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开学季,
“神兽归笼”
家长们松了一口气,
压力给到了学校。
当学生们在校内发生意外事故时,
教育机构的责任该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
小阳和小志(均系化名)是衡南县某小学的同班同学。
2020年9月22日上午,两人乘坐同一校车去学校途中,因互称对方绰号发生口角。到达学校进教室时,小志堵住教室的门不让小阳进去,双方发生推诿。后双方又在教室内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小阳倒地,小志用身体压了小阳左腿,导致小阳左腿受伤。
后经同学告诉老师,老师到达教室后报告了校领导,并将小阳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小阳住院45天,前后花费医疗费35489.34元,小志父母垫付了医药费9000元,某学校垫付了医药费25000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阳“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
事后,小阳的父母向小志父母及某学校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0573.94元,但双方都不愿承担,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衡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志事先挑起事端并与小阳在教室内发生争执,小阳摔倒后又压覆其左腿,造成小阳左腿受伤;因小志已满十周岁,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在明知会造成他人受伤的情况下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小志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小阳与小志的伤害纠纷发生在校园教室内,属于校内学习活动时间,学校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阳在争执的过程中对事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因二人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应负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根据原、被告的过错大小,酌定原告小阳、被告小志、被告某学校承担责任比例为1:6:3。经法院认定,小阳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56562.34元。据此,小志应赔偿小阳损失的60%即93937元,扣除已垫付的9000元,尚应支付84937元。被告某学校应赔偿小阳损失的30%即46969元,扣除已垫付的25000元,尚应支付21969元。小阳自负10%即15656.34元。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小志赔偿原告小阳各项损失84937元;被告某学校赔偿小阳各项损失21969元。
法官说法
限制民事行为人在学校生活、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如何确定归责原则,既要考虑到学生的人身安全,也需要考虑到学校等教育机构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法院根据教育机构和限制民事行为人过错的程度、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判定学校承担30%的责任方式进行判决,实质上是一种“责任分担”的思路。
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职责本质上是一种客观上的评价归责,因此判断教育机构的合理审慎义务通常采用客观化的标准。要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判断教育机构的合理审慎义务是否充分。合理审慎义务要做到事前排查、事中劝阻、事后救助。要审查教育机构事前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及时排除、是否制定了明确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是否有科学合理的课程和值班制度;事中是否有老师或者安保人员在场劝阻、安全预警系统是否及时、逐级报告制度是否通畅;事后能否及时救助、是否采取措施避免事件危害扩大、是否积极通知等。也就是说,危险越大、越明显,对教育机构事前的防范措施和义务要求就越高。
综合:衡南县法院、湖南高院
极目新闻记者 胡迪凯
2月24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湖北省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近日处理了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案。针对孩子在培训机构被同学用激光笔灼伤眼睛,对方家长与培训机构相互推诿责任问题,律师依据《民法典》规定,提出对方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据了解,12岁的小张、小李均在襄阳市某培训机构参加课外托管培训课程。去年11月,小李课间玩耍激光笔灼伤了小张的眼睛。小张被送至襄阳市中心医院检查治疗,双眼视力明显下降,眼底黄斑区有明显水肿、灼伤痕迹,视功能受损。小张按照医嘱进行药物护理、定期复查,并到省内专业医院进一步检查,共计花费医疗费六千余元。
小张的父母要求小李的父母对其进行赔偿,小李父母称小张在教育机构托管过程中受伤,应由教育机构承担责任,而教育机构则认为事件因小李引起,应由小李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推诿不下,均未对小张进行赔偿。
去年年底,小张父亲来到襄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此事。张丽霞律师表示,小李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
张丽霞解释,《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张丽霞建议小张父母可以等小张眼睛病情稳定,确定具体损害后果后,以小李及其监护人、教育培训机构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划分各主体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
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极目新闻”客户端,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欢迎提供新闻线索,一经采纳即付报酬。24小时报料热线027-86777777。
2023年3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七周年。法律实施七年来,对施暴者起到了重要的震慑作用,也令越来越多的家暴受害人有勇气反对家庭暴力。
