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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 主要鉴定什么(医疗事故责任纠纷诉讼的司法鉴定的司法文检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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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6 1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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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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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司法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包括哪些

民法典司法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包括哪些


一般是有过错的行为发生时,就有损害的责任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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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司法鉴定包括哪些项目


一、文书、印章类鉴定


1、笔迹鉴定、签名鉴定


2、添、加、涂、改文书鉴定


3、签名、盖章先后顺序鉴定


4、伪造印章、印文鉴定


5、纸张、墨水、印油等书写材料鉴定


6、文书形成时间鉴定


二、亲子鉴定


三、法医临床鉴定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故意伤害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与患者死亡或者残疾存在因果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意外伤残、重大疾并全残失能等是否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损伤后误工时间的评定:损伤后休息时间的合理性判断;


7、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损伤致残后对护理的依赖情况评定;


8、致伤物推断或损失机理分析: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者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9、后期治疗项目评定:损伤经治疗后是否需要二次手术及医疗依赖的评定;


10、医疗费审查:损伤后所支付的医疗费合理性审查;


11、骨龄鉴定:是否达到成人年龄;


12、性功能鉴定:是否能进行性-交,男性不育、女性不育等原因分析。


怎么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很多患者或家属在医院遭遇预料之外的治疗结果时,往往首先就会怀疑是不是医疗事故,是不是构成医疗损害,如输液后出现休克、死亡,如手术后出现大出血、出现再次手术情形,如患者不明原因死亡,甚至治疗效果不好时,也怀疑是不是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当与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部门交涉,或在第三方主持下,或通过法院起诉来解决纠纷时,均会建议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来确认是否构成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或者第三方调解机构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下面林律师分几个方面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如何做的。



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在哪里申请?由哪里鉴定?


一般来说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不宜单方面进行,因为这样得出的结论会缺乏法律效力,最终如果到法院起诉,不会被法院所采纳的,所以现在大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均不受理单方面申请的司法鉴定。那么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主要有三个:医患双方共同到委托、通过第三方机构如医调委委托、通过法院委托,一般委托申请由患方提出并交书面申请书。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委托到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这些司法鉴定机构可在司法厅或司法部官网上查询,但不是每家机构均可以委托,特别是在法院,只能委托法院收纳库里面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如何选定司法鉴定机构?


通过医患双方共同到委托或通过第三方机构如医调委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可协商选定或双方各选几家后放一起抽签选定;通过法院委托的一般是对收纳库里面的司法鉴定机构通过电脑摇号选定,也有在这些机构里面抽签或双方协商选定的。



三、如何选定最公平的鉴定机构?


对于患方来说,能不能选定公平、专业的鉴定机构是他们很大的顾虑,虽然说司法鉴定机构是一个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的专业机构,但实践中也不乏鉴定结论离公平公正有距离的情形。根据林律师的经验,外省的大型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司法部批准的鉴定机构,更专业、更公平公正一些,但是排队时间、鉴定周期会比较长。



四、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程序有哪些?


1、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不再赘述)


2、鉴定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主要是合法性审查,如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在本鉴定机构专业范围内,鉴定材料是否完整,双方对鉴定材料是否存在异议,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等等。


3、通知是否受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认为能够受理案件时,会给委托机构出具书面通知,通知已受理,并告知鉴定费用,有的还会告知下一步程序的时间。如果不受理时也会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特别强调的是司法鉴定机构不会对鉴定材料的真伪性进行确认,如果一方提出病历材料有伪造、篡改等情形,鉴定机构一概不予受理,最终无法得出鉴定结论,所以患方如果对病历真伪性有异议,在无明显证据的情况下,不宜提出。


4、召开听证会。


开听证会前,鉴定机构会提前通知委托机构时间及开听诊会的程序要求,并要求医患双方提交书面陈述材料。司法鉴定听证会可以说是医疗纠纷司法程序中最关键的一个程序,因为这是医患双方充分表达对医疗过程意见的时候,而且也是让鉴定机构能够采纳自己意见的关键时刻。


开听证会时,首先由主持人宣布纪律,然后由患方陈述,接着医方陈述(可对患方指控进行答辩),医患双方的陈述主要是陈述之前提交的书面陈述材料,再接着鉴定人提问(主要是对焦点问题提问,以便还原治疗过程),最后鉴定人会做初步点评。


5、一般1-3个月后出具鉴定结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会直接送到委托机构。



五、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费用。


只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时,属于单项鉴定,一般费用为7000-15000,省内鉴定往往比省外便宜,私营鉴定机构一般比公立鉴定机构贵。



六、几个特殊问题。


1、尸检——死因鉴定。


如果被鉴定人是死亡的,而且死因不明或者一方对死因有异议时,需要行死因鉴定后才能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首先明确一下概念,死因鉴定即死亡原因鉴定,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对死亡原因不明或死因有异议的进行鉴定,分析、推断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所以,严格来说,尸检并不等同于死因鉴定,只是死因鉴定的一种手段。


(1)什么情况下进行尸检?


