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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案件必须上检委会吗(刑事诉讼中抗诉可以由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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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7 04: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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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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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工作的定位与强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厅长


一级高级检察官 元明


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要“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意见》要求,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尤为重要。


一、刑事抗诉的基本定位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刑事抗诉是刑事审判监督的重要手段,依照法定职权通过诉讼程序,对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要求进行改判。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的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制度,其性质都是法律监督。刑事抗诉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专有权力,是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适应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检察改革的要求,履行刑事抗诉职责,依法办理了一大批抗诉案件,成效显著。进入新时代,为落实《意见》对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决定由最高检第二检察厅牵头统筹刑事审判监督综合指导工作,并增设专门办案组,不断加强刑事抗诉业务指导,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进一步提升刑事抗诉工作能力和水平。


二、刑事抗诉的现状及问题


从业务数据来看,当前刑事抗诉工作保持良好的运行态势。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刑事抗诉8903件,同比上升7.2%;法院同期审结6099件,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4069件,占审结总数的66.7%,同比减少0.4个百分点;检察机关撤回抗诉2000余件,同比有所上升。2021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刑事抗诉6733件,同比上升8.9%;法院同期审结4275件,其中改判和发回重审2846件,占审结总数的66.6%,同比增加0.3个百分点;检察机关撤回抗诉同比有所上升。


从各地反映情况看,刑事抗诉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二审撤回抗诉率、二审抗诉意见采纳率、再审抗诉意见采纳率等方面同比均有所下降,部分指标下降明显,反映出检察人员对刑事抗诉标准把握不准,抗诉案件的质量下降较大。抗诉案件改判数及改判率的大幅下降以及维持原判率的大幅上升,反映出刑事抗诉案件的抗诉理由和抗诉意见被法院采纳的比例下降,而发回重审率的上升进一步增加了所办案件的“案-件比”,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和司法成本,办案效果有待提升。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做了进一步调研分析。近年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刑事司法标准趋于统一,加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和量刑规范化的推进开展,刑事裁判质量不断提升,客观上导致可抗诉案件减少、改判率、发回重审率降低等情况,刑事抗诉面临着现实压力和新的挑战。如,撤回抗诉数和撤回抗诉率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影响较大,有的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上诉,这种情形导致一审判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复存在,原本因“认罚”而获得的“从宽处理”应当被剥夺,故检察机关以“判决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而被告人在发现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以后,容易出现“上诉后要加重刑罚,将付出程序和实体代价”的患得患失心理,于是在上诉期内又撤回上诉,这样检察机关一般也会相应地撤回抗诉。因此,必然导致撤回抗诉数和撤回抗诉率在一段时间内处于相对较高的水平。


不过,除客观性因素、制度性影响外,检察机关更要从自身查找刑事抗诉工作质量不高的原因。首先,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监督意识不强、能力不足。有的检察官司法理念存在偏差,重指控犯罪、轻审判监督,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还不到位,监督意识不强,对监督工作重视不够。刑事抗诉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实质性争议多、办理难度大,有的检察官能力不足,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和案件研判能力欠缺,职责履行不到位,责任心不强,担当精神不足,不想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还有的检察官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存在释法说理不够全面、细致的问题,仅对刑期作必要说明,未能充分阐释认罪认罚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尚未真认罪、真认罚的情况下,单纯为追求从轻处罚结果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而引发后续连锁反应。


其次,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磨合期”有一定影响。内设机构改革后,虽然各级检察院都成立了业务研究指导小组等来解决共性、互涉问题,但有些基层检察院的一个办案部门同时接受上级检察院二至三个办案部门的指导,如对因为自首认定的不同而提出抗诉的,上级检察院不同部门之间把握的标准不一致,作出的解答可能存在分歧,导致下级检察院无所适从。而对于因量刑情节问题而提出的抗诉,很难得到审判机关的认同。正因为如此,最高检刑事检察部门职能重新调整,明确由第二检察厅负责刑事抗诉工作综合指导任务,加强对刑事抗诉的指导。


再次,部分案件存在认识分歧。一些案件因检察机关、法院对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判断、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理解和认识上的分歧,导致撤回抗诉或抗诉意见未获法院采纳,抗诉改判难度大。对于这类案件,上级检察院没有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指导,未与法院密切沟通协调,工作力度有待加大。


