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1193-2014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assessment of 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nursing period,
vegetative period of personal damages
2014-11-26发布
2014-11-2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目 次
前言………………………………………………2
1范围……………………………………2
2术语和定义…………………………………2
3总则……………………………………………2
4头部损伤………………………………………3
5面部损伤………………………………………3
6颈部损伤………………………………………6
7胸部损伤………………………………………6
8腹部损伤[S39.905]……………………………7
9脊柱、骨盆部损伤……………………………8
10肢体与关节损伤………………………………9
11其他损伤………………………………………11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判定基准的补充……1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损伤分级的依据………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和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宁锦、王岩、常林、田雪梅、刘会、杜雁、郭兆明、项剑、狄胜利、张凤芹、李屹兰、杨天潼、何光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人身损害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
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误工期 loss of working time period
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
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2.2
护理期 nursing period
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2.3
营养期 vegetative period
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4
评定 assessment
运用专门知识,评价确定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的过程。
2.5
评定意见 assessment conclusion
评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人身损害误工期(2.1)、护理期(2.2)和营养期(2.3)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3总则
3.1目的
本标准为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
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具体见附录A、附录 B。
3.3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
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4头部损伤
4.1头皮血肿[S00.002]
4.1.1头皮下血肿:误工 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4.1.2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
a)一般情况下:误工 15~30日,护理 l~7日,营养 l~7日。
b)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误工 30~60日,护理 1~15日,营养 7~15日。
4.2头皮创[S01.001]
4.2.1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 6 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 8 cm:误工 20~30日,护理 1~7日,
营养 1~7日。
4.2.2钝器创口长度大于 6 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 8 cm:误工 45~60日,护理 1~7日,营养 7~15日。
4.3头皮撕脱伤[S08.051]
4.3.1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 20 cm2:误工 60~90日,护理 7~15日,营养 15~20日。
4.3.2撕脱面积大于 20 cm2:误工 90~120日,护理 15~60日,营养 20~60日。
4.4头皮缺损
4.4.1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 10 cm2:误工 30~60日,护理 7~l5日,营养 15~20日。
4.4.2头皮缺损大于 10 cm2:误工 60~120日,护理 15~90日,营养 20~60日。
4.5颅盖骨骨折[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 S0 2.911)]
4.5.1单纯线状骨折:误工 30~60日,护理 15~20日,营养 20~30日。
4.5.2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折:
a)非手术修复:误工 90~12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修复:误工 120~150日,护理和营养期可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6颅底骨折[S02.101]
4.6.1单纯颅底骨折:误工 60~90日,护理 15~20日,营养 20~30日。
4.6.2伴有脑脊液漏和/或神经损伤:误工 9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4.6.3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闭合型颅脑损伤[S06]
4.7.1轻型:误工 30~45日,原则上不考虑护理、营养。
4.7.2中型:误工 90~18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S06]
4.8.1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误工 30~90日,护理 20~30日,营养 30~60日。
4.8.2伴有神经系统体征: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T90.552]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涉及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者,原则上,误工期可在原损伤条款的基础上加 90日,上限可至
评残前一日止;营养期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期视临床情况确定。
5面部损伤
5.1眼部损伤[S05]
5.1.1眼睑损伤:
a)眼睑血肿:误工 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眼睑裂伤:误工 20~30日,护理 1~7日,营养 1~7日;
c)合并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 30~90日,护理 7~20日,营养 7~15日;
d)行眼睑内、外翻手术治疗:误工 90~120日,护理 20~30日,营养 30~45日。
5.1.2眼肌损伤:误工 30~9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7~15日。
5,1.3泪器损伤[S05.852]:
a)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 30~45日,护理 7~15日,营养 1~7日;
b)鼻泪管损伤:
1)非手术治疗:误工 30~45日,护理 7~15日,营养 7~15日;