①死亡诊断为“猝死”的,即1-48小时短时间内(不同的概念时间范围不同)突然死亡且死因不明的,这种情形很难从现有病历资料推断死因,一般均需尸检才能顺利走司法程序。


②小型医疗机构经治疗后死亡的,其特点是缺乏检验、检查资料,病历形成少甚至没有,例如诊所输液时死亡;如卫生院无条件明确诊断,又未能转上级医院死亡的;门诊部小型手术围手术期死亡的。这一类型的患者死亡,因为缺乏必要的检验检查医疗条件、病历形成少,很难从现有资料推断死因的,需要进行尸检才能顺利走司法程序。


③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诊断不明确的,即死亡的直接原因或主要间接原因打问号的,或者仅仅以概括性的诊断作为死亡原因的。前者例如:心源性猝死?低血容量休克?过敏性休克?脑血管意外?后者例如:仅仅以呼吸衰竭作为死亡诊断,而无其他具体诊断支持呼吸衰竭的;仅仅以低血容量休克作为死亡诊断的,而无出血、外伤、液体丢失等相关疾病诊断的。这些类型都是死因不明的情形,也需要进行尸检才能顺利走司法程序。


④患方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原因有异议的。患方如果对死因有异议,且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前不能认可医疗机构死亡诊断的话,必须行尸检才能顺利走司法程序,因为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前提是委托双方对死因无异议或者对尸检结论无异议。


⑤如前文所述,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死因有异议或者程序上需要尸检才受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这种情形在实践种比较难抉择,特别是当鉴定机构鉴定任务繁重时,喜欢以未行尸检为由拒鉴的情形。因为绝大多数家属是不愿意死亡的亲人进行尸检的,这不仅仅出于感情的考虑,有时候还出于维权成本和时间精力的考虑。林律师给出的意见是,如果死亡患者较年轻、涉及赔偿金额较大、医疗机构过错明显或医患矛盾很大时,建议进行尸检。否则,错过尸检的时间窗,后面因未行尸检造成拒鉴,耗费的时间成本更多,特别是与法院沟通重新选择鉴定机构很困难,很多法院在两个鉴定机构拒鉴后不再同意再选鉴定机构。


⑥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因为没有医学专业人士在场,死亡原因一般都无法确认,基本上均需行尸检才能进一步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2)尸检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很遗憾的是,目前针对医疗纠纷案件并没有主持尸检的行政、司法机构,即没有哪个行政、司法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为医患双方协助进行尸检程序的。卫健委和医调委看到本文后可能不认可,但林律师还没有遇到哪个卫健委和医调委帮助医患双方委托申请尸检的,一般均在受理医疗纠纷投诉后面临尸检问题时,告知家属自行联系尸检鉴定机构,其他一概不管。


①尸检的时间窗:患者死后48小时内应当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持续低温冷冻保存,温度在零下20度至零下18度),可以延长至7日;冻存条件下最多不能超过30天(大多鉴定机构不受理尸检申请,结论也大多不被双方或一方认可)。所以决定和申请尸检应当迅速果断。


②如何联系尸检机构:一般来说卫健委或医调委可以咨询到本地能进行尸检的鉴定机构,也可自行到司法厅官网上查询可进行尸检的鉴定机构,查询到联系方式后,可电话咨询是否能受理尸检,得到肯定答复后携带病历资料至鉴定机构前台申请即可。(很多鉴定机构的公示电话形同虚设,无人接听,需亲自去鉴定机构申请)。


③尸检一般无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一方委托鉴定机构也会受理,鉴定结论一般医疗机构也不会提出异议,如有异议可告知另行对尸检留存标本进行重新鉴定,不过需在标本留存有效时间内进行,所以尸检结果出来后,尽快将报告书递交双方,告知其重新鉴定事由。


