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5日是第十一个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当天,聊城警方组织主题为“与民同心为您守护”的“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现场宣传活动,通过现场答疑、专题展板、媒体访谈等形式,展示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服务民生的坚定决心和显著战果,提升市民防范经济犯罪意识,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据了解,2019年,聊城警方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30起,立案17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26人,逮捕174人,移送起诉188起319人,挽回经济损失2.5亿元;今年前4个月,全市经侦部门共立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49起,涉案总价值3.67亿元。
据介绍,2019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市局党委坚强领导下,以严打严防严控经济犯罪为着力点,以创人民满意的经侦工作为根本标准,以打击风险型经济犯罪“云端2019”行动、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犯罪专项行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和打击涉税犯罪“百城会战”为重点,大力强化破案攻坚,有效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去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330起,立案17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26人,逮捕174人,移送起诉188起319人,挽回经济损失2.5亿元,成功发起集群战役5起,侦办了伪造保险事故30余起、涉案金额300余万元的李某某等人骗取保险金案,王某某等人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张某某挪用资金、违法发放贷款案等一大批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今年前4个月,全市经侦部门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犯罪打击防范,共立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49起,涉案总价值3.67亿元,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4起、涉税案件9起、职务侵占案件4起、信用卡诈骗案件4起、其他案件18起。
2020年,全市公安经侦部门将紧紧围绕履行捍卫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抓牢打击经济犯罪主责主业,全市公安经侦部门将持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处置非法集资、整治传销等工作机制框架内,根据山东省和聊城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规定的职责任务,依法稳妥打击犯罪,推动有序可控化解风险。开展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专项行动。积极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维护全市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全市组织开展打击地下钱庄犯罪专项行动,按照统一研判、统一部署、集中打击、统筹推进的工作思路,对地下钱庄犯罪实施坚决打击。继续组织开展打击涉税犯罪“百城会战”。结合推进四部委打击整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围绕重点行业、领域、人群,组织市县两级经侦部门开展集中研判,发起会战战役、实施云端打击。巩固完善警税关银管“五位一体”工作机制,提升打击涉税犯罪的合力。
公安经侦部门提醒:提高风险意识,记住这三点
聊城公安经侦部门提醒,当前非法集资常见犯罪手法多样,广大市民一定注意擦亮眼睛。有的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倡导绿色健康消费”等旗号,有的借用私募基金、P2P、众筹等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强,危害性大。目前非法集资常见的犯罪手法有:一是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二是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骗取群众资金。三是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私募基金、电子黄金、网络炒汇等名目,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金融名词前失去判断,欺骗群众投资。四是装点门面,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用合法的外衣骗取群众的信任。五是利用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非法集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欺骗性和迷惑性更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聊城公安经侦部门提醒广大群众在投资理财的过程当中,要提高风险意识,珍惜血汗钱,树立正确理财观念,无论不法分子如何巧立名目、巧舌如簧,希望大家能够记住三点:一是选择合法的主体。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未经监管部门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理财、信托、基金、债券、外汇交易等等金融服务。网络借贷的P2P平台,只能够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不得从事自融、设立资金池。因此,在投资理财时要选择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的金融机构,未经批准的坚决不参与。二是拒绝可疑项目。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通过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公开宣传募集资金。因此对于在商场、超市、街头摆摊设点、拉人投资的,或者在网络上、户外广告牌上刊发广告进行宣传等等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三是抵制高息诱惑。不法分子为了引诱群众参加,往往允诺高收益、无风险、保本保息,在面对高利诱惑的时候一定要核实项目的真实性,思考一下如此高的收益是否可能,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实际上无论不法分子采取什么名目和手法,非法集资的实质都是拆东墙补西墙,借新还旧,对于这种犯罪,公安机关坚决依法打击,全力保护群众远离非法集资,保护好群众的“钱袋子”,一旦发现非法集资,群众也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依法维护好自己的切身利益。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李怀磊通讯员付延涛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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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任职佛山市工商局副局长、局长的15年间,李学昌将巨额资金玩转于“手下”,为企业谋私利,为自己谋好处,挪用公款近2000万元。
日前,佛山中院对李学昌一案进行终审裁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依法追缴李学昌违法所得人民币209.1万元,上缴国库。
帮企业申请驰名商标
“我会客气地推托一下”
2004年,三水信某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莫某成约李学昌喝茶,临走时塞给李学昌用环保袋装着的30万元,两人心照不宣。
当时,李学昌任佛山市工商局副局长,刚帮莫某成解决了一个企业难题。
“那阵子我经营的公司在接受工商部门例行检查时,被查到涉嫌有虚假、抽逃出资的行为,要求我们把注册资本降资到5000万元……“莫某成称,他担心降资后公司无法继续获得省金融办核发的经营批文,公司业务也将面临风险,于是找上了李学昌帮忙,由此逃过了工商部门的惩处。
利用公权力为企业谋私利,多年来被李学昌熟练操控着。
2010年,李学昌与佛山车城的股东杨某因打高尔夫球相识,直至2013年,两人都密切往来。每逢中秋节、春节等节假日,杨某便会约上李学昌打球和吃饭,借由节日之名,向其送红包。
“有时候是坐车去打球场地的时候给我,有时候是打完球洗澡的时候从储物柜里拿给我,每次1万元,我会客气地推托一下然后收下。”李学昌对受贿细节印象深刻,他也非常清楚杨某行贿的目的,“我是市工商局局长,他是佛山车城的股东,车城很多客户都需要办理工商登记,与市工商局有行政管理关系,送给我钱是想跟我搞好关系,方便办事。”
2010年,广东展某有限公司被禅城区工商局查出抽逃资金,面临着300余万元的罚款,公司董事何某便找上李学昌。经李学昌“打招呼”,最终该公司只被处罚了80万元。事成后,何某往李学昌的车里放了约10万元。
李学昌收取的最大的一笔“好处费”,来自于三水罗马XX有限公司。接受该公司董事长廖某之委托,李学昌利用市工商局局长的职权,指示副局长刘某等人帮助该公司申请到了中国驰名商标。之后,廖某直接将80万元送进李学昌办公室。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学昌在担任佛山市工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74万元、港币43万元。
不履责导致流失租金1500万
“我帮了他,他就会给我送钱”
2012年,市工商局下属事业单位佛山拍卖行的经理胡某对李学昌说,由徐某经营的长某公司想向拍卖行借款500万元“过桥”。未经上报,李学昌便决定将钱借给长某公司。
“徐某一直有在年节期间送我钱物,我有心想帮他一把。而且,我想他是个聪明人,这次拆借佛山拍卖行资金给他们后,他以后也会像以前一样送财物给我。”李学昌供述称,如自己所料,这件事情完结以后的中秋节、春节,徐某都有继续给他送财物。
这一借,便借了四次。法院查明,李学昌挪用公款数额达1950万元。
不仅如此,2008年1月至2016年6月,李学昌任职市工商局局长期间,还私分国有资产近1458万元;2009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不履行职责,流失市工商局部分物业租金近1580万元,流失某地块2014年拆迁补偿款29.7万元。
2004年底,原属于佛山市工商局的物业总站被改制为私营企业,不归属于市工商局领导,但该企业依然每月给市工商局在职人员每人每月发放500元的补贴。
“实际上就是出于各种私利变相送钱给我们单位,物业总站改制后在佛山经营多家市场,接受工商局监管,肯定想跟我们搞好关系。而且市工商局在某些方面让渡了利益给物业总站,在某些物业、资产的使用方面,给予他们优惠。”李学昌提到,改制后,市工商局本该将一些物业移交给有关单位,但并未移交,而是一直交由物业总站管理。物业总站将经营这些国有物业取得的收益部分用于给市工商局发放补贴,部分归自己所有。
法院认定,这些国有物业所产生的收益依法应认定为国有资产,物业总站给市工商局的补贴从本质上讲是对国有资产的瓜分。
被判10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学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依法追缴李学昌违法所得人民币209.1万元,上缴国库。
李学昌不服,提起上诉。
佛山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学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佛山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陈伊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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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郑州金融部
(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立案标准: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立案标准: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立案标准: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立案标准: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立案标准: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六)防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立案标准:
(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立案标准:1、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立案标准: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立案标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立案标准: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立案标准: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立案标准: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立案标准: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立案标准: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立案标准: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六)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立案标准: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
(十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立案标准: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客在四千元以上的。
(十八)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报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立案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积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四百张(枚)以上的。
(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立案标准: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
(二十)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立案标准:变造货币,总面积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立案标准: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立案标准: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 二十三)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立案标准: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立案标准: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立案标准: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十六)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立案标准: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十七)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立案标准: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十八)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立案标准: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十九)内幕交易、汇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立案标准:1、内幕交易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立案标准: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立案标准: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刑法第182条)立案标准:1、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三十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1款)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立案标准: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十五)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7条)立案标准:1、个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立案标准: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189条)立案标准: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十八)逃汇案(刑法第190条)立案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
(三十九)骗购外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立案标准: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
(四十)洗钱案(刑法第191条)立案标准: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立案标准: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立案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十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立案标准: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四)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立案标准: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五)信用证证骗案(刑法第195条)立案标准: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骗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立案标准: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四十七)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立案标准:作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四十八)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立案标准: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十九)偷税案(刑法第201条)立案标准: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五十)抗税案(刑法第202条)立案标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十一)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3条)立案标准: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五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立案标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五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立案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恨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五十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票案(刑法第206条)立案标准: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7条)立案标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8条第1款)立案标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1款)立案标准: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的。
(五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2款)立案标准: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3款)立案标准: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六十)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款)立案标准: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
(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立案标准: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立案标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立案标准: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识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六十四)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立案标准: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假冒他人专利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立案标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十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立案标准: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立案标准: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十八)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立案标准: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立案标准: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七十)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七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立案标准: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立案标准: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三)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立案标准: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四)逃避商标案(刑法第230条)立案标准: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导致病疫流行、伤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立案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立案标准: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方案标准: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产严重困难的。编辑:孙宝胜
京师郑州金融部
(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立案标准: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立案标准: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立案标准: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立案标准: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立案标准: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六)防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立案标准:
(七)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刑法第162条之一)立案标准:1、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刑法第163条)立案标准: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立案标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立案标准: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立案标准: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167条)立案标准: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
(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立案标准: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立案标准: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立案标准: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六)伪造货币案(刑法第170条)立案标准: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
(十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171条第1款)立案标准: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客在四千元以上的。
(十八)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报货币案(刑法第171条第2款)立案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积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四百张(枚)以上的。
(十九)持有、使用假币案(刑法第172条)立案标准: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
(二十)变造货币案(刑法第173条)立案标准:变造货币,总面积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刑法第174条第1款)立案标准: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立案标准: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 二十三)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立案标准: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立案标准: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立案标准: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十六)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刑法第178条第1款)立案标准: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十七)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8条第2款)立案标准: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十八)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立案标准: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十九)内幕交易、汇露内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条)立案标准:1、内幕交易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立案标准: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立案标准: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刑法第182条)立案标准:1、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三十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1款)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立案标准: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十五)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7条)立案标准:1、个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立案标准: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189条)立案标准: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十八)逃汇案(刑法第190条)立案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
(三十九)骗购外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立案标准: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
(四十)洗钱案(刑法第191条)立案标准: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立案标准: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二)贷款诈骗案(刑法第193条)立案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十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立案标准: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四)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2款)立案标准: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五)信用证证骗案(刑法第195条)立案标准: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3、骗取信用证的;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立案标准: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四十七)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197条)立案标准:作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四十八)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立案标准: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十九)偷税案(刑法第201条)立案标准: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五十)抗税案(刑法第202条)立案标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十一)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3条)立案标准: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五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立案标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五十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立案标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恨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五十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票案(刑法第206条)立案标准: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7条)立案标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208条第1款)立案标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1款)立案标准: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的。
(五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2款)立案标准: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3款)立案标准: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六十)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款)立案标准: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
(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立案标准: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立案标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立案标准: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识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六十四)假冒专利案(刑法第216条)立案标准: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假冒他人专利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立案标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十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立案标准: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立案标准: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十八)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立案标准: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立案标准: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七十)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七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228条)立案标准: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立案标准: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三)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立案标准: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四)逃避商标案(刑法第230条)立案标准: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导致病疫流行、伤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立案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立案标准: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条)方案标准: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产严重困难的。编辑:孙宝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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