2)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4结膜损伤[S05.302]:
a)出血或充血:误工 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 45~60日,护理 30~45日,营养 15~30日;
c)双眼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5角膜损伤[S05.803]:
a)无后遗症:误工 15~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行角膜移植术:误工 6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45日。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S05.855]:
a)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 30~60日,护理 7~15日,营养 7~15日;
b)外伤性瞳孔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 30~60日,护理 7~15日,营养 7~15日;
c)前房出血:误工 30~6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15~30日;出血致角膜血染:误工 60~90日,
护理 30~45日,营养 30~45日;
d)睫状体脱离[S05.208]: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7巩膜裂伤[S05.856]:
a)单纯巩膜裂伤:误工 45~60日,护理 20~45日,营养 20~45日;
b)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 120~180日,护理 45~60日,营养 30~60日。
5.1.8晶状体损伤[S05.853]:
a)晶状体脱位[S05.953]:误工 60~9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7~15日;
b)外伤性白内障:误工 60 - 12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7~15日;
c)白内障手术治疗:误工 120~150日,护理 15~45日,营养 15~45日。
5.1.9玻璃体损伤[S05.951]:
a)玻璃体出血:误工 30~6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15~30日;
b)玻璃体切割术:误工 120~180日,护理 15~45日,营养 15~45日。
5.1.10眼底损伤:
a)视网膜震荡、出血[S05.804]:误工 15~30日,一般无需护理和营养;较为严重的损伤,治疗期
间考虑护理和营养;
b)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c)黄斑裂孔:误工 30~90日,护理 30~45日,营养 30~45日;
d)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 90~120日,护理 30~45日,营养 30~45日。
5.1.11视神经损伤[S04.001]:误工 90~120日,护理 30~45日,营养 30~45日。
5.1.12眼球摘除[16.491]:误工 30~60日,护理 15~20日,营养 15~20日。
5.1.13外伤性青光眼:误工 3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4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H44.102、H44.003]:误工 90~180日,护理 45~60日,营养 60~
90日。
5.1.15眼球后血肿:误工 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6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S05.501、S05.401]: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1.17眶壁骨折[S02.8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 60~9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30~45日;
b)手术治疗: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耳部损伤[S09.903]
5.2.1耳廓损伤[S09.906]:
a)耳廓血肿:误工 15~20日,护理 1~7日,营养 1~15日;
b)耳廓撕裂创、耳廓切割伤:误工 15~30日,护理 7~15日,营养 7~15日;
c)耳廓部分或全部离断:误工 15~30日,护理 7~15日,营养 7~15日;
d)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 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2外耳道损伤:
a)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 20~30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b)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 90~120日,护理 45~60日,营养 45~60日。
5.2.3鼓膜穿孔[S09.251]:
a)自行愈合:误工 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 1~7日;
b)手术修补术:误工 30~90日,护理 1~7日,营养 1~7日。
5.2.4听骨链损伤:
a)听小骨脱位、骨折:误工 30~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b)手术治疗:误工 90t- 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2.5内耳损伤:
a)迷路震荡:误工 60~90日,护理 7~15日,营养 7~15日;
b)内耳窗膜破裂:误工 9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15~30日。
5.3鼻部损伤[S09.901]
5.3.1鼻部皮肤创[S01.201]:误工 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 1~7日。
5.3.2鼻翼缺损:误工 60~90日,护理 7~30日,营养 7~15日。
5.3.3鼻骨骨折[S02.201(鼻骨开放性骨折 S02.211)]:
a)线状骨折:误工 20~30日,无需护理,营养 1~7日;
b)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误工 30~60日,护理 20~30日,营养 20~30日。
5.3.4鼻窦损伤[S02.811]:误工 60~90日,护理 1~7日,营养 7~15日。
5.4颌面部、口腔损伤
5.4.1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S00.859]:误工 15~20日,无需护理,营养 1~7日。
5.4.2颌面部皮肤创[S01.801]:
a)创口长度单条小于或等于 3.5 cm或累计小于或等于 5 cm:误工 15~30日,护理 1~7日,营养
1~7日;
b)创口长度单条大于 3.5 cm或累计大于 5 cm:误工 20~45日,护理 1~7日,营养 7~15日;
c)颌面部穿通伤:误工 30~60日,护理 1~7日,营养 7~15日。
5.4.3上、下颌骨骨折[S02.403、S02.602]: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 60~9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30~60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 90~120日,护理 30日,营养 60~90日。
5.4.4颧骨、颧弓骨折[S02.402、S02.401]:
a)单纯线状骨折:误工 6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20~30日;
b)粉碎性骨折:误工 120日,护理 20~30日,营养 30~60日。
5.4.5牙槽骨骨折[S02.802]:误工 30~60日,护理 7~15日,营养 15~30日。
5.4.6牙齿损伤:
a)牙齿脱落或折断[S03.251、S02.5151]:误工 30~45日,护理 1~7日,营养 15~30日;
b)复位固定:误工 60~90日,护理 7~15日,营养 30~45日。
