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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鉴定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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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6 18: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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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法官这样总结

编者按




庭审是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一项诉讼活动,也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如何规范、有序、高效开庭,上海一中院一直在探索。




黄英


HUANG YING




上海法院


审判业务骨干


三级高级法官


法学硕士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科学的证明方法,在法院解决纠纷中是不可或缺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科学证据,不仅本身具有证据功能,而且有印证、判定其他证据的独特功能,对于法官查明案件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顺利解决纠纷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主要针对商事纠纷审理中涉及的司法鉴定问题进行梳理)。






PART 1


司法鉴定的必要性




1


查明案件事实




商事纠纷的审理往往会涉及到大量的合同、协议、担保函等书面文件,当一方当事人对书面文件上的公司印章或个人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则需要进行印章鉴定或个人签字的笔迹鉴定,以确认该文件是否由该当事人签订的基础事实。




2


解决专业技术问题




商事纠纷审理中遇到需要对当事人的财务状况作出认定,或者涉及到专业设备质量等问题时,都需要通过司法鉴定解决专业技术问题。






例如,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的货款或借款关系需要结算,或者判断公司与其一人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财产混同时,往往单凭当事人提交的财务资料,法官无法直接作出准确的判断,此时就需要专业的财务审计来解决。






又例如,在涉及专业设备的买卖合同或承揽合同纠纷中,由于法官不掌握专业技术知识,所以对于专业设备质量问题的认定,也需要专业机构通过司法鉴定来完成。




3


确定违约事实及责任承担




法官对纠纷进行判决应当是在确定案件的违约事实及双方当事人各自责任的基础上作出的,通过司法鉴定程序可以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合同履行及当事人违约情况,这些事实的认定会最终影响当事人在合同项下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因此进行必要的司法鉴定就成为确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基础。






例如,在一起承揽合同纠纷中,被告向原告定制一台废气治理设备,双方还签订了技术协议,对设备的相关技术参数及治理后的气体浓度等都进行了约定。在原告起诉向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以废气处理后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为由提出了设备质量问题的抗辩,一审判决仅以技术协议的约定内容为依据,认为原告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技术协议的约定,故驳回了原告诉请。




二审中发现,废气治理设备并非独立发挥作用,而是需要与前端处理设备共同运作才能达成废气处理的目的。因此,双方的争议便在于,是原告制造的设备质量有问题,还是前端处理设备有问题,造成了废气治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结果,而该问题则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故二审据此将该案发回重审。




通过该案审理可以看出,涉及专业设备的质量问题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由专业人员给出鉴定意见,方能准确判定当事人的责任。






PART 2


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时间点




既然司法鉴定对于案件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则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适时地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诉讼权利。




尽管《民诉法》规定了庭前准备程序,即法院可以在开庭前召集庭前会议,初步固定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证据,同时对于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也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决定,但是,鉴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以及诉辩意见和举证变化的客观情况,法官并不能在庭前准备中解决包括司法鉴定在内的所有事项,很多当事人会在开庭过程中发现需要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




那么,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的时间点有哪些呢?我们来看一下:




1


被告答辩阶段




案件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请及事实和理由,可以在答辩阶段提出相关抗辩意见。






例如,针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案件中,如果被告对其收到的货物质量持有异议,且该质量问题涉及专业技术,不能仅依据书面材料直接进行判断的,则被告可以在答辩时提出鉴定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以确定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2


举证质证阶段




当事人在举证阶段都会出示支持己方主张的相关证据,对方当事人则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争议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在此阶段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出示证据的情况以及对方的陈述主张,决定是否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






例如,针对原告起诉依据的合同或协议,被告对该合同上加盖的公司印章或个人签字的真实性持有异议,认为存在伪造可能的,可以在质证阶段先核对证据原件,在确认原件形式的基础上,申请对公司印章或个人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3


法庭发问阶段




在当事人陈述诉辩意见以及举证质证之后,法庭审理进入当事人互相发问及法庭发问阶段,在此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书面证据无法体现的事实细节,当事人也可以在此阶段提出鉴定申请。






例如,在一起咨询合同纠纷中,原告依据咨询合同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咨询费。被告收到原告诉状及证据后,发现公司内无此份咨询合同的档案,且对于合同履行情况一无所知。




