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纪要)
对于鉴定费用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问题,争议较大,裁判观点也不尽相同。总体来说,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败诉方承担说。该说认为,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原则上应当由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鉴定费用的不同组成部分予以区分,仅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属于诉讼费,未对鉴定费予以规定,而《民事证据规定》第38条、第39条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计算,申请方预交,败诉方承担鉴定人出庭费用。参照类推适用的原则,鉴定费也应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对鉴定事项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向鉴定人预交,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 条规定确定如何负担。
二是举证方负担说。该说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第1款有关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的规定,可知鉴定费用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我们倾向于败诉方承担说,理由如下:
第一,原《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明确规定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虽然该办法自2007 年4月1日起不再适用。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观点仍有借鉴意义。
第二,从目的性解释求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中规定当事人将负担费用直接向有关机构或单位交纳,此处的“负担”应理解为“预交”才符合该条款的本意,举证方负担说的观点过于简单机械。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 557号江西省亿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桑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解决的是在鉴定、评估程序启动时,由申请鉴定、评估的当事人直接将相关费用交给鉴定、评估机构,禁止人民法院代收代付,而不是解决鉴定、评估费在当事人之间的最终分担问题。
第三,从比较法上看,鉴定费用包括鉴定人出庭费用、鉴定所需的必要费用和鉴定人的报酬。《德国司法补偿与赔偿法》第5条规定了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费用,第6条与第7条规定了鉴定必要费用,第9条与第 10条规定了鉴定人在一般领域及在医疗诉讼中的报酬请求权。《日本关于民事诉讼费用的法律》第 18条第1款及第了款分别规定了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费用、鉴定人的报酬、鉴定必要费用。鉴定费用作为一个整体概念应具有同一性质,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既然认定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为诉讼费用,那么也应同时认定鉴定必要费用及鉴定人的报酬也属于诉讼费用。
第四,认定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更能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符合公平原则。若鉴定费一律由举证方承担,将影响有胜诉希望但经济能力薄弱的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积极性,可能使得法院关于鉴定事项作出对其不利的认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既然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此费用的负担。当事人不可单独就有关鉴定费的决定提起上诉,而是按照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3 条的规定申请复核。
值得一提的是,人民法院还应考虑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否诚信,是否存在恶意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是否存在举证迟延导致诉讼费用增加等情形合理确定当事人分担诉讼费用的比例。例如,如果当事人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不应诉,随后才针对的缺席判决上诉且在二审中对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那么即使其上诉请求得到支持,也可能被判决承担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一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简单说谁主张谁举证
受伤人员怎么伤的,伤的什么情况,谁的责任,受伤人有什么要求,上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不同点在于,刑事案件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被告,谁主张谁举证。比如原告张三主张李四为被告,要拿出李四为被告的证据,还比如告李四什么?也就是李四有什么过错侵犯了张三?要有李四过错的证据。还比如要求李四赔偿,赔偿的理由要有证据。
这些都应该张三向法院递交起诉状时,同时提交证据。光有起诉状,没有提交证据,让法院怎么审理?
有人可能说了,我张三把李四告了,我伤了,法院你给作伤情鉴定,怎么让受伤人也就是原告去作鉴定呢?
又回到谁主张谁举证这句话。因为你打的是民事赔偿案子,不是把对方抓起来判几年刑的刑事案子。
刑事案子用不着你掏钱作鉴定,而民事案子由原告花钱作鉴定。
原告不愿作伤情鉴定也可以。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一是法院不立案。二是立案,任其被告对这起伤情答辩,申辩,争辩。因为原告方没有伤情鉴定,不让被告说行吗?
被告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你说伤了,就让被告方赔。根据是什么?
光靠你口头说是一个方面,要打赢官司,在某种程度上是打证据官司。
谁占据了证据,谁就主动。谁的证据确实,充分,对自己就有利有力,谁就可能打赢这场官司。
你受伤了,起诉被告,目的不就是打赢官司得到赔偿吗?
你明白了这个道理,你就按照法院的要求,到司法鉴定所作伤情鉴定,定个什么伤?
这个鉴定费你先支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伤情鉴定费由被告支付。
3.我受伤的住院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由被告赔偿。
提出这些费用一定要有正规的票据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计算出来一个赔偿总额。
有了伤情鉴定和你提出的3项要求并有合法证据,便于法官依法调解或者审判。
你不提交伤情鉴定,空口无凭,让法官无法审理。
近日,山东省司法厅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保障受援人获得必要的司法鉴定服务。
《办法》规定了减免司法鉴定费的主体、对象、流程,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共17条,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相比之前有关规定,《办法》有四个显著变化:一是流程更加简化。《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直接对受援人减免鉴定费,取消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和指派等环节,相关表格从6个缩减为1个,受援人填写的内容从10余项缩减为5项,进一步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可操作性更强。《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依法由受援人承担的鉴定费予以减收或者免收,减收的比例不低于50%。三是职责更加明确。《办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各自工作责任,规定了工作时限,明确了救济途径。四是门槛不断降低。《办法》明确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受援人确需申请减免鉴定费的,可以参照适用相关规定,进一步扩大了覆盖面。
山东是较早开展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的省份,省司法厅2014年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2017年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对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司法鉴定服务作出相关规定。2021年,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共为280余名经济困难当事人减免司法鉴定费用近30万元。《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减免鉴定费的工作流程,进一步方便法律援助受援人,使其获得更加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司法鉴定服务,对于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山东省司法厅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保障受援人获得必要的司法鉴定服务。
《办法》规定了减免司法鉴定费的主体、对象、流程,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共17条,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相比之前有关规定,《办法》有四个显著变化:一是流程更加简化。《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直接对受援人减免鉴定费,取消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和指派等环节,相关表格从6个缩减为1个,受援人填写的内容从10余项缩减为5项,进一步方便了群众、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可操作性更强。《办法》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依法由受援人承担的鉴定费予以减收或者免收,减收的比例不低于50%。三是职责更加明确。《办法》明确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各自工作责任,规定了工作时限,明确了救济途径。四是门槛不断降低。《办法》明确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受援人确需申请减免鉴定费的,可以参照适用相关规定,进一步扩大了覆盖面。
山东是较早开展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的省份,省司法厅2014年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暂行办法》,2017年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对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司法鉴定服务作出相关规定。2021年,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共为280余名经济困难当事人减免司法鉴定费用近30万元。《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减免鉴定费的工作流程,进一步方便法律援助受援人,使其获得更加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司法鉴定服务,对于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来付的(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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