5.4.7颞颌关节损伤[颌关节单纯脱位 S03.051、颌关节哆开性脱位 S03.052、颞下颌关节脱位 S03.053、
颞下颌(关节)(韧带)扭伤 S03.452]:误工 60~90日,护理 7~15日,营养 20~30日。
5.4.8舌损伤[S09.952]:误工 30~90日,护理 1~7日,营养 15~30日。
5.4.9腮腺损伤:误工 30~120日,护理 7~15日,营养 7~20日。
5.4.10面神经损伤[S04.501]:误工 90~120日,护理 7~30日,营养 7~30日。
5.4.11三叉神经损伤[S04.351]:误工 120~150日,护理 7~30日,营养 7~30日。
6颈部损伤
6.1颈部皮肤创[S11.05、S11.901]
误工 15~60日,护理 1~7日,营养 1~7日。
6.2咽部损伤[S11.251]
误工 20~30日,护理 7~20日,营养 7~20日。
6.3喉损伤[S19.851]
6.3.1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 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
6.3.2喉切割伤:误工 30^ 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3.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 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3.4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 9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甲状腺损伤[甲状腺开放性伤口 S11.151、甲状腺区扭伤和劳损 S13.551]
6.4.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 45~6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15~30日。
6.4.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 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 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4.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误工 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5甲状旁腺损伤
6.5.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 45~6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15~30日。
6.5.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 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6.5.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 15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胸部损伤
7.1胸部软组织损伤
7.1.1擦伤/挫伤[S20.802/S20.201]:误工 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 l~7日。
7.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 20 cm[S21.901]:误工 15~30日,护理 1~7日,营养 1~15日。
7.1.3皮肤创长度大于 20 cm[S21.901]:误工 30~60日,护理 1~15日,营养 15~30日。
7.1.4胸壁异物存留[S21.952]:误工 30~60日,护理 1~15日,营养 15~30日。
7.2肋骨骨折[S22.301]
7.2.1一处骨折:误工 30~40日,护理 7~15日,营养 15~30日。
7.2.2多根、多处骨折:误工 6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7.3胸骨骨折[S22.201]
误工 60~120日,护理 20~30日,营养 30~60日。
7.4气胸[S27.001、S27.011]
7.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误工 15~30日,护理 7~15日,营养 7~15日。
7.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误工 30~9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15~30日。
7.4.3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误工 90~120日,护理 30~45日,营养 30~45日。
7.5血胸[S27.101]
7.5.1小量(胸腔积血 500 mL以下):误工 30~60日,护理 7~15日,营养 7~15日。
7.5.2中量(胸腔积血 500 mL~l 500 mL):误工 60~9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15~30日。
7.5.3大量<<>胸腔积血 1 500 mL以上):误工 90~120日,护理 20 -30日,营养 30~45日。
7.6肺损伤[S29.951]
7.6.1肺挫伤[S27.301]:误工 30~90日,护理 15~20日,营养 15~20日。
7.6.2肺裂伤修补术[S27.3152/33.491]:误工 60~9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7.6.3肺叶切除[31.401]:误工 9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7.6.4一侧全肺切除[32.501]:误工 120~18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90日。
7.6.5肺爆震伤:误工 9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7.6.6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S17.852]:误工 60~9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7.7食管损伤[S19.854]
7.7.1保守治疗:误工 30~6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20~30日。
7.7.2手术治疗:误工 90~120日,护理 60~120日,营养 60~90日。
7.8气管、支气管损伤[S27.5051、S27.4051]
7.8.1保守治疗:误工 30~6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20~30日。
7.8.2手术治疗:误工 90~120日,护理 60~120日,营养 60~90日。
7.9心脏损伤[S26.901]
误工 120~210日,护理 90~120日,营养 60~90日。
7.10胸内大血管损伤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1胸导管损伤[S27.8053]
误工 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2纵膈气肿、脓肿、纵膈炎
误工 90~18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3膈肌损伤[S27.8051]
7.13.1膈疝形成[S27.801]:误工 30~6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45~60日。
7.13.2手术治疗:误工 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4乳房损伤[S27.311、S20.151]
误工 30~60日,护理 1~15日,营养 7~30日。
8腹部损伤[S39.905]
8.1腹部软组织损伤
8.1.1皮肤擦、挫伤[S30.852、S30.151]:误工 15~30日,无需护理,营养 1~7日。
8.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 20 cm:误工 15~30日,护理 1~7日,营养 1~15日。
8.1.3皮肤创长度大于 20 cm:误工 30~60日,护理 1~15日,营养 15~30日。
