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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三万元怎么判刑(职务侵占三万元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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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4 06: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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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3万元立案,6万元定罪?

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2010年5月7日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进行了修订。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然现行有效。




这就直接引发一个冲突,即:职务侵占罪3万元立案,但是6万元才能定罪,立案标准与定罪标准不一致。本文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我们先来梳理一下相关法律规定的衍变:




1.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中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2010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统一司法适用,发布了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该通知的发布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与审判标准进行统一。




3.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也就是说职务侵占罪要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需要犯罪金额在6万元以上




4.2022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中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我们将前述规定以图表的形式进行梳理,如下图所示:


从以上图表可以看出,自2016年4月开始,对于职务侵占罪而言,公安的立案标准一直与法院的定罪标准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出现该种情况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公安部发布的规定与最高院发布的解释不一致。




对此,我们检索了2016年4月以后关于职务侵占罪涉及立案金额的裁判文书,共有10篇,按照裁判时间顺序梳理如下:




案例一:2016年5月12日,马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决定对被告人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例二:2017年3月2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被上诉人在职期间,私自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资产,涉嫌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上诉人已报案,但因涉案金额不足而未被立案。2016年2月19日,被上诉人对其挪用和侵占行为,向上诉人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7100元,于2016年2月22日前归还。”




案例三:2018年6月7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因该笔涉案金额不足六万元,也不评价为职务侵占罪,但该情节本院在量刑上会酌情予以考虑。”




案例四:2019年4月18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认为被告职务侵占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向顺德区公安局报案,因涉案金额不足公安机关没有立案。”




案例五:2020年8月25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释法说理执法工作记录表》载明:“经初查,阳申公司实际经济损失50709元,职务侵占罪的追诉金额60000元,顾震无法按目前的追诉标准追究刑事责任,故不予立案。”




案例六:2021年1月20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林卫涛是王凯职务侵占犯罪的共同行为人之一,司法机关因林卫涛涉案金额不足6万元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追诉标准,未依法追究林卫涛刑事责任”。




案例七:2021年6月10日,华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于2020年9月1日报警,但因涉案金额不足60000元,派出所不予立案,被告至今未归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案例八:2021年7月22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上诉人上诉称,纪玉霞利用在公司兼职财务管理工作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款项,经公司多次讨要,其拒绝归还。报案后与警方沟通,公安机关认为涉案金额不足6万元,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立案金额,要求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案例九:2022年1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年9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判定案件类型为职务侵占罪,因涉案金额不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续公安机关协助杨宝莹多次协调千玺晟公司偿还未入公司账户私教费16250元,均被拒绝。”




案例十:2022年4月29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王大伟作为我公司市场总监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产达五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涉案金额不足6万元,我公司只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以上十个案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案例一中,裁定日期恰好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个月后,可见检察院认为不应再按照以前5000元-10000元以上的金额进行追诉,故决定对被告人撤回起诉。




十个案例中,八个案件均为因职务侵占的金额未达到6万元以上,公安不予立案,当事人转而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公安不予立案的理由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说明的最为具体,其向报案人出具的《释法说理执法工作记录表》载明:“经初查,阳申公司实际经济损失50709元,职务侵占罪的追诉金额60000元,顾震无法按目前的追诉标准追究刑事责任,故不予立案。”




可见,2016年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虽然公安的立案标准与法院的定罪标准不一致,但在实践中,公安多数是参照最高院、最高检发布的司法解释,达到6万元以上的金额才予立案。这样看来,在2022年5月15日之前,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立案金额、定罪金额,公安与法院都较为统一。




2022年5月15日,最高检、公安部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之后,根据笔者的了解,公安确会按照3万元的标准对职务侵占罪予以立案侦查。因目前尚未有2022年5月之后关于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低于6万元的裁判文书上网,所以我们无法看到目前司法实践中已有的结论。




笔者认为,自2022年5月15日至今,之所以关于职务侵占罪3万元立案,6万元定罪的矛盾并未得以解决,主要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司法实践中,警务资源稀缺,案多人少的压力始终存在,对于小标的额的经济纠纷案件刑事立案往往较为困难,不立案就不会存在上到审判的问题,就不易发现二者之间的冲突与矛盾;2.随着经济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职务侵占罪的涉案金额也逐步提高,报案金额往往高于6万,同样不会面临3万-6万之间的金额如何处理的问题;3.基层公安按照公安部的规定立案,但检察院审查起诉后,会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案子在检察院即宣告终结。




但不论怎样,笔者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与公安部的规定相互冲突的矛盾应当予以解决。如2010年一样,公安部出台规定以后,最高院随即出了解释将司法适用予以统一。本次公安部重新修订了规定,致使3万元立案,6万元定罪的矛盾出现,后续最高院将如何处理,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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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怎么判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达到犯罪条件的,属于职务侵占罪。那么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怎么判?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以下由名律师刑事辩护网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这个问题,并带您了解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怎么判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金额起点


  职务侵占罪中犯罪金额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要比照受贿罪、贪污罪数额标准(数额较大为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数额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二倍、五倍执行。