④尸检既可在鉴定机构进行,也可邀请鉴定人到遗体所在地进行,不影响鉴定结果。很多患方不信任本地鉴定机构,要求到省外鉴定机构进行尸检,如能邀请鉴定人到遗体所在地尸检那非常方便,否则将遗体转运至外省,费用相当高昂,也不一定有转运的冷冻条件,林律师建议在本地鉴定机构进行尸检即可,绝大多数的结论公平公正。


⑤尸检费用一般较高,1.5万元-2万元不等,大多由委托方垫付,患方也可与医疗机构协商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但均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判决根据责任比例分担。


⑥尸检结果一般30-45天出具,总之会比标本存留时间要短,双方均有机会再次申请鉴定,不过只是对留存标本鉴定,无法再对遗体整体鉴定。


⑦尸检结束后即可对遗体进行火化或土葬,继续保存尸检后的遗体没有任何意义。


⑧尸检结论出来后需再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者并不等同,即使鉴定的死亡原因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诊断不符,也并不说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2.患方如何撰写陈述材料?


①一定要聘请有医学背景的律师撰写,这是因为这份材料既要要求懂医又要要求懂法的人才能很好完成。由不懂医的律师撰写只会将医方的过错列举流于形式,不能阐述医疗损害发生的逻辑性、过错的可避免性以及诊疗行为的非法性。在这里林律师就不累赘。而由不懂法的医生来撰写,医生虽然可以指出过错的发生,但是并不了解司法鉴定规则、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重要性,可能会抓不住医方过错的主要矛盾。


②指控医方过错必须有理有据,以病历内容为基础。例如,指控医务人员不负责任,指出医生、护士态度不好,医生一天也就查房一次,护士叫了几遍才到病房,病人病情变化时护士都不在,这些并不会获得鉴定专家的认可,因为只要病历上有医生、护士的按时查房记录,医务人员就没有过错。


③指控医方过错必须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例如医院20天前的CT漏诊了肺癌,20天后复查CT发现肺癌并手术,至鉴定时仍没有转移,指控医院有过错造成患者手术切除肺叶。这种指控也是不会被鉴定专家认可的,因为漏诊过错与肺癌手术并无因果关系。


④指控医方过错必须有最新临床指南、专家共识或相应法律法规支持,即不能凭空指控医方诊疗行为有过错。例如患者脑出血,指控医方手术不及时造成脑疝。这需要有依据特别是临床指南支持当时情形需要行急诊手术,而且没有禁忌症,如果根据当时病情仍可观察,或者保守治疗是最佳治疗方案,不能认为医方有过错。


⑤陈述材料不累赘但要详尽所有过错。鉴定委员会专家一般都年龄较大,而鉴定材料往往厚达百页几百页,如果不对照患方陈述材料,专家是很难主动从病历里把医方过错一一找出来,所以患方列举医方过错时最好条理清楚、逻辑清晰,指控依据最好能附上病历页码,方便专家查找核对。


⑥陈述材料忌辱骂、慷慨激昂的用词,越专业越能引起鉴定专家重视及参考。很多患方陈述材料将医生、护士、医院的不负责任行为和事后逃避行为批判得狗血淋头,陈述时声泪俱下,这一般不会获得鉴定专家的同情,反而很容易被“请出”听证会,因为司法鉴定中心是一个公正无偏袒的鉴定机构,为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他们不希望“被打动、被左右”,而是希望充分体现自身的“批判性”。


4.进行司法鉴定前不能对鉴材(多为病历资料)和死因提出异议,否则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司法鉴定。


5.司法鉴定申请程序一般为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者法院申请,少数可双方直接去鉴定机构共同申请委托鉴定,但大多数鉴定机构只受理前者的申请。



3、需在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同时加上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最简单的司法鉴定,只涉及损害结果的鉴定,一般通过双方、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者法院申请,切忌单方面申请鉴定,缺乏法律效力。注意行伤残鉴定的同时加上医疗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的鉴定。如果没有做伤残鉴定,法院将没有计算赔偿的依据。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作为处理医疗纠纷最重要的一环,需要医患双方高度重视,因为鉴定结论就是对整个案件的定性,也是最终赔偿的依据。


医疗事故责任由谁认定

事故责任调查,属于政府社会管理职能。


事故责任认定,当然由政府职能部门认定。


常见人伤责任事故:一是工伤责任事故,二是交通责任事故,三是医疗责任事故。其中医疗责任事故,也叫医疗损害责任。


常见人伤责任事故认定部门分别是:


