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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是什么意思(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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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0 10: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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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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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有何不同?

一、基本案情


刘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兄弟系同村本家,与刘某乙还是同学。某日冬夜,刘某应同村人王某某邀约喝酒吃饭,到场后发现刘某甲、刘某乙也在场。酒席前期一直很和谐,至凌晨时分,刘某因刘某甲数日前深夜无故骚扰其家人一事起了争执,刘某电话叫来方某、叶某后与刘某甲打起来,刘某乙参与其中受伤。经鉴定,刘某甲不构成轻微伤,刘某乙构成轻伤二级。对于刘某、方某、叶某等人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刘某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伙同方某、叶某将刘某甲、刘某乙打伤,且刘某乙伤情达到了轻伤标准,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刘某等人的供述、监控视音频、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一致证实,刘某甲确有过深夜骚扰刘某家人的行为,本次吃饭时长5个小时,期间大家喝酒聊天没有发生不愉快。但在提起刘某甲骚扰刘某家人之事后产生争执,刘某见刘某甲否认且拒不认错,遂电话叫人来收拾刘某甲,其打人的动机不是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而是事出有因,打击对象明确,刘某乙因其弟被打而参与打斗被打致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从客观方面来看,刘某等打人行为致一人轻伤二级,均已达到了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和故意伤害罪的标准,对刘某等人行为定性的关键是主观方面的认定,在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刘某等人主观动机系逞强斗狠、炫耀暴力的情况下,应保持刑法谦抑性,对达到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的,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认定。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虽有相似之处,但也有很大不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细分,以准确区分二罪:


第一:两者所保护的法益不同


寻衅滋事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是通过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进而侵害社会秩序,行为人的行为更多地是侵犯了与社会秩序相关联的法益,比如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通常会引起围观、报警甚至对周围人造成伤害,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引发恐慌,在案发当地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而故意伤害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中的身体健康权。因此,司法实践中认定寻衅滋事罪必须以破坏社会秩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该罪名主要保护的是整体的社会秩序,是社会公众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的安全感。这是寻衅滋事罪与以特定个体为犯罪对象的故意伤害罪的最基本区分点。本案打架发生在寒冬凌晨,地点在较为偏僻的非主干道,该行为没有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也没有引发群众恐慌,刘某等人的行为致被害人受伤,仅侵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侵犯的是故意伤害罪保护的客体。


第二:两者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系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以及因日常生活中偶发的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通过殴打伤人来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秩序,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动机则往往产生于一定的纠纷事由或者个人恩怨,主观故意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希望并且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本案中刘某没有为寻求刺激、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扩大打击对象来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刘某与被害人是同村、同族人,案发原因系因个人恩怨矛盾引发,符合故意伤害罪犯罪动机。


第三:两者的行为对象不同


“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对象,随机偶遇、琐事争执、一言不合出手打人,其行为指向的是不特定的对象。而故意伤害罪是故意殴打他人,殴打的对象特定,关系特殊(邻居或亲属)、邻里矛盾争吵、借机打人。本案中刘某给叶某打电话说“就是我村的刘某甲,下车就打”,说明故意伤人的意图明显、打击对象确定。从行为指向来看,刘某没有为逞强耍横随意扩大打击对象。至于刘某乙受伤,系其临时加入打斗被打所致,但刘某没有伤其的主观故意。


第四:两者的犯罪手段不同


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实施的行为一般持续的时间较长,造成的影响比较大,多存在胁迫被害人道歉,甚至要求被害人下跪、故意为难被害人等情节。而故意伤害罪则多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以破坏他人的肢体、器官、组织完整和正常机能为追求,殴打时间持续较短,手段比较凶残。本案持续时间短,从打击部位来看,刘某甲遭受打击部位不是致命处,加上冬天穿羽绒服,未受严重伤害,将被害人打倒后,没有胁迫被害人道歉、故意为难等情节。


