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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 自诉(挪用资金罪如何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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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2 04: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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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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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中的挪用资金罪由谁立案管辖?2019挪用资金罪的管辖主体是谁?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诉法的规定,刑事案件除自诉案件外,归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管辖。那么经济犯罪中的挪用资金罪由谁立案管辖,挪用资金罪的管辖主体是谁呢?


涉嫌挪用资金罪的案件应向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应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对于职工涉嫌挪用资金犯罪的,公司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所报案。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相关知识链接:


公安机关管辖的12种涉税类经济犯罪案件


1、偷税案(第201条)


2、抗税案(第202条)


3、逃避追缴欠税案(第203条)


4、骗取出口退税案(第204条第1款)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5条)


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6条)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7条)


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208条第1款)


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1款)


1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209条第2款)


11、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209条第3款)


12、非法出售发票案(第209条第4款


刑匠档案|房地产销售代理挪用代收定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刑匠档案


房地产销售代理挪用代收定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笔者曾经发表过的文章中提过,挪用资金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只有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才可能成立本罪。但在实务中,仍然存在部分办案机关疏于区分不同类型的“挪用”行为,指控一些不具有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当事人构成挪用资金罪,将经济纠纷升格成刑事案件的情况。




近期,笔者接触到一起房地产销售代理人挪用客户定金的案件。当事人因在代理过程中挪用代收的客户定金,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但最终法院判决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为保密需要,文中隐去部分敏感细节。




本案中被害单位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案发前在当地开发了一个农贸市场项目,项目中包含一批可售商铺。




为尽快回笼资金,甲公司找到在当地具有一定资源的当事人A小姐,委托其代为销售市场内部分商铺。




双方为此签订一份《销售代理合约》。双方约定,A小姐负责代理销售甲公司的可售商铺,甲公司按合同总销售金额的1.5%向A小姐支付佣金。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为减少交易环节,又将一批盖有甲公司印章的收据交给A小姐,要求A小姐在客户签订协议时一并收取定金并为客户提供收据。




A小姐代理销售上述商铺期间,将代收的部分客户定金用于赌博活动及支付个人债务利息。因双方结算时A小姐无力归还被挪用的资金,甲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A小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变更罪名为挪用资金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起诉书中,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小姐在担任甲公司销售人员期间,擅自将其经手的商铺认购款挪作他用,至今未还,依法构成挪用资金罪。




仔细阅读的读者应该可以发现,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与案件实际情况在关键处出现了明显偏差:A小姐是甲公司的商铺销售代理,而不是甲公司的销售人员。




两种身份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以本案中存在的收取并保管客户定金的行为为例。




销售人员与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销售人员向客户收取并保管定金属于职务行为。销售代理与被代理公司之间建立的是委托代理关系,销售代理向客户收取并保管定金属于代理行为。两者保管定金的权利基础不同,在发生挪用行为时,法律上对挪用行为的评价自然也不相同。




回到本案,在案的《销售代理合约》以及包括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内的证人证言,均能证实A小姐是基于甲公司的委托代为收取、保管客户缴纳的定金,并非甲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于A小姐的挪用行为,因为其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要件,自然不能评价为挪用资金罪。




事实查明后,案件结果便呼之欲出。最终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A与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代理合约》,被告人A根据合约负责部分可售商铺和摊位的销售,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销售额的1.5%算支付其代理佣金,二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被告人A非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犯罪主体不适格,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挪用资金罪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举一而反三,闻一而知十。




在目前政策强调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大背景下,对于此类案件辩护律师应坚持无罪辩护的方案,并争取将案件阻击在审查起诉阶段甚至是侦查阶段,避免漫长的刑事诉讼流程给当事人带来不可逆的经济损失。




站在本案被害单位甲公司的视角看,对于代理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侵占资金的情况也并非无计可施。在利用民事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外,还可以使用《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当然,杜绝此类交易风险的根本途径,还是应调整合作模式,规范资金管理,减少资金流动环节,避免流经不可控的第三方公司或个人。


延伸阅读


1.刑匠档案|挪用资金罪解析及裁判依据汇总


2.刑匠研究||一人公司股东涉嫌职务侵占罪,财产混同能否成为“救命稻草”?