在举证质证阶段,原告出示了咨询合同原件,被告经辨认对于合同上加盖的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基本可以确认,但对合同签署时间产生了怀疑,即被告公司原总经理(已离职)与原告可能存在关联关系,因此被告怀疑此份咨询合同可能是总经理在离职前利用职务之便在空白纸上加盖了被告公司印章,并在离职后利用该空白纸制作了咨询合同的文本。




因此,被告提出了鉴定申请,除了要求鉴定被告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外,还要求对印章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被告上述申请的目的是欲否定咨询合同的合法性,以此支持其认为不应支付咨询费的抗辩主张。




4


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事实调查结束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由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此时如果出现新的事实和证据,法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恢复事实调查。当事人如果在辩论阶段发现确有必要申请司法鉴定的,则最迟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PART 3


法官对司法鉴定的释明




在有些商事案件的审理中,虽然出现了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的事项,但是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鉴定申请,此时法官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进行释明,适时地启动鉴定程序,以便法官能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的判断。法官释明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


明确举证义务人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其提出的相关事实主张负有举证义务,如果该举证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才能完成的,则应由负有举证义务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






例如,在认定公司与其一人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问题时,被告股东虽然主张不存在财产混同,但无法提供公司的财务账册、审计报告等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判断是否存在混同时,法官应当向其释明,根据法律规定,一人股东对于其与公司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的事实负有举证义务,因此被告股东作为举证义务人应当申请鉴定,以完成其举证责任。






又例如,被告在答辩时对签署合同的事实予以了否认,甚至认为相关公司印章或者个人签字存在伪造的情形,但针对原告出示的证据原件,仅陈述了否定性的质证意见,却并未申请鉴定,则法官应当向其释明,仅凭否定性的陈述意见不足以推翻对方提交的证据原件的效力,引导被告提出鉴定申请,以便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的基础事实。




2


确定司法鉴定的内容




在当事人提出相应鉴定申请后,法官应当及时询问双方的意见,并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确定司法鉴定的事项、范围,并对鉴定所需的对比材料予以固定。






例如,在进行财务审计时,应当根据双方争议的内容确定需要审计的时间段,并要求鉴定申请人提交相应的财务资料,由对方当事人质证后交由鉴定机构进行审计。




3


确定鉴定机构




根据《民诉法解释》规定,法官应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由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如果当事人无法就鉴定机构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确定鉴定机构。






PART 4


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及认定




1


要求当事人庭前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后,法院应当在庭前交换给双方当事人,由当事人提交初步的质证意见,以便法官掌握双方对鉴定结论的争议所在,保证庭审质证程序的顺利进行。




2


通知鉴定人员出庭




根据《民诉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果法官根据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以及案件审理情况,认为鉴定人员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则应当通知鉴定人员到庭。




庭审中,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针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包括对鉴定结论以及鉴定程序是否有异议,当事人也可以就有疑问的事项向鉴定人员进行发问。法庭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要求鉴定人员针对专业性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有必要的话也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出具补充的鉴定意见。




3


结合鉴定意见归纳争议焦点




法庭事实调查结束后,法庭应当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此时争议焦点的归纳应当充分考虑司法鉴定意见的内容,以及双方对于鉴定意见的异议。在此基础上,由当事人对包括鉴定意见在内的争议充分发表辩论意见,作为后续法院判决的依据。




//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相较于其他证据而言,专业性较强,证明力较高,不论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还是对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分清双方责任,都有着重要而关键的作用。





文:黄英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指导和规范司法行政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4月20日,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倾倒废酸意外死亡受害人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徐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大学生运动中猝死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劳动合同是否存在换页进行文书鉴定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合同纠纷涉录音真实性进行声像资料鉴定案”等4篇案例,作为指导规范全国司法鉴定工作可推广、可借鉴的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案例,主要集中在生态环保、生命健康、合同内容、视听资料等领域,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充分体现了司法鉴定服务人民群众、服务办案机关的专业要求和实现科学性与法律性相统一的专业特色,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典型性、借鉴性和指导性。


近年来,司法部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鉴定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通过连续开展血液酒精检测鉴定专项检查、警示教育活动、清理整顿、“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全面评查等措施不断织严织密监管网络,综合运用认证认可、能力验证、文书质量评查、标准化等多种手段持之以恒加强质量监管,指导、监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规范诚信执业,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作出了重要贡献。


以上案例均可在12348中国法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案例一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


