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桥百信(东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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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进行检验,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意见的一项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启动前提:为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如果要在提起损害公司/股东利益责任之诉中申请鉴定,需要在该类案件中证明基础的待证事实,即股东存在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损害事实,在该事实无法通过现有证据证明或者双方不认可其中的会计资料等专业性资料,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在执行案件中,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隐匿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对该类法人执行人做出进行司法审计的决定。了解司法会计鉴定,才能更好地在诉讼中利用好制度的优势。
根据现有对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进行规范的文件,对司法会计鉴定的理解主要有如下几种:
1.根据司法部司发通[2000]159号《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九条司法会计鉴定是指运用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定。
2.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法发〔2001〕23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3.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第八条,即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进行检验,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意见的一项活动。
在实务中,涉及申请司法会计鉴定,《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对司法会计鉴定做出较为明确的定义,依据该细则,司法会计鉴定系在诉讼活动中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开展,具体为检验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鉴别判断财务会计问题并提供意见。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综合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做出规定的文件,即使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未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之中,也不会影响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从而导致其不能作为案件的依据。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经常由会计师事务所以及该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做出,而当中做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司法会计事务所以及会计师很多都未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登记,鉴定结论证明力存在争议,是否获得法院支持情况不一。
(一)资产历史成本的确认;
(二)资产应结存额及结存差异的确认;
(三)财务往来账项的确认;
(四)经营损益、投资损益的确认;
(五)会计处理方法及结果的确认;
(六)其他需要通过检验分析财务会计资料确认的财务会计问题。
1.涉及刑事的案件中,由公安机关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上海凡思实业有限公司与戴国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4748号】,公司作为原告诉请公司总经理返还侵占公司的资金。同时,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司总经理职务侵占,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委托了当地的司法会计中心对公司总经理与公司资金往来的情况,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中心受理并出具相关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2.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依职权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机构
在李某与振戎信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2019)晋09民终1331号】,公司作为原告诉请李某承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公司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申请事项“对被告李某实际控制公司期间(2014年1月起至2014年9月止)1、被告李某从公司账户向其个人账户转账的具体金额;2、被告李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公司经营的具体金额;3、上述款项中被告李某没有用于公司经营的具体金额。”并向法院提出调取鉴定材料的申请,申请法院调取:1、李某名下银行账户自2011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的交易明细;2、王某招商银行账户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交易明细。因申请鉴定事项为争议事项,原审法院应原告之请求,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主要争议事实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依据《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约定鉴定时限,在双方未约定鉴定时限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因为司法会计鉴定涉及申请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委托鉴定、出具鉴定意见等步骤,实践中,从申请法院到最终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往往需要耗时数个月甚至数十个月。以前述案件为例,在上海凡思实业有限公司与戴国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4748号】,从司法会计中心受理到出具鉴定意见总耗时约为11个月;在李某与振戎信通(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2019)晋09民终1331号】,自申请人申请鉴定至最终出具鉴定意见总耗时约为14个月。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进行检验,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意见的一项活动。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中专门人员的认定涉及到鉴定意见的效力,至于何为专门人员,财务会计资料包括哪些,哪些活动视为财务会计问题,实务中仍会有不同的认定结果。
