细表述并确认产权归被告所有,原告亲笔写下“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无其它不同意见”的说明。故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予恪守。现原告提出“该协议中对房产的约定显失公平,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该条款”因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将原告李明与被告潘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分割的D车库判决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3万元现金,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相关离婚手续,那么离婚就是真实的,不存在“假离婚”之说。
因此,“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受到法律保护。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中包括了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内容。“假离婚”前提下的身份关系的协议内容是有效的,无法再进行撤销或者修改;另外,在财产关系上,若一方当事人主张财产分割并不反映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法院对财产进行重新分配,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本案中,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财产分割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认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有效。
现实中,“假离婚”的夫妻们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对财产的处理、子女的抚养等方面若有明确约定,日后拥有财产的一方拒绝复婚或将财产出卖,另一方将无法要求偿还、索赔,陷入“人财两失”的尴尬境地。因此,婚姻不是儿戏,离婚程序不可逆转,切不可用离婚考验人性、规避法律。
婚姻法中对假结婚是什么定义,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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