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的一个罪名,那么职务侵占罪容易与哪些概念混淆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名律师刑事辩护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具体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并带您了解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的学习和实际应用有所帮助。
一、与职务侵占罪容易混淆的概念
1、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2、从主体切入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1)从法律规定寻找直观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据此,可以确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包括:
A、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
B、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以上人员均是单位正式在册或者在编人员,或有特定的职权、职务,或从事一定具有实际内容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相对而言,盗窃罪只是一般主体,不需要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
(2)从司法实践确立犯罪主体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要求行为人与单位存在长期、稳定的人事关系。本辩护人认为职务类犯罪与盗窃罪的在性质方面的根本差别在于,职务类犯罪除了行为人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之外,根本在于他的“渎职性”。这种“渎职”,不要求主体必须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因为即使是聘任制甚至劳务员工,在单位都有自己负责或者经手的事项,也就是所谓的岗位职责。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财产时,除了使单位蒙受经济损失之外,实质是一种“信赖利益的破坏”。
盗窃罪的客观表现是一般主体秘密窃取公私财产,彼此之间没有交集性质的“信赖”,而职务侵占罪的落脚点在于“利用职务之便利”。这种职务上的便利,其实是单位基于对个人的信任所创设出来的。因而从法益角度讲,不仅是侵害了单位公共财产,更是对社会诚信的践踏。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单位工作地提供具有一定工作权利或便利的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人陈述、受害单位的证明,均能证明犯罪嫌疑均系为受害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够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二、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根据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南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构成侵占罪的,在相应的量刑范围之内来确定量刑的起点,第一个是对于数额较大的,一般的量刑起点在在拘役三个月到一年有期徒刑之间。第二种是行为人涉案的数额巨大的、涉及有其他的严重情节的,量刑起点一般是在有期徒刑五年到六年之内来确定。
另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之上,也可以根据侵占罪涉及的数额,还有次数等行为人具备的犯罪事实来增加量刑的起点。关于侵占罪,我国的刑法中有具体的规定。对于我国刑法中的财产犯罪,大多数的定罪量刑都是依照行为人犯罪涉及的数额以及其他的犯罪情节来定的,犯罪的数额也直接反映了经济犯罪的规模,还有社会危险性的程度,这同样也是确定刑罚轻重的一个重要的客观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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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罪名有四百多个,有很多罪名之间有相似也有区别,就有网友问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今天我们就来一起看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这两个罪名并不是一回事,它们主要有两方面的区别:
第一,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侵犯的客体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举个例子,李四是某建材公司项目部的经理,最近公司需要新扩展一些进货渠道,多个公司纷纷派人进行洽谈,公司就将整个事情交给了李四处理。在谈合作的过程中,其中一家公司的负责人王五为了“顺利”谈成合作,私底下给李四送了10万的“红包”。后,果不其然,王五的公司“顺利”拿下合作。这里,李四就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再说,李四在和王五公司合作的工程中,将王五所属公司这边给的合作价格上调,以较高的价格上报公司,获得采购款,除去支付王五公司的货款外,剩余的15万元,被李四自己收入囊中。在这里,李四涉嫌的就是职务侵占罪。
所谓“吃人嘴软,拿人手短。”不论是“拿钱办事”,还是贪墨公司的钱财,给自己招来的就是牢狱之灾。
职务侵占罪侵占财产数额达六万元以上构成立案标准,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千元即可构成盗窃罪。职务侵占和盗窃罪是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案件,但两者在具体罪名和刑罚后果上都不相同。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别在于涉案主体,作案方式以及对象存在差异。
一、职务侵占和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在六万元以上,予以立案。盗窃罪立案标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予以立案追究。
二、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要有以下的区别:
第一,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
第二,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第三,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是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
三、职务侵占和盗窃罪可以产生竞合吗
职务侵占和盗窃罪可以产生竞合。同属侵犯财产罪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存在交叉式法条竞合的关系,一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定量标准时,应按照重法处理;如不符合特殊法条的定量标准但符合普通法条的要求时,完全可按照普通法条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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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侵占财产数额达六万元以上构成立案标准,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一千元即可构成盗窃罪。职务侵占和盗窃罪是侵犯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案件,但两者在具体罪名和刑罚后果上都不相同。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别在于涉案主体,作案方式以及对象存在差异。
一、职务侵占和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在六万元以上,予以立案。盗窃罪立案标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予以立案追究。
二、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主要有以下的区别:
第一,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
第二,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第三,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是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
三、职务侵占和盗窃罪可以产生竞合吗
职务侵占和盗窃罪可以产生竞合。同属侵犯财产罪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存在交叉式法条竞合的关系,一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定量标准时,应按照重法处理;如不符合特殊法条的定量标准但符合普通法条的要求时,完全可按照普通法条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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