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图仅为示意图,实际中并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只是陈述讨论在这种场景下,正常行驶机动车、合法非机动车、非法非机动车、违停机动车四者事故责任如何判定?@北京交警
1、图为辅路,白实线左侧为机动车道,右侧为非机动车道。
2、右侧路肩喷涂橙色禁停色带。
情况一
非机动车道被违停车辆占据,非机动车并线在辅路机动车道内行驶,左后方机动车因未掌握好车宽无意与非机动车刮蹭甚至带倒,这个责任如何判定?
如果是改装后的解速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是超速的山地车公路车,该如何判定?
情况二
非机动车道被违停车辆占据,合法非机动车并线借道行驶,遭遇违停机动车的开门杀,并再次被左侧正常行驶机动车二次碾压,如何判定?
如果换为非法改装解速电动自行车,或超速山地车公路车,如何判定?
情况三
如遇右侧有违停机动车,左侧有按顺序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二者之间钻缝骑行,刮蹭到违停车或左侧正常行驶机动车,如何判责?
如果非机动车为违法改装解速的电动自行车,又该如何判责?
像图中这种场景,是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享有路权,还是在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优先,非机动车属于借道行驶应当礼让机动车?
根据已有的道交法,改装解速后的电动自行车,是不是就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对车辆属性鉴定后会按照机动车条款进行判罚?
三轮四轮电动车,在过度期内,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是按照机动车处理还是非机动车处理?
随着汽车的普及,道路上行驶的汽车越来越多,当汽车增加到一定的数量之后,道路的交通压力也开始变大,导致交通事故率提升,这也是不可避免的。毕竟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私家车的普及带带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停车难,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停车位可以说是一位难求。特别是在一些老城区,由于规划比较早,因此道路会相对狭窄,即使改造也不可能出现大的变化,使得停车成为一个大问题!
不少车主面对没有停车位的情况下,只能被迫地停在路边,可以说一部分违章停车是被逼无奈,但是不管有意无意,违章停车是具有危害性的,可能会造成交通拥堵,甚至发生交通事故。
那么这样问题就来了,假如车主大意撞上了违章停车的车辆,这个时候的责任划分该如何呢?
在如今汽车普及率越来越高,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也是五花八门,撞上违章车辆假如是普通家用车,相信不少车主会主动进行协商赔偿,但是撞上豪车的话,超过了车主保险的赔付范围,这个时候车主肯定会有所怀疑,对方违章停车在前,也是应该付一些责任的。自己并不应该承担所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肯定会发生争执。
其实碰到这样的情况,交警会给出明确的答案。假如车主在道路上驾驶,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话,自己将会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这是没有争议的。即使对方是违章停车在前,自己依然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为违章车辆虽然违章在前,但是会受到违章停车的处罚,但是车主撞上违章车辆的话,是由于车主本身的过失造成的,因此需要为自己的过失买单。
通过交警同志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尽管对方是违章车辆,但是对方车辆并没有发生位置上的移动,是一个被撞方,也可以说是受害方。撞车的车主则是操作失误的一方,作为事故的制造者,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不过网上也有另外一种声音,就是车主操作失误导致撞上违章车辆,但是假如对方没有违章停车,将不会发生交通事故,这样看来对方的违章停车也是有一定的责任,虽然撞车车主需要承担大部分责任,违章停车车主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其实对于网友的这种分析也是存在着一定的道理,毕竟双方都是道路上的行驶者,毕竟是违章停车在前,处于违法行为,说是一点责任都没有是过于牵强了。不过这仅仅是一种声音,在现实生活中出现撞上违停车辆的情况,车主是需要承担大部分责任的,即使交警来处理,也会采用这样的方式。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随着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越来越大,五花八门的事故原因也出现在众人面前,不管谁负主要责任,其实只要车主能够按照交通法规驾驶,其实出现事故的概率还是十分小的。所以安全驾驶才是最重要的,假如没有交通事故的发生,怎么还会产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争执呢?