但是许多的家暴受害人因为缺少保存和收集证明家暴证据的意识,导致很难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哪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家暴事实?如何去搜集这些证据?天平君带你一起了解5种有效固定家暴证据的方式↓
01
报警记录是关键
遭遇家暴,请选择第一时间报警。因为及时报警不仅能及时制止侵害行为,最重要的是能有效固定与侵害行为相关的证据。
公安的出警过程及在警情处理过程中按规定制作的书面材料均可以作为证明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具体包括: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报警回执,接警过程中对加害人制作的讯问笔录、对被害人制作的询问记录,伤情鉴定意见书,家暴告诫书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等。
02
就医记录要保留
受害人在遭受家暴后应当积极去医院就诊,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等。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在医生问诊时,应如实告知受伤的原因,不要因家丑不可外扬而谎报、瞒报病情,就诊时应明确说明受伤的时间、地点,受伤的经过,加害人的姓名及与加害人之间的关系,以便于医生对患者的病情完成准确记录。
如果造成伤残的,应当及时完成伤残等级鉴定,制作伤残鉴定意见书。
03
立字为据有保障
在发生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家暴后,多半会后悔,这也是多数受害人在遭受家暴后选择原谅的原因之一。但无论是选择原谅,还是选择离开,受害人都可以趁加害人在施暴后感到歉疚时,要求其写下悔过书。悔过书可以明确写明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家暴的事实,也可以将受害人因家暴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及责任承担等内容一并清晰记录。此外,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通讯信息记录的内容,无论是加害人的恐吓威胁还是诚恳致歉,都要好好保管。
04
求助记录可利用
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在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寻求帮助时,相关单位接收求助、投诉会留存记录。上述单位接到求助后,往往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调解过程的书面记录或视频、音频记录均可作为证明,在未来诉讼中可以申请调取。
此外,在家暴发生时,如果邻居、亲友等人劝架时目睹家暴发生,他们的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05
拍照录像莫慌张
家暴发生时,受害人尽可能对家暴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者在家暴发生时逃往有监控摄像头的公共场所。如果在事发时无法及时录音录像,事发后应及时将伤情拍照录像。不仅要拍到受伤的部位,还要拍到受害人的面部,以证明受害人受伤的事实。如果受害人经常遭受家暴,建议在家中安装监控设备。当存在严重威胁生命安全的现实危险时,安装监控设备进行记录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家暴你还应该知道
↓
什么是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关于家庭暴力的行为种类,《规定》进一步作出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遭受家暴有哪些求助途径?
1 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
2 拨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
3 拨打12338妇联在线咨询、求助
4 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5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保证诉讼程序正常进行,人民法院依申请,结合申请人可能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作出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民事裁定,即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由受害人本人提出,但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也可由受害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人民法院在受理后七十二小时内即应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内容包括: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5.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6.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被申请人如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被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加大了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家暴加害人
可能受到哪些处罚?
1 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准许离婚条件之一。同时,鉴于家庭暴力加害人存在过错,受害人可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向加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家庭暴力行为,或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3 对被继承人实施遗弃或者虐待,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
4 实施殴打、故意伤害、虐待等行为,将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第一款规定: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 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法官寄语
家庭不应是牢笼,爱人也不应变成魔鬼。如果发现对方存在家庭暴力倾向时,应及时止损,果断远离。施暴者施暴的理由有千百个,但施暴的行为只有0次和无数次的区别。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即便发生在家庭中,其暴力本质不会改变。一个人是否实施家庭暴力也与其受教育程度、职业背景、收入状况等外部条件无关。隐忍换不来尊重,一次次的原谅只会让家暴肆无忌惮、愈演愈烈。
衷心祝愿每个家庭都能花开向阳、远离家暴!
