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据蚌埠淮上区法院3月15日发布,一男子在驾驶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小时的省道上以超过180公里/小时的行车速度追逐他人车辆,致人重伤,情节恶劣。日前,淮上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马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2年8月,被告人马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限速60公里/小时的S313省道上以超过180公里/小时的行车速度追逐他人车辆,当马某行驶至本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某村路口时,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朱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事故造成朱某构重伤二级,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马某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
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的小型轿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为183.6km/h。经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认定,马某应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
蚌埠淮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结合案情作出上述判决。
(安徽网)
6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公布了备受关注的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发生的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办理进展,特别是社会各界较为关注的受伤人员伤情情况。
通报中提及唐山打人案2人轻伤2人轻微伤 ,对此不少网友很疑惑,“为什么看起来很严重的样子却只是轻微伤或者轻伤?”关于这一点,法律上说的“轻伤”,“轻微伤”,可能与一般人的理解有很大差异。
司法鉴定领域的“伤情”,和普通人心中的“伤的很重”、“伤的很轻”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通俗点概括,可以认为是“轻伤不轻,重伤很重”。
这里面所提到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是司法部直属的司局级科研事业单位,是我国最为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之一,位于上海,其主要职能是承担全国各地公、检、法等机构送检的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涉外案件的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伤情所依据的标准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标准中将鉴定伤情的级别分为三级,分别是重伤、轻伤、轻微伤,其中重伤和轻伤还再细分为一级和二级。所以实际上从重到轻,伤情共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五个等级。
损伤鉴定有非常严格和细致的规定。正如前面提到的,司法鉴定中提到的“轻伤”,甚至“轻微伤”,都可能远比大家以为的重。
特别要提醒大家的是,司法鉴定上所称的轻微伤、轻伤、重伤,与你在医院看病看伤所称的伤情有本质差异,两者在概念和体系上完全不同。
搜狐四象工作室查阅了我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及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故意伤害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相关判定标准后,制作了一张损伤程度分级图。
可以看出,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对于不同部位的伤情有较大的差异。比如面部创伤的标准比较严格,只要中心有超过6cm²的伤痕就会被判定为重伤,而造成容貌损毁的可能会达到最严重的重伤一级。
相比之下,躯干部位的损伤鉴定标准会降低,肋骨骨折6根以上才会被鉴定为轻伤一级,四肢长骨骨折为轻伤二级,拇指以外离断缺失一个指节也仅仅是轻伤二级。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机构出具的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结论,对是否构成犯罪,犯罪轻重有巨大影响。
在法律层面上来说,轻微伤与轻伤重伤中间有一个本质变化的。因为刑法上对故意伤害类罪名的一个参考标准就是是否达到轻伤。通俗的说,轻伤和重伤,是罪轻或罪重的区别,而轻微伤和轻伤,则是违法和犯罪或者说非罪和有罪的区别,具有本质差异。
人要是一冲动,就会变成“魔鬼”,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也会被无限放大。北青社区报(微信号:tongzhoushequbao)记者了解到,2021年12月,N某某在马驹桥镇三街村某门店西侧路上,因琐事造成F某某重伤二级,也给自己带来了四年半的刑期!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全过程。
被告人N某某,男,38岁(1984年1月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沙河市,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北省沙河市柴关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2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8日被逮捕。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N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3月2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N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N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三街村某门店西侧路上,因琐事与F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N某某用拳殴打F某某部等处,并将F某某用力摔倒在地,致F某某头部磕砸在硬地上受伤;经鉴定,F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2021年12月22日,被告人N某某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N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认为被告人N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据了解,N某某造成F某某急性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额颞部硬膜外血肿、脑疝、颅骨多发骨折、双下肢肌间静脉血栓等,并于案发当日行右额颞开颅血肿清除术 去骨瓣减压术,出院医嘱右侧额颞颅骨缺损适时行颅骨修补;经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F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N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N某某法制观念淡薄,不能理智处理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N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N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N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6年6月21日止)。
这架打的成本太高了,并给被告带来了四年半的刑期。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动手之前真得好好想想后果。
人要是一冲动,就会变成“魔鬼”,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也会被无限放大。北青社区报(微信号:tongzhoushequbao)记者了解到,2021年12月,N某某在马驹桥镇三街村某门店西侧路上,因琐事造成F某某重伤二级,也给自己带来了四年半的刑期!近日,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全过程。
被告人N某某,男,38岁(1984年1月出生),出生地河北省沙河市,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北省沙河市柴关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2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28日被逮捕。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N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3月2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N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N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三街村某门店西侧路上,因琐事与F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N某某用拳殴打F某某部等处,并将F某某用力摔倒在地,致F某某头部磕砸在硬地上受伤;经鉴定,F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2021年12月22日,被告人N某某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N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认为被告人N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据了解,N某某造成F某某急性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右额颞部硬膜外血肿、脑疝、颅骨多发骨折、双下肢肌间静脉血栓等,并于案发当日行右额颞开颅血肿清除术 去骨瓣减压术,出院医嘱右侧额颞颅骨缺损适时行颅骨修补;经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F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N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N某某法制观念淡薄,不能理智处理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N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N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N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6年6月21日止)。
这架打的成本太高了,并给被告带来了四年半的刑期。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动手之前真得好好想想后果。
刑事代理委托书家人代理(刑事案件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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