倾倒废酸意外死亡受害人


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


某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接到某地公安机关的委托,要求查明吕某的死亡原因。经了解,吕某(男,32岁)于某日凌晨将酸洗池内13吨左右的废酸倾倒在某公路辅道下水道时发生意外死亡。这是一起涉嫌非法倾倒废酸污染环境致人死亡案件,若处理不妥,将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死亡原因鉴定成为这个案件妥善处理后续工作的基础。


案件受理后,三名鉴定人在公安机关的陪同下立即奔赴案发现场。由于现场是露天场所,收集有毒有害气体的现场证据已不可能,只能从尸体上找证据。鉴定人按照系统尸体检验规范对吕某进行尸体解剖,并提取心血、尿液和胃内容物等作毒物检验。


废酸是酸性液体清除金属表面氧化物后产生的液体废弃物,可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血液中硫离子浓度是推断硫化氢中毒的最可靠指标,吸入硫化氢中毒死亡者血液中硫离子质量浓度范围为0.11~31.84μg/mL。通过对吕某心血进行检验,发现其硫离子质量浓度为1.75μg/mL,已超过正常人体内硫离子浓度,可导致中毒死亡。尸体检验也发现吕某存在中毒死亡的一般尸体征象,未发现其他可导致死亡的暴力因素和致死性疾病。


鉴定意见:吕某符合吸入硫化氢气体中毒死亡。


案例二


徐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


对大学生运动中


猝死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


大学生李某某,21岁。2020年某日,李某某在家属为其报名的校外体能培训中心跑步训练时突然倒地,经当地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李某某家属与培训中心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为查明李某某死亡原因,人民法院委托徐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法医学鉴定。


尸体解剖发现,李某某冠状动脉起源及走行异常,左、右冠状动脉均起源于主动脉右窦,左、右冠状动脉开口直径明显减小,并高出右冠状动脉半月瓣边缘,随后左冠状动脉主干垂直向左走行于主动脉与肺动脉之间,并于室间隔表面分为左前降支及左旋支。显微镜观察发现左冠状动脉主干局部管腔狭窄,管壁厚薄不均等。


同时,发现双肺主支气管及叶支气管内见大量灰黑色食物残渣填充,显微镜观察,发现部分大气道及细小支气管内可见大量异物填充,其间可见较多植物细胞成分,符合异物吸入表现。经查阅资料,发现内源性异物吸入多见于麻醉、醉酒或意识昏迷者,将呕吐物或返流的胃内容物误吸入呼吸道。因此,其符合心脏病发作、急性循环功能衰竭过程中致异物吸入。


鉴定意见:李某某符合冠状动脉畸形、狭窄致心脏病发作、急性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剧烈运动为心脏病发作、急性循环功能衰竭的诱发因素。


该鉴定意见被法院采信,李某某家属表示理解。


案例三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劳动合同


是否存在换页印刷进行文书鉴定案


孙某与就职的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依据劳动合同法,孙某要求公司方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其他经济赔偿。一审过程中,公司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两页的《劳动合同》,用以证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孙某对该合同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仅与某公司签订过试用期合同,从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怀疑公司利用试用期合同的落款页制作了所提交的劳动合同。为查清事实,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就该劳动合同第1页和第2页是否为同一时间连续打印形成进行鉴定。


该合同为打印形式文件,第2页落款处有劳动者的签名。检验发现,该合同第2页比第1页多一组装订孔;第1页与第2页纸张的种类不同,打印体文字的排版格式、相同字的笔画形态和显微墨迹分布特征均有明显差异。另外,该合同第1页上有印刷机具留下的周期性痕迹,而第2页上没有。综合上述检验结果,鉴定意见为:检材《劳动合同》的第1页与第2页上打印体字迹不是一次印制形成。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方提交的劳动合同前后页形成上存在重大瑕疵,且该合同前后内容逻辑上没有衔接的地方,应就存在瑕疵的合理性进行举证,但公司方并未就此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并未签署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方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四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对合同纠纷录音证据语音


真实性进行声像资料鉴定案


2020年9月,人民法院在办理“原告鄂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需核查涉案关键录音证据的真实性,特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存储于数字录音笔中的一段检材录音是否经过编辑修改,以及检材录音是否由上述数字录音笔直接录制形成进行司法鉴定。


