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河南开封人马献中收到通许县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曾被以故意伤害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他,获改判无罪。
此时,距其刑满出狱已3年多。
前述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被告人马献中将被害人马书勤打伤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应赔偿损失。被害人构成轻伤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依据不足,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拿到判决书当晚,马献中表示,经历四年多的艰难上诉,终获无罪判决,“感谢县法院坚守了底线,坚守了公平正义。”
鼻缝分离被认定属骨折,被告人一审获刑
澎湃新闻2018年5月报道,2016年2月24日,马书勤及其儿子、女婿一起去找马献中商议房屋问题,在马献中家门楼,双方相互厮打,马献中用拳头将马书勤的鼻部打伤。2016年3月22日,马献中被刑拘。
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是该案的争议焦点。
案发5天后,马书勤到开封市中心医院检查,诊断为:左侧鼻骨支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据此,通许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马书勤为轻伤二级。
然而,马献中的辩护人拿着马书勤在开封市中心医院检查的CT影像,挂号河南省权威影像学专家李树新,诊断为“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没有左侧鼻骨支骨折。此后,检察机关指令办案机关重新委托鉴定。
2016年9月的《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会诊鉴定书》显示,法医、民警先后带马书勤到开封市第二中医院、解放军第一五五中心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郑州市人民医院重新检查,均检查出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但全部未检查出左侧鼻骨支骨折。其中,三家检查出左侧鼻颌缝增宽,符合鼻缝分离。“经省法医专家会诊讨论,认为左侧鼻颌缝分离属鼻骨骨折,故马书勤受外伤致左侧鼻骨骨折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一审庭审时,马献中的辩护人提出:为何四家医院都没检查出左侧鼻骨支骨折,开封市中心医院却检查了出来?鼻缝分离是指两块骨头的缝隙增宽,骨折是一块骨头上的,怎么能一样呢?不过,该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2017年3月20日,通许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献中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赔偿原告马书勤医疗费等4388元。
对该一审判决,马献中提起上诉。后其刑满释放,持续喊冤。
找专家取证,获改判无罪
一审庭审时,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出庭,指出他们将鼻缝分离认定属鼻骨骨折,理论依据是法医学教材《法医活体损伤鉴定影像学图谱》、《医学影像学》,鼻缝分离均在鼻骨骨折章节中。
对此,马献中委托辩护人找到两本法医学教材第一
《法医活体损伤鉴定影像学图谱》第一主编、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医学教授依伟力在《关于“鼻骨骨折”章节之含义的情况说明》中表示,其个人认为,骨缝在愈合之后,因外力作用导致分离达到一定程度或错位,在鉴定中是可以视为骨折的;如果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伴有同侧该突游离部分与鼻骨骨缝分离,实际上是一处骨折损伤的伴随现象,不应“一处骨折两处使用”;如果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对侧或其他部位,因受伤而发生鼻骨骨缝分离,在鉴定中则可以视为骨折。
《医学影像学》
这两份书面材料提交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后,2017年7月17日,该院裁定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历经三年后,马献中等到结果。
2020年8月31日,通许县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豫0222刑初556号。该判决书表示,对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没有殴打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是正当防卫的意见,经查,双方主观上均具有殴打的故意,不具有防卫性,对此不予采纳。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马献中无罪,判决其赔偿马书勤医疗费、护理费等406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马书勤。
