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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200万的共犯怎么量刑?(职务侵占三十万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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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6 22: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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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职务犯罪58个罪名立案量刑最新标准大全(收藏)

贪污贿赂案件


一、贪污罪(刑法第382条)【1】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二、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1】


(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进行非法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 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受贿罪(刑法第385条)【1】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一)【1】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行贿罪(刑法第390条)【1】


(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六、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第390条之一)【1】


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七、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2】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2】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九、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1】【2】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参照最新解释行受贿标准)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2】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巨额财产(刑法第395条第1款)【2】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二、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条第2款)【2】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三、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第1款)【2】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十四、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第2款)【2】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渎职侵权案件


十五、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3】【4】【5】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2.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


3.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


4.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


十六、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3】【4】【5】


(一)标准同滥用职权罪(一)


(二)标准同滥用职权罪(二)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达到前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标准同滥用职权罪(四)


十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八、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九、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4】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十、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第2款)【4】


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4】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十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4】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十三、枉法仲裁罪(刑法第399条之一)


暂无法定标准,可参照滥用职权等相关罪名。


二十四、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400条第1款)【4】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


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十五、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400条第2款)【4】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十六、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401条)【4】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十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条)【4】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八、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法第403条)【4】


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十九、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404条)【4】


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十、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第405条第1款)【4】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十一、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第405条第2款)【4】


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406条)【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十三、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刑法第407条)【4】【6】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1000株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


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


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森林


三十四、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7】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2.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5.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6.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7.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8.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三十五、食品监管渎职罪(刑法第408条之一)【14】


暂无法定标准,可参照玩忽职守等相关罪名。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六、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第四百零九条)【4】【8】


(一)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6.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8】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8】


1.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2.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3.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十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4】【9】【10】【11】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40亩以上的; 【9】


10.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20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9】


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11】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11】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11】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严重毁坏的;【11】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11】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亩以上;【10】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40亩以上;【10】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6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0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20亩以上毁坏。【10】


9.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80亩以上的; 【9】


10.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40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9】


11.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9】


三十八、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4】【10】【11】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6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11】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50万元以上的;【11】


3.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价额达到60万元以上的。【10】


三十九、放纵走私罪(刑法第411条)【4】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商检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2条第1款)【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十一、商检失职罪(刑法第412条第2款)【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


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十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3条第1款)【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十三、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第413条第2款)【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十四、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414条)【4】【12】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12】)


四十五、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415条)【4】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十六、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刑法第415条)【4】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十七、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条第1款)【4】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十八、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第2款)【4】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四十九、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4】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五十、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8条)【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一、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刑法第419条)【13】


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五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五十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五十四、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4】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五十五、暴力取证罪(刑法第247条)【4】


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五十六、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248条)【4】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七、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五十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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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不满5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不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的;


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超载50%以上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


4.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缓刑的适用


1.下列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1)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情节的;(3)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4)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5)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6)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少数案件,由合议庭审理后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法院备案。


2.下列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3)曾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行政处罚的;(4)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5)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但有特殊情况,需要适用缓刑的案件,由审理该案件的法院讨论决定。


2.【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应予立案追诉,处拘役,并处罚金。


1.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


2.无驾驶资格而追逐竞驶的;


3.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


4.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


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众恐慌的;


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辆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辆号牌追逐竞驶的;


9.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追逐竞驶的;


10.情节恶劣的其他情形。


(二)“醉驾”案件办理


关于道路的认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关于立案标准。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立案查处,并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标准的,撤销案件。


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立案查处。


关于刑事处罚。醉酒驾驶汽车,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得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5)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6)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移送审查起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对作撤销案件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醉驾”案件的诉讼证据要求立卷,并在撤销案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公安机关也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或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认定“醉驾”共同犯罪应当根据证据严格把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强令他人“醉驾”的,以共犯论处。


对“醉驾”犯罪并处罚金,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3.【盗窃罪】(刑法第264、26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


2.二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


4.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或者淫秽录像带或者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窃公私财物8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的。


3.其他严重情节。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窃公私财物4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


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或者客户资金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注:此数额为2012年浙江标准,应随2013年盗窃罪国家标准的提高而有所调整);


2.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毁损、流失,无法追回的;


3.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或者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②流窜作案危害严重;③累犯;④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多件不同等级国有馆藏文物的,三件同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4.【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参照盗窃罪“数额巨大”标准)。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达到“数额较大”标准80%上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276条之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8万元以上的。