第五:准确把握被害人过错责任以排除借故生非型寻衅滋事


《解释》规定除无故生非外,借故生非亦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即被害人可能对矛盾纠纷的引发有很轻甚至是微不足道的责任,但行为人为了显示己方势力,小题大做,借题发挥,实施与常情背离的暴力行为。但《解释》对此又做了除外性规定,即如果日常生活中偶发的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则作为排除行为人系借故生非的法定理由。本案案发起因以及案发当晚的主客观证据均证实:刘某甲确实存在深夜无故骚扰刘某家人一晚上的行为,过错在先。除此之外,双方无矛盾纠纷,刘某与刘某乙关系要好。本案之所以发生,皆系因刘某甲非但不认错,酒桌上还借酒劲纠缠、言语刺激刘某,不让刘某离开,对事态扩大负有主要责任。


综上,刘某等人并非逞强斗狠、发泄情绪、追求扭曲的精神刺激,也并非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及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定罪处罚。


从湖南烧烤店斗殴事件解析寻衅滋事罪

一,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借故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一般有四种表现形式: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三,关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从实践看,在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中,“随意殴打他人”占绝对比重。因此,准确界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意义重大。


我国相关法律解释明确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四,湖南烧烤店斗殴事件就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犯罪案件

2月14日凌晨,在湖南吉首某烧烤店,正在一起吃饭的几个年轻人因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口角,其中一名白衣男子出于泄愤,将啤酒瓶砸向饭店墙壁,引起临桌客人的不满。白衣男子和与其一起吃饭的八名男子就上前殴打临桌客人,该客人跑出饭店,白衣男子和其他几名男子手拿凶器继续追打该客人,将其打倒在地后继续用凶器伤害该客人。据公安机关通报,倒地男子伤情不重。


此案从犯罪主体上看,行凶的九个人都是16周岁以上的年轻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从作案动机上看,白衣男子及其八人出于耍威风、泄愤等不健康动机,无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


从客观方面看,行凶者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无故、无理随意殴打素不相识的人,并手持凶器追打受害人,将受害人打倒在地后仍用凶器伤害受害人。在此,如果受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轻微伤,此案仍按寻衅滋事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受害人伤情鉴定为重伤,根据法条竞合原则,此案将按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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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档次(两档):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行为标准(三种类型):


(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 、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 ,借故生非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情节标准(四种表现形式):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包括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可折抵)。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升档标准: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均构成犯罪 。


二是每次寻衅滋事行为未经处理,包括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三是多次寻衅滋事行为的时间跨度,只要未超过法定的追诉时限期限,均可计入。



免刑从轻标准: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上海标准(几种特殊情形的认定):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其他情形恶劣的情形”:


(1)随意殴打多人的;


(2)聚众殴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4)两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5)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的。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1)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多人的;


(2)聚众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追逐、拦截、辱骂、恐吓行为的。




(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1)针对多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


(2)聚众持凶器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行为的。




(四)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以上行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 聚众寻衅滋事未遂,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应定罪入刑,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聚众寻衅滋事预备,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应当定罪入刑,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解释》中的“持凶器”是指行为人为寻衅滋事携带凶器的情形。这里的“凶器”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





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档次(两档):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行为标准(三种类型):


(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 、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 ,借故生非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情节标准(四种表现形式):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包括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可折抵)。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升档标准: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均构成犯罪 。


二是每次寻衅滋事行为未经处理,包括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三是多次寻衅滋事行为的时间跨度,只要未超过法定的追诉时限期限,均可计入。



免刑从轻标准: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上海标准(几种特殊情形的认定):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其他情形恶劣的情形”:


(1)随意殴打多人的;


(2)聚众殴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4)两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5)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的。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1)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多人的;


(2)聚众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追逐、拦截、辱骂、恐吓行为的。




(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1)针对多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


(2)聚众持凶器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行为的。




(四)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以上行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 聚众寻衅滋事未遂,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应定罪入刑,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聚众寻衅滋事预备,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应当定罪入刑,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解释》中的“持凶器”是指行为人为寻衅滋事携带凶器的情形。这里的“凶器”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



寻衅滋事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寻衅滋事公安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中的寻衅滋事罪是什么?(刑事案件中的寻衅滋事罪是什么?)

刑法294条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属于哪一类罪)

寻衅滋事罪刑法的处罚有哪些种类(寻衅滋事罪刑法的处罚有哪些)

寻衅滋事罪没有造成伤害判多久(寻衅滋事罪没伤人会判刑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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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5月2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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