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医疗方面问题的诉讼过程中,针对许多专业问题需要进行医学鉴定,但是鉴定结果会直接决定着案件的审判结果,如果对于鉴定结果不服,可以通过申请重新鉴定等方法重新得出结果,那么对法医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呢?下面就由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医学鉴定结论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规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审查鉴定结论
(一)司法鉴定委托程序。
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如果没有质证,则那么委托程序就违法了。如果是受害人单方面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则可以就气委托程序提出异议,从而申请重新鉴定。
(二)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
(三)鉴定标准适用。
司法鉴定往往涉及的是专业性问题,但很多专业性问题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巨大差别。这就是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但普通的当事人并不知道这些,他们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结论,只是因为鉴定结论是专家做出的,而自己并不懂鉴定应该依据什么标准,更不知道有很多标准可供选择。那么到底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应该适用什么标准呢?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且同样的鉴定标准,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不一致。专家也存在理解适用错误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具体的鉴定结论,吃透案情,熟悉各种鉴定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所以,建议当事人找一个精通司法鉴定的专业律师非常重要,律师可以帮助你在这个关键的问题上做出实质性的贡献。
(四)鉴定结论证据能力。
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们通常过分地夸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而忽视鉴定结论的“意见”属性,把本应需要严格审查的“意见”证据当作“结论”而直接适用于案件事实的判断,鉴定意见的滥用在这种情况下在所难免。但我们可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发现其第1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条不仅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同时也指出了鉴定结论的性质,即鉴定结论实际上仅仅是鉴定人向法庭提供一项鉴定意见而已,意见暗示的意思之一便是其仅仅代表了一家之言,既可能正确,也可能发生错误,因此鉴定结论并不具有任何预决的效力。鉴定意见只有在具有法律规定的证据资格的情况下,并经过庭审质证和辩论才可以成为法官据以做出判断的证据,也就是说鉴定结论实际上是那些顺利通过法庭程序限制而具有证据能力的“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是鉴定意见的使用结果。所以,对其进行充分有效的质证很关键。如果发现了问题就要充分的揭露从而暴露其证据能力不足。另外,就某些复杂问题要坚持让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否则不能认可鉴定结论书。例如,法医在办理很多涉及鉴定的案件过程中都会有这样的发现,那就是鉴定结论书有何我国的法院判决书相同的特点,那就是结论下的快,缺乏分析论证。针对专业问题,如果缺乏论证,那么结论显然不能服人。所以涉案当事人不能放过这样的关键环节,应该穷追猛打依法维权。
三、再说不服鉴定结论如何应对?
1、 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这方面,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等内容。但 “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证据足以反驳”并无明确和具体的标准。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于当事人自己的努力了。聘请专业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有些当事人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并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并不支持。那么可能最终会放弃重新鉴定申请,或者无奈得同意不满意的鉴定结论。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请法官回避或者投诉的手段来达到重新鉴定的目的。
2、 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当前的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机构作为商业主体很多都存在委托受理把关不严,鉴定结论草率,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暗箱操作及受贿腐败的问题。所以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虑选择的。
3、 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细心的当事人会发现,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如果我们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另外,针对那些缺乏分析论证只有粗糙含糊性结论的鉴定意见书,我们也可以自行委托更加权威的鉴定机构来做出精益求情论述细致严密的鉴定意见来向法庭提交。尽管这种鉴定意见可能法官不予理睬。但对法官绝对会起到一定的影响。因为都是意见,法官更喜欢意见的分析推理而不只是口号性的结论。
以上就是对法医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法医的鉴定结果不服,一般都是通过申请重新鉴定来确定结果,通常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都会比原来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条件要高。同时也可以以审查的方式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查,审查的相关方法上文也有提到。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的规定,民事诉讼程序中,原被告双方就一些专门性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比如:伤残等级、三期、工程量等。如果我们对人民法院委托专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不服或有不同意见,想重新鉴定该怎么办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如果鉴定意见书中存在上述的问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
这里主要审查鉴定人员是否具有鉴定事项相应的资质?资质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通常一些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只有一人是符合鉴定资格的,而另一人所持有的资质证无鉴定事项鉴定资格,而鉴定机构为收取鉴定费将无鉴定资格的人员也一并列入鉴定意见书中。还有些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虽符合要求,但其持有的证件并未经年审,该鉴定人员也属不具备鉴定资格。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主要是指超出登记执业范围执业;没有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司法鉴定人未按照司法鉴定程序规定要求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引用已废止的技术操作规范等。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需要个案具体分析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的依据是什么?该依据是否能被原被告双方认同,或者依据鉴定的材料有没有经过双方的质证等。
综上所述,如果案件的当事人拿到鉴定意见书应当第一时间与自己的委托律师进行沟通,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存在上述问题,第一时间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篇文章给大家分享了启动鉴定的两种方式,分别为当事人自行申请和法官依职权启动鉴定。那么常见的鉴定类型都有哪些,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不服的话该怎么办呢?