7.【侵占罪】(刑法第270条)


(一)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二)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侵占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2.侵占灾民、移民、受救助对象的财物的;


3.严重情节的其它情形。


8.【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刑法第312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涉案赃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涉案赃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3.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4000元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


9.【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一)诈骗价值6000元不满10万元(电信诈骗3000元不满3万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二)诈骗价值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数额巨大“10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0.【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较大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的;


3.因非法集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


4.虽未达到本款第(1)项的数额标准,但向50人以上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恶劣的;


5.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挥霍集资款,或者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数额巨大的集资款无法归还的;


3.因非法集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


4.虽未达到本款第⑴项的数额标准,但向100人以上非法集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


5.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1.【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一)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贷款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2.【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一款)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3.【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二款)


(一)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4.【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一)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5.【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


(一)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6.【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或者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为骗取保险金而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行贿的;


2.以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3次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或者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为骗取保险金而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行贿的;


2.以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3次以上,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7.【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一)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6.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2.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6.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8.【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一)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二)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三)信用卡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恶意透支1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9.【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招摇撞骗5人次以上的;


2.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0.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1.个人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单位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


2.个人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30人,单位犯罪集资参与人达到150人;


3.个人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10万元,单位犯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50万元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21.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4.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销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2.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万元以上的;


3.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22.【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4.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2.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


3.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


4.犯罪手段卑劣,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林木3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l500株以上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3.【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1.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4.【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5.【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388条之一)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26.【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一)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 挪用公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2)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4)其他严重的情节。


(三)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7.【行贿罪】(刑法第390条)


(一)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28.【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刑法第390条之一)


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9.【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2)强行索取财物的;(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0.【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31.【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2.【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参照最新行受贿标准)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3.【巨额财产


(刑法第395条)


隐瞒境外存款、巨额财产


34.【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刑法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5.【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刑法第39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上述伤亡人数标准的3倍;


2.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36.【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7.【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一)个人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8.【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一款)


(一)职务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职务侵占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9.【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40.【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二项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4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万美元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不满3000万美元的;


4.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2.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3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3000万美元以上的;


3.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刑法第16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⑵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⑶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的;


⑵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16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刑法第16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5.【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


(一)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6.【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使其亲友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且同时致使有关单位破产,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4.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4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2条、刑法第134条第一款、刑法第13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参考浙江2012标准);


4.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48.【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2人以上不满5人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两高生产安全解释没有这一条);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失踪5人以上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两高生产安全解释没有这一条);


4.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


49.【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之一、刑法第136条、刑法第13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5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安全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51.【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属于“重大伤亡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2.【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5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刑法第34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千克以上,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它毒品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


2.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3.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4.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美沙酮200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氯胺酮100克,芬太尼25克,甲卡西酮40克,二氢埃托啡2毫克,哌替啶(度冷丁)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4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4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其他毒品数量大”:


美沙酮1千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氢埃托啡10毫克,哌替啶(度冷丁)250克,曲马多、γ-羟丁酸2千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5千克,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罂粟壳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54.【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


(一)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同以上贩卖“毒品数量大”标准),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同以上贩卖“毒品数量大”标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55.【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两年内3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两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6.【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2.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3.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7.【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刑法第349条)


(一)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3.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58.【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刑法第350条)


(一)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属于“情节较重”(特殊情形为50%),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


2.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


3.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4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


4.醋酸酐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5.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20千克以上不满100千克;


6.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50千克以上不满250千克;


7.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


8.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特殊情形:


1.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次组织5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5.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


6.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5倍的;


2.达到上述的数量标准,且具有上述特殊情形3-6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制毒物品数量在上述的最高数量标准5倍以上的;


2.达到前款“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且具有特殊情形3-6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均没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按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折算成一种制毒物品后累计相加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予立案追诉。


59.【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的不满3000株的;


2.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万株的;


3.非法种植罂粟2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平方米、大麻2000平方米以上不满12000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4.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5.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6.抗拒铲除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的,属于 “数量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60.【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刑法第35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


2.大麻种子50千克以上、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


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6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刑法第353条第一款)


(一)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3.导致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4.国家工作人员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刑法第35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50%,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向多人或者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3.【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一)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参考浙江2014年标准)


1.组织30人以上卖淫的;


2.组织他人卖淫300次以上的;