3.刑匠大数据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侵占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4.刑匠研究||从545份不起诉决定书看职务侵占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书法:善辩为雄


编辑:冰虫子 校审:烧汤花


刑事控告实务技术指引


刑事控告与刑事辩护完全相反。通俗点讲,刑事辩护是为了把人“救出来”,而刑事控告则是为了把人“送进去”。办案机关立案抓人后的办案思路是“有罪推定”,但其接受控告时的思维却是“无罪推定”。办案人员“无罪推定”的惯性思维导致刑事控告极为复杂。据公安部数据,刑事控告的立案率约为10%,和二审的“发改率”差不多,这还不包括没有受理的控告案件,可见有多困难。要克服困难成功立案,就需要灵活的战略战术和丰富的实务技术。笔者结合近年来开展刑事控告(刑事自诉)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总结如下几点实务技术与大家共享:


01 犯罪分子不会“依法作案”,要准确定性,找准罪名,精准控告

我们讲执法机关要依法办案,但犯罪分子基本不会“依法作案”,每个案件都不会有规范的犯罪构成,经济犯罪案件则更为复杂,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把握,有时很难分清是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即使构成犯罪,还有可能涉嫌多项罪名。所以代理律师首先要厘清法律关系,准确界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我们曾经代理一个案件,原来律师控告合同诈骗,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我们改为职务侵占,同一个公安机关立案抓人。准确定性,找准罪名,精准控告是成功刑事控告的前提和基础。


02 选择容易证明的罪名进行控告

有些犯罪会涉嫌到多个事实,每一个事实都可能构成犯罪,有人认为可以多个罪名一起控告,越多越好,提供多项选择题让警方去选择,多管齐下,确保成功。失败的教训证明此做法不可取,控告罪名越多越乱,胡子眉毛一把抓,什么都难抓住。刑事控告不宜贪多求全,罪无巨细,选择一至两个容易证明的犯罪尤为重要。先选择证据要求相对较低、证据收集相对容易的罪名,比如挪用资金罪比职务侵占罪更容易证明,不需要证明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占和职务侵占比诈骗和合同诈骗罪收集证据会容易些,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隐藏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等罪则更容易证明。诈骗和经济纠纷容易混淆,民事欺诈行为和诈骗犯罪难以区分,控告最多的诈骗和合同诈骗罪最难证明,控告成功的难度也最大。


03 选择主要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告

除恶务尽在司法实践中是基本做不到的,完全一样的犯罪事实,有的被立案追究,有的则逍遥法外,这样的现象司空见惯。有的案件会涉及团伙犯罪,涉案人员较多,刑事控告切忌主从不分,人人俱到,要集中火力,选择一至两个主要犯罪嫌疑人,警方更容易接受。曾见过有的刑事控告甚至将被控告人居住在国外的、外国生意同伙列为被控告对象,凭空增加控告难度。


04 选择一至两宗犯罪行为进行控告

有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宗数多,曾有一个公司控告几名员工职务侵占,历数五六年来上百起的犯罪事实,刑事控告书及证据有几百页之多。当事人多次去公安机关报案也无济于事。公安机关人少案多,这样的控告基本不会有什么效果。刑事控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受理、立案而不是罪重,案件初查时间有限,上百宗犯罪事实不可能全部查清,只能先理清一至两宗犯罪的基本事实,提供详尽的证据证实这些犯罪的客观存在,先通过受理立案这道门槛。


05 选准救济渠道将控告进行到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控告目前有两个通道,一个是向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进行控告,二是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自诉。当然还有些案件是由法院执行局直接移送给公安部门走公诉程序的,此类移送案件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刑事控告范围,暂且不论。刑事控告被踢皮球是一个常见的现象,所以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容易实现的法律救济渠道,坚定不移地将控告进行到底。单就拒执罪而言,到法院自诉要比到公安控告简单点,法的庭院毕竟法律氛围浓厚些,也是律师习惯的主战场,但也决不会一帆风顺,笔者团队代理的几起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还没有一起是一审法院顺利立案的,均是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的。


刑事控告被拒的一个常见理由是,你这个案件属于经济纠纷,建议你到法院去起诉。遇到这种情况,只能破釜沉舟,自绝退路,堵塞民事救济渠道,只留一个控告通道与立案单位交涉,倒逼立案单位立案受理。有一个诈骗控告成功案例,当事人几次去公安机关报案均以经济纠纷被拒。经分析研究认为,比较明显的诈骗犯罪,法院不可能按民事纠纷受理,于是先到法院起诉,法院很快就出具了不予受理裁定书,最终公安机关不得不受理立案。与拒执罪自诉一样,刑事控告案件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的,要不怕挫折,愈挫愈勇,不予接受材料的可找领导信访,可找督察监督,可打“110”求助。出具不予立案决定的可申请复议,还可向检察机关要求进行立案监督。