最后,刑事抗诉业务指导机制还不够健全。下级检察院在提出抗诉之前,未能及时充分向上级检察院汇报案情、寻求指导,导致对案件症结和抗诉点把握不准;上级检察院在审查下级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时,更多局限于书面审查,与下级检察院案件承办人沟通不足;在整个抗诉案件办理过程中,上下级检察院在补强证据、完善证据链条方面配合不够,没有形成有效合力。一旦抗诉前指导或抗诉后补证工作不到位,就很有可能导致撤回抗诉。抗诉工作中,既存在没有拓宽思路、深挖抗源和找准抗诉点的普遍性问题,又存在意气用事、“一抗了之”,想抗、敢抗却又抗不准的典型性问题。


此外,办案考核机制激励导向不明显。对检察官个人而言,制约多,激励少,存在“多做多错,构成犯罪即可”的消极心态;对单位和部门而言,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实施细则未能全面合理评价抗诉案件,影响抗诉积极性。


三、强化刑事抗诉的建议


刑事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针对目前刑事抗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刑事抗诉工作:


第一,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持续更新监督理念,着力提升监督能力。一是强化监督意识,树立正确抗诉工作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要求,坚持以办案为中心,提高对刑事抗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构建以二审程序抗诉与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并重、以抗诉精准化为目标的刑事抗诉新格局,正确处理抗诉的质量、数量与效果的关系,切实把法律监督落实到每一个办案环节、每一项检察业务之中。要正确处理依法指控犯罪与强化法律监督的关系,把刑事审判监督放在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同等重要的位置,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坚决依法提出抗诉。二是发挥专业条线优势,加强对法院判决、裁定的审查,提高监督能力。要积极适应内设机构改革和业务整合的新要求,加大培训力度,完善办案组织,深入推进专业化建设,有效提升各业务条线检察官的办案技能,着力增强审判监督能力,尤其要强化从审查判决裁定中发现问题的能力。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理论研究,依托检察人才库,鼓励和推动对刑事抗诉重大问题的研究,发现和培养一批刑事抗诉理论研究专家,申报相关课题,争取形成有分量的理论成果。三是树立质量与数量并重的观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力求一定的抗诉规模,切实加大支持抗诉力度,着力提高抗诉率。准确把握抗诉工作原则,增强抗诉实效。二审程序抗诉要保证案件质量,对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杜绝为面子而抗诉、为考核而抗诉的错误倾向;审查监督程序抗诉要注重抗诉的必要性,纠防冤错案件,同时深刻反省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倒查审查逮捕、起诉环节把关不严的问题和责任,吸取教训。刑事抗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裁判确有错误,抗诉理由充分且有抗诉必要。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坚持抗准原则,严格把握抗诉的标准与条件,夯实抗诉基础,切实做到精准抗诉。四是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正确处理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加强与法院的沟通配合,建立健全日常联系机制。通过刑事抗诉依法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对于正确的判决、裁定,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共同维护审判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第二,强化释法说理,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进一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一是健全完善认罪认罚案件抗诉标准,对法院采纳量刑建议后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反悔上诉,或者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而未被采纳的,依法审慎提出抗诉。二是强化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释法说理工作,检察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就案件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主刑和附加刑的适用情况等,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进行全面、充分的沟通,尽最大可能消除分歧。在组织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应当明确告知其提出上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减少不必要的上诉。三是持续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稳适用,通过完善认罪协商机制,不断推动控辩双方围绕量刑问题,展开实质性平等沟通与协商,以确定刑量刑建议更好地激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机制”,以真实控辩合意防止事后因量刑问题引发上诉、抗诉以及程序回转等问题。同时,要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能力,提升量刑建议采纳率,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加平稳有效适用。


第三,健全完善刑事抗诉业务指导机制。一是加强对案件资源、数据的深度挖掘分析,提升业务数据收集、汇总、分析和应用能力,形成大数据驱动型的法律监督新模式。二是发挥各刑事检察部门“统一牵头、专人研究、类案指导、条线指导和个案指导相结合”作用,加强刑事抗诉重大问题的研究和指导,精准发力。上级检察院重罪检察部门要承担起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的任务,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联合其他刑事检察部门共同强化刑事抗诉工作指导,采取务实举措,加大督导力度,推动刑事抗诉工作部署要求落实到位。最高检第二检察厅组织编写了“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专刊”,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理论和实务学习研究,及时反映全国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动态,深入分析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三是积极开展抗诉案件质量评查和专项监督活动,深入总结剖析本地区抗诉案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研究解决对策,积极收集、整理、审查、编发相关典型案例。四是发挥检察一体优势,建立健全抗诉工作上下联动机制,加强抗诉前指导和抗诉后补证,降低撤回抗诉率,增强抗诉实效。五是抓好最高检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相关文件的落实。2014年最高检《关于加强和改进刑事抗诉工作的意见》、2018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关于抗诉条件、抗诉政策把握等规定至今并未过时,应当持续抓好落实。