8.1.4腹壁异物存留:误工 45~60日,护理 7~15日,营养 15~30日。
8.1.5腹部穿通伤行腹部探查术[54.111]:误工 45~6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8.2肝脏损伤[S36.1052]
8.2.1非手术治疗:误工 60~9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30~60日。
8.2.2修补术或部分切除术[50.221]:误工 90~15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90日。
8.3脾损伤[S36.002]
8.3.1非手术治疗:误工 6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30~60日。
8.3.2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41.501]:误工 9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90日。
8.3.3延迟性脾破裂:误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8.4胰腺损伤[S36.2051]
8.4.1挫伤:误工 60~90日,护理 20~30日,营养 30~60日。
8.4.2修补术:误工 90~18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120日。
8.4.3部分切除或全胰腺切除术:误工 90~18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60~90日。
8.4.4假性囊肿:误工 90~18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60~90日。
8.5肾损伤[S37.001]
8.5.1挫伤:误工 30~90日,护理 15~20日,营养 15~20日。
8.5.2破裂:误工 9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90日。
8.6腹部空腔脏器损伤
8.6.1空腔脏器修补术:误工 60~9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120日。
8.6.2空腔脏器部分切除术:误工 9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120日。
8.6.3腹部探查术:误工 60~90日,护理 30~45日,营养 45~60日。
8.7膀胱、输尿管、尿道损伤[S37.2051、S37.1051、S37.3051]
8.7.1挫伤:误工 15~3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7~15日。
8.7.2破裂:误工 30~9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8.7.3手术治疗:误工 60~150日,护理 40~60日,营养 45- 60日。
8.8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S37.5051、S37.4051(创伤性子宫穿孔 S37.601、创伤性子宫破裂 S37.602、
子宫损伤通入体腔开放性伤口 S37.6151)]
8.8.1挫伤:误工 15~30日,护理 15~30日,营养 7~15日。
8.8.2破裂:误工 30~9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8.8.3手术治疗:误工 60~90日,护理 45~60日,营养 45~60日。
8.9腹膜后血肿[S36.8053]
误工 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9脊柱、骨盆部损伤
9.1脊柱骨折[T08.X051]
9.1.1非手术治疗:误工 45~150日,护理 45~60日,营养 45~60日。
9.1.2手术治疗;误工 120~18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60~90日。
9.2椎间关节脱位
误工 45~60日,护理 30~45日,营养 20~30日。
9.3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9.3.1非手术治疗:误工 6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9.3.2手术治疗:误工 90~15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60~90日。
9.4脊髓损伤[S14.101、S24.101、S34.101、S34.401]
9.4.1脊髓震荡:误工 30~60日,护理 30~45日,营养 20~30日。
9.4.2脊髓挫伤、脊髓压迫: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9.5骨盆骨折[S32.801]
9.5.1稳定型骨折:误工 60~120日,护理 20~30日,营养 30~60日。
9.5.2不稳定型骨折:误工 120~18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60~90日。
9.6阴茎损伤[S39.904]
9.6.1挫伤[S30.252]:误工 1~30日,护理 1~7日,营养 1~15日。
9.6.2裂伤[S31.251]:误工 15~60日,护理 1~30日,营养 1~30日。
9.6.3脱位:误工 30~6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9.6.4断裂或缺损[S38.20l]:误工 30~90日,护理 45~60日,营养 45~60日。
9.7阴囊损伤[S39.958]
9.7.1阴囊血肿、鞘膜积血[S30.202]:误工 15~60日,护理 7~30日,营养 7~30日。
9.7.2阴囊撕裂伤[S31.3 51(阴囊开放性伤口 S31.301)]:误工 30~90日,护理 20~30日,营养 20~
30日。
9.8睾丸损伤[S39.959]
9.8.1睾丸挫伤或脱位[S30.258]:误工 30~60日,护理 20~30日,营养 20~30日。
9.8.2睾丸破裂[S31.352]:误工 60~9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9.8.3 -侧睾丸切除[62.301]:误工 60~90日,护理 45~60日,营养 45~60日。
9.9女性外阴裂伤[S31.452]
误工 60~90日,护理 20~30日,营养 20~30日。
9.10阴道损伤[S39.955]
误工 60~90日,护理 20~30日,营养 20~30日。
9.11外伤性流产、早产
误工 60~90日,护理 20~30日,营养 30~60日。
10肢体与关节损伤
10.1肢体软组织损伤
10.1.1皮肤擦、挫伤:误工 7~15日,无需护理,营养 1~7日。
10.1.2皮肤创长度小于或等于 20 cm:误工 15~20日,护理 1~7日,营养 1~15日。
10.1.3皮肤创长度大于 20 cm:误工 20~30日,护理 1~15日,营养 15~30日。
10.2骨折
10.2.1锁骨骨折[S24.0]:
a)非手术治疗:误工 6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9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90日。
10.2.2肩胛骨骨折[s42.1]:
a)非手术治疗:误工 6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90~18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90日。
10.2.3肱骨骨折[S42.2、S42.3、S42.4]:
a)非手术治疗:误工 60~18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90~27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60~90日。
10.2.4尺骨鹰嘴骨折[S52.003]:
a)非手术治疗:误工 60~9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90- 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90日。
10.2.5尺桡骨折[S52.4051]:
a)非手术治疗:误工 90~120日,护理 30 v60日,营养 6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90~18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90日。
10.2.6腕骨骨折[S62.101]:
a)骨折:误工 90~18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20~30日;
b)脱位:误工 120~18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20~30日。
10.2.7指、掌骨骨折[S62.602、S62.3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 45~60日,护理 20~30日,营养 20~3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30~90日,护理 20~30日,营养 20~30日。
10.2.8股骨颈骨折[S72.002]:
a)非手术治疗:误工 240~365日,护理 120~180日,营养 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180~365日,护理 90~150日,营养 90~180日。
10.2.9股骨粗隆间骨折[S72.1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 180~270日,护理 120~180日,营养 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180~270日,护理 90~180日,营养 90~180日。
10.2.10股骨干骨折[S72.3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 90~180日,护理 60~120日,营养 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90~300日,护理 60~120日,营养 60~90日。
10.2.11股骨远端骨折[S72.404];
a)非手术治疗:误工 90~180日,护理 60~120日,营养 30~9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120~270日,护理 60~120日,营养 30~90日。
10.2.12髌骨骨折[S82.0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 120~15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120~18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30~60日。
10.2.13胫骨平台骨折:
a)非手术治疗:误工 90~15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120~18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30~60日。
10.2.14胫腓骨骨折[S82.201]:
a)胫骨骨折:误工 120-180日,护理 30~90日,营养 60-90日、
b)腓骨骨折:误工 60-9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c)胫腓骨双骨折:误工 120~180日,护理 30~90日,营养 60~90日;
d)开放性骨折:误工 150~18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60-90日;
e)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误工 150~18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60~90日
10.2.15踝部骨折[S82.801]:
a)单踝骨折:误工 90~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9D日,
b)双踝骨折:误工 90~L80日,护理 30~60日,镕养 60~90日 I
c)三踝骨折:误工 90~18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90日。
10.2.16舟、楔骨骨折:误工 12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90日。
10 2.17跟距骨骨折[S92.00l/S92.101]:
a)单纯骨折:误工 90-18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60~90日;
b)累及关节面:误工 90-24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90~120日;
c)手术治疗:误工 90~24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60~90日。
10.3.1肩关节脱位[S43.0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 60~9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20~3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60~18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20-30日。
10.3.2肘关节脱位[S53.101]:
a)非手术治疗:误工 60-9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20~3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60~18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90日。
10.3.3髋关节脱位[S73.052]:
a)非手术治疗:误工 90~150日,护理 30~90日,营养 30~60日;
b)手术治疗:误工 90~180日,护理 30~90日,营养 60-90日。
10.3.4其他关节脱位
a)胸锁/肩锁关节脱位[S43.201/S43.151]:误工 60-18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日;
b)腕部脱位[S63.001]:误工 60~18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20~30日;
c)掌指/指间关节脱位[S63.153/S63.151]:误工 60~9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日;
d)距骨脱位[S93.054]:误工 60~120日,护理 30~90日,营养 20~30日;
e)跗骨间/跗跖关节脱位[S93.353/S93.352]:误工 60-120日,护理 30-90日,营养 20~30日
f)跖趾/趾间关节脱位[S93.151/S93.101]:误工 60~90日,护理 30~90日,营养 20~30日;
g)趾间关节/跗足关节骨折脱位:误工 60~180日,护理 30~90日,营养 60~90日。
10.4四肢大关节韧带损伤
误工 60-12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30-60日。
10.5主要肌腱断裂
误工 60-15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治疗情况确定。
10.6肢体离断
10.6.1断肢:误工 120~180日,护理 30~90日,营养 90日。断肢需持续治疗的,可视临床治疗情况
确定。
10.6.2断指:误工 60~90日,护理 30~90日,营养 30~60日。多指离断可视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0.7断肢(指、趾)再植
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0.8周围神经损伤'
10.8.1臂丛及其重要分支神经损伤(尺神经/桡神经/正中神经/腋神经/肌皮神经)[S14.301]:误工
180~365日,护理 30~150日,营养 30~60日。
10.8.2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神经(坐骨神经/股神经/胫神经/腓总神经)[S34.451]:误工 180~365日,
护理 30~150日,营养 30~60日。
10.9四肢主要血管损伤
误工 90~18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30~60日。
11其他损伤
11.1烧烫伤[T20~T32]
11.1.1轻度:误工 30~45日,护理 1~30日,营养 20~30日。
11.1.2中度:误工 60~90日,护理 30~60日,营养 60日。
11.1.3重度:误工 120日,护理 60~120日,营养 90~120日。
