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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判刑标准(什么叫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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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2 0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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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一、刑法基本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犯罪构成


2.1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2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2.3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法财经纪律,擅自使公款脱离单位。行为对象是公款,也包括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包括:(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挪用公款的类型分为三种: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三、定罪量刑标准


3.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定罪量刑


3.1.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立案追诉标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挪用公款达到前述标准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1.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立案追诉标准,情节严重的标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1.3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立案追诉标准,数额巨大且不退还标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定罪量刑


3.2.1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立案追诉标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挪用公款达到前述标准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2.2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的标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挪用公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2.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且不退还的标准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刘士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京师(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刘律师曾在某检察院工作数年,担任过反贪局侦查科科长,具有司法工作经验。公务员辞职后,进入公司从事过三年法务工作,具有企业法律工作经验。现为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


(刑十一)后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删)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增加)。


 【挪用公款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 增加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法条--------------------------------------------------------------------


修正案十一的修改:


1,删除第一款第二档法定刑中,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情形


2,调整第一款法定刑,将原来的3-10年,调整为3-7年


3,增加第三档法定刑,增加数额特别巨大情形,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4,增加公诉前退还的情形,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


《立案标准二》第85条第二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 “归个人使用”


1,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2,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关于量刑标准


根据法释 [2016] 9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中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挪用资金罪


第一档 数额较大是 10万,5万x2


第二档 数额巨大是 400万,200x2


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数额较大” 200万,100x2(对应条文已经删除)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一个量刑档的数额较大 6万,3x2


第二个量刑档的数额巨大为200万,100x2


数额较大不退还中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00万 ,50x2


“先辩护”系列: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简析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 要:


挪用资金罪是企业和企业家高发刑事风险,实务中触犯本罪的主要是民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司财产利益,不包括债权人利益;行为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资金的则涉嫌挪用公款罪;行为方式包括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进行非法活动三种。《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的法定刑标准进行了修改。本文是对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规则的简要分析。


一、罪名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对该罪的定罪量刑规则做出了基本规定。


​二、罪状


​1.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司法实务中触犯本罪的主要为民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村民小组组长、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由于公司财产最终实际归属于股东,因此本罪主体不包括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股东或投资人。


​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则应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但是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的,应当按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与职务侵占罪相同,构成本罪同样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务范围内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主管,是指行为人在职务范围内对本单位财物调配、处置的权力;管理,是指行为人负责对本单位财物的保管和管理;经手,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具有主管或管理本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执行职务而在特定的时间内具有支配本单位财物的权力。只是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 挪用本单位资金


​“挪用”是指未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批准,擅自处分单位资金。如果是经单位决策,行为人是执行单位命令的,则不属于“挪用”。


​与本罪保护的法益“公司财产利益”相对应,挪用的对象是本单位资金。根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在经济往来中所涉及的暂收、预收、暂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物品,或者对方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等,如接收人已以单位名义履行接收手续的,所接收的财、物应视为该单位资产。


​同时,对于尚未注册成立公司的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属于单位资金。


​4. 挪用目的和行为方式


​1)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需要超过三个月期限,未超过三个月,或者在三个月内主动归还的,不构成本罪。期限计算方式为自挪用之日至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发现之日。


​根据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包括:


① 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② 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③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2)进行营利活动


营利活动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作为资本,进行牟取利润的活动,如开办公司或企业、投资等。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不需要符合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构成要件。


​3)进行非法活动


非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与一般违法活动,例如行贿、走私、赌博、嫖娼等。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同样不需要符合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构成要件。


​5. 数额较大


本罪是数额犯,无论是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还是进行非法活动,都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但是对于不同挪用目的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数额较大”标准,下文将具体论述。


​三、法定刑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七条,本罪不同挪用目的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① 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② 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③ 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而根据《解释》第五条和第六条,挪用公款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巨大”标准为“一百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为“二百万元以上”,因此挪用资金罪中的“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为两百万元;“超期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为四百万元。