第四,加强检法沟通,建立联络机制。一是积极探索检法沟通联络机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解决法律适用、政策把握以及证据采信等方面的认识分歧,统一司法尺度。通过双向沟通,解决疑惑、促进共识,赢得法院对抗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二是推动建立与涉案单位会商机制。对分歧较大的抗诉案件,根据情况主动联系涉案单位及评估、鉴定等有关机构共同协商,多方听取意见,确保案件既抗得准,又抗得恰到好处。三是推动建立抗诉工作汇报机制。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抗诉工作情况,邀请人大代表、社会公众等观摩评议抗诉案件庭审,增进社会大众对抗诉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实现刑事抗诉工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检察杂志微信公众号)



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检察监督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照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审判机关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有利于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查院的法律的监督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公安机关的监督。


2、对审判机关的监督。


3、对刑事执行的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 :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一、监督的


一是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的,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是在没有当事人申诉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从其他渠道发现某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




二、监督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即从立案到庭审、宣判的整个诉讼过程,还包括法院的执行活动。




三、民事诉讼监督案件遵循同级检察院受理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3.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四、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当事人对再审仍不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五、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份数)。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


1.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复印件;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申请监督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再审裁判文书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清单(注明名称、页数),说明证据




六、其他注意事项


1.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并不必然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是否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由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根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证据,经过实体审查后依法作出;


2.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是否再审或者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




七、检察院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 **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市甲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月**作出的(2021)浙***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月**日作出(2021)浙**民申***号民事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向贵院申请监督,提出如下监督事项:


请求监督事项:


请求贵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


二、。。。。


综上,请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对两审法院的错误判决、裁定依法予以监督,并如前述请求予以抗诉。


此 致


乙市甲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八、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 :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 :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民事抗诉!民事抗诉分几步走?(二)



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事关民心、民意与民情!通过头条写作介绍民事抗诉与再审的文章,给我增加了不少粉丝,在与粉丝留言交流互动中发现,大部分粉丝并不熟悉民事检察工作甚至还存有些误解,头条上也看到不少关于民事检察工作的文章、视频,但感觉不甚准确甚至会误导读者,所以这就更催使我多写些民事检察工作方面的文章,争取把民事检察工作介绍更清楚些更精准些,更希望能给关注民事检察工作的粉丝或正在进行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读者们有所裨益,那怕能有小小的一点帮助,那我在头条创作价值就有所体现。




民事抗诉分几步走?定下这个题目,不由地让我想起曾经的一个春晚小品节目,把大象装进冰箱分几步?第一步拉开冰箱门;第二步把大象塞进冰箱里;第三步关上冰箱门。那么简单地说民事抗诉也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受理,第二步检察机关审查,第三步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即受理---审查---抗诉三步走。




一、受理




(一)民事抗诉的案件1.不服民事诉讼案件裁判结果的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当事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向检察机关控告;3.检察机关在办案履职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比如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裁判、法院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虚假诉讼等情形。




(二)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有明确期限规定,申请检察监督与申请再审的权利属于同一属性。但2021年7月31日之前没有规定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期限问题,学法律的人都应知道,任何权利都应有期限限制。法有谚语“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说的也是这个道理。2021年8月1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明确规定了申请监督期限,即应在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再审裁判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三)受理原则及部门:同级检察机关受理的原则(同级受理)即作出生效裁判(含调解)法院的对应同级检察院受理。受理部门:由同级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的部门具体办理受理工作。受理,也可以简单的理解为类似法院立案庭的立案,但民事检察监督环节称为受理。




(四)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不服该诉讼案件的全部裁判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五)检察机关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向该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也可以自己直接受理。




二、审查


(一)审查部门:由受理检察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




(二)审查的原则:全面客观审查。即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监督请求、争议焦点对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全面审查。这项规定也是为落实2020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拓展监督的广度与深度的要求所为。




(三)审查期限: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四)审查的一般性程序规定:1.检察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案人员的姓名与职务;2.检察机关办理监督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何种方式听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多以当面听取、书面听取、电话听取(录音与记录)等适当方式听取;3.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听证、调查核实、组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调取法院诉讼卷宗(含副卷)等方式以辅助审查工作,这里是可以,是检察机关根据个案是否需要作出的安排而非必须采取上述审查方式。