本案鉴定涉及检材录音的提取与固定,以及录音完整性和原始性鉴定的各方面检验要点,包括录音文件的文件属性检验、元数据检验、听觉检验、图谱检验和数字录音笔的机身检验、系统时间检验、系统功能检验、存储介质检验、文件管理方式检验等。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秉持系统检验思维,对前述9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全面的检验。针对检材录音所表现出的“文件应有时长小于实际时长”的现象,录音中间特定时刻语音音节不完整、语音信号突然终止等现象,以及录音结束位置语音信号突然终止的现象,依据本底噪声检验、存储介质检验以及与样本录音的比较检验结果,给出了科学合理的解释。最终,鉴定人作出了“检材录音未发现剪辑处理痕迹”以及“检材录音是送检的数字录音笔直接录制形成”的鉴定意见。


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及时向委托人出具了包含《图片说明》在内的18页《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后续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原被告双方对上述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据此,委托人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1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得以顺利挽回。



全国首个!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来了

为推进司法鉴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助力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近日,北京市司法局出台了《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北京现有“四类内”司法鉴定机构90家,各机构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立足北京,服务全国,近三年来平均每年完成司法鉴定案件9万余件,为服务司法审判、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首都司法鉴定行业质量和公信力,北京市司法局近年来多措并举,以推进出台《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为契机,确立两级监管体制,完善多项制度举措,并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全面评查、常态化执法检查等不断巩固拓展行业专项治理成果,进一步严格行业准入登记、加强日常监管。本次出台的《实施细则》是全国首个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对推动首都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细则》全面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的适用范围、评估内容、评估程序和结果运用等,并结合首都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现状,在制度设计和评估程序上充分体现首都特色。一是明确职责主体和任务分工。根据《北京市司法鉴定市区两级管理职责规定》及本市司法鉴定管理实际,对评估工作不同阶段的实施主体和具体工作内容进行了分工,并设置评估工作组和评估委员会,职责清晰、实操性强。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结合司法鉴定行业特点,发挥协会专家优势,确定由行业协会参与机构诚信等级评估。三是打造监管层级间信息共享机制。就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以及行业的自律管理信息建立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评估工作的精准度和效率。四是细化诚信评估材料。为进一步规范评估程序,市司法局经过细致研究和广泛调研后,针对不同评估指标的评估内容一对一确定了具体印证材料及提供主体,从而强化评估工作的实操性并减少评估误差,也是全国首个明确和细化诚信等级评估材料的省市。




下一步,北京市司法局将结合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深入贯彻二十大精神,细化和落实各项工作举措,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行业监管,锻造一支适应首都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高素质、高资质、高水平鉴定队伍。












全文看这里!


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促进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诚信执业,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和范围】 诚信等级评估是指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司法部《评估办法》规定的评估内容和标准,对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执业状况等进行评估,并评定相应等级的活动。




第三条【原则及周期】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坚持正向激励、分级分类、综合评价、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开展,以司法鉴定机构上一年度执业等情况为依据。




第四条【不予评定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予评定诚信等级:


(一)审核登记未满一年的;


(二)经属地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一年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


(三)存在其他不适合开展诚信等级评估工作情形的。




第五条【职责部门】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成评估委员会,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成立评估工作组,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做好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




行业协会应当健全我市司法鉴定人专家库,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选取专家作为评估委员会或评估工作组成员,为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章 评估等级及内容




第七条【评估等级】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指标包含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两部分,总分为100分。按照综合评估情况分为A、B、C、D四个等级。


1.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A;


2.分值在80-90分(不含)的,确定为B;


3.分值在70-80分(不含)的,确定为C;


4.分值在70分(不含)以下的,确定为D。




第八条【基础指标】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基础指标总分为85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的建设工作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四)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


(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管理监督情况;


(六)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情况;


(七)执业公示情况;


(八)其他情况。




第九条【加分指标】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加分指标总分为15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二)司法鉴定科研活动情况;


(三)能力验证情况;


(四)信息化建设情况;


(五)业务案例入选采纳情况;


(六)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情况;


(七)其他情况。




第十条【评分规则】 司法鉴定机构出现不同扣分情形的,按不同情形分别扣分。同一情形符合两个以上不同扣分项的,以最高分值扣分;同一情形符合两个以上不同加分项的,以最高分值加分。




第十一条【直接评定】 司法鉴定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等级直接确定为D:


(一)司法鉴定机构构成单位犯罪的,或司法鉴定人、其他工作人员在实施鉴定过程中构成犯罪的;


(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司法行政部门处以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行政处罚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五)报送的评估材料经查实有虚假内容或瞒报的;


