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在其位,谋其责,但是总有小部分人为了金钱、利益,枉顾法律。有网友问答有关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和量刑问题,那么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下这个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6万以上的,成立职务侵占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在100万以上的,处3-10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同时还可以并处罚金的的附加刑。目前对于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举个例子,李四是A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的采购,在采购中,李四虚报设备、配件的价格,然后从供应商张三那以回扣的方式拿回A公司多支付的价款,用作自己日常消费使用,通过这样的方式,李四前后共拿到回扣114万。李四就成立职务侵占罪,在3-10年的有期徒刑中进行量刑。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不想有牢狱之灾,就不要有违法犯罪之心。
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别有哪些?
1、主体要件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综上所述,职务侵占罪是发生在企业身上的犯罪活动,在刑法中有明确的条文,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对职务侵占犯罪立案的标准是数额较大,对应的具体数值是六万元以上。企业的任何职工都可能构成这种犯罪,企业报案后,如果达到立案标准,会由经侦部门调查。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获悉,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工商联副主席、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席熊建明向大会提交了《关于统一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建议》指出,近年来,民营企业频现“蛀虫”,尤其是职务侵占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现行《刑法》对于公职人员的贪污犯罪和民营企业员工的职务侵占犯罪在定罪量刑上没有统一标准。《刑法》定罪量刑上的不平等,民营企业员工违法犯罪成本低,导致职务犯罪的屡屡发生,无法起到有效预防和惩治犯罪的作用。
在《建议》中,熊建明还给出了统一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两点理由:
一、在定罪方面,两者不平等。民营企业员工构成职务侵占罪需满足“数额较大”,依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最低六万元才满足立案标准。而贪污罪最低仅需一万元就满足立案标准。定罪的不平等,立案标准的差异,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矛盾。
二、在量刑方面,两者不平等。其中,民营企业员工的职务侵占罪,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公职人员的贪污罪,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职务侵占罪量刑最高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贪污罪量刑最高可以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的不平等,体现的是公私财产保护的不平等。
为此,熊建明在《建议》中指出,建议统一民营企业员工与公职人员在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定罪量刑标准,实现公私财产在刑法上的平等保护。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获悉,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工商联副主席、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席熊建明向大会提交了《关于统一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建议》指出,近年来,民营企业频现“蛀虫”,尤其是职务侵占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现行《刑法》对于公职人员的贪污犯罪和民营企业员工的职务侵占犯罪在定罪量刑上没有统一标准。《刑法》定罪量刑上的不平等,民营企业员工违法犯罪成本低,导致职务犯罪的屡屡发生,无法起到有效预防和惩治犯罪的作用。
在《建议》中,熊建明还给出了统一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两点理由:
一、在定罪方面,两者不平等。民营企业员工构成职务侵占罪需满足“数额较大”,依据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即“数额较大”的标准是最低六万元才满足立案标准。而贪污罪最低仅需一万元就满足立案标准。定罪的不平等,立案标准的差异,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矛盾。
二、在量刑方面,两者不平等。其中,民营企业员工的职务侵占罪,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公职人员的贪污罪,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职务侵占罪量刑最高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贪污罪量刑最高可以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的不平等,体现的是公私财产保护的不平等。
为此,熊建明在《建议》中指出,建议统一民营企业员工与公职人员在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定罪量刑标准,实现公私财产在刑法上的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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