(五)检察促和的规定: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检察机关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




(六)中止审查的情形:“中止”暂停审查的意思。1.申请监督主体灭失(自然人死亡、其他民事主体终止),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或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2.须以另一案的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等。




(七)终结审查的情形:一般多指失去监督的意义。1.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者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2.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3.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声明放弃申请监督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4.申请监督主体灭失没有继承人、继受者或继承人、继受者放弃申请;5.发现已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等。




三、抗诉




抗诉是民事检察履职最为重要的方式之一,一旦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必须要启动再审程序。这也是检察权对审判权监督制约的表现之一。




(一)抗诉的法定条件:民事抗诉与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法定条件相同,也即《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的13种情形。再审程序终结或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在法定期间不作为未作处理的为前提条件,二者互为衔接。从实务中一般认为法院环节启动再审案件比例与经检察机关监督启动再审比例大概相当,大致能占到申请案件总数5%的比例。这个比例并不高,但从检察环节启动监督进入再审,是以跳出法院不同审级间的自我监督方式,以审判外部的检察监督视角进行的最后一次法律救济途径的设置。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旧有监督规定侧重于是否构成“新证据”的资格审查,随着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失权规则的修改,现已改变以往对“新证据”资格审查,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新的证据”这还是重基本事实规则的体现。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是指①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②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③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




对于缺乏证明力,主要是指缺乏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所必不可少的证据或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我们知道民事案件证据种类繁多,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并不是根据一两个证据所得出的结论,而是结合全案很多证据综合判断后得出的结论,然有些裁判文书在说理部分缺乏充分论证。民事优势证据规则、高度盖然性标准、法官自由心证及自由裁量权等都为认定事实是否缺乏证明产生阻力,成为检察机关与法院认识不一致的理由。




证据规则规定,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很多案件审查中的难点在于对证据本身没有太大的异议,但从证据审核认定可能会得出不同事实的结论,造成了很大的争议。


当事人、律师之间认识不一,合议庭法官之间认识不一,审判人员与检察人员认识不一,这里面对证据的分析其中的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等起了很大作用。另外,对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得出截然不同的错误事实认定,这也是抗诉的理由之一。以证据作为抗点的抗诉,也是对法院在对证据多次多层级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提出的不同于生效裁判证据的新观点,主要应从证据三性进行充分的论述,以达到尽最大程度还原案件基本事实,以保裁判程序的公开与裁判结果的公正。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主要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必不可少且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比如,一些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引发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诉人基本多是在一审缺席判决承担还款责任,在判决生效后执行阶段当事人主张合同并非本人亲笔签署,这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为主要证据,签名系他人伪造。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一方面审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已经庭审质证,另一方面审查未经质证的证据是否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选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这一点一定要注意前提是“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并不是所有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集,而法院未调集的证据都能抗诉的。因为现实中存在即便法院调集也可能无法查证属实的情况,如果仅因不是主要证据法院未收集,检察机关抗诉对于实体裁判结果没有影响的情况下,这种抗诉就没有太大的意义。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主要是指以下情形:①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②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③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④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⑤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⑥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主要是指以下情形:①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②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③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④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什么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诉讼法学上并没有这个概念,实务中多为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何为“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比如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比如遗产继承纠纷中,有其他继承人不知道有诉讼,法院应当依法追加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而法院遗漏其他继承人未能参加诉讼的。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主要是指以下情形:①不允许或者严重限制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②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③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这种情形与第9条的第③情形是联系在一起的,也是在诉讼程序中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由于法院现在一般都是邮寄送达,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一些被告或第三人未能收到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致使其不知道自己已成为被告。法院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而缺席判决,等判决生效到执行阶段时,申请人才知道自己已成为被执行人。这种申请监督案件现在比较多,且实体判决结果多存在一定问题。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漏审漏判,这个现象也较常见,多为技术性失误法官粗心所致。有的案件比较复杂原告起诉时诉讼请求就很多项,在诉讼过种中还有可能多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法官工作不细致的话,就可能发生上述情形。这当然是背离了裁判规则的,所作出的裁判当然是有问题的。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13.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主要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




(二)抗诉的程序




民事抗诉是采取“上抗下”立法构造模式。


所谓“上抗下”即上一级检察院抗下一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同一层级的检察院是不能抗诉法院的生效裁判。抗诉案件的办理,在检察机关内部是分为两个阶段由两级检察院分别办理完成。具体而言,下一级检察院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上一级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也即提请抗诉与决定抗诉。前文所述抗诉案件的受理为同级受理原则,下级检察机关负责具体审查案件。