11.1.4特重度: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2冻伤[T33]
11.2.1局部冻伤:
a) I度:误工 15~30日,护理 1~30日,营养 1~30日 I
b)Ⅱ度:误工 30~45日,护理 15~30日,营养 30~60日;
c)Ⅲ度:误工 60~9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60~90日;
d)Ⅳ度:误工 120~150日,护理 60~90日,营养 60~90日。
11.2.2全身冻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3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
参照有关条款。
11.4损伤致皮下软组织出血
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 30%以上,误工 6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5损伤致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
误工 60~9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6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
误工 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7损伤致挤压综合征
误工 90~120日,护理和营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判定基准的补充
A.l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指本次损伤/事故所致的期限,需排除既往损伤、疾病。
A.2本标准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各类损伤/事故的一般性期限,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应遵循个性化为主、循证化为辅
的原则,考虑不同个体的自身情况、损伤情况、临床治疗、恢复等因素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不可机械照搬。
A.3人身损害后的临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低于本标准期限的,按临床实际发生的期限计算。
A.4多处损伤,不能将多处损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简单累加;一般以"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较长的损伤为主,
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必要时酌情延长。
A.5对于一些损伤后恢复期较长,但已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的
上限可以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A.6"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原则上不超过 24个月。
A.7遇有本标准以外的损伤,应根据临床治疗情况,或比照本标准相类似损伤所需的"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进行评定。
A.8继发性损伤、合并症、并发症或需二期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A.9由于个体差异、潜在疾病、年龄等因素介入导致"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有所变化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B.l颅脑损伤分级
B.l.l轻型颅脑损伤:无颅骨骨折,昏迷时间不超过 0.5 h,有轻度头痛、头晕等症状。神经系统检查和
脑脊液检查均正常。
B.1.2中型颅脑损伤:相当于轻的脑挫裂伤,有或无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无脑受压征象。昏迷
时间不超过 12 h,有轻度神经系统病理体征,体温、脉搏、呼吸及血压均有轻度改变。
B.1.3重型颅脑损伤:相当于广泛的脑挫裂伤,脑干损伤或急性颅内血肿,深昏迷在 12 h以上。有明显
的神经系统病理体征,如瘫痪、脑疝综合征、去大脑强直等,有明显的体温、脉搏、呼吸和血压变化。
B.1.4特重型颅脑损伤:伤后立即出现深昏迷,去大脑强直或伴有其他脏器损伤、休克等。迅速出现脑
疝、双瞳孔散大、生命体征严重紊乱等,甚至出现呼吸停止。
B.2烧烫伤程度分级
B.2.1成人烧烫伤程度划分:
a)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小于或等于 10%,Ⅲ度烧烫伤面积小于或等于 5%;
b)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 10%~30%,Ⅲ度烧烫伤面积 5%~10%;
c)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 31%~50%,Ⅲ度烧烫伤面积 11%~20%;
d)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大于 50%,Ⅲ度烧烫伤面积大于 20%。
B.2.2小儿烧烫伤程度划分:
a)轻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小于或等于 10%,无Ⅲ度烧烫伤;
b)中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 10%~29%,Ⅲ度烧烫伤面积小于或等于 5%;
c)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 30%~49%,Ⅲ度烧烫伤面积 5%~14%;
d)特重度烧烫伤:烧烫伤总面积大于50%,Ⅲ度烧烫伤面积大于 15%。
B.3甲状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B.3.1轻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较轻;
b)B.M.R.(基础代谢率)-20%~-10%;
c)吸碘率 15%~20%(24 h);
d)参考 T3(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4(甲状腺素)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3.2中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较重;
b) B.M.R.一 30%~一 20%;
c)吸碘率 10%~15%(24 h);
d)参考 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3.3重度甲状腺功能低下:
a)临床症状严重;
b) B.M.R.<-30%<>;
c)吸碘率<10% (24 h)}
d)参考 T3、T4检查和甲状腺同位素扫描。
B.4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程度分级
B.4.1轻度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 7 mg/dL~8 mg/dL。
B.4.2中度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 6 mg/dL~7 mg/dL。
B.4.3重度甲状旁腺功能低下:空腹血钙<6 mg/dL。
这一期我在此分享的主题是“临床法医鉴定对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后期治疗费用等问题的解析”。
一、误工休息时间评定
原则上按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标准鉴定误工休息时间。这个条款里面对患者的伤情、手术或未手术都有一个相关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范围的评定,但是同时因为每个人的恢复状态存在差异,所以法医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相关的时间。
对于存在轻度功能障碍的比如说骨折或者是肌腱神经的损伤这些导致后期有一些轻度功能障碍的可适当延长30-60日;需二次治疗的(如内固定取出)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和/或多部位损伤的,应根据其具体情况酌情延长误工休息时间。