首先,常见的鉴定类型都有哪些呢?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人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比较严重的,受害一方是可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的。如果能评上伤残,就可以拿到相应的赔偿金,鉴定费用最终由对方承担。如果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即使构成伤残,最终法院可能也不会支持伤残鉴定费用。再如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出示了借条,被告说借条的签字不是自己的笔迹。此时经过被告仔细辨别后,如果仍然坚持不是自己所签,被告须申请笔迹鉴定,才能推翻该借条的真实性。如果被告只说不是自己签的字又不愿意申请笔迹鉴定,那么法院大概率会认可借条的真实性,因而很可能导致官司的败诉。
其次,最好在立案的同时向法院递交鉴定申请书,这样的好处在于法官会提前安排鉴定事宜。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会自行找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对此被告不知情,也未参与选择鉴定机构。在后期的诉讼中,被告很可能对该份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对此表示不予认可该份鉴定意见。因此,当事人一方要想申请鉴定,最好让对方知晓或者请求法院来委托鉴定机构。
最后,如果不服鉴定结果是可以申请复议的,但要注意复议的时间。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对鉴定书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人民法院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
综上,鉴定的类型多样,具体是否需要鉴定,以及该做什么鉴定项目,还是要咨询专业的律师,根据个案情况来判断。
论德行,法天下,论法律师给您普法。
上篇文章给大家分享了启动鉴定的两种方式,分别为当事人自行申请和法官依职权启动鉴定。那么常见的鉴定类型都有哪些,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不服的话该怎么办呢?
首先,常见的鉴定类型都有哪些呢?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权人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比较严重的,受害一方是可以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的。如果能评上伤残,就可以拿到相应的赔偿金,鉴定费用最终由对方承担。如果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即使构成伤残,最终法院可能也不会支持伤残鉴定费用。再如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出示了借条,被告说借条的签字不是自己的笔迹。此时经过被告仔细辨别后,如果仍然坚持不是自己所签,被告须申请笔迹鉴定,才能推翻该借条的真实性。如果被告只说不是自己签的字又不愿意申请笔迹鉴定,那么法院大概率会认可借条的真实性,因而很可能导致官司的败诉。
其次,最好在立案的同时向法院递交鉴定申请书,这样的好处在于法官会提前安排鉴定事宜。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会自行找专业的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对此被告不知情,也未参与选择鉴定机构。在后期的诉讼中,被告很可能对该份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对此表示不予认可该份鉴定意见。因此,当事人一方要想申请鉴定,最好让对方知晓或者请求法院来委托鉴定机构。
最后,如果不服鉴定结果是可以申请复议的,但要注意复议的时间。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对鉴定书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人民法院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
综上,鉴定的类型多样,具体是否需要鉴定,以及该做什么鉴定项目,还是要咨询专业的律师,根据个案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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