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很多夫妻在离婚过程中,最烦恼的不是财产,而是子女的抚养问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涉及到离异夫妻的利益冲突和感情纠葛,涉及到父母子女的爱恨情仇,也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和思想感情。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并不能一劳永逸的解决。社会生活波诡云谲,思想感情复杂多变,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本文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法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的司法实践,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说明。
本文共涉及十五个问题,即:
1、离婚时,法院如何决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2、离婚时,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行为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否有影响?
3、离婚时,夫妻双方都不主张子女抚养权,法院怎么裁决?
4、离婚后,如何变更子女的抚养权,把孩子“要回来”?
5、离婚时,法院如何决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6、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对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抚养费?
7、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参加兴趣班、辅导班的费用,可以要求另一方分担吗?
8、离婚后,物价上涨了,能否要求夫妻另一方增加子女抚养费?
9、离婚时,夫妻一方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能反悔吗?
10、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承担子女上大学、出国留学费用,离婚后能反悔吗?
11、夫妻一方不按时支付子女抚养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吗?
12、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后,是否可以向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父亲(或母亲)追索抚养费?
13、夫妻分居期间,能否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14、男方受欺诈抚养的子女系女方与他人通奸所生,是否可以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
15、子女上大学、出国留学的费用,父母应当负担吗?
子女抚养问题之一:离婚时,法院如何决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夫妻离婚时,如果夫妻双方都要求获得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你争我抢,互不相让,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决定抚养权的归属【注:《民法典》第1084条、法释第44条、45条、46条、47条】,其中,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一)两周岁以下处于哺乳期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可以由父亲直接抚养:
①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②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比如,母亲吸毒、虐待子女等。
④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至八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如果双方的条件基本相同,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
(三)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子女八周岁以后,法院在决定其抚养权的归属时,必须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且根据其意见做出裁决。
【
争夺抚养权。贾永娇作
[案例]
和田市民陈某军、张某丽于2003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丈夫陈某军发现张某丽脾气暴躁,对公婆不敬,且经常为一点小事就在家中大打出手。事后,张某丽又屡屡道歉要求和好。
但近一年来,张某丽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反而变本加厉,无端生事,到处败坏陈某军的名誉,破坏其与生意伙伴之间的关系。陈某军忍无可忍将妻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婚生女已经17岁,可以自己决定和谁生活,但婚生子仅6岁,在其抚养问题上,双方互不相让。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释法]
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张韶阳介绍,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张某丽具有稳定的收入、固定的住房及较好的文化素质,家庭殷实,其父母身体健康也可以帮助照顾孩子,相比之下,陈某军的收入、住处暂时不太稳定。
张韶阳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7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之规定,当事人婚生子长期在江苏南通张某丽的父母家生活,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生活习惯和模式,更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如果跟随陈某军生活,在语言、生活环境、风俗习惯上都会发生改变,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及未成年子女的辨识和责任能力,婚生子由张某丽抚养较为合适。
(天山网-新疆日报记者杨舒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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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9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三)——李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应坚持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父母双方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相当,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李某向平阴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李某、被告孙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2月登记结婚。2013年12月,原、被告育有一子小宇。由于结婚之前二人缺乏足够了解,婚后二人的性格差异日渐体现,矛盾频发,并未建立起足够深刻的夫妻感情,原告李某于2020年1月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作出后,原、被告仍未共同生活,现原告李某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小宇由被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平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孙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12月二人育有一子小宇。婚后二人的性格差异日渐体现,矛盾频发。李某于2020年1月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裁判结果
经平阴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李某与孙某自愿离婚,对于儿子小宇的抚养问题,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小宇,抚养期间的抚养费自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案例解读
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均遵循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且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离婚后,子女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表明父母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但父母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
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方面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由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哺乳期”的表述存在不尽周延、界定模糊、不宜操作等诸多问题,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的认定并不统一,裁判中缺乏具体的适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直接明确了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应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为未满两周岁子女抚养权争议的处理提供了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一般而言,未满两周岁的孩子,对母亲的依赖性更大,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而对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及子女生活模式、受教育环境等具体情况,兼顾父母双方的诉求及客观实际作出妥善解决。
将子女判给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是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传统做法。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在离婚后在不改变子女学习环境和不影响子女生活安定,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大亮点。以调解的方式变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一方生活”为父母双方轮流抚养,能够最大限度缓解离婚夫妻双方矛盾,最大限度实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案中,承办法官依据上述规定和原则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孩子,抚养期间的抚养费自行承担,妥善处理了抚养权、探望权、抚养费等问题,实现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简介
吴鹏,平阴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工作17年来,审理了4000多起案件,其中几乎一半都是调解结案。
一审独任审判员:吴 鹏 法官助理:杨 雪 书记员:娄秉城
编写人:平阴县人民法院 吴 鹏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军蒙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9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三)——李某诉孙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应坚持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父母双方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相当,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李某向平阴县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李某、被告孙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2月登记结婚。2013年12月,原、被告育有一子小宇。由于结婚之前二人缺乏足够了解,婚后二人的性格差异日渐体现,矛盾频发,并未建立起足够深刻的夫妻感情,原告李某于2020年1月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平阴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判决作出后,原、被告仍未共同生活,现原告李某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小宇由被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平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孙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12月二人育有一子小宇。婚后二人的性格差异日渐体现,矛盾频发。李某于2020年1月向平阴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裁判结果
经平阴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李某与孙某自愿离婚,对于儿子小宇的抚养问题,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小宇,抚养期间的抚养费自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案例解读
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均遵循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且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离婚后,子女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表明父母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但父母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
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方面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由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哺乳期”的表述存在不尽周延、界定模糊、不宜操作等诸多问题,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的认定并不统一,裁判中缺乏具体的适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直接明确了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应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为未满两周岁子女抚养权争议的处理提供了直接、明确的法律依据,具有极强的指导作用。一般而言,未满两周岁的孩子,对母亲的依赖性更大,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而对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及子女生活模式、受教育环境等具体情况,兼顾父母双方的诉求及客观实际作出妥善解决。
将子女判给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是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传统做法。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在离婚后在不改变子女学习环境和不影响子女生活安定,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大亮点。以调解的方式变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一方生活”为父母双方轮流抚养,能够最大限度缓解离婚夫妻双方矛盾,最大限度实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本案中,承办法官依据上述规定和原则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孩子,抚养期间的抚养费自行承担,妥善处理了抚养权、探望权、抚养费等问题,实现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简介
吴鹏,平阴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工作17年来,审理了4000多起案件,其中几乎一半都是调解结案。
一审独任审判员:吴 鹏 法官助理:杨 雪 书记员:娄秉城
编写人:平阴县人民法院 吴 鹏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军蒙
劳动仲裁还没开庭,可以撤销劳动申诉吗?有何注意事项?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父母对十七岁的子女抚养权有何规定和规定(爸妈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判17岁)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75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