对该无罪判决,经历四年多上诉的马献中表示,感谢县法院坚守了底线,坚守了公平正义,更感谢关心此事的律师、法学专家和媒体记者。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 廖平
5月22日下午,一场气氛严肃的司法鉴定专家咨询会在重庆市司法局召开,这场鉴定涉及一起普通而又特殊的案子。
打断鼻骨引起的鉴定分歧
说普通是因为这是一个后果并不算严重的打架事件,说特殊是因为伤者伤势经过两次鉴定,鉴定结果却不一样,一次轻伤,一次轻微伤,一字之差,却关系着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的区别,牵涉多个部门。本次鉴定的五名专家分别来高校、科研等一线单位,他们将对此案进行“专家会诊”。
案情很简单,2018年7月29日,在江北开店的李某与隔壁做服装的店主罗某因为停车问题发生争执,由此发展到打架,李某的鼻子被罗某打骨折。
事后,李某到重庆某三甲医院去做了鉴定,鉴定结果是轻伤二级,这意味着已经达到刑事立案的条件。罗某此后也把医院的X光照片送到重庆某司法鉴定所去鉴定,鉴定结果是鼻骨线性骨折,属于轻微伤,这就只能算治安案件。
由于两家权威鉴定机构的结果发生分歧,整个案件拖了一年多无法定性。今年4月,公安机关向重庆市司法鉴定中心(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申请由专家委员会的专家组来对此案的伤情进行鉴定咨询。
专家组鉴定结果清晰准确
5月22日的鉴定专家咨询会引起各方高度重视,由于此案的特殊性,市台办、市人大相关部门都派人到会监督。
在公安机关、双方当事人陈述了事件经过和细节之后,第一次和第二次鉴定单位又陈述了鉴定经过和理由。之后专家咨询会进入关键一步,与会五名专家就伤者伤情进行讨论。陆军军医大学的教授专家对第一次鉴定机构某三甲医院的X光电子数据进行了三维重建,哪里有骨折线、哪里有骨碎片看得很清楚,该医院的影像与案子发生时伤者第一时间就医医院的原始X光影像基本吻合。在仔细研究影像图片后,专家组各位专家的结论几乎是一致性的——李某的鼻子属于粉碎性骨折。此次鉴定属于专家咨询的最终结果,鉴定咨询意见将被公安机关采信,这意味着罗某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组组长、法医鉴定专家在总结发言中说,“第一次鉴定结果是合法准确的,该医院的鉴定工作做得也比较细。第二次鉴定,虽然鉴定单位请了三甲医院的影像专家看了X光片,但他并没有看到详细的原始电子数据,X光片扫描精度不够,造成判断不够精准。对于司法鉴定来说,X光片扫描要正扫、侧扫、薄层扫,多角度扫描,才能帮助我们做出正确的鉴定意见,这也是两次鉴定产生偏差的原因。”
专家委员会保证司法鉴定公正性
重庆市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次专家咨询会解决了几个关键的问题,比如鉴定轻伤或轻微伤,有没有相应的伤情影像支撑,前两次鉴定不一致的原因在哪里,如果这些关键问题不能回答,那这次最终鉴定的结果是不足以服众的。正是因为有专家的加入,陆军军医大学的专家对影像做了完整而清晰的三维重建,为本次鉴定提供了关键性的技术支撑,才使得本次鉴定的结果清晰而准确。”
实际上这也是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设立的重要意义,就是要对初次鉴定有争议的重大疑难鉴定事项,或者两次鉴定后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由多方组成的专家提供更有技术含量的鉴定咨询意见,这才能够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
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成立于2017年,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专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重庆市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专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建立了由487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库,这里面有主持参与国家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资深专家,有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有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占比66.4%,可以说是一支实力雄厚、技术精湛的团队。
2019年,重庆市司法鉴定中心(专委会办公室)全年共受理司法机关委托鉴定咨询14例,提供鉴定咨询服务114例。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解释说,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并不神秘,也不是高不可攀,如果老百姓对自己官司或案件的司法鉴定结果有异议,或两次鉴定仍有争议,都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由司法机关向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鉴定咨询请求。
阅卷的时候偶尔会走神,有莫名的情绪萦绕于怀挥之不去。
引发思绪的不是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法律适用,而是深深的惋惜。
我会感喟:“为何如此?何以至此?!”