(六)拒不履行司法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


(七)除本细则第四条外,未参加诚信等级评估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评估依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管与沟通联络。通过处理各类投诉信访案件、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办理涉嫌行政处罚案件,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办案部门沟通,与行业协会沟通等途径,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受到刑罚、失信惩处、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责令整改、批评教育、约谈等情况,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获得表彰奖励等情况,作为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的依据。




第十三条【信息共享】 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行政处罚情况,各类执法检查情况等行政监管中涉及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的信息通报、抄送给属地区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受惩戒情况,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等自律管理中涉及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的信息抄送给属地区司法行政部门。




各区司法行政部门也应当及时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涉及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的信息共享给市司法行政部门,便于市司法行政部门及时掌握全市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情况。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信息收集和信息共享,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评估步骤】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分为司法鉴定机构自查自评、各区司法行政部门初评、市司法行政部门复查及综合评估、结果公示四个步骤进行,评估内容和分值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执行。




第十五条【自查自评】 各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域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自行安排属地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估工作,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诚信等级评估自查自评。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各区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的评估指标,在期限内完成对本机构诚信状况的自查自评,并将自查报告、评估量化表(自评)及与评估指标有关的全部证明材料报所属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初评。




第十六条【初评】 各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自查自评材料后,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的评估指标,对属地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状况进行初评并打分,并于每年5月前将初评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复查及综合评估】市司法行政部门在收到区司法行政部门的初评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行业专家、市区两级司法鉴定管理人员、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等共同组成评估委员会,对各司法鉴定机构的初评情况进行复查及综合评估,同时向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相关单位沟通,收集了解涉及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执业信息,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相应的诚信等级。




第十八条【公示】 市司法行政部门完成复查及综合评估并确定评估等级后,应当对评估结果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对于符合条件暂不予评定诚信等级的机构,也应当一并公示,并注明暂不予评定的原因。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确有必要进行公示复核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结果公布】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最终评估结果通过《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北京法律服务网”和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官网向社会公布。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执业场所适当位置公示诚信等级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诚信档案】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情况建立本区司法鉴定机构诚信执业档案,并将诚信执业档案共享至全市司法鉴定信息化管理平台。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诚信执业档案,对诚信等级较低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一条【结果运用】 对评估结果为A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优先被推荐参评表彰奖励、推送使用部门等。




对评估结果为C的司法鉴定机构,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对评估结果为D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并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评估程序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评估。经重新评估结果仍然为D,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通报共享】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通报或共享给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相关单位,使司法鉴定使用部门动态掌握司法鉴定机构情况。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推进司法鉴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助力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近日,北京市司法局出台了《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北京现有“四类内”司法鉴定机构90家,各机构充分发挥自身职能,立足北京,服务全国,近三年来平均每年完成司法鉴定案件9万余件,为服务司法审判、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首都司法鉴定行业质量和公信力,北京市司法局近年来多措并举,以推进出台《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为契机,确立两级监管体制,完善多项制度举措,并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全面评查、常态化执法检查等不断巩固拓展行业专项治理成果,进一步严格行业准入登记、加强日常监管。本次出台的《实施细则》是全国首个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对推动首都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细则》全面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的适用范围、评估内容、评估程序和结果运用等,并结合首都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现状,在制度设计和评估程序上充分体现首都特色。一是明确职责主体和任务分工。根据《北京市司法鉴定市区两级管理职责规定》及本市司法鉴定管理实际,对评估工作不同阶段的实施主体和具体工作内容进行了分工,并设置评估工作组和评估委员会,职责清晰、实操性强。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结合司法鉴定行业特点,发挥协会专家优势,确定由行业协会参与机构诚信等级评估。三是打造监管层级间信息共享机制。就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以及行业的自律管理信息建立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评估工作的精准度和效率。四是细化诚信评估材料。为进一步规范评估程序,市司法局经过细致研究和广泛调研后,针对不同评估指标的评估内容一对一确定了具体印证材料及提供主体,从而强化评估工作的实操性并减少评估误差,也是全国首个明确和细化诚信等级评估材料的省市。




下一步,北京市司法局将结合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深入贯彻二十大精神,细化和落实各项工作举措,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行业监管,锻造一支适应首都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高素质、高资质、高水平鉴定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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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促进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诚信执业,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和范围】 诚信等级评估是指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司法部《评估办法》规定的评估内容和标准,对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执业状况等进行评估,并评定相应等级的活动。




