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一房东利用摄像头偷拍
租客隐私被处罚
2022年4月6日,吉首市公安局查处一起利用摄像头偷拍他人隐私案件,违法人员刘某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件回顾
2022年4月6日18时许,吉首市公安局石家冲派出所值班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在吉首市某房东手里租住的房间内发现装有摄像头,自己可能被偷拍,请民警前往调查。
民警到达现场后经初步了解,报警人王某与妻子田某于4月5日下午向房东刘某租下该房间。4月6日下午,王某在对房间进行检查时发现装有一摄像头遂报警救助。民警将摄像头取下后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摄像头注册的账号确系房东刘某。随后,民警将刘某传唤至石家冲派出所进行调查。
据刘某交代,该房间为自建私房之前没有对外出租,刘某便在房间内摆放电视机及棉被等物品,为防止失窃在房间内安装了监控摄像头。4月5日,刘某将该房间出租给王某与田某,因觉得偷拍他人日常生活“好玩”便没有拆除摄像头,也没有向二人告知。
目前,该摄像头偷录视频已被删除,刘某因偷拍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
租房或在外住宿时,要对房间进行检查,特别是一些关键和隐私空间要仔细检查,避免隐私遭到偷拍或泄露。
转自:吉首公安
你被偷拍过吗?如果被问到这个问题,回答“是”的人大概是少之又少。很多人甚至觉得,偷拍离自己相距甚远。
但是如果问,你住过酒店吗?回答“是”的人可能在百分之七八十之间。
如果继续问,你上过公共厕所吗?你去过试衣间吗?你乘坐过出租车网约车吗?你租过房子吗?你站过商场的扶梯吗?你搭乘过地铁公交车吗?
可以肯定地说,没有谁完全没有经历过以上的场景,甚至有很多人对多个问题都会给予肯定的答案,因为这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正常不过的事情。
但谁又能想到,偷拍就隐藏在这些生活场景中的角角落落呢?
【案例】
24岁的女生小胡是一家电子厂的员工。
由于是流水线作业,因此公司规定,员工上班时间禁止使用手机,违者罚款。
11月13日,小胡工作时感到一阵肚子疼,于是前往了厕所。
在蹲坑的时候,小胡顺手掏出手机回复回复消息。
谁知道该公司的一名保安用手机录像,录下了小胡边蹲坑边玩手机的镜头。
保安将录像发给了小胡部门主管,在公司内进行了视频的传播。
11月15日,小胡接到公司的通知,由于小胡上厕所玩手机,将受到罚款200元,并全公司通报批评。
气愤的小胡对保安的偷拍行为进行了起诉。
偷拍他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3、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一、偷拍和恐吓不是小事,可能涉嫌违法。
我们经常看到有关于偷拍和恐吓的新闻,在炎炎夏日,女生穿得很少,有的人在地铁或公交车上偷拍女生裙底。也有在私人出租房或者酒店偷偷安装摄像头偷拍的情况,这类行为不同于刑法的猥亵,与“咸猪手”也有所不同,那么是否构成违法呢?关于恐吓他人,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多次发恐吓信息的,可以被治安处罚。同时有涉嫌寻衅滋事的可能。所以,不要随意恐吓别人喔。我们看看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该法第42条对侵犯人身权利6项行为的处罚。
这些行为之一,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2.有这些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2017 年 4月 27 日前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8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致1 人以上轻伤或者 2 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偷拍和恐吓不是小事,可能涉嫌违法。
我们经常看到有关于偷拍和恐吓的新闻,在炎炎夏日,女生穿得很少,有的人在地铁或公交车上偷拍女生裙底。也有在私人出租房或者酒店偷偷安装摄像头偷拍的情况,这类行为不同于刑法的猥亵,与“咸猪手”也有所不同,那么是否构成违法呢?关于恐吓他人,在实践中时有发生,多次发恐吓信息的,可以被治安处罚。同时有涉嫌寻衅滋事的可能。所以,不要随意恐吓别人喔。我们看看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该法第42条对侵犯人身权利6项行为的处罚。
这些行为之一,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2.有这些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2017 年 4月 27 日前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8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致1 人以上轻伤或者 2 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婚姻法离婚赌博(婚姻法离婚赌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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