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时光也无法倒流。木已成舟,覆水难收。如果有“如果”,相信这些案件就不会发生。这些令人痛心和惋惜的案件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小案,司空见惯以致习以为常。
这类案件,我称之为:不该发生的刑案。
一次不礼貌的敬酒
小白在城郊经营一家农家乐,2021年的一个夏日,妻子的几个闺蜜来访聚餐。小白的邻居小黑也在此用餐,酒后失态,前来要给小白等人敬酒,遭拒,期间小白与小黑发生肢体冲突,大打出手,小白用拳击中小黑鼻梁致鼻骨骨折,受伤的小黑回家持砍刀到农家乐追砍小白,后被众人拉开。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鉴定后,对小白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对小黑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因为一次酒后有失礼仪的敬酒行为,因为面对矛盾冲突的不冷静不理智,致使两名邻居一同涉嫌犯罪,打破了平静的生活。
故意伤害罪作为惯常罪名,许多是发生在亲友、同事、邻居等熟人之间,还有些发生在家庭内部,起因往往是情绪失控、感情纠纷、邻里矛盾,一时的情绪失控而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以列举的方式界定了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本案中,作为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小黑持刀追砍被害人小白,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的情形,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这类的偶发性故意伤害案件屡见不鲜。
2021年2月19日晚10时,女大学生小文与两个女同学在KTV喝酒,期间一名女同学叫来她的男性朋友小云,酒酣耳热间小文与小云话不投机,小文将一杯啤酒泼到小云脸上,小云以牙还牙把一瓶啤酒倒在小文头上,小文站起后拿起一瓶啤酒在茶几上碰碎后扎在小云左臂,经司法鉴定,小云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小文构成故意伤害罪。
寒假的一次聚餐,让一名大一新生变成了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真是猝不及防。
故意伤害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的惯常犯罪,许多是偶发犯罪,起因往往不值一提,毫无征兆猝不及防,事后当事人追悔莫及。
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从一次不礼貌的敬酒而引发两起刑案来看,社交礼仪非常重要。
迁怒的代价
有段时间,接连办理了损坏汽车的案件,当然损坏的都是别人的车辆,作案手段简单粗暴,但是动机却各有不同。
和女朋友吵架后——
6月2日凌晨,小磊跟女朋友喝酒时发生争执,女朋友拂袖而去,小区大门已锁就翻墙进入,小磊紧跟其后也越墙而入,恼怒之下对小区停放车辆拳打脚踢,造成5辆车不同程度损坏,车损价格为13372元。
碰见前男友的车后——
8月8日下午,小林外出办事,在路边偶遇前男友的轿车,想起过往,怒从心底气,恶向胆边生,用砖头袭击了前男友的车,被街头监控全程记录,车损价格为12540元。
取外卖经过停车场——
4月6日晚上,小军取外卖回来,经过地下停车场,突然想起自己的车多次被堵在停车场,而且两次被无情刮蹭,心下烦乱暴躁,掏出携带的十字形钥匙,划向一路经过的车门,自以为非常隐蔽,一共6辆邻居的汽车无辜受伤,车损价格为8284元。
小磊、小林和小军一怒之下对他人车辆的损坏,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指出于某种个人动机和目的,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私人财物的行为。“毁灭”,是指使用各种方法故意使公私财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全部丧失。“损坏”,是指将某些公私财物部分毁坏,使其丧失部分价值和使用价值。
作为常见的侵财犯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入罪门槛非常低,除过兜底条款,可以总结为“533”,即: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具有以上情节之一的,即可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从这个立案追诉标准来看,我们经常在网络上围观,某某人“怒砸”“怒撞”种种,博人眼球,鄙视者有之,叫好者有之。如果是毁坏自己的东西,也倒罢了,但是如果是他人或者公共财物,就会面临以故意毁坏财物定罪处刑的风险。
回到撷取的三个案例,小磊与女朋友的怄气,小林对前男友的怨恨,小军对停车场管理的不满,最终均付诸于对他人车辆的侵犯,使得自己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嫌疑人。
对上述这些不该发生的刑案进行类案解析,我想到了一个词:迁怒。
孔子当年用“不迁怒、不贰过”来评价自己最喜欢的弟子颜回,所以“不迁怒”其实是非常高的境界,是人格修养很高的人才可以做到。
法治社会,迁怒之后的代价有时候让当事人无法承受、追悔莫及。
其实,迁怒是因为软弱。
斯宾诺莎曾经说:“我把人在控制和克制情感上的软弱无力称为奴役。因为一个人为情感所支配,行为便没有自主权,而受命运的宰割。在命运的控制之下,有时他虽明知什么对他是善,但往往被迫而偏偏去做恶事。”
少了一个马掌钉
有些案件的发生简直是莫名其妙。
微信评论引发故意伤害案件:
2020年7月1日凌晨,甲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乙某晒喝酒的小视频,发了一个不礼貌的评论,随即两个人在微信上对骂,甲某赶到中心街找乙某,互相谩骂,然后与同行的一个朋友一起殴打乙某。司法医学鉴定乙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甲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
小孩玩耍引发故意伤害案件:
2020年8月8日晚,文化公园水上乐园,一个小女孩玩水把一个小男孩淋湿,男孩妈妈质问女孩叔父,女孩叔父打倒男孩妈妈,随后男孩爸爸加入战团,也被女孩叔父打倒在地。司法医学鉴定结果是,男孩爸爸肩部、胸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女孩叔父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
家庭矛盾引发故意伤害案件:
2020年8月18日中午,张三和妻子李四发生婚姻矛盾,张三的母亲、三姨、四姨与李四的姐姐、弟弟、弟媳在其家门口发生争执,李四弟弟当场打掉张三四姨2颗牙齿,又在鼻子上打了一拳,致鼻梁骨折。经司法医学鉴定,张三四姨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李四弟弟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
我有一个感受,就是这些故意伤害行为的起因很多是不值一提的小事,当事人的不冷静给各自带来巨大的痛苦和代价,结局令人惋叹痛惜。这些犯罪大多是意气之争,一念之差,是不该发生的刑案,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刑事犯罪。
人与人之间细小的嫌隙和摩擦,缺乏谦让,不免恶语相加,争执升级,拳脚相加,大打出手。有时候一拳一脚就会出现伤害他人身体的法律后果,损害程度达到轻伤便要承担刑事责任。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可能是孩子的父亲、公司的职员,因为这样的偶发事件立刻脱离平常的生活轨道,成为犯罪嫌疑人。
这样的案子屡见不鲜,卷宗隔三差五就会出现在案头,这些本可避免的刑案,案件本身自然乏善可陈,可是案件背后,不管是嫌疑人还是被害人都有一个被改变的人生。
细推犯罪的根源,其实差不多都是情绪的失控,一个小错酿成大错。
如果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能够认识到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大概会选择理性对待争执,三思而后行的。
西谚有云:“少了一个铁钉,丢了一个马掌;少了一个马掌,丢了一匹战马;丢了一匹战马,败了一场战役;败了一场战役,失了一个国家。一切都是因为少了一个马掌钉!”
法治思维、克制情绪,就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那枚马掌钉。
阅卷的时候偶尔会走神,有莫名的情绪萦绕于怀挥之不去。
引发思绪的不是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法律适用,而是深深的惋惜。
我会感喟:“为何如此?何以至此?!”
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时光也无法倒流。木已成舟,覆水难收。如果有“如果”,相信这些案件就不会发生。这些令人痛心和惋惜的案件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小案,司空见惯以致习以为常。
这类案件,我称之为:不该发生的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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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鉴定后,对小白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对小黑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因为一次酒后有失礼仪的敬酒行为,因为面对矛盾冲突的不冷静不理智,致使两名邻居一同涉嫌犯罪,打破了平静的生活。
故意伤害罪作为惯常罪名,许多是发生在亲友、同事、邻居等熟人之间,还有些发生在家庭内部,起因往往是情绪失控、感情纠纷、邻里矛盾,一时的情绪失控而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以列举的方式界定了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本案中,作为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小黑持刀追砍被害人小白,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的情形,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这类的偶发性故意伤害案件屡见不鲜。
2021年2月19日晚10时,女大学生小文与两个女同学在KTV喝酒,期间一名女同学叫来她的男性朋友小云,酒酣耳热间小文与小云话不投机,小文将一杯啤酒泼到小云脸上,小云以牙还牙把一瓶啤酒倒在小文头上,小文站起后拿起一瓶啤酒在茶几上碰碎后扎在小云左臂,经司法鉴定,小云之损伤属轻伤二级,小文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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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的惯常犯罪,许多是偶发犯罪,起因往往不值一提,毫无征兆猝不及防,事后当事人追悔莫及。
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从一次不礼貌的敬酒而引发两起刑案来看,社交礼仪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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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段时间,接连办理了损坏汽车的案件,当然损坏的都是别人的车辆,作案手段简单粗暴,但是动机却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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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凌晨,小磊跟女朋友喝酒时发生争执,女朋友拂袖而去,小区大门已锁就翻墙进入,小磊紧跟其后也越墙而入,恼怒之下对小区停放车辆拳打脚踢,造成5辆车不同程度