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小张两人恋爱两年,在双方家长的见证下,办理了订婚仪式。为了婚后有稳定的住房,双方决定购买房屋,因为小张资信情况不良,无法办理贷款,且如果用小王的公积金办理贷款,就能省一些钱。
所以小王与小张共同决定,用小王的名义购房,房屋登记在小王名下。房屋首付款由小张支付。
房屋在办理产生登记5个月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现在小王与小张夫妻感情破裂,诉讼至法院离婚,这套婚前购买的并登记在小王名下的房屋,离婚应如何分割呢?如果小王在庭审中,该套房屋系小张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法院应该如何认定呢?
法院认定:虽然购房合同签订时和房屋产权办理时,小王和小张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是为了结婚而购置的诉争房屋,双方在婚后亦共同偿还了银行贷款,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在购房时小张有将该房屋赠与给小王的意思。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置房屋,共同出资支付了首付款,在婚后共同偿还了部分房屋借款,故该房屋应比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在综合考虑该房屋首付款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二十九、【有婚意的婚前购房】婚前由双方或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在离婚时应考虑实际出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子女等情况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摘要:以结婚目的的婚前买房,双方均有出资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如何认定,取决于法院最终对非产权登记方的出资性质认定)
案例
孟某和李某是恋爱关系,2012年3月30日,孟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以1513527元的购买价购买位于顺义区的一套房产,孟某当天支付了首付款473527元。2012年7月6日,孟某通过公积金贷款1040000元,贷款期限为30年。2012年7月28日,孟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同年8月开始还贷,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5年12月13日经法院判决离婚。
案涉房屋的首付款均通过孟某的银行卡支付,其中部分款项是孟某用信用卡支付分期偿还,该款项一直到婚后才偿还完毕,首付款中还包括了李某婚前转账的49999元以及李某父母提供的100000元。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金额为233352.4元。现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购买涉诉房屋的首付款是出资孟某的银行卡,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均是孟某一人所签,涉诉房屋登记于孟某名下,但判断涉诉房屋权属还应结合购房款的具体
专业分析
1.以结婚为目的的婚前买房,是否有机会被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呢?
虽然说以结婚为目的的婚前买房,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认定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也不是完全没有机会被争取为产权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的,重要的因素在于非产权登记方的购房出资认定。#广州离婚律师#
第一,购房时,非产权登记方明确其出资系对产权登记方的赠与或者彩礼,无论是哪种情况,非产权登记方转账的款项应当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最后房屋的出资均是来自于产权登记方一人,在这种情况下既不需要给予非产权登记方补偿,也不需要偿还其出资;第二,非产权登记方的出资系借款,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决所有权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产权登记方偿还另一方的出资。如果要以这种情况进行争取,最好是有相关的借款协议、还款记录或者相关聊天记录辅助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否则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认定该出资为借款。
2.如果该房产不被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那么法院一般会如何判决?
考虑到房产变更存在诸多不便,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将该房产的所有权判决给产权登记方所有,再由产权登记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补偿。至于补偿金额的确定,法院一般会从双方的出资情况、婚后还贷情况以及房屋的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考量。
案情简介
A女和B男于大学期间相识相恋,毕业后同居共同生活,2016年8月1日登记结婚,2019年6月18日离婚,婚后无共同子女。
2016年4月15日,B男作为买受人与案外人签署武汉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案涉房屋作为婚房,因武汉限购政策原因,案涉房屋购房合同以男方一人名义签订。案涉房屋首付款系双方用毕业后共同积蓄加上亲朋好友借款支付。
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前一天A女给B男父亲汇款3万用于支付案涉房屋首付款,4月16日,B男支付案涉房屋部分首付款127712元。2016年4月25日,双方一起交完首付款,8月1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偿还贷款,婚后房产证书登记状态为男方一人所有。
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致使矛盾不断并分居生活。现A女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案涉房屋一人一半。
各方主张
A女诉称:案涉房屋是双方为结婚而共同出资购买婚房,婚后共同还贷,虽登记男方一人,但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一人一半。
B男辩称:案涉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产权登记一人名下,是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案涉房产系双方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现涉案房屋登记在B男名下且以B男名义申请的银行贷款尚未还清,故涉案房屋归B男所有较为适宜,涉案房屋剩余贷款由B男偿还,B男对A女进行补偿。
在此,梁勤律师提示您: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应有房产,维护未登记方权益?关键在于能够证明其出资以及具体数额,并能证明系双方婚前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结婚为目的)而共同出资,此种情况即使是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夫妻一方名字,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梁勤,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某集团公司任职法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事务,参与处理公司内外经济纠纷和公司重大业务谈判等。进入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以来,办理过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资人事纠纷等。
曾参与招商蛇口华中区域公司收购襄阳某置业公司股权的法律尽职调查项目、金融街武汉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法律尽职调查项目等,曾参与2020年笨鸟学习俱乐部发起“全国法院审理婚姻、继承案件财产分割大数据报告”课题研究。目前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产交易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工作耐心负责,为人热情亲切,是一位精明能干的精英律师。
案情简介
A女和B男于大学期间相识相恋,毕业后同居共同生活,2016年8月1日登记结婚,2019年6月18日离婚,婚后无共同子女。
2016年4月15日,B男作为买受人与案外人签署武汉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案涉房屋作为婚房,因武汉限购政策原因,案涉房屋购房合同以男方一人名义签订。案涉房屋首付款系双方用毕业后共同积蓄加上亲朋好友借款支付。
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前一天A女给B男父亲汇款3万用于支付案涉房屋首付款,4月16日,B男支付案涉房屋部分首付款127712元。2016年4月25日,双方一起交完首付款,8月1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偿还贷款,婚后房产证书登记状态为男方一人所有。
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夫妻关系,致使矛盾不断并分居生活。现A女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案涉房屋一人一半。
各方主张
A女诉称:案涉房屋是双方为结婚而共同出资购买婚房,婚后共同还贷,虽登记男方一人,但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一人一半。
B男辩称:案涉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产权登记一人名下,是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案涉房产系双方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现涉案房屋登记在B男名下且以B男名义申请的银行贷款尚未还清,故涉案房屋归B男所有较为适宜,涉案房屋剩余贷款由B男偿还,B男对A女进行补偿。
在此,梁勤律师提示您: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应有房产,维护未登记方权益?关键在于能够证明其出资以及具体数额,并能证明系双方婚前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结婚为目的)而共同出资,此种情况即使是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夫妻一方名字,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梁勤,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某集团公司任职法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事务,参与处理公司内外经济纠纷和公司重大业务谈判等。进入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以来,办理过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劳资人事纠纷等。
曾参与招商蛇口华中区域公司收购襄阳某置业公司股权的法律尽职调查项目、金融街武汉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法律尽职调查项目等,曾参与2020年笨鸟学习俱乐部发起“全国法院审理婚姻、继承案件财产分割大数据报告”课题研究。目前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产交易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工作耐心负责,为人热情亲切,是一位精明能干的精英律师。
甲乙丙丁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
甲乙两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甲乙两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甲投资10万元)
合同甲方盖错另一家公司公章(合同写错甲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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