【重点提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检验、鉴定,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在民事诉讼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证据的一种,一般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证明力,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进行综合认定。但是,若存在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应按照司法解释、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分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审理中需注意以下几点: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但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参考案例】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 年第 11 期,总第 169 期:葛宇斐与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鲍士许驾驶重型半挂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因左前轮爆胎致其车辆失控向左撞断中心隔离岛两侧护栏冲入逆向车道,与葛宇斐之父葛信国驾驶的轿车相撞后,货车又撞断逆向车道边缘(南侧)防护栏方停住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鲍士许驾驶的车辆在人保财险周口市分公司、人保财险沈丘支公司投保。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直接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论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鲍士许在驾驶车辆码表已损坏的情况下,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肇事车辆发生爆胎后,鲍士许在车辆制动、路面情况均正常且车辆系空载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的合理措施,导致车辆撞断隔离带护栏后冲入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葛信国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车内葛宇斐受伤。该起事故的发生并非不能预见,事故后果并非不可避免。
因此,应当认定鲍士许有过错,其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葛信国驾驶的车辆正常行驶,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车内的葛宇斐亦无过错。人保财险周口市分公司、人保财险沈丘支公司认为事故系交通意外事故,鲍士许在事故发生时无过错,主张应当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是对民法上“过错”含义的片面理解。鲍士许系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故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人保财险周口市分公司、人保财险沈丘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葛宇斐的经济损失。
②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 05 民终 1226 号
裁判要旨:2012年7月4日,鄂伦春旗公安局民警许晓峰驾驶哈飞牌小型客车(警号牌照)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其右前方同向左转弯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崔沥文(未满12周岁)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晓峰与崔沥文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问题。
首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是一份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交警部门从技术角度出发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而进行的责任分配。而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划分是法院根据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来确定的民事责任,需要对归责原则、损害结果、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内容进行综合分析。故人民法院划分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不必然等同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
其次,机动车系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风险,且机动车相对于非机动车、行人在回避能力、机动性能、自身安全等方面处于显著优势地位,所以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行人相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避险责任。最后,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交警部门拍摄的现场照片可知,事发路段穿过村镇居民区,道路中央及两侧完全开放且有岔路,故机动车一方应当预见到其他车辆、行人上路或横过马路的可能性,驾驶人员应当减速慢行。事故发生当时肇事车辆行驶速度最小值为96公里/小时,且车辆制动不良。
综合以上分析,本案中机动车一方过错明显且给崔沥文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事故赔偿的主要责任。同时,崔沥文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转弯前未能伸手示意,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具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综合考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不同属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及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确定鄂伦春旗公安局承担80%的赔偿责任,崔沥文自负 20%责任。
综上,以上两个案例裁判规则一致,均未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系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重点提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检验、鉴定,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在民事诉讼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证据的一种,一般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证明力,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对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进行综合认定。但是,若存在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证据,应按照司法解释、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分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审理中需注意以下几点:①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但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参考案例】
①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 年第 11 期,总第 169 期:葛宇斐与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鲍士许驾驶重型半挂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因左前轮爆胎致其车辆失控向左撞断中心隔离岛两侧护栏冲入逆向车道,与葛宇斐之父葛信国驾驶的轿车相撞后,货车又撞断逆向车道边缘(南侧)防护栏方停住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鲍士许驾驶的车辆在人保财险周口市分公司、人保财险沈丘支公司投保。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直接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论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鲍士许在驾驶车辆码表已损坏的情况下,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肇事车辆发生爆胎后,鲍士许在车辆制动、路面情况均正常且车辆系空载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的合理措施,导致车辆撞断隔离带护栏后冲入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葛信国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车内葛宇斐受伤。该起事故的发生并非不能预见,事故后果并非不可避免。
因此,应当认定鲍士许有过错,其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葛信国驾驶的车辆正常行驶,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车内的葛宇斐亦无过错。人保财险周口市分公司、人保财险沈丘支公司认为事故系交通意外事故,鲍士许在事故发生时无过错,主张应当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是对民法上“过错”含义的片面理解。鲍士许系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故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人保财险周口市分公司、人保财险沈丘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葛宇斐的经济损失。
②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 05 民终 1226 号
裁判要旨:2012年7月4日,鄂伦春旗公安局民警许晓峰驾驶哈飞牌小型客车(警号牌照)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其右前方同向左转弯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崔沥文(未满12周岁)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晓峰与崔沥文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问题。
首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是一份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交警部门从技术角度出发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而进行的责任分配。而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划分是法院根据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来确定的民事责任,需要对归责原则、损害结果、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内容进行综合分析。故人民法院划分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不必然等同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
其次,机动车系高速运行的交通工具,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风险,且机动车相对于非机动车、行人在回避能力、机动性能、自身安全等方面处于显著优势地位,所以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行人相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避险责任。最后,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交警部门拍摄的现场照片可知,事发路段穿过村镇居民区,道路中央及两侧完全开放且有岔路,故机动车一方应当预见到其他车辆、行人上路或横过马路的可能性,驾驶人员应当减速慢行。事故发生当时肇事车辆行驶速度最小值为96公里/小时,且车辆制动不良。
综合以上分析,本案中机动车一方过错明显且给崔沥文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事故赔偿的主要责任。同时,崔沥文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转弯前未能伸手示意,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具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综合考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不同属性、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及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确定鄂伦春旗公安局承担80%的赔偿责任,崔沥文自负 20%责任。
综上,以上两个案例裁判规则一致,均未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系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交通违章停车处罚不服,能申请行政复议吗(交通违章停车处罚不服,能申请行政复议吗)
查询交通违章信息怎么查看(查询拖车违章怎么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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