3.组织10名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孕妇或者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64.【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一)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1.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2.卖淫人员累计达到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3.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65.【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三款)


(一)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3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6.【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刑法第359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


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7.【特定行业单位人员犯包庇罪】


(刑法第36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2.二年内通风报信3次以上的;


3.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4.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5.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6.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8.【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组织、策划、指挥3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的;


2.参加聚众淫乱活动3次以上的;


3.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69.【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10万元,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70.【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175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虽未达到上述二项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数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不满五百万元,但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偿还信贷资金,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或者行为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且担保物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认定为刑法第十三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7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数量在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50张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2.【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刑法第178条第一款)


(一)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3.【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刑法第178条第二款)


(一)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74.【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违法发放贷款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刑法第18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4.收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7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刑法第18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78.【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


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4.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2.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79.【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二款)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7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资源破坏的价值在35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8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条之一)


(一)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不满10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8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第一款 )


(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82.【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2.造成10户以上不满30户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不满10公顷,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不满20公顷的;


4.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二)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3.【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84.【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法第119条第一款)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4.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2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的;


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3.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4.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


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7.【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2.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88.【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3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携带枪支1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


2.携带爆炸装置1套以上的;


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89.【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一)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0.【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的;


2.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虚开发票500份以上的;


2.虚开金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9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一款)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二款)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93.【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三款)


(一)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不满2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4.【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四款)


(一)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非法出售不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2.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95.【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不满25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3.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96.【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3.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1000件以上不满5000件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在5000件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5.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97.【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特别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98.【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第⑴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3.虽未达到第⑴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4.犯罪手段卑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5.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99.【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5)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非法经营外汇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不满2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2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三)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上述二项的数额标准,且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接近上述二项的数额标准,且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00.【强迫交易罪】(刑法的22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人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3.强迫交易3次以上不满10次,或者强迫3人以上不满10人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2.强迫交易10次以上,或者强迫10人以上交易的;


3.强迫交易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4.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5.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01.【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刑法第227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数量累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25000元,或者数量累计1000枚以上不满5000枚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25000元,或者数量累计100张以上不满500张的;


4.非法获利累计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5.数额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250张以上的;


2.邮票票面数额累计2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00枚以上的;


3.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2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0张以上的;


4.非法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5.数额巨大的其他情形。


102.【强迫劳动罪】(刑法第244条)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2.强迫10人以上劳动的;


3.因强迫他人劳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强迫他人劳动的;


4.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5.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刑法第244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


2.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2.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10人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04.【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


(一)报复陷害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或其他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失常的;


2.报复陷害3人以上的;


3.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5.【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致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6.【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10件以上的;


4.非法生产、买卖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100件以上的;


5.非法生产、买卖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6.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的;


7.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7.【赌博罪】(刑法第303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


4.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4000元以上,且聚众赌博3场以上的;


5.聚众赌博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的;


6.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7.嗜赌成性,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


8.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者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9.积极参加“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


10.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108.【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二款)


(一)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5.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09.【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纠集多人,采用强行发言、提示回答、叫喊、喧哗、鼓掌等方法哄闹法庭,不服从劝阻的;


2.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纠集多人哄闹法庭,不服从劝阻的;


3.纠集多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侮辱、诽谤、谩骂、威胁参与审判活动的有关人员的;


4.无旁听证或者不得旁听人员拒不服从审判人员、值庭法警的劝阻,强行冲击法庭的;


5.冲击审判活动区及合议庭合议室、公诉人室、辩护人室、羁押室、候审室等相关场所的;


6.采取殴打、投掷物品等暴力手段袭击出席法庭或者准备出席法庭的审判、检察等司法工作人员的;


7.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其他情形。


110.【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窝藏、包庇严重危害国家安全、重大恐怖活动犯罪分子的;


2.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且窝藏、包庇行为严重干扰侦查活动的;


3.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或者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多人,且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犯罪分子的近亲属实施上述第(2)、(3)、(4)项窝藏、包庇行为,如果对侦查活动没有造成特别严重干扰的,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


11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无法执行的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被执行人故意转让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6)被执行人挥霍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裁定指定的行为而不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8)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1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


(一)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组织或者组织1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7.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1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多次运送或者运送1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要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4.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14.【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4.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15.【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2.多次损毁或者毁损多处名胜古迹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16.【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2.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3.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117.【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倒卖三级文物的;