在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等案件中,主张权益受损的公司或者债权人往往需要对股东、公司管理人等侵权主体的侵权数额进行认定,在初步证明被诉主体存在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需要认定的侵权数额部分往往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故法院为查明事实,会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的流程包括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司法鉴定实施以及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涉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案件时限必然会加长,相关案件的复杂程度亦会随之加深,全方位了解司法会计鉴定,有利于在诉讼中申请鉴定、鉴别鉴定材料、发表对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责编:周键涛
领域:私募基金投资、商业纠纷
兰卡斯特大学硕士,具有国内和海外管理学和法学复合背景,曾就职于大型投资银行及PE投资机构,擅长私募基金投资、企业资产重组、新三板及主板投资银行业务及大型商事纠纷案件,现为广东金桥百信(东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党支部书记。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计算机双学士,专注于股权投资、企业兼并购、尽职调查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在公司股权纠纷、增资纠纷、合同纠纷以及公司治理、重组并购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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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群众诉求,传递司法温度。人民法院建设12368诉讼服务热线,通过创新服务机制、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听民声、解民忧。
截至2022年底,全国四级法院均已开通12368热线,搭建便民服务“暖心桥”,有效发挥了服务群众的“民心线”作用。
“您好,这里是北京法院12368热线,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我是司法所工作人员,辖区内有一批涉及遗产分割的继承案件需调解处理,想请法院提供法律支持。”
这样的来电声,每日都会在全国法院系统响起。诉求直通、一号响应,12368诉讼服务热线有效发挥了“民心线”“总客服”的作用。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司法需求,人民法院建设12368诉讼服务热线,大力推进‘一号通办’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刘雪梅介绍,截至2022年底,全国四级法院均已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日均帮助解决诉求5.9万件。
回应诉求,打开双向沟通渠道
“就剩两天的上诉期了,我想上诉,希望法官尽快与我联系。”不久前,山西法院12368热线接到了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一名当事人李某的电话。
在法院热线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李某通过热线的自助留言平台给法官留言表达了诉求。
另一端,法官手机收到了12368热线平台的短信推送,了解到当事人诉求后,第一时间致电联系,提示注意事项。
“留言后很快就收到了法官的回复,诉求已经办理完毕。”当事人表示。
“12368热线打通了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与全省3000多名员额法官之间的双向沟通渠道。”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人工或自助语音服务,实现了诉讼服务24小时不打烊。
诉讼过程中,不少当事人有这样的疑惑:“给法官打电话怎么没人接”“去法院想见法官,可法官却不在”……事实上,出现这种情况,大多是因为法官在开庭、接待其他当事人或奔波在调查取证的路上,使得当事人通过拨打电话成功联系上法官的情况与当事人的预期有差距。
记者了解到,为了更好解决“找法官难”问题,切实为诉讼当事人和法官之间架起一座沟通联系的桥梁,12368热线增加“联系法官”功能——当事人需要联系法官的,可以通过拨打12368热线进行留言,方便法官处理,不仅解决了“联系法官难”的问题,还进一步规范了法官与当事人等的沟通方式。
“12368热线作为全国法院统一对外诉讼服务热线,经过几年建设,从最初的‘一张办公桌 一部电话机 一个值班员’的工作模式,发展为集网络在线、语音自助、短信和人工坐席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刘雪梅介绍。
热线的服务功能也不断扩展,从原来的诉讼咨询、案件查询等单一服务,扩展为包括咨询、查询、预约、转办、投诉建议、联系法官等“一号通办”的诉讼服务,涵盖立案、阅卷、保全、鉴定、送达、执行、信访、律师服务、满意度评价等20多项内容。
截至2022年底,全国法院接听群众来电3250万件次,有效响应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2022年,全国法院12368热线处理群众诉求1465.3万件,日均5.9万件,是2021年的2.8倍。
诉源治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不久前,北京市公积金中心的工作人员拨打12368热线,“数十名员工集中反映某公司欠缴公积金问题,中心虽组织多轮协商,但进展缓慢,员工情绪激动,希望法院提供帮助,对中心的协调调解工作给予指导。”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接到来电后,委派法官赶赴现场。经了解得知,该案件背后原因复杂——涉及上市公司拆分改制、分公司资金临时管控、债权债务清算等诸多问题。欠缴公积金问题涉及121名员工,欠缴时间短的五六年,长的近20年。
法官了解情况后,即刻开展工作。一小时后,一场由法官指导、公积金中心组织、两家企业负责人参加的调解协调会召开。各方对企业欠缴公积金的事实均无异议,但这笔钱由谁来缴却各执一词。该上市公司提出,分公司是带着资产进行的移交,应从分公司资产中补缴;而接收企业认为,这是原公司的历史欠账,应由原公司支付。
调解协调陷入僵局,法官兼顾法理情,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分析法律关系,界定法律责任。经过两个小时会商后,解决方案逐步形成:从撤管专项基金中先行支付,次日中午12点前,把资金补缴到位。