损坏,车损价格为133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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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下午,小林外出办事,在路边偶遇前男友的轿车,想起过往,怒从心底气,恶向胆边生,用砖头袭击了前男友的车,被街头监控全程记录,车损价格为12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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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晚上,小军取外卖回来,经过地下停车场,突然想起自己的车多次被堵在停车场,而且两次被无情刮蹭,心下烦乱暴躁,掏出携带的十字形钥匙,划向一路经过的车门,自以为非常隐蔽,一共6辆邻居的汽车无辜受伤,车损价格为8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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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常见的侵财犯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入罪门槛非常低,除过兜底条款,可以总结为“533”,即: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具有以上情节之一的,即可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从这个立案追诉标准来看,我们经常在网络上围观,某某人“怒砸”“怒撞”种种,博人眼球,鄙视者有之,叫好者有之。如果是毁坏自己的东西,也倒罢了,但是如果是他人或者公共财物,就会面临以故意毁坏财物定罪处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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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当年用“不迁怒、不贰过”来评价自己最喜欢的弟子颜回,所以“不迁怒”其实是非常高的境界,是人格修养很高的人才可以做到。
法治社会,迁怒之后的代价有时候让当事人无法承受、追悔莫及。
其实,迁怒是因为软弱。
斯宾诺莎曾经说:“我把人在控制和克制情感上的软弱无力称为奴役。因为一个人为情感所支配,行为便没有自主权,而受命运的宰割。在命运的控制之下,有时他虽明知什么对他是善,但往往被迫而偏偏去做恶事。”
少了一个马掌钉
有些案件的发生简直是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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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凌晨,甲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乙某晒喝酒的小视频,发了一个不礼貌的评论,随即两个人在微信上对骂,甲某赶到中心街找乙某,互相谩骂,然后与同行的一个朋友一起殴打乙某。司法医学鉴定乙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甲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
小孩玩耍引发故意伤害案件:
2020年8月8日晚,文化公园水上乐园,一个小女孩玩水把一个小男孩淋湿,男孩妈妈质问女孩叔父,女孩叔父打倒男孩妈妈,随后男孩爸爸加入战团,也被女孩叔父打倒在地。司法医学鉴定结果是,男孩爸爸肩部、胸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女孩叔父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
家庭矛盾引发故意伤害案件:
2020年8月18日中午,张三和妻子李四发生婚姻矛盾,张三的母亲、三姨、四姨与李四的姐姐、弟弟、弟媳在其家门口发生争执,李四弟弟当场打掉张三四姨2颗牙齿,又在鼻子上打了一拳,致鼻梁骨折。经司法医学鉴定,张三四姨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李四弟弟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
我有一个感受,就是这些故意伤害行为的起因很多是不值一提的小事,当事人的不冷静给各自带来巨大的痛苦和代价,结局令人惋叹痛惜。这些犯罪大多是意气之争,一念之差,是不该发生的刑案,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刑事犯罪。
人与人之间细小的嫌隙和摩擦,缺乏谦让,不免恶语相加,争执升级,拳脚相加,大打出手。有时候一拳一脚就会出现伤害他人身体的法律后果,损害程度达到轻伤便要承担刑事责任。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可能是孩子的父亲、公司的职员,因为这样的偶发事件立刻脱离平常的生活轨道,成为犯罪嫌疑人。
这样的案子屡见不鲜,卷宗隔三差五就会出现在案头,这些本可避免的刑案,案件本身自然乏善可陈,可是案件背后,不管是嫌疑人还是被害人都有一个被改变的人生。
细推犯罪的根源,其实差不多都是情绪的失控,一个小错酿成大错。
如果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能够认识到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大概会选择理性对待争执,三思而后行的。
西谚有云:“少了一个铁钉,丢了一个马掌;少了一个马掌,丢了一匹战马;丢了一匹战马,败了一场战役;败了一场战役,失了一个国家。一切都是因为少了一个马掌钉!”
法治思维、克制情绪,就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那枚马掌钉。
诉讼中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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