06 司法审计报告对立案有较大的帮助作用

犯罪数额,是指犯罪所涉及的公私财物的价值,数额是犯罪的数量因素,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犯罪是以一定的数额作为构成犯罪要件的,称为数额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定罪量刑的依据。经济犯罪的犯罪金额比较复杂,办案人员并非会计、审计方面的专业人士,进行刑事控告时,如果能有一份专业的司法审计报告,无疑会对公安机关审查立案有较大的帮助。


07 索要受理回执

受理回执非常非常重要,它是刑事控告进入初查程序的凭据和标志。之所以用“索要”一词,是因为你不索不要,基本没人会主动给你接受材料的回执的,有的甚至连控告材料都不会接受。自诉控告时法院好些,要公安机关的一纸回执确实比较困难。作为律师,特别是曾经在公安机关工作过的律师,我们理解办案关警力紧张、一旦受理就有办案期限的压力,但也请办案机关理解当事人遭遇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难找法律救济渠道的苦楚。我们的观点旗帜鲜明,凡事都要讲个程序和规矩。既然多部法律法规都规定必须受案并出具回执,那我们按规矩办事就好。即使没有正规的受理回执,也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如下图示:




08 当好办案人员的“辅警”

控告人去报案经常遇到的另一个不予受理的理由是证据不足,要求当事人补充这个补充那个,控告人和代理律师对此多有抱怨:如果我们能查清楚,还要公安机关干什么?公安机关警力紧张,案多人少是个不争的事实,要想控告成功就要停止抱怨,协助警方多做工作,当好办案人员的“辅警”。其实控告人在准备刑事控告书及调取证据时已经是在协助警察做工作了,案件初查时更要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取证。比如控告人公司财物被侵占的客观证据,银行流水、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如果证人愿意配合还可以协助证人调取上述客观证据提供给警方,减少警方的工作量,增加刑事控告的成因。


09 适时祭出刑事控告的“尚方宝剑”---刑事控告法规依据

律师遇到警,有法说不清时,适时祭出刑事控告的“尚方宝剑”---刑事控告法规依据。只要我们祭出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等尚方宝剑,接警人员看到公安部字样往往会暂停争论,立即向领导汇报,并严肃认真地对待控告事宜。成功的经验是,只要律师手执尚方宝剑,依法有据、坚持不懈、锲而不舍地进行交涉,最终还都是能够不顺利地拿到受案回执,启动刑事案件的初查程序的。



刑事控告与刑事辩护完全相反。通俗点讲,刑事辩护是为了把人“救出来”,而刑事控告则是为了把人“送进去”。办案机关立案抓人后的办案思路是“有罪推定”,但其接受控告时的思维却是“无罪推定”。办案人员“无罪推定”的惯性思维导致刑事控告极为复杂。据公安部数据,刑事控告的立案率约为10%,和二审的“发改率”差不多,这还不包括没有受理的控告案件,可见有多困难。要克服困难成功立案,就需要灵活的战略战术和丰富的实务技术。笔者结合近年来开展刑事控告(刑事自诉)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总结如下几点实务技术与大家共享:


01 犯罪分子不会“依法作案”,要准确定性,找准罪名,精准控告

我们讲执法机关要依法办案,但犯罪分子基本不会“依法作案”,每个案件都不会有规范的犯罪构成,经济犯罪案件则更为复杂,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把握,有时很难分清是经济犯罪还是经济纠纷。即使构成犯罪,还有可能涉嫌多项罪名。所以代理律师首先要厘清法律关系,准确界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我们曾经代理一个案件,原来律师控告合同诈骗,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我们改为职务侵占,同一个公安机关立案抓人。准确定性,找准罪名,精准控告是成功刑事控告的前提和基础。


02 选择容易证明的罪名进行控告

有些犯罪会涉嫌到多个事实,每一个事实都可能构成犯罪,有人认为可以多个罪名一起控告,越多越好,提供多项选择题让警方去选择,多管齐下,确保成功。失败的教训证明此做法不可取,控告罪名越多越乱,胡子眉毛一把抓,什么都难抓住。刑事控告不宜贪多求全,罪无巨细,选择一至两个容易证明的犯罪尤为重要。先选择证据要求相对较低、证据收集相对容易的罪名,比如挪用资金罪比职务侵占罪更容易证明,不需要证明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侵占和职务侵占比诈骗和合同诈骗罪收集证据会容易些,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隐藏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等罪则更容易证明。诈骗和经济纠纷容易混淆,民事欺诈行为和诈骗犯罪难以区分,控告最多的诈骗和合同诈骗罪最难证明,控告成功的难度也最大。


