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再婚婚前财产的继承基本上是有遗嘱从遗嘱,无遗嘱的话则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当然如果再婚却还是对未来有些担忧,那么,丧偶再婚婚前财产继承顺序是怎样,法律有何规定?
网友咨询:男方72岁,丧偶,想要再婚,房屋是男方与亡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房产证上只有男方的名字,子女是否有权继承母亲的部分?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程亚兰律师解答:
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再婚家庭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即先确定遗产范围,再根据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割。一般为均分,但要照顾生活
对于再婚后,已经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与亲生子女有同等继承权。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程亚兰律师解析:
法律明确规定了老人的婚姻自主权。
《婚姻法》第三十条特别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此,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老人在婚前的财产所有权不会因再婚而受到影响,而再婚后的上述财产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在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夫妻可自由约定其财产的归属。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婚配偶与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遗产的继承权。但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立遗嘱对全部遗产进行分配。
入行十年,专注家事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在同居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抚养纠纷、继承纠纷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至今已为近千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实现法律利益最大化。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已经丧偶3年的凌某与刘某结为夫妻,住在凌某婚前所有的房屋。2020年,凌某去世。不久,凌某子女与刘某就上述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争执。凌某子女认为,刘某只可以参与分割、继承其与凌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凌某婚前的个人财产刘某则无权分配,且凌某生前闲聊时曾多次说过,其死后房屋归子女继承,故刘某无权继承该房屋。刘某则认为,自己有权对该房产进行继承。
以案释法
刘某有权对涉案的房产进行继承。本案中的房产是凌某的合法财产,是《民法典(继承)》中所指的遗产,且《民法典(继承)》并没有就财产的产生时间加以区别,即无论该财产形成于何时,只要被继承人生前所有,死后都应归结在遗产范围内。
另外,凌某子女称凌某生前说过房屋归子女继承,但这不具备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民法典(继承)》规定只有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本案中并不存在“危急情况”,不必要立口头遗嘱,如果凌某有意将该房产由其子女继承,完全可以立书面遗嘱。故本案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后,刘某与凌某虽是再婚,但两人结婚是自愿且经过登记,互相已经形成合法的配偶身份,彼此之间具有法定继承权。故刘某有权利对该房产进行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律师提示
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丧偶后再婚现象日益增多,老年人在再婚配偶死亡后,面对再婚配偶的原生子女,如何保护自身财产继承权的问题日益引起关注。对此,律师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老年人财产继承权益保护:
首先,婚姻关系缔结前,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婚前协议等形式,对各自财产进行确认。如果双方在财产、子女等问题上争议较大,可以在婚前对此协商确定解决方案,或者通过夫妻婚前财产约定等方式,对目前取得的双方各自名下财产或以后取得的财产进行权属方面的约定,避免之后不必要的争议。
其次,保留尽可能多的财产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老年人再婚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方的存款账号、工资卡、国债明细等财产凭证一直由己方子女保管的情况,其配偶尤其是从事家务劳动无退休收入的老年女性,往往对上述财产并不知晓,导致因缺乏财产线索而无处主张权利。建议老年女性增强法律意识,在维护家庭和睦的同时,注意日常留存和积累相应证据和财产线索,以利于日后维权和举证。
最后,老年人可以通过遗嘱、公证书等书面形式,对自己身故后可能出现的家庭内部财产争议,进行财产权属确认,降低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铁柱离婚后
与小妞再婚
小妞想问:
铁柱的二婚婚前财产
她也有份吗
下面就来解答一下!
二婚婚前财产属于谁?
属于个人!
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婚后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除非双方对财产,有明确的约定。
对于再婚的男方和女方来说,男方再婚前的财产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如:女方参与过对该财产的出资或还贷,或者双方对该财产归属有特别约定等),否则,女方通常对该财产不享有权益。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婚姻法的财产分割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铁柱离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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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柱的二婚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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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婚前财产属于谁?
属于个人!
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婚后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除非双方对财产,有明确的约定。
对于再婚的男方和女方来说,男方再婚前的财产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如:女方参与过对该财产的出资或还贷,或者双方对该财产归属有特别约定等),否则,女方通常对该财产不享有权益。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婚姻法的财产分割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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