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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处罚新标准有哪些规定(酒后驾驶处罚依据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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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03 07: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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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酒后驾驶处罚新标准有哪些文章目录:

什么叫酒驾?酒驾的定义及处罚

其实酒驾就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中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是等于20毫克每100毫升的时候,但是是小于80毫克每100毫升的这就被叫做酒后驾驶。而且在交警抓酒驾的这个过程中,如果达到了标准线,就完全会被认定为酒后驾车。其标准线就是达到大于等于20毫克每100毫升的时候。


并且这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警察抓到那么就会根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条例,将当事人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是因为二次饮酒被处罚的话,那么还会被处10日以下的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刑罚相较于第1次要更加严苛。


毕竟酒后驾车是极易发生交通事故的,所以根据我国的法律,不仅会严格禁止酒驾的违法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车主们也要约束自己的行为,以防因为酒后驾车被抓住之后还要被驾驶证暂扣和交罚款等处罚。罚款事小,但是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可能就会令车主后悔不已。


并且其实对于酒驾来讲是非常容易达到标准的,比如说当喝了一杯啤酒的时候就极容易达到酒驾的标准的,因为一杯啤酒喝下去的时候进行检测血液里的酒精含量只能够达到20毫克每100毫升的,也就是说如果当喝一瓶啤酒或者是两瓶到4瓶啤酒的时候,就很有可能会达到醉酒驾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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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新酒驾处罚标准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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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驾处罚标准


(一)酒后驾驶:


1、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二)醉酒驾驶:


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3、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酒驾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过失犯罪会负民事责任吗


1、过失犯罪有可能负民事责任,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醉酒驾驶自行车,应该怎么罚?

近日,一段海口交警对酒后骑自行车行为处理的视频在网上引起热议。视频显示,一名男子骑自行车在路上与人发生争执,交警闻声赶来发现该男子满身酒味。交警询问:“是否喝酒了?”该男子理直气壮地说:“喝酒怎么了,我骑自行车!”


酒后驾驶自行车是酒驾吗?乍一听,这个问题恐怕会让人停下来琢磨琢磨,然后缓缓地问一声:这……算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醉酒驾驶。因此,该男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112毫克,首先符合了醉酒标准,其次行政法规明确将此类行为列为禁止性规定,可见醉酒驾驶自行车也是违法行为。


执法现场


翻看该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其他规定,可以发现类似禁止性规定均为公众日常生活中容易忽视的行为,比如,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不难发现,相关规定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对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有一定危险性;第二,属于道路行驶中的不规范行为;第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


由此,第七十二条类似于刑法中的注意规定,即强调上路后有这些安全义务,如果真的造成严重后果,还有上位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第七十二条进行立法的目的解释,也不难得出,是为了提示执法人员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加强教育。毕竟,对于这类轻微违法行为也不可能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这违反了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具体来说又包括适当性原则和最小侵害原则,前者指目的和手段应当是统一的,比如,对于醉酒驾驶自行车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使当事人认识到错误,那么则应该采取适当的方式达到此目的;后者是指行政机关能用手段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就不应该选择更严厉的处罚方式。


所以,对于醉酒驾驶自行车案,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上,的确为违法行为,但处理上,却应该遵从比例原则,做到过罚相当。事后也可以看到,交警罚了男子20元,走了折中路线,其实还可以更轻些,因为男子情节特别轻微,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当然,罚20元大多数人也能够接受。


这背后还涉及一个行政裁量权的问题。还是以醉酒驾驶自行车案为例,根据海南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如何确保不同警官来处理该案,处罚决定都差不多,而不至于畸轻畸重是近年来国家规范行政裁量权的重点。


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8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强调要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在各地的实践中,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已有初步框架。比如,《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涉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就对行政拘留处罚幅度列出“轻微、一般、严重”3个裁量阶次,将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和处罚标准一一对应。总之,制定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就是为了避免类案不同罚,贯彻比例原则。


醉酒驾驶自行车是否违法,又该如何处置,背后都有相应的规范。从这个角度说,此案是对行政机关合理行政,遵从比例原则以及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正面提示。


近日,一段海口交警对酒后骑自行车行为处理的视频在网上引起热议。视频显示,一名男子骑自行车在路上与人发生争执,交警闻声赶来发现该男子满身酒味。交警询问:“是否喝酒了?”该男子理直气壮地说:“喝酒怎么了,我骑自行车!”


酒后驾驶自行车是酒驾吗?乍一听,这个问题恐怕会让人停下来琢磨琢磨,然后缓缓地问一声:这……算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醉酒驾驶。因此,该男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112毫克,首先符合了醉酒标准,其次行政法规明确将此类行为列为禁止性规定,可见醉酒驾驶自行车也是违法行为。


执法现场


翻看该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其他规定,可以发现类似禁止性规定均为公众日常生活中容易忽视的行为,比如,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不难发现,相关规定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对自身安全和公共安全有一定危险性;第二,属于道路行驶中的不规范行为;第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


由此,第七十二条类似于刑法中的注意规定,即强调上路后有这些安全义务,如果真的造成严重后果,还有上位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第七十二条进行立法的目的解释,也不难得出,是为了提示执法人员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加强教育。毕竟,对于这类轻微违法行为也不可能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这违反了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具体来说又包括适当性原则和最小侵害原则,前者指目的和手段应当是统一的,比如,对于醉酒驾驶自行车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使当事人认识到错误,那么则应该采取适当的方式达到此目的;后者是指行政机关能用手段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就不应该选择更严厉的处罚方式。


所以,对于醉酒驾驶自行车案,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上,的确为违法行为,但处理上,却应该遵从比例原则,做到过罚相当。事后也可以看到,交警罚了男子20元,走了折中路线,其实还可以更轻些,因为男子情节特别轻微,并未导致危害结果。当然,罚20元大多数人也能够接受。


这背后还涉及一个行政裁量权的问题。还是以醉酒驾驶自行车案为例,根据海南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如何确保不同警官来处理该案,处罚决定都差不多,而不至于畸轻畸重是近年来国家规范行政裁量权的重点。


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8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强调要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在各地的实践中,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已有初步框架。比如,《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涉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就对行政拘留处罚幅度列出“轻微、一般、严重”3个裁量阶次,将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和处罚标准一一对应。总之,制定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就是为了避免类案不同罚,贯彻比例原则。


醉酒驾驶自行车是否违法,又该如何处置,背后都有相应的规范。从这个角度说,此案是对行政机关合理行政,遵从比例原则以及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正面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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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16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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