2.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2.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3.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118.【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


“情节较轻”一般是指,所盗掘的系具有一般科学、艺术、文化、考古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没有造成该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损毁,且没有挖得文物或者仅挖得一般文物并在被追诉前全部上交。


119.【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一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卖血3人次以上的;


2.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3.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4.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5.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120.【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3人次以上,并导致引产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国家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6.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注: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国家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7.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造成就诊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高院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形(参考浙江2012标准,2015高院非法行医解释没有这一条)。


121.【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轻伤的;


2.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5人次以上的;


3.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4.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5.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3.造成就诊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


4.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其他情形。


122.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动物疫病传入或者对农、牧、渔业生产以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动物疫病在国内暴发流行的;


2.造成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所列的有害生物传入或者对农、林业生产、生态环境以及人体健康有严重危害的其他有害生物在国内传播扩散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5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10亩以上的;


4.非法占用上述第(2)、(3)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一半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5.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125.【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刑法第34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6.【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刑法第34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10株以上的;


2.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珍贵树木制品5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的;


4.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27.【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一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满20立方米的;


2.盗伐幼树100株以上不满1000株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株以上不满2000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4.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100立方米的;


2.盗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满1万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4.数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的;


2.盗伐幼树5000株以上的;


3.盗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1万株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4.数量特别巨大的其他情形。


128.【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不满50立方米的;


2.滥伐幼树1000株以上不满2500株的;


3.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2000株以上不满5000株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4.数量较大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的;


2.滥伐幼树2500株以上的;


3.滥伐竹林或者其他竹子5000株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4.数量巨大的其他情形。


129.【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三项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或者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或者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5.后果严重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30.【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三项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或者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后果严重或者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131.【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一款)


向他人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3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32.【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刑法第364条第二款)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组织播放15场次以上不满50场次的;


2.因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受过行政处罚3次以上,又组织播放的;


3.向未成年人播放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播放50场次以上的;


2.累计向10名以上未成年人播放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13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143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的;


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13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


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4.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2.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3.造成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10人以上轻伤、5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5.造成3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6.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13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刑法第14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后果”,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1.造成重伤1人以上不满3人的、造成轻伤3人以上不满10人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1.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造成重伤3人以上的、造成轻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后果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136.【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法第337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处置疫区内易感动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2.非法处置因动植物防疫、检疫需要被依法处理的动植物或者其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3.非法调运、生产、经营感染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产品的;


4.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5.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动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后,非法处置导致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流失的;


6.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2次以上,或者窃取、抢夺、损毁、抛洒动植物检疫机关截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37.【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138.【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刑法第375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100件以上的;


2.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100件(副)以上的;


3.非法经营数额2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5000元以上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139.【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刑法第375条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3.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


4.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140.【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刑法第38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


2.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3.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4.拒绝重要军事征收、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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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


编辑:朱 琳


排版:司 雯


审核:刘 畅


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一审获刑6年 侵占200多万元

10月18日上午,宋喆、修雨乐职务侵占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宋喆、修雨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喆于2014年至2016年在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及王宝强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雨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费的手段,侵占王宝强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业务款共计人民币232.5万元。其中,修雨乐参与侵占167.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喆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被告人修雨乐在宋喆犯罪过程中与之形成合意,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宋喆的共犯。二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均应惩处。鉴于宋喆表示认罪,自愿退赔了全部赃款,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依法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修雨乐系从犯,且自愿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在案扣押的232.5万元在判决生效后将依法发还王宝强工作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摄影:曹 璐


编辑:谢伟辉



10月18日上午,宋喆、修雨乐职务侵占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宋喆、修雨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喆于2014年至2016年在王宝强(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及王宝强经纪人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修雨乐,采用虚报演出、广告代言费的手段,侵占王宝强工作室演出、广告代言等业务款共计人民币232.5万元。其中,修雨乐参与侵占167.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喆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被告人修雨乐在宋喆犯罪过程中与之形成合意,为其提供帮助,构成宋喆的共犯。二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均应惩处。鉴于宋喆表示认罪,自愿退赔了全部赃款,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依法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修雨乐系从犯,且自愿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在案扣押的232.5万元在判决生效后将依法发还王宝强工作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摄影:曹 璐


编辑:谢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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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职务侵占200万的共犯怎么量刑?(职务侵占三十万量刑)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7990.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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