“不到36个小时,所有欠缴公积金已全部补齐到员工账户!”两天后,北京市公积金中心打来感谢电话,问题圆满化解。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全市各级诉求承办单位在接诉即办和诉源治理过程中,尤其在矛盾纠纷的调处上,急需法律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诉服办主任崔秀春介绍,2020年以来,北京法院在12368热线增加“诉源治理”受理服务功能,对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等市民诉求承办主体的司法需求“一号响应”,促进矛盾纠纷及时化解。
“近几年,12368热线在畅通民意沟通渠道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刘雪梅表示,如北京法院构建12368“一号响应”诉源治理工作机制等做法,用“热线”回应群众诉求,传递司法温度。
跟踪督办,推动案件源头解决
“一段时间以来,12368热线多次接到反映诉讼费退费问题的来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话务工作人员注意到这一情况后进行上报。
群众诉求服务处立即对群众诉求进行梳理研判,发现来电人集中反映“退费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太多、手续复杂”“从申请提交到收到退费周期长,退费流程及要求不科学”。
“从来电情况看,退费问题已成为当事人反映较为集中的热点问题,应引起重视并予以解决。”这一事项被纳入当期院长督导会进行通报。
会后,院领导又召集立案庭、办公室等多部门对问题进行研究,从便民利民、集约高效的角度对诉讼费退费流程、办理所需资料及退费时间节点等进行全面梳理,并出台了相关规定,以建章立制的方式彻底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为了让外部评价和内部督办考核真正落地,深圳中院每周召开“院长督导会”。选读群众诉求典型案件,就是院长督导会的一个固定环节。院领导逐件听取案情分析并进行研判与反馈,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发出重点问题提示建议,推动案件源头化解、制度化解,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应。
“29个省份法院实现12368热线免区号转接功能,方便当事人在任何一个地区都能直接拨打12368,更加畅通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刘雪梅表示。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坚持司法为民宗旨,推动12368热线朝着更加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深化12368热线“一号通办”建设,更好发挥12368热线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听民声、解民忧功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 人民日报 》( 2023年03月30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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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作出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认为鉴定意见不客观不真实时,可以依法按照程序向受理案件的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询问或投诉。
首先,如果当事人有真凭实据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鉴定中出现程序错误,或存在严重过失、故意作虚假鉴定,可依法向办案机关或者鉴定机构所属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检举。
其次,应向受理案件的机关(鉴定委托主体)书面反映,指出鉴定意见书中有何程序或实体方面的具体错误,逐条说明错误所在,请求办案机关转送鉴定机构逐项作出解释或说明。
再次,如果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书面复函不能澄清自己对鉴定意见的疑问时,可按诉讼程序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如果重新申请鉴定的要求被拒绝,当事人也可聘请专家辅助人协助出庭,参与法庭抗辩,对有疑问的鉴定意见进行厘清。
如果该项鉴定经过多次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仍与自己的主张不一致时,可向办案机关申请由其组织知名鉴定专家进行论证,或者聘请权威鉴定专家共同鉴定。
如当事人认为鉴定意见“有问题”,直接到鉴定机构要求撤销鉴定意见或赔偿损失的,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无法解决自己的诉求,建议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询问或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鉴定结论作出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认为鉴定意见不客观不真实时,可以依法按照程序向受理案件的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进行询问或投诉。
首先,如果当事人有真凭实据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鉴定中出现程序错误,或存在严重过失、故意作虚假鉴定,可依法向办案机关或者鉴定机构所属的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检举。
其次,应向受理案件的机关(鉴定委托主体)书面反映,指出鉴定意见书中有何程序或实体方面的具体错误,逐条说明错误所在,请求办案机关转送鉴定机构逐项作出解释或说明。
再次,如果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书面复函不能澄清自己对鉴定意见的疑问时,可按诉讼程序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但必须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如果重新申请鉴定的要求被拒绝,当事人也可聘请专家辅助人协助出庭,参与法庭抗辩,对有疑问的鉴定意见进行厘清。
如果该项鉴定经过多次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仍与自己的主张不一致时,可向办案机关申请由其组织知名鉴定专家进行论证,或者聘请权威鉴定专家共同鉴定。
如当事人认为鉴定意见“有问题”,直接到鉴定机构要求撤销鉴定意见或赔偿损失的,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无法解决自己的诉求,建议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询问或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鉴定医疗机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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