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的,未成年子女在2周岁内的,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如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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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慕宏举)子女抚养权往往是夫妻离婚时双方争夺的重点。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通常会考虑哪些因素呢?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相关案件。
该案中,张某是一名收入中等的教师,在京工作十余年,但一直未在京落户。其丈夫王某是一名程序员,收入颇丰,是北京本地人。张某因与王某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就女儿王小某的抚养权产生争执。王某主张,孩子如果跟随自己生活,未来能够在北京直接入学,享受北京的教育优势,在经济上也比跟随张某生活更宽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是如果母亲有不适合抚养的情形,也可以随父亲生活。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法官在考虑双方抚养能力及抚养意愿的基础上,在没有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与九岁的王小某单独沟通,王小某表示其愿意同母亲共同生活,其日常生活起居均由张某及其母亲照料;父亲王某沉迷网络游戏,对王小某疏于关心。
法院认为,虽然王某在经济上比张某更有优势,但是对于子女的抚养不仅仅是经济上的给予,还有长期的陪伴以及教育。综合考虑王小某一直同张某及其母亲共同生活,加之张某作为一名教师,在教育子女方面具有一定职业优势等情况,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保障妇女权益双重角度出发,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张某,同时规定了王某的探视时间,保障了王某的探视权。
法官提示,在审理抚养权案件中,法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孩子年龄。如果子女为两周岁以下,以抚养权判归女方为原则,便于母亲对年幼子女进行抚育照顾。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征求其本人意愿,该意见是法院判决抚养权的重要参考。
第二,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主要考虑是否能够为子女提供稳定的住房、较好的教育环境以及良好的物质基础。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考虑经济因素的出发点也是子女权益保护,经济因素并非决定性因素,本案就是在权衡经济因素和其他因素后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了裁判。
第三,孩子的成长环境。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尽量保持子女原有的生活习惯和成长环境。比如男方长期出差在外,子女长期由女方抚养,则法院在判决时会倾向于将子女抚养权判归长期抚养子女一方。这是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考虑,避免过度看重经济因素而对女方产生不利影响,充分考量夫妻哪一方能够为子女提供充满关爱、鼓励和良好陪伴的成长环境,也能最大程度减少夫妻离异给孩子带来的冲击。
编辑 彭冲 校对 刘越
离婚诉讼中,婚生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归属往往是夫妻双方的争议焦点。因为抚养权问题,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抢夺、隐匿孩子的行为频繁发生。即使是离婚诉讼已审结,离婚判决已生效,“夺子大战”也未必能休。近日,记者从成都市双流法院获悉了两起抚养权执行案。
案例一
13岁娃娃愿与母亲生活
法官协调双方和解
2014年,何某与杨某正式离婚,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将3岁的小东判给父亲何某抚养。后何某忙于工作,小东多数时间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随着年龄增长,小东逐渐有了自己的想法和主见。2020年,小东在与父亲争吵后离家出走,开始与母亲杨某一起生活。此后三年,何某一直未能联系到小东,无奈之下,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某“归还”儿子。
法院经调查了解,小东已年满13周岁,虽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有较强的自我意识,若强制将其带往父亲处生活,不仅不利于双方和解,还会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负担。
考虑到抚养权案件执行的特殊性,承办法官主动邀请成都市人大代表、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曹玉英来院参与、见证执行。
承办法官和人大代表在与小东谈话后了解到,其与母亲一起生活的意愿十分强烈,且杨某也具备抚养小东的条件。
随后,在法院的协调下,何某与杨某就小东的生活、何某的探视权等内容达成调解协议:小东与杨某一起生活,何某不得强制其搬回家居住,同时,小东要定期回家探望何某与爷爷奶奶。
案例二