因伤情变化超过误工损失日评定时间规定的(如骨折不愈合、创伤性关节炎、骨折生长的比较慢),我们要根据被鉴定人的实际情况延长其误工休息时间。护理期、误工期都需要延长,误工休息时间可评为“至定残前一日”;伤后较长时间方进行伤残评定的伤者,可按实际情况评定误工休息时间。(增加内容)
对于有的患者是截肢的可以安装假肢的,误工休息时间应评定为出院后3-6个月或至安装假肢日后30日终止。(修改内容)
二、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护理时间原则上按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的标准鉴定护理时间,针对某一种伤护理时间是有确定的时间天数规定的。
护理依赖等级原则上按照“生活自理五项基本标准”及GB/T 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标准评定护理依赖等级(护理人数原则上评为1人)。护理依赖等级的评定是根据躯体伤残者完成日常生活能力(行走、穿衣、洗澡等)活动项目的情况客观的进行评分,根据各项分数相加得到的总分值进行一个护理依赖等级的评定。一般分为就是部分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
“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段时间内需要护理,是一个确定的时间段,而后者是终身需要护理。护理时间的评定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条款规定:
1、护理时间一般为住院时间或“误工休息时间”的1/3,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有严重功能障碍、损伤延迟愈合等的伤者,他们的护理时间可为“误工休息时间”的1/2或更长,但不能超过误工休息时间;
2、伤残七级以上瘫痪、精神障碍、骨不连或癫痫等伤者,护理时间可以等同于“误工休息时间”,就是其天数可以与误工休息时间持平;
3、孕妇、哺乳期伤者、60岁以上14岁以下的伤者;损伤前已有疾病影响外伤愈合的;治疗中出现明显并发症、后遗症的;对称器官同时损伤或一侧原有伤病的等护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针对需评定护理依赖等级的问题,日常生活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不能自理如植物人的状态生存,二肢以上肢体缺失不能安装假肢,伤残四级以上的瘫痪、失语、精神智力障碍、癫痫、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心功能严重障碍、肢体运动功能障碍等这些情况下我们会考虑用护理依赖等级来代替护理依赖时间,对患者进行一个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即终身护理。但是护理依赖等级进行鉴定原则上护理人员认定为一个人。
三、后期治疗费用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鉴定机构应只评定“必然发生的”,不评估非必然发生的后期医疗费、治疗未终结时的特殊(含手术)治疗费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就是说评估后期治疗费用原则就是必须是必然发生的费用,例如牙齿损伤脱落了两颗是必须补上来的、开了颅后期是必须修补颅脑的等等情况。
前期医疗费的审核:应参照“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规定进行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前期医疗费实行“差额化”赔偿、即需要多少赔多少的原则,只要是实际需要并合理的费用,鉴定时应予以支持。
后续治疗费的评定:是指伤残评定后必然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的评定。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原则是“定型化”赔偿原则,即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四、确定后续治疗费应把握的原则
1、应是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
2、已评定伤残等级者,原则上不给予可能减轻伤残等级的后续治疗费用。如颅脑损伤评残后不再给予营养脑细胞、高压氧等治疗费用;未评定伤残者可结合实际需要情况评估后续治疗费用。
3、后续治疗费原则上按普通价格(目前我们省是暂定为市级三甲医院收费标准)和/或参照实际经治医院收费标准评估。
4、后续治疗费的评估,还应该考虑伤者的具体情况,如伤残等级评定的松紧度、治疗时间的长短、损伤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5、对于还需要手术、整形、疤痕修复评估后续治疗费的案件,鉴定机构应告知结论存在不准确性的风险,对后续治疗费的医学评估证明要慎重应用。对于疤痕这一部分我还要提一下的就是,比如说面部13公分到15公分长的疤痕如果说患者已经按照条款进行了伤残等级评定,那给的整形费用就不再给面部整容的费用,包括牙齿也是一样的,评定了残疾的就不用给额外的费用,没有评定没有算进去的还是要给伤者费用的。
6、对于损伤致严重残疾存在医疗依赖的患者,其后期医疗费用的评估应根据医学科学规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后期医疗费“定型化”赔偿的原则,一般两年后不再给予病因治疗费用,但应适当考虑给予支持、对症、并发症防治费用。一般这种情况发生在一到四级伤残里的比较多。
7、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的评定,原则上需按照下表中标准执行(见附表);对于标准中未列出的,可比照相近治疗费用标准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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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标准
后续治疗
治疗项目
费用(单位:元)
单侧颅骨修补
25000--35000
双侧颅骨修补
35000--45000
脑积水分流术
20000--25000
面颅骨内固定钢板取出
10000--12000
肩锁关节脱位内固定钢板取出
6000--8000
肩胛骨钢板固定取出
8000--12000
锁骨钢板取出
10000--12000
肋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
12000--15000
胸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
12000--15000
脊柱内固定物取出
12000--15000
髋臼钢板手术取出
10000--15000(不取出者可不评估)不取出者可不评估)
骨盆骨折内固定钢板取出
12000--15000
人工关节置换/翻修/翻修
全髋5-7万、半髋2-4万/约15年左右时间(60岁以上不给予翻修费用)5-7万、半髋2-4万/约15年左右时间(60岁以上不给予翻修费用)
肢体长骨钢板固定取出
10000--15000
肢体长骨交锁髓内钉取出
8000--12000
肢体长骨髓内钉取出
8000--12000
肢体长骨螺钉取出
6000--8000
肢体长骨克氏针取出
4000--6000
髌骨、鹰嘴张力带取出
6000--8000
髌骨、鹰嘴骨折克氏针固定物取出
4000--5000
膝关节内外韧带、前后交叉韧带
撕(断)裂内固定物取出
8000--10000
指(趾)骨克氏针取出(含掌骨)
1500--2000
掌跖骨钢板取出
4000--6000
肌腱或韧带粘连松解术
6000--8000
可调外固定架取出
1000--2000
义眼台成形术
6000--8000/眼眼
义眼安装
1000--1200/眼,每十年更换义眼一次眼,每十年更换义眼一次
内眦瘢痕形成致睁眼活动受限,行瘢痕整复术
10000--15000
义齿安装
1500--2000/颗(60岁以上不给予更换费用)颗(60岁以上不给予更换费用)
牙冠修复
700--1000/颗(使用寿命10年左右)颗(使用寿命10年左右)
整容费用;色素沉着;增生瘢痕切除(毁容的,颈部瘢痕明显限制其活动者,大关节瘢痕致功能活动障碍,摩擦可能导致癌变处)
1000--2000/cm、cm、cm²(14岁以下儿童、40岁以下女性取上限);1000--1500/cm14岁以下儿童、40岁以下女性取上限);1000--1500/cm²;10000--20000/次、处(面积1%左右)10000--20000/次、处(面积1%左右)
尿道扩张
400--600/次,一年约10-15次次,一年约10-15次
尿路再造
30000--40000
肠造瘘
4000--6000
康复治疗
瘫痪(伤残三级以上、三个月以上)