  三、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标准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 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对于职务侵占具体数额的量刑问题,根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该罪的量刑起点是: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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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私吞公司财务?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那么,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公司财产,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今天的文章就从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讲一讲,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公司财产,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数额较大的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职务侵占“数额较大”应该按照受贿罪、贪污罪“数额较大”标准的两倍执行。根据规定贪污、受贿“数额较大”标准为三万元,因此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认定标准应该为六万元。


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员工返还财产


如果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公司财产的金额,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不具备刑事立案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员工返还非法占有的财产。那么在实践中,法院到底是如何进行审理的?接下来通过阅读下面的案例,大家可以更清楚的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


典型案例


2015年8月17日至2015年12月25日,陈某某在广东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一分店担任店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销售各种定额充值卡所得1万元占为己有,从2015年12月6日开始至2015年12月25日店面营业额总计15463.5元没上交公司总部,公司财务多次催交,陈某某都以各种理由对该营业款占为己有,并且以各种非法手段销售药品后不入帐。


2015年12月26日上午陈某某用短信方式向公司人事部经理谎称请假2天,但事实已清空所有营业款项潜逃。2015年12月31日店中员工发觉被告不是请假而是逃走后报警,公司法人带领全公司各管理层负责人,协同该店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盘点,现场当众拍照录像作为依据。后经过评估公司评估并出具了《财产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结论书载明:广东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因陈某某职务侵占行为造成的货品损失价值9922.32元、损失的财务款为33221.8元(营业款15463.5元+备用金1237.2元+VIP卡销售款10000元+结余现金6521.1元),损失总价值为43144.12元。


犯罪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广东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分别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9日报警,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于2016年1月9日出具受案回执。2017年1月23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出具《撤案告知书》载明: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现撤销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经询问,广东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主张案发时已达到刑事立案条件,公安机关也一直进行侦查,在2016年6月,公安机关告知公司由于出台新解释,提高了达到立案条件的额度,本案不具备立案的条件,故出具了撤销案件的通知书。


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


广东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陈某某向原告支付占用款人民币43144.12元,追加银行利息暂计至2016年11月份746.39元(43144.12×0.0173),共计43890.51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监控视频、收银登记表、备用金签收单、案外人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将原告营业款、现金备用金等据为己有且未归还。


经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共产生损失43144.12元,予以确认,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43144.12元。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计至2016年11月31日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原告是盈利法人,其资金具有使用价值及成本,故本院予对其主张的利息以支持,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判决被告陈某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营业款、现金备用金等共计43144.12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6年11月30日止)。


温律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侵占公司财产的数额达到不到立案条件的额度的,公司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侵占者返还财产,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编辑:金毅 律师


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那么,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公司财产,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今天的文章就从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讲一讲,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公司财产,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数额较大的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职务侵占“数额较大”应该按照受贿罪、贪污罪“数额较大”标准的两倍执行。根据规定贪污、受贿“数额较大”标准为三万元,因此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认定标准应该为六万元。


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员工返还财产


如果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公司财产的金额,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不具备刑事立案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员工返还非法占有的财产。那么在实践中,法院到底是如何进行审理的?接下来通过阅读下面的案例,大家可以更清楚的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


典型案例


2015年8月17日至2015年12月25日,陈某某在广东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一分店担任店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销售各种定额充值卡所得1万元占为己有,从2015年12月6日开始至2015年12月25日店面营业额总计15463.5元没上交公司总部,公司财务多次催交,陈某某都以各种理由对该营业款占为己有,并且以各种非法手段销售药品后不入帐。


2015年12月26日上午陈某某用短信方式向公司人事部经理谎称请假2天,但事实已清空所有营业款项潜逃。2015年12月31日店中员工发觉被告不是请假而是逃走后报警,公司法人带领全公司各管理层负责人,协同该店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盘点,现场当众拍照录像作为依据。后经过评估公司评估并出具了《财产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结论书载明:广东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因陈某某职务侵占行为造成的货品损失价值9922.32元、损失的财务款为33221.8元(营业款15463.5元+备用金1237.2元+VIP卡销售款10000元+结余现金6521.1元),损失总价值为43144.12元。


犯罪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广东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分别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9日报警,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于2016年1月9日出具受案回执。2017年1月23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出具《撤案告知书》载明: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现撤销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经询问,广东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主张案发时已达到刑事立案条件,公安机关也一直进行侦查,在2016年6月,公安机关告知公司由于出台新解释,提高了达到立案条件的额度,本案不具备立案的条件,故出具了撤销案件的通知书。


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


广东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陈某某向原告支付占用款人民币43144.12元,追加银行利息暂计至2016年11月份746.39元(43144.12×0.0173),共计43890.51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监控视频、收银登记表、备用金签收单、案外人出具的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将原告营业款、现金备用金等据为己有且未归还。


经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共产生损失43144.12元,予以确认,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43144.12元。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计至2016年11月31日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原告是盈利法人,其资金具有使用价值及成本,故本院予对其主张的利息以支持,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判决被告陈某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营业款、现金备用金等共计43144.12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6年11月30日止)。


温律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侵占公司财产的数额达到不到立案条件的额度的,公司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侵占者返还财产,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编辑:金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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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11月0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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