03 选择主要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告

除恶务尽在司法实践中是基本做不到的,完全一样的犯罪事实,有的被立案追究,有的则逍遥法外,这样的现象司空见惯。有的案件会涉及团伙犯罪,涉案人员较多,刑事控告切忌主从不分,人人俱到,要集中火力,选择一至两个主要犯罪嫌疑人,警方更容易接受。曾见过有的刑事控告甚至将被控告人居住在国外的、外国生意同伙列为被控告对象,凭空增加控告难度。


04 选择一至两宗犯罪行为进行控告

有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宗数多,曾有一个公司控告几名员工职务侵占,历数五六年来上百起的犯罪事实,刑事控告书及证据有几百页之多。当事人多次去公安机关报案也无济于事。公安机关人少案多,这样的控告基本不会有什么效果。刑事控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受理、立案而不是罪重,案件初查时间有限,上百宗犯罪事实不可能全部查清,只能先理清一至两宗犯罪的基本事实,提供详尽的证据证实这些犯罪的客观存在,先通过受理立案这道门槛。


05 选准救济渠道将控告进行到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控告目前有两个通道,一个是向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进行控告,二是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自诉。当然还有些案件是由法院执行局直接移送给公安部门走公诉程序的,此类移送案件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刑事控告范围,暂且不论。刑事控告被踢皮球是一个常见的现象,所以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容易实现的法律救济渠道,坚定不移地将控告进行到底。单就拒执罪而言,到法院自诉要比到公安控告简单点,法的庭院毕竟法律氛围浓厚些,也是律师习惯的主战场,但也决不会一帆风顺,笔者团队代理的几起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还没有一起是一审法院顺利立案的,均是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的。


刑事控告被拒的一个常见理由是,你这个案件属于经济纠纷,建议你到法院去起诉。遇到这种情况,只能破釜沉舟,自绝退路,堵塞民事救济渠道,只留一个控告通道与立案单位交涉,倒逼立案单位立案受理。有一个诈骗控告成功案例,当事人几次去公安机关报案均以经济纠纷被拒。经分析研究认为,比较明显的诈骗犯罪,法院不可能按民事纠纷受理,于是先到法院起诉,法院很快就出具了不予受理裁定书,最终公安机关不得不受理立案。与拒执罪自诉一样,刑事控告案件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的,要不怕挫折,愈挫愈勇,不予接受材料的可找领导信访,可找督察监督,可打“110”求助。出具不予立案决定的可申请复议,还可向检察机关要求进行立案监督。


06 司法审计报告对立案有较大的帮助作用

犯罪数额,是指犯罪所涉及的公私财物的价值,数额是犯罪的数量因素,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犯罪是以一定的数额作为构成犯罪要件的,称为数额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定罪量刑的依据。经济犯罪的犯罪金额比较复杂,办案人员并非会计、审计方面的专业人士,进行刑事控告时,如果能有一份专业的司法审计报告,无疑会对公安机关审查立案有较大的帮助。


07 索要受理回执

受理回执非常非常重要,它是刑事控告进入初查程序的凭据和标志。之所以用“索要”一词,是因为你不索不要,基本没人会主动给你接受材料的回执的,有的甚至连控告材料都不会接受。自诉控告时法院好些,要公安机关的一纸回执确实比较困难。作为律师,特别是曾经在公安机关工作过的律师,我们理解办案关警力紧张、一旦受理就有办案期限的压力,但也请办案机关理解当事人遭遇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难找法律救济渠道的苦楚。我们的观点旗帜鲜明,凡事都要讲个程序和规矩。既然多部法律法规都规定必须受案并出具回执,那我们按规矩办事就好。即使没有正规的受理回执,也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如下图示:




08 当好办案人员的“辅警”

控告人去报案经常遇到的另一个不予受理的理由是证据不足,要求当事人补充这个补充那个,控告人和代理律师对此多有抱怨:如果我们能查清楚,还要公安机关干什么?公安机关警力紧张,案多人少是个不争的事实,要想控告成功就要停止抱怨,协助警方多做工作,当好办案人员的“辅警”。其实控告人在准备刑事控告书及调取证据时已经是在协助警察做工作了,案件初查时更要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取证。比如控告人公司财物被侵占的客观证据,银行流水、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如果证人愿意配合还可以协助证人调取上述客观证据提供给警方,减少警方的工作量,增加刑事控告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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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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