离婚后一年没见到娃娃
法官帮忙协商调解
“法官,请你们帮帮我,我已经有一年多没见过我的孩子了,孩子才3岁,我真的很想他”,执行局里,刘某声泪俱下请求法院帮自己“讨回”孩子。
刘某与梁某离婚后,法院依法将二人的婚生子小安(化名)判给母亲刘某抚养。孰知,判决生效后,梁某在未告知刘某的情况下,私自将小安带走,致使母子二人长期未能相见。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刘某于2023年2月15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蒋尧一边安抚刘某情绪,一边查看梁某信息。经调查核实后,初步确认小安在梁某的老家重庆。
次日,承办法官便带着法警与刘某一同赶赴重庆。随后一边联系当地法院、社区帮忙找娃,一边调解刘某与梁某之间的矛盾。同时得知,小安这一年一直生活在梁某家,见刘某要“讨回”小安,梁某全家均对小安非常不舍。
承办法官全程陪同刘某,并耐心地向梁某及其家人进行释法说理,“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是最重要的,小安虽归母亲刘某抚养,但梁某作为小安的父亲,仍负有抚养、教育、保护孩子的权利。切记不要让双方的争执成为小安一生的阴影。”
随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多次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就小安的生活保障、梁某及家人的探视权履行等内容达成一致,刘某也顺利将小安带回了自己身边。
封面新闻记者 戴竺芯 实习生 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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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婚生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归属往往是夫妻双方的争议焦点。因为抚养权问题,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抢夺、隐匿孩子的行为频繁发生。即使是离婚诉讼已审结,离婚判决已生效,“夺子大战”也未必能休。近日,记者从成都市双流法院获悉了两起抚养权执行案。
案例一
13岁娃娃愿与母亲生活
法官协调双方和解
2014年,何某与杨某正式离婚,法院根据双方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将3岁的小东判给父亲何某抚养。后何某忙于工作,小东多数时间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随着年龄增长,小东逐渐有了自己的想法和主见。2020年,小东在与父亲争吵后离家出走,开始与母亲杨某一起生活。此后三年,何某一直未能联系到小东,无奈之下,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某“归还”儿子。
法院经调查了解,小东已年满13周岁,虽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有较强的自我意识,若强制将其带往父亲处生活,不仅不利于双方和解,还会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负担。
考虑到抚养权案件执行的特殊性,承办法官主动邀请成都市人大代表、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曹玉英来院参与、见证执行。
承办法官和人大代表在与小东谈话后了解到,其与母亲一起生活的意愿十分强烈,且杨某也具备抚养小东的条件。
随后,在法院的协调下,何某与杨某就小东的生活、何某的探视权等内容达成调解协议:小东与杨某一起生活,何某不得强制其搬回家居住,同时,小东要定期回家探望何某与爷爷奶奶。
案例二
离婚后一年没见到娃娃
法官帮忙协商调解
“法官,请你们帮帮我,我已经有一年多没见过我的孩子了,孩子才3岁,我真的很想他”,执行局里,刘某声泪俱下请求法院帮自己“讨回”孩子。
刘某与梁某离婚后,法院依法将二人的婚生子小安(化名)判给母亲刘某抚养。孰知,判决生效后,梁某在未告知刘某的情况下,私自将小安带走,致使母子二人长期未能相见。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刘某于2023年2月15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法官蒋尧一边安抚刘某情绪,一边查看梁某信息。经调查核实后,初步确认小安在梁某的老家重庆。
次日,承办法官便带着法警与刘某一同赶赴重庆。随后一边联系当地法院、社区帮忙找娃,一边调解刘某与梁某之间的矛盾。同时得知,小安这一年一直生活在梁某家,见刘某要“讨回”小安,梁某全家均对小安非常不舍。
承办法官全程陪同刘某,并耐心地向梁某及其家人进行释法说理,“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是最重要的,小安虽归母亲刘某抚养,但梁某作为小安的父亲,仍负有抚养、教育、保护孩子的权利。切记不要让双方的争执成为小安一生的阴影。”
随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多次进行协商调解,最终就小安的生活保障、梁某及家人的探视权履行等内容达成一致,刘某也顺利将小安带回了自己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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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都是怎么仲裁的(劳动仲裁是如何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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