第三条【原则及周期】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坚持正向激励、分级分类、综合评价、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开展,以司法鉴定机构上一年度执业等情况为依据。




第四条【不予评定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予评定诚信等级:


(一)审核登记未满一年的;


(二)经属地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一年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


(三)存在其他不适合开展诚信等级评估工作情形的。




第五条【职责部门】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成评估委员会,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成立评估工作组,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做好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




行业协会应当健全我市司法鉴定人专家库,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选取专家作为评估委员会或评估工作组成员,为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章 评估等级及内容




第七条【评估等级】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指标包含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两部分,总分为100分。按照综合评估情况分为A、B、C、D四个等级。


1.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A;


2.分值在80-90分(不含)的,确定为B;


3.分值在70-80分(不含)的,确定为C;


4.分值在70分(不含)以下的,确定为D。




第八条【基础指标】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基础指标总分为85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的建设工作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四)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


(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管理监督情况;


(六)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情况;


(七)执业公示情况;


(八)其他情况。




第九条【加分指标】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加分指标总分为15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二)司法鉴定科研活动情况;


(三)能力验证情况;


(四)信息化建设情况;


(五)业务案例入选采纳情况;


(六)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情况;


(七)其他情况。




第十条【评分规则】 司法鉴定机构出现不同扣分情形的,按不同情形分别扣分。同一情形符合两个以上不同扣分项的,以最高分值扣分;同一情形符合两个以上不同加分项的,以最高分值加分。




第十一条【直接评定】 司法鉴定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等级直接确定为D:


(一)司法鉴定机构构成单位犯罪的,或司法鉴定人、其他工作人员在实施鉴定过程中构成犯罪的;


(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司法行政部门处以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行政处罚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五)报送的评估材料经查实有虚假内容或瞒报的;


(六)拒不履行司法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


(七)除本细则第四条外,未参加诚信等级评估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评估依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管与沟通联络。通过处理各类投诉信访案件、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办理涉嫌行政处罚案件,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办案部门沟通,与行业协会沟通等途径,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受到刑罚、失信惩处、行政处罚、行业惩戒、责令整改、批评教育、约谈等情况,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获得表彰奖励等情况,作为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的依据。




第十三条【信息共享】 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行政处罚情况,各类执法检查情况等行政监管中涉及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的信息通报、抄送给属地区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受惩戒情况,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等自律管理中涉及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的信息抄送给属地区司法行政部门。




各区司法行政部门也应当及时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涉及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的信息共享给市司法行政部门,便于市司法行政部门及时掌握全市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情况。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信息收集和信息共享,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评估步骤】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分为司法鉴定机构自查自评、各区司法行政部门初评、市司法行政部门复查及综合评估、结果公示四个步骤进行,评估内容和分值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量化表》执行。




第十五条【自查自评】 各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域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自行安排属地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估工作,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诚信等级评估自查自评。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各区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的评估指标,在期限内完成对本机构诚信状况的自查自评,并将自查报告、评估量化表(自评)及与评估指标有关的全部证明材料报所属区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初评。




第十六条【初评】 各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自查自评材料后,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的评估指标,对属地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状况进行初评并打分,并于每年5月前将初评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复查及综合评估】市司法行政部门在收到区司法行政部门的初评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行业专家、市区两级司法鉴定管理人员、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等共同组成评估委员会,对各司法鉴定机构的初评情况进行复查及综合评估,同时向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相关单位沟通,收集了解涉及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执业信息,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相应的诚信等级。




第十八条【公示】 市司法行政部门完成复查及综合评估并确定评估等级后,应当对评估结果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对于符合条件暂不予评定诚信等级的机构,也应当一并公示,并注明暂不予评定的原因。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确有必要进行公示复核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结果公布】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最终评估结果通过《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北京法律服务网”和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官网向社会公布。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执业场所适当位置公示诚信等级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诚信档案】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情况建立本区司法鉴定机构诚信执业档案,并将诚信执业档案共享至全市司法鉴定信息化管理平台。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诚信执业档案,对诚信等级较低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一条【结果运用】 对评估结果为A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优先被推荐参评表彰奖励、推送使用部门等。




对评估结果为C的司法鉴定机构,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强化日常监督检查。




对评估结果为D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并由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评估程序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评估。经重新评估结果仍然为D,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通报共享】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通报或共享给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相关单位,使司法鉴定使用部门动态掌握司法鉴定机构情况。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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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4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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