举例说明,如果若对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民事生效判决进行抗诉,是由同级郑州市检察院受理并办理,郑州市检察院认为该案符合提请抗诉条件,则由郑州市检察院提请河南省检察院对该判决进行抗诉。河南省检察院审查后同意郑州市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意见,决定对该案进行抗诉。由河南省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是一个完整的抗诉案件的流程。由于程序较为复杂,实务中,很多法律人士甚至律师也不甚至清楚抗诉程序的操作流程。




1.提请抗诉:是指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且符合提请抗诉的法定条件,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程序。这是检察系统内部工作流程,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




2.决定抗诉:上一级检察院受理下一级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案件后,对申请理由和提请抗诉意见进行全案审查,认可下一级检察院的提请意见,由上一级检察院决定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事关民心、民意与民情!通过头条写作介绍民事抗诉与再审的文章,给我增加了不少粉丝,在与粉丝留言交流互动中发现,大部分粉丝并不熟悉民事检察工作甚至还存有些误解,头条上也看到不少关于民事检察工作的文章、视频,但感觉不甚准确甚至会误导读者,所以这就更催使我多写些民事检察工作方面的文章,争取把民事检察工作介绍更清楚些更精准些,更希望能给关注民事检察工作的粉丝或正在进行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读者们有所裨益,那怕能有小小的一点帮助,那我在头条创作价值就有所体现。




民事抗诉分几步走?定下这个题目,不由地让我想起曾经的一个春晚小品节目,把大象装进冰箱分几步?第一步拉开冰箱门;第二步把大象塞进冰箱里;第三步关上冰箱门。那么简单地说民事抗诉也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受理,第二步检察机关审查,第三步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即受理---审查---抗诉三步走。




一、受理




(一)民事抗诉的案件1.不服民事诉讼案件裁判结果的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2.当事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向检察机关控告;3.检察机关在办案履职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比如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裁判、法院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虚假诉讼等情形。




(二)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有明确期限规定,申请检察监督与申请再审的权利属于同一属性。但2021年7月31日之前没有规定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期限问题,学法律的人都应知道,任何权利都应有期限限制。法有谚语“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说的也是这个道理。2021年8月1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明确规定了申请监督期限,即应在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再审裁判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三)受理原则及部门:同级检察机关受理的原则(同级受理)即作出生效裁判(含调解)法院的对应同级检察院受理。受理部门:由同级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的部门具体办理受理工作。受理,也可以简单的理解为类似法院立案庭的立案,但民事检察监督环节称为受理。




(四)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不服该诉讼案件的全部裁判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五)检察机关不依法受理监督申请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向该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也可以自己直接受理。




二、审查


(一)审查部门:由受理检察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




(二)审查的原则:全面客观审查。即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监督请求、争议焦点对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全面审查。这项规定也是为落实2020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拓展监督的广度与深度的要求所为。




(三)审查期限: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四)审查的一般性程序规定:1.检察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案人员的姓名与职务;2.检察机关办理监督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以何种方式听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多以当面听取、书面听取、电话听取(录音与记录)等适当方式听取;3.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听证、调查核实、组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调取法院诉讼卷宗(含副卷)等方式以辅助审查工作,这里是可以,是检察机关根据个案是否需要作出的安排而非必须采取上述审查方式。




(五)检察促和的规定: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检察机关可以引导当事人自行和解。




(六)中止审查的情形:“中止”暂停审查的意思。1.申请监督主体灭失(自然人死亡、其他民事主体终止),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或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2.须以另一案的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等。




(七)终结审查的情形:一般多指失去监督的意义。1.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者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2.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3.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中声明放弃申请监督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4.申请监督主体灭失没有继承人、继受者或继承人、继受者放弃申请;5.发现已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等。




三、抗诉




抗诉是民事检察履职最为重要的方式之一,一旦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必须要启动再审程序。这也是检察权对审判权监督制约的表现之一。




