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话题一直是
咱们农民关心的热点话题
这不最近又有消息称
宅基地使用权
竟然可以用来抵押贷款了?
这到底是真的假的?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咋回事吧!
01
浙江德清宅基地使用权真的可以抵押贷款了
7月14日上午,作为首批获得授信的农户代表之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莫干山镇后坞村村民邵文娜看着到账的30万元,难掩兴奋。据了解,德清的12户农户及业主代表得到了共计750万元的授信。
德清新试点的这个“宅基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政策受到了当地农民的一致好评。
其它地方的农民朋友也直呼羡慕不已,期待自己的家乡也能尽快实施这个新政策!
那么,网友最关心的是:这个政策面向哪些群体?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贷款?又需要啥条件呢?
根据当地的规定,这个政策的面向群体主要是咱们广大农民和已经流转开办民宿等业务的工商企业,他们可以通过“宅基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 房屋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三种方式进行抵押贷款。
另外,农民只要依法取得宅基地,可以在部分自有资金支持下,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进行建房,利率比常规贷款下浮20%。
其实,这就妥妥地相当于乡村版的按揭建房,可以帮助更多村民安居。
据了解,2015年7月,德清县成为全国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之一;2020年6月,德清县又成为全国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同年12月,德清县颁发了全国首批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登记证,标志其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全面落地。
据统计,近年来,德清县累计盘活利用农村宅基地6817宗781亩、闲置农房129万平方米,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年均增长24.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9.0%。
02
有关宅基地常见问题解答
不仅“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贷款”这个话题是农民比较关心的,其它很多有关宅基地的话题也是农民朋友常议的内容。所以,在此小编汇总了一些有关宅基地的常见问题,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Q1
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Q2
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
(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Q3
村民“一户多宅”问题
怎样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Q4
“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没有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土地性质为集体,属于违规违法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既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土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发证。
Q5
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
购置宅基地?
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
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加强宅基地管理
对于保护农民权益、
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果你对于宅基地还有啥疑问
快留言和我们一起互动吧!
宅基地话题一直是
人们关心的热点话题
这不最近又有消息称
宅基地使用权
竟然可以用来抵押贷款了?
这是真的假的?
到底哪些财产可以用来抵押,
哪些不可以?
可抵押的财产范围
不动产
可以!可用于抵押的不动产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在建物,指正在建设的建筑物。
动产
除了不动产,还可以使用动产进行抵押,包括:
1.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
2.交通运输工具;
3.在建船舶、航空器。
不动产权利
以下情形的不动产权利,可以用于抵押:
1.建设用地使用权;
2.农村土地经营权;
3.海域使用权。
除此之外,
民法典采用兜底条款,
明确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
未禁止的财产,
均可进行抵押。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土地所有权、部分土地使用权
在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
另外,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因此土地所有权也不得处分。
公益设施
注意,公益设施包括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不得用于抵押。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上述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除此之外,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
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也不得用于抵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时,出卖人、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者租金实现而在该公益设施上保留所有权;
(二)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者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
登记为营利法人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提供担保,当事人以其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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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20年中央深改委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之后,我国农村宅基地改革逐渐加深,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适度放活。
前不久,2022年6月21日,《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昌平区等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简称《宅基地改革试点草案》)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该重磅新闻释放的信号是什么呢?该政策将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会又怎样的影响?
在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将为您解析一下。
在《宅基地改革试点草案》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授权国务院,在我国北京昌平区等104个县(市、区)和浙江绍兴市等3个设区的市,允许以公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该调整在2024年4月30日前试点地区试行。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邓小刚指出,开展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工作,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国务院多部门联动,加强对整体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审慎稳妥有序推进。
第一,我国《民法典》虽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抵押,但是以“但书”方式为政策开了口子。
在《民法典》第399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这里面的“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即为例外性的规定。
早在2004年版本的《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流入市场仅存在两条以上途径,即“破产”、“兼并”。这里面的“破产”隐含着集体土地使用权以抵押权实现抵押权的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即该版本《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目前,根据2019年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进一步改为,农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就可以进行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第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环境下,宅基地抵押制度的配套制度环境复杂,尤其在抵押过程中遇到征地拆迁项目时抵押权人的利益保障还在探索中。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92、96次法官会议纪要中,法官一致认为:被拆迁人对于补偿安置房屋主张的优先取得权利,应优于抵押权人。
通过这两部分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解读到这样的信息: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在村内流转该宅基地,法律仍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遇到征收拆迁的,老百姓的利益优于抵押权人的利益而优先得到保护。
由此可见,在抵押权人系金融机构时,如果谨慎把握该项改革的成功并同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以做到兼顾两者之平衡,系需要慎重考虑的。期待该项改革的司法实践探索!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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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20年中央深改委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之后,我国农村宅基地改革逐渐加深,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适度放活。
前不久,2022年6月21日,《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昌平区等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简称《宅基地改革试点草案》)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该重磅新闻释放的信号是什么呢?该政策将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会又怎样的影响?
在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将为您解析一下。
在《宅基地改革试点草案》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授权国务院,在我国北京昌平区等104个县(市、区)和浙江绍兴市等3个设区的市,允许以公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该调整在2024年4月30日前试点地区试行。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邓小刚指出,开展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工作,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国务院多部门联动,加强对整体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审慎稳妥有序推进。
第一,我国《民法典》虽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抵押,但是以“但书”方式为政策开了口子。
在《民法典》第399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这里面的“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即为例外性的规定。
早在2004年版本的《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流入市场仅存在两条以上途径,即“破产”、“兼并”。这里面的“破产”隐含着集体土地使用权以抵押权实现抵押权的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即该版本《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目前,根据2019年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进一步改为,农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就可以进行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第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环境下,宅基地抵押制度的配套制度环境复杂,尤其在抵押过程中遇到征地拆迁项目时抵押权人的利益保障还在探索中。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92、96次法官会议纪要中,法官一致认为:被拆迁人对于补偿安置房屋主张的优先取得权利,应优于抵押权人。
通过这两部分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解读到这样的信息: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在村内流转该宅基地,法律仍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遇到征收拆迁的,老百姓的利益优于抵押权人的利益而优先得到保护。
由此可见,在抵押权人系金融机构时,如果谨慎把握该项改革的成功并同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以做到兼顾两者之平衡,系需要慎重考虑的。期待该项改革的司法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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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农村土地使用权证能贷款吗(拥有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贷款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67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