2023年3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七周年。法律实施七年来,对施暴者起到了重要的震慑作用,也令越来越多的家暴受害人有勇气反对家庭暴力。
但是许多的家暴受害人因为缺少保存和收集证明家暴证据的意识,导致很难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哪些证据可以用来证明家暴事实?如何去搜集这些证据?天平君带你一起了解5种有效固定家暴证据的方式↓
01
报警记录是关键
遭遇家暴,请选择第一时间报警。因为及时报警不仅能及时制止侵害行为,最重要的是能有效固定与侵害行为相关的证据。
公安的出警过程及在警情处理过程中按规定制作的书面材料均可以作为证明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具体包括: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报警回执,接警过程中对加害人制作的讯问笔录、对被害人制作的询问记录,伤情鉴定意见书,家暴告诫书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等。
02
就医记录要保留
受害人在遭受家暴后应当积极去医院就诊,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等。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在医生问诊时,应如实告知受伤的原因,不要因家丑不可外扬而谎报、瞒报病情,就诊时应明确说明受伤的时间、地点,受伤的经过,加害人的姓名及与加害人之间的关系,以便于医生对患者的病情完成准确记录。
如果造成伤残的,应当及时完成伤残等级鉴定,制作伤残鉴定意见书。
03
立字为据有保障
在发生家暴的离婚案件中,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家暴后,多半会后悔,这也是多数受害人在遭受家暴后选择原谅的原因之一。但无论是选择原谅,还是选择离开,受害人都可以趁加害人在施暴后感到歉疚时,要求其写下悔过书。悔过书可以明确写明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家暴的事实,也可以将受害人因家暴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及责任承担等内容一并清晰记录。此外,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通讯信息记录的内容,无论是加害人的恐吓威胁还是诚恳致歉,都要好好保管。
04
求助记录可利用
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在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寻求帮助时,相关单位接收求助、投诉会留存记录。上述单位接到求助后,往往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调解过程的书面记录或视频、音频记录均可作为证明,在未来诉讼中可以申请调取。
此外,在家暴发生时,如果邻居、亲友等人劝架时目睹家暴发生,他们的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05
拍照录像莫慌张
家暴发生时,受害人尽可能对家暴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者在家暴发生时逃往有监控摄像头的公共场所。如果在事发时无法及时录音录像,事发后应及时将伤情拍照录像。不仅要拍到受伤的部位,还要拍到受害人的面部,以证明受害人受伤的事实。如果受害人经常遭受家暴,建议在家中安装监控设备。当存在严重威胁生命安全的现实危险时,安装监控设备进行记录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家暴你还应该知道
↓
什么是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关于家庭暴力的行为种类,《规定》进一步作出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遭受家暴有哪些求助途径?
1 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
2 拨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
3 拨打12338妇联在线咨询、求助
4 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5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保证诉讼程序正常进行,人民法院依申请,结合申请人可能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作出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民事裁定,即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由受害人本人提出,但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也可由受害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
人民法院在受理后七十二小时内即应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内容包括: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5.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6.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被申请人如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被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加大了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
家暴加害人
可能受到哪些处罚?
1 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准许离婚条件之一。同时,鉴于家庭暴力加害人存在过错,受害人可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向加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家庭暴力行为,或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3 对被继承人实施遗弃或者虐待,情节严重的,将丧失继承权。
4 实施殴打、故意伤害、虐待等行为,将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第一款规定: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 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第一款规定: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法官寄语
家庭不应是牢笼,爱人也不应变成魔鬼。如果发现对方存在家庭暴力倾向时,应及时止损,果断远离。施暴者施暴的理由有千百个,但施暴的行为只有0次和无数次的区别。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即便发生在家庭中,其暴力本质不会改变。一个人是否实施家庭暴力也与其受教育程度、职业背景、收入状况等外部条件无关。隐忍换不来尊重,一次次的原谅只会让家暴肆无忌惮、愈演愈烈。
衷心祝愿每个家庭都能花开向阳、远离家暴!
婚前财产鉴定怎么办(婚前财产鉴定怎么做)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机构有哪些部门(开办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机构)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65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