二年内,800--1200/月800--1200/月
癫痫
二年内,300--500/月300--500/月
植物状态生存
二年内,1000--1500/月1000--1500/月
精神心理治疗(伤残七级以上精神障碍、智力缺损的)
4000--6000
颅脑损伤致视力、听力下降,给予作业疗法
800--1000
颅脑损伤遗留语言交流障碍、吞咽障碍,给予训练和矫治
1500--2000
颅脑、脊髓、周围神经损伤遗留肢体瘫痪,给予活动训练、理疗、等治疗
3000--4000
周围神经损伤遗留肢体部分瘫痪(不全瘫痪),给予活动训练、理疗、等治疗
2000--3000
颅脑、脊髓损伤遗留部分颅脑、神经损伤后遗症(肢体瘫痪除外)给予作业疗法
800--1000
面神经损伤致面瘫,给予理疗
1500--2000
脊柱损伤遗留活动受限,给予给予作业疗法、理疗
1500--2000
关节损伤、关节置换后关节活动受限给予作业疗法
1500--2000
四肢肢体缺失义肢安装后、断肢再植后、给予作业疗法
2000--3000
胸、腹损伤后给予对症治疗
1000--1500
针对以上的表格进行一些相关说明:
1、本标准系参照武汉市级三甲医院费用情况制定。各级鉴定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收费状况,在30%内上下浮动。
2、相同部位多处内固定可适当增加费用,原则上不超30%;不同部位多处内固定,如判断不能一次手术取出,可叠加计算。
3、牙齿脱落评残后,原则上只给予1次义齿治疗费用;超过所评伤残等级标准规定数目的脱落牙齿,可给予2次义齿治疗费用,如:牙齿脱落8颗为Ⅹ(10)级残。对多脱落的,可给予2次义齿费用;牙齿费用为单纯义齿安装材料及手术费,不包括相应的对症治疗费,如根管治疗。建议告知委托方牙齿的评定费用可能偏低,以免引起纠纷。
今天分享有关“临床法医鉴定对护理时间和护理依赖、后期治疗费用等问题解析”的主题就到此为止,如果有相关的问题我们可以私下交流互相学习。接下来给大家介绍一个有关交通事故的案例,是法院委托的,其中涉及到疾病和损伤的参与度问题。这样的案情平时可能大家都遇到的比较少,因为没有人提出来骨质疏松等等自身的原因会存在一个参与度的问题。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2.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
2016年12月6日
1
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付费当事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鉴定事项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费用和鉴定标的额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四条与人民群众关系较为密切的部分法医、物证、交通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考虑鉴定成本,并按照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司法鉴定费,应当与付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载明鉴定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方式、收费依据、退费条款、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与付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与付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因鉴定活动需要,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与付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付费当事人另行支付。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
第十条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协议规定退还付费当事人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有关规定,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减免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网页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司法鉴定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当事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
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2.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
2016年12月6日
1
山东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与付费当事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鉴定事项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费用和鉴定标的额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四条与人民群众关系较为密切的部分法医、物证、交通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确定,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考虑鉴定成本,并按照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司法鉴定事业发展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司法鉴定费,应当与付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载明鉴定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方式、收费依据、退费条款、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与付费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与付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因鉴定活动需要,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与付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付费当事人另行支付。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单方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提供咨询意见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
第十条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协议规定退还付费当事人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有关规定,对法律援助受援人减免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网页显著位置公示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司法鉴定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司法鉴定收费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因司法鉴定收费发生争议的,当事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对违法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
山东省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试行)
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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