(一)抗诉的法定条件:民事抗诉与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法定条件相同,也即《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的13种情形。再审程序终结或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在法定期间不作为未作处理的为前提条件,二者互为衔接。从实务中一般认为法院环节启动再审案件比例与经检察机关监督启动再审比例大概相当,大致能占到申请案件总数5%的比例。这个比例并不高,但从检察环节启动监督进入再审,是以跳出法院不同审级间的自我监督方式,以审判外部的检察监督视角进行的最后一次法律救济途径的设置。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旧有监督规定侧重于是否构成“新证据”的资格审查,随着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失权规则的修改,现已改变以往对“新证据”资格审查,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新的证据”这还是重基本事实规则的体现。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是指①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②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③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




对于缺乏证明力,主要是指缺乏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所必不可少的证据或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我们知道民事案件证据种类繁多,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并不是根据一两个证据所得出的结论,而是结合全案很多证据综合判断后得出的结论,然有些裁判文书在说理部分缺乏充分论证。民事优势证据规则、高度盖然性标准、法官自由心证及自由裁量权等都为认定事实是否缺乏证明产生阻力,成为检察机关与法院认识不一致的理由。




证据规则规定,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很多案件审查中的难点在于对证据本身没有太大的异议,但从证据审核认定可能会得出不同事实的结论,造成了很大的争议。


当事人、律师之间认识不一,合议庭法官之间认识不一,审判人员与检察人员认识不一,这里面对证据的分析其中的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等起了很大作用。另外,对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得出截然不同的错误事实认定,这也是抗诉的理由之一。以证据作为抗点的抗诉,也是对法院在对证据多次多层级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提出的不同于生效裁判证据的新观点,主要应从证据三性进行充分的论述,以达到尽最大程度还原案件基本事实,以保裁判程序的公开与裁判结果的公正。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主要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必不可少且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比如,一些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引发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申诉人基本多是在一审缺席判决承担还款责任,在判决生效后执行阶段当事人主张合同并非本人亲笔签署,这些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为主要证据,签名系他人伪造。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一方面审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已经庭审质证,另一方面审查未经质证的证据是否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




5.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选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这一点一定要注意前提是“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并不是所有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集,而法院未调集的证据都能抗诉的。因为现实中存在即便法院调集也可能无法查证属实的情况,如果仅因不是主要证据法院未收集,检察机关抗诉对于实体裁判结果没有影响的情况下,这种抗诉就没有太大的意义。




6.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主要是指以下情形:①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②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③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④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⑤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⑥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7.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主要是指以下情形:①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②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③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④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




8.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什么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诉讼法学上并没有这个概念,实务中多为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何为“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比如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比如遗产继承纠纷中,有其他继承人不知道有诉讼,法院应当依法追加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而法院遗漏其他继承人未能参加诉讼的。




9.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主要是指以下情形:①不允许或者严重限制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②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③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10.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这种情形与第9条的第③情形是联系在一起的,也是在诉讼程序中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由于法院现在一般都是邮寄送达,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一些被告或第三人未能收到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致使其不知道自己已成为被告。法院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而缺席判决,等判决生效到执行阶段时,申请人才知道自己已成为被执行人。这种申请监督案件现在比较多,且实体判决结果多存在一定问题。




11.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漏审漏判,这个现象也较常见,多为技术性失误法官粗心所致。有的案件比较复杂原告起诉时诉讼请求就很多项,在诉讼过种中还有可能多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法官工作不细致的话,就可能发生上述情形。这当然是背离了裁判规则的,所作出的裁判当然是有问题的。




12.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13.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主要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




(二)抗诉的程序




民事抗诉是采取“上抗下”立法构造模式。


所谓“上抗下”即上一级检察院抗下一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同一层级的检察院是不能抗诉法院的生效裁判。抗诉案件的办理,在检察机关内部是分为两个阶段由两级检察院分别办理完成。具体而言,下一级检察院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上一级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也即提请抗诉与决定抗诉。前文所述抗诉案件的受理为同级受理原则,下级检察机关负责具体审查案件。


举例说明,如果若对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民事生效判决进行抗诉,是由同级郑州市检察院受理并办理,郑州市检察院认为该案符合提请抗诉条件,则由郑州市检察院提请河南省检察院对该判决进行抗诉。河南省检察院审查后同意郑州市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意见,决定对该案进行抗诉。由河南省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是一个完整的抗诉案件的流程。由于程序较为复杂,实务中,很多法律人士甚至律师也不甚至清楚抗诉程序的操作流程。




1.提请抗诉:是指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且符合提请抗诉的法定条件,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程序。这是检察系统内部工作流程,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




2.决定抗诉:上一级检察院受理下一级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案件后,对申请理由和提请抗诉意见进行全案审查,认可下一级检察院的提请意见,由上一级检察院决定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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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2月0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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