工伤责任事故,由人社局工伤处认定。


交通责任事故,由公安局交警队认定。


医疗责任事故,2002年以前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目前事实上由人民法院认定。


对医疗责任事故认定,不是鉴定机构认定,而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理解:


一是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是意见书,不是认定书。


意见书是指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依据专业标准、针对专门问题、出具的专门报告。意见书没有经过法院认定或委托人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认定书是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依据行政授权和行政法规做出的决定。依据行政法规做出的决定,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二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是法庭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主要证据。但鉴定意见书只是法庭证据,证据没有经过法庭质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鉴定意见书不是法庭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必然证据,法庭不予认可或鉴定机构退回委托鉴定,不影响法庭审理。法庭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的法律规定,依法审理。


了解医疗责任由谁认定的目的:


一是充分认识,病历证据的举证和质证,在医疗责任诉讼过程的重要性。


二是充分认识,病历证据是专业证据,专业证据的举证和质证,需要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


三是充分认识,医疗责任认定两个主要证据的联系,病历证据是司法鉴定的依据,病历证据是法院诉讼的第一证据。


四是充分认识,鉴定意见书是法庭证据,证据必须法庭质证。


五是充分认识,鉴定意见书证据,是大多数情况下,法庭认定是否存在医疗责任,的主要证据和主要依据。但不是法庭认定是否存在医疗责任的唯一证据和必然证据。


案例:鉴定机构两次退回委托鉴定法院依法判决


年轻患者,上呼吸道感染到诊所输液,输液过程病情加重,私家车和120救护车分段转诊县医院。转诊过程患者出现窒息,转诊县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诉讼前尸检意见:一是感染性喉头水肿,二是窒息死亡。


诉讼过程法院两次委托鉴定,鉴定机构两次退回鉴定委托。退回理由:委托鉴定的病历材料不符合司法鉴定要求。


一审法院判决,县医院承担相应医疗过错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诊所和县医院共同承担相应医疗过错责任。


薛 建 安


事故责任调查,属于政府社会管理职能。


事故责任认定,当然由政府职能部门认定。


常见人伤责任事故:一是工伤责任事故,二是交通责任事故,三是医疗责任事故。其中医疗责任事故,也叫医疗损害责任。


常见人伤责任事故认定部门分别是:


工伤责任事故,由人社局工伤处认定。


交通责任事故,由公安局交警队认定。


医疗责任事故,2002年以前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目前事实上由人民法院认定。


对医疗责任事故认定,不是鉴定机构认定,而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理解:


一是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是意见书,不是认定书。


意见书是指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依据专业标准、针对专门问题、出具的专门报告。意见书没有经过法院认定或委托人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认定书是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依据行政授权和行政法规做出的决定。依据行政法规做出的决定,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二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是法庭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主要证据。但鉴定意见书只是法庭证据,证据没有经过法庭质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鉴定意见书不是法庭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的必然证据,法庭不予认可或鉴定机构退回委托鉴定,不影响法庭审理。法庭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的法律规定,依法审理。


了解医疗责任由谁认定的目的:


一是充分认识,病历证据的举证和质证,在医疗责任诉讼过程的重要性。


二是充分认识,病历证据是专业证据,专业证据的举证和质证,需要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


三是充分认识,医疗责任认定两个主要证据的联系,病历证据是司法鉴定的依据,病历证据是法院诉讼的第一证据。


四是充分认识,鉴定意见书是法庭证据,证据必须法庭质证。


五是充分认识,鉴定意见书证据,是大多数情况下,法庭认定是否存在医疗责任,的主要证据和主要依据。但不是法庭认定是否存在医疗责任的唯一证据和必然证据。


案例:鉴定机构两次退回委托鉴定法院依法判决


年轻患者,上呼吸道感染到诊所输液,输液过程病情加重,私家车和120救护车分段转诊县医院。转诊过程患者出现窒息,转诊县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诉讼前尸检意见:一是感染性喉头水肿,二是窒息死亡。


诉讼过程法院两次委托鉴定,鉴定机构两次退回鉴定委托。退回理由:委托鉴定的病历材料不符合司法鉴定要求。


一审法院判决,县医院承担相应医疗过错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诊所和县医院共同承担相应医疗过错责任。


薛 建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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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4月26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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