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区分


​1. 罪与非罪


本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可能被不当追诉,因此对罪与非罪进行区分十分必要。判断是否构成本罪,要严格依照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从本罪的行为主体是否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属于“挪用”,挪用的资金是否属于本单位财产,挪用资金案发前是否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者用于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以及挪用的数额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2. 此罪与彼罪


​1)与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都属于民营企业高管常见犯罪,侵犯的法益也都是公司财产利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两罪的区别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转移单位资金是打算占为己有不归还的,则涉嫌职务侵占罪;如果只是“挪用”,在一定期限后有归还打算的,则涉嫌挪用资金罪。司法实践中要根据行为人的挪用目的、行为方式等进行判断。


​2)与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都属于未经批准擅自挪用财物,两者的区别在于挪用的财物性质和违反的制度不同。挪用资金罪挪用的是本单位资金,不限于特定目的,违反的是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的财物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违反的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 要:


挪用资金罪是企业和企业家高发刑事风险,实务中触犯本罪的主要是民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司财产利益,不包括债权人利益;行为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资金的则涉嫌挪用公款罪;行为方式包括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进行非法活动三种。《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的法定刑标准进行了修改。本文是对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规则的简要分析。


一、罪名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对该罪的定罪量刑规则做出了基本规定。


​二、罪状


​1.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司法实务中触犯本罪的主要为民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村民小组组长、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的,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由于公司财产最终实际归属于股东,因此本罪主体不包括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股东或投资人。


​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则应依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但是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的,应当按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与职务侵占罪相同,构成本罪同样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务范围内的职权,或者利用自身因执行职务而获取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主管,是指行为人在职务范围内对本单位财物调配、处置的权力;管理,是指行为人负责对本单位财物的保管和管理;经手,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具有主管或管理本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执行职务而在特定的时间内具有支配本单位财物的权力。只是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 挪用本单位资金


​“挪用”是指未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批准,擅自处分单位资金。如果是经单位决策,行为人是执行单位命令的,则不属于“挪用”。


​与本罪保护的法益“公司财产利益”相对应,挪用的对象是本单位资金。根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挪用资金罪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在经济往来中所涉及的暂收、预收、暂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物品,或者对方支付的货款、交付的货物等,如接收人已以单位名义履行接收手续的,所接收的财、物应视为该单位资产。


​同时,对于尚未注册成立公司的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属于单位资金。


​4. 挪用目的和行为方式


​1)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需要超过三个月期限,未超过三个月,或者在三个月内主动归还的,不构成本罪。期限计算方式为自挪用之日至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发现之日。


​根据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包括:


① 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② 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③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2)进行营利活动


营利活动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作为资本,进行牟取利润的活动,如开办公司或企业、投资等。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不需要符合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构成要件。


​3)进行非法活动


非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与一般违法活动,例如行贿、走私、赌博、嫖娼等。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同样不需要符合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构成要件。


​5. 数额较大


本罪是数额犯,无论是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还是进行非法活动,都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但是对于不同挪用目的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数额较大”标准,下文将具体论述。


​三、法定刑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七条,本罪不同挪用目的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① 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② 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③ 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而根据《解释》第五条和第六条,挪用公款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巨大”标准为“一百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为“二百万元以上”,因此挪用资金罪中的“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为两百万元;“超期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为四百万元。


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区分


​1. 罪与非罪


本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可能被不当追诉,因此对罪与非罪进行区分十分必要。判断是否构成本罪,要严格依照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从本罪的行为主体是否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否属于“挪用”,挪用的资金是否属于本单位财产,挪用资金案发前是否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者用于营利活动和非法活动,以及挪用的数额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2. 此罪与彼罪


​1)与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都属于民营企业高管常见犯罪,侵犯的法益也都是公司财产利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两罪的区别是“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转移单位资金是打算占为己有不归还的,则涉嫌职务侵占罪;如果只是“挪用”,在一定期限后有归还打算的,则涉嫌挪用资金罪。司法实践中要根据行为人的挪用目的、行为方式等进行判断。


​2)与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都属于未经批准擅自挪用财物,两者的区别在于挪用的财物性质和违反的制度不同。挪用资金罪挪用的是本单位资金,不限于特定目的,违反的是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的财